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作者:赵明波来源:《人大研究》 2015年第8期赵明波在人大工作实践中,时常会遇到一些困惑,尽管看起来似乎不碍大事,但是有的做法仍有较大瑕疵,甚至有悖于宪法法律规定精神。
如果注意克服和改进,就会更符合规矩。
下面刍议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列席党委常委会议问题在地方各级党委近年来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或者意见公文中,常见有“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这句话。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都设有党组,是同级党委的派出机关,党委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主要通过党组来实现,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通常均分别为党组书记和副书记,因此,列席党委常委会议的应称为“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这更符合党组织领导活动的章程和规矩。
二、关于乡镇人大机构名称规范问题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乡镇人大机构的名称应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其主席应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而不应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然而目前部分地方乡镇机关大门边仍悬挂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牌子,显然不妥。
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只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召集、主持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并不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当然就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因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乡镇人大的具体办事机构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机构编制方面来看,都应规范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而不应如有的文件所称“乡镇人大主席团设立办公室”。
三、关于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参加政府重要会议问题为了加强人大、政府之间相互沟通协调,扩大人大的知情权、参与权,部分地方政府在召开常务会议、全体会议或重要专项工作会议时,一般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参会,这一互动做法大有裨益。
浅谈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浅谈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张兆武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05(000)008
【摘要】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具有立法权
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基本上制定了“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但有的“办法”只是对任免的对象、呈报的时间作了规定,而对任免工作的具体程序没有明确。
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工作的做法不一。
有的是从拟任人选组织考核开始,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党委组织部门一起进行考核;有的是党委书记办公会确定意向人选后,由党委组织部门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气。
【总页数】1页(P30)
【作者】张兆武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
【相关文献】
1.改进地方区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程序的思考 [J], 郭清梅
2.改进地方区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程序的思考 [J], 郭清梅
3.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解读 [J], 李彤
4.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室积极做好退役军人信息采集工作 [J], 张鑫
5.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室召开宪法宣誓工作协调会 [J], 王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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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

切实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免,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如何行使好这一职权?笔者结合自身体会谈一些看法。
规范准备工作,是做好任免工作的前提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不是简单的办手续、走形式,要切实做好任免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一是提请机关必须在人大常委会会议10天前送交提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不按规定时间提交的,不能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是要把好材料审查关。
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提请机关重办或要求补报有关材料。
三是广泛了解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由人大常委会机关单独组织调查组到拟任免人员所在单位,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进行民意测评等方法,广泛了解拟任免人员德、能、勤、绩和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贯彻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是对拟任免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要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者和考试不及格者一律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作为一项硬条件规定下来。
坚持主任会议初审,是做好任免工作的保证人事任免议案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前,必须召开主任会议进行初审。
在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中,主任、副主任比较了解干部的全面情况,特别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都列席同级党委的常委会会议,对拟任免人选从提出到确定都有所了解。
坚持主任会议初审,研究处理任免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主任会议审议时,组成人员要根据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着重围绕拟任免人员有无胜任拟任职务的才能或被免职原因、群众是否公认等方面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在审议中如对拟任免人员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提请机关加以考虑;对多数人认为有问题的,就需要及时与提请机关沟通协商。
对不成熟人选不可勉强通过。
主任会议除对拟任免人选进行审议外,还应对机关人事工委初审的拟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为开好常委会会议提供保证。
[经验交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经验材料
![[经验交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经验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fd27b41edd36a32d737581d2.png)
[经验交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经验材料完善制度严格程序强化人事任免与监督近年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将人事任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完善和落实人事任免制度为切入点,实行“三项制度”,坚持“四种做法”,建立“四大机制”,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效形式,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实行“三项制度”,强化任前考察为了加强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不断探索,把对拟提请人大任命的法检两院和政府组成部门干部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前考察的必经程序,真正做到知人善任。
一是实行任前综合考察制度。
县委在提名考察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在充分听取人大党组意见的基础上,人大常委会一改过去仅凭提请人员简单介绍拟任命人员情况即进行表决的做法,凡有人事任免议案的常委会会议,会前常委会都通过派员参与或委托组织部门深入拟提请任命人员单位和人大代表、群众当中,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广泛了解其工作经历、主要政绩、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执法执纪等,并及早将提请任免文件等相关材料送达人大相关工作机构,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知情,未经任前综合考察的干部一律不予上会。
二是实行任前考试制度。
常委会制定完善对拟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对考试组卷、监考、评卷及考试成绩的运用作出明确规定。
凡“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以考宪法、人大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主,“两院”工作人员以考专业法为主,考试不及格者,暂缓提请会议研究。
三是实行任前沟通制度。
认真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列席县委常委会制度,对拟任命人员,人大在充分了解县委的意图和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向县委反馈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人选,建议暂缓使用或提请,努力使党委的意见与决定机关的意见相统一。
二、坚持“四种做法”,严格任中程序县人大常委会逐步规范任中程序,坚持在常委会会议中实行任中推介、演讲、审议、票决四项制度,切实把好干部“入口关”,不断提高人事任免质量。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经验总结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经验总结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总结。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认真行使人事任免职权,在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工作思路和模式。
概括起来,其中普遍和主要的做法是:(1)坚持和依靠党委的领导,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保证。
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是党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的重要方式,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必须树立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的观念。
地方人大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坚决落实党的干部政策,严格按照党对任用干部的政策要求办事。
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努力使党委推荐干部的意图和拟任人选,通过法定程序得以贯彻落实。
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支持进行人事任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2)正确处理党委推荐干部与人大任命干部的关系,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关键。
既坚持和维护党管干部的原则,又做到实事求是和依法任免,是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方面使党委推荐的合格人选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接受,另一方面在任免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选择。
对有较大争议意见的人选,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积极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使推荐机关的意见与决定机关的意见统一起来。
(3)努力使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基础。
为保障人事任免权的有效行使,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人事任免的制度和程序,普遍制定了专门的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或办法,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使人事任免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周密地做好任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组织会议讨论和表决,保证了人事任免工作富有成效地进行。
(4)坚持改革创新,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动力。
解放思想,不断改革创新,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显著特点。
为提高人事任免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化程度,提高其质量和效率,创新和制定了一批有关完善人事任免制度的规定,有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任前供职制度、任职承诺制度、任中测评制度、年终述职制度、述职评议制度等,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最新-区人大选举人事任免工作总结 精品

区人大选举人事任免工作总结在过去的一年里,在区人大常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主管领导支持下,尤其是全体驻会人员鼎力帮助下,本工委的工作围绕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紧密依靠各镇人大和代表小组开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工作有:一、依法做好各项选举工作1、在区人大二次会议上,协助常委会做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长的补选工作,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2、在今年的省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克服时间紧,要求高的困难,主动和区委组织部共同就代表候选人的产生,认真按程序高质量做好工作,共产生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8人,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3、做好区二届人大代表补选(选举)工作,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经常下到选区对选举工作检查指导;和办公室紧密合作,充分做好补选的资料工作。
对缺额的2个选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依法顺利补选(选举)了区一届人大代表2人,为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打下组织基础。
4、协助区委组织部,参加各镇座谈会,征求区镇人大代表意见,做好村、居换届选举调研,为明年村居换届做好准备。
二、认真抓好学习培训,努力发挥代表作用1、组织区人大代表和本选区的市人大代表共116人,参加市人大的《监督法》专题报告会,组织代表如何围绕依法监督发挥代表作用进行了探讨。
2、抓好联组组长培训。
5月份,组织区镇人大代表联组组长参加市人大专业小组长培训班,促使联组组长对相关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于月,再次组织各联组组长开展如何当好小组长的专题学习,并组织各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联组组长赴XX县人大学习考察,开阔他们的视野和思路,以提高各镇代表小组活动的水平,促进了我区代表工作的开展。
3、继续坚持完善代表联络室的建设,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在覃文国常务副主任的领导下,在经费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在三灶镇召开了各镇闭会期间代表工作交流会,促进了我区原有的代表活动室进一步完善,在原来的基础上名称、制度、表册、基本硬件等实行了“四统一”;同时新创建代表联络室3间。
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实践与思考

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实践与思考党管干部是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组织保证,而依法任免干部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组织保证。
近年来,我县县委、县人大以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为抓手,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把坚持党的领导和遵从人民意志、向党负责和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有机统一起来,积极探索,多措并举,着力在两者的结合点上下功夫。
一、规范操作,扩大民主,落实人大的干部任前知情权对拟任人员的知情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好任命关口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依法任免的前提条件。
在实际工作中,县委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履行程序不变通,尤其是在三个环节上注意尊重和听取县人大的意见,进一步扩大民主,有效地将人大的参与和监督向任前延伸。
一是敞开渠道,民主推荐干部。
对需要任用的干部,都坚持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只有群众认可度高的才能被确定为考察对象。
为进一步提高民主推荐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对民主推荐的形式、范围进行完善和细化。
一是换届时全额推荐。
20*年4月,结合机构改革,我们一次性拿出县外经局局长、县档案局局长等五个正职职位在包括县人大常委参加的全县负责干部大会上进行了民主推荐。
二是缺额时定向双重推荐。
20*年7、8月份,我县分别对县级机关部门18个需加强和调整的岗位进行双重民主推荐,即在县委全委扩大会议上,进行集中民主推荐,然后分部门分系统进行单个民主推荐,分别计票,综合分析,历时1个多月,共2881人参加。
三是公布条件立体推荐。
充分发挥社会参与的职能,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上公开有关推荐职位及条件,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向组织部门举荐各类人才,最大限度地拓宽组织部门的用人视野。
二是公开透明,全面考察干部。
县委组织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在考察方式上,建立干部任期考核、届中考核和重点考核,推行差额考察,探索实绩分类考核,有效地防止用人上的失察失误。
人事任免权的立法设计和实践思考

人事任免权的立法设计和实践思考柳发进;滕修福【期刊名称】《公民导刊》【年(卷),期】2013(000)006【总页数】2页(P34-35)【作者】柳发进;滕修福【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正文语种】中文人事任免权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及时准确地依法行使好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可以大大提升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本文就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主要形式以及相关具体实践问题,进行了理性分析和探讨。
依据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形式依法可分为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县一级没有)和任免三类。
从行使人事权的广义来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还有包括撤职、补选和罢免上一级人大代表、接受辞职等与人事任免权相关的人事决定形式。
决定任免。
这是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第九项、第十项职权,即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在“一府两院”正职缺额时可以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政府首长的提名决定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批准任免。
这是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的在地方各级人代会行使选举权时,“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地方组织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也分别规定,对检察长的罢免或接受辞职,都要得到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
也就是说,地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免权。
任免。
一是对“两院”法定人员的任免。
二是对人大专门机构人员的提名通过。
三是对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人员的任免。
四是任命人民陪审员。
撤职。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第十二项职权。
撤职权的适用对象与地方组织法赋予的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对象是一致的。
简言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其所决定任命、任命的“一府两院”人员。
虽然说“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已由监督法作为第八章进行规范,已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手段;但是,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撤职依然是一种具有惩戒性的“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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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
探讨
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
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但就目前情况看,这项职权的行使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一)、对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认识不到位。
由于法律对人事任免的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在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结合上容易出现偏差。
人大工作是一项程序性要求极高的工作,而人事任免工作的程序性要求更为严格。
一般来说,人事任免工作要经过党委推荐、“一府两院”提名、常委会决定三个阶段。
从人大常委会内部工作来说,也要经过党组研究、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和社会公告三个阶段。
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认为既然是党管干部,党委提名推荐的人选,特别是一些重要职位的人选,党委组织部门都作了严格的考察,又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人xx应无条件接受,否则就是没有贯彻党委意图。
加上人大任免时对干部人选缺乏充分了解,表决的依据主要来自组织部门提供的文字材料,往往是党委提名的干部基本都能顺利通过,久
而久之,人们心目中自然会把人大依法任免单纯看作“橡皮图章”,“履行法律手续”。
在进行人事任免表决中,只注重了和党委保持一致,而忽略了依法办事。
(二)、任免前对被任命干部调查了解不到位。
党委在向人大常委会推荐人选时,往往是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很短的时间,甚至一两天前才向人大常委会通报。
这样,常委会审议时仅凭提请人对拟任干部的简略介绍,这些材料一般比较笼统抽象,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有关人选的全貌,常委会组成人员很难对拟任干部有全面的了解,表决时难易作出准确判断。
(三)、人大机关自身建设与任免权的充分行使还不适应。
一是没有固定的人事任免机构设置,难以系统地、经常性地搞好人事任免和监督。
虽然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人事工作委员会或人事(代表)工作办公室,但其工作开展没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方式、方法受局限,难以发挥在任前考察知情、任后跟踪监督的作用。
二是人大自身活力不足。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要是从党政等机关领导岗位上转来的,虽然有相当部分领导干部德高望重,也能自始至终尽职尽责,但最终难免给人一种“人大是老干部的安置机关”的形象,个别干部会因此产生“船到码头车到站”、“准退休”的情绪,工作热情不足,使得人大常委会工作缺乏活力。
因此,在任免工作上“顺其自然”,谁也不得罪;在人事监督上,认为自己是“过来人”,也工作不了几
年,“多栽花少栽刺”不必要与人为难,形成任免走过场,监督缺乏力度的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正确处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
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
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
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既存在差异,又有共同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者虽然在形式上不同,但其本质和用人标准、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挑选合格的公仆。
要实现二者的统一,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时,要充分尊重和相信组织的推荐,充分理解党委的意图;人大党组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确保党委意图的实现。
另一方面党委要按照宪法、党章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凡属法律规定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要提前对外公布,更不能未经人大常委会任免就提前到职或离职;对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同意的人选,不要硬性要求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人大任免的干部不要频繁调动。
(二)、完善人事任免程序。
(1)、加强对拟任人员的任前了解。
对拟任人员的了解权(知情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前提。
任前了解不是直接考察干
部,这一点中央有明确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指出,地方人大常委会“不要设立考察干部的专门机构,也不宜采取组织、人事部门那种考察干部的方式去直接考察干部。
”但“需要了解由它选举或决定的干部的情况,可以要求负责推荐干部的党组织或提名人介绍,也可以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依法质询等方式进行。
”在人事任免过程中,首先是提请任免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人大常委会,保证人大常委会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拟任免人员情况,不搞盲目表决。
其次是要搞好拟任干部的任前调查。
其具体方式,一是常委会派人参加党委组织部门对拟任人员的考核;二是人大常委会派人到拟任人员所在单位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也可以逐步推行拟任干部公示制度,由组织部门或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前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拟任人员\\,征求群众对拟任人员的意见,并对检举揭发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三是要求拟任人员作供职报告或述职报告,了解其过去的工作情况和今后的打算;四是对拟任人员作必要的法律知识考核。
对调查和考察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可以建议提请机关撤回提请或由主任会议决定推迟任免。
其三是要搞好任免前审议。
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请任免的机关要详细介绍拟任人员情况,在此基础上人大常委会参与调查、考核的人员要报告调查情况、法律考试情况或公示结果,对于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要求提请机关或拟任免人员作进一步说明。
在审议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评价干部,是成绩不夸张,是问题不回避、不扩大,力求全面、准确地反映拟任免
人员的德、能、勤、绩。
(2)、严格人事任免程序。
一是党委推荐的人选至少要提前半个月交人大常委会,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的酝酿时间。
二是要发挥主任会议的作用。
对党委提出的人事任免方案,主任会议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对拟任人员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廉政意识、服务意识、宗旨观念进行调查了解。
如果认为拟任命对象情况不清,或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拟任命对象的问题,主任会议应责成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后,再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三是要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充分的酝酿审议时间。
四是要慎重表决。
五是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实行人大任命干部宣誓就职。
这样,可以增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的法律观念、人大观念和公仆意识。
(三)、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
加强任后监督,是新时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重点。
一是述职评议要经常化。
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干部任后监督形式。
但有些地方的述职评议往往只是蜻蜓点水,评议面不宽,难以收到好的效果。
因此,应使述职评议经常化。
即在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评议若干名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自觉接受其监督。
二是跟踪考察监督。
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参与“一府两院”
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旁听他们的会议,以及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素质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人大任命的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实绩、依法办事的情况等,并将此作为今后任职、免职、撤职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是充分运用各种刚性的监督形式。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后监督方面,很少运用诸如质询、撤职等刚性的监督形式。
而这恰恰又是强化人大人事监督,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威望不可缺少的形式。
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藐视监督的、xx的、违法乱纪的、不称职的干部,该质询的要质询,该撤职的要撤职。
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人大的威信,人大常委会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望,成为真正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