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浅议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 定; 另外 , 根据 3 0 6条 , 律 师 只要 有 “ 帮 助 当事 人 毁 灭 、 伪造证据 ” 调查 取证权作为法律赋 予辩护律 师的一项基 本性权利 . 是 等 行 为 , 即构 成 犯 罪 ; … 隋节 严 重 ” 时, 则加重处罚 , 而根据 3 0 7条 .
乐观 。 就 了一 系 列 的冤 假 错 案
新刑 诉法第 4 1条 未 规 定 必 要 的程 序 和 手 段 来 落 实 刑 辩 律 法谚云 : “ 任 何 人 不 能 做 自己案 件 的 法 官 ” 。这 种 由直 接 利 益 师 的调 查 取 证 权 现 实 操 作 中 . 证 人 作证 的义 务 只针 对 追 诉 机 关 冲突 方 米 管 辖 案 件 、 启 动 追诉 的 制 度 安 排 。 使得 对律 师 伪 证 罪 的 而言 . 追 诉 机 关 可 以据 “ 凡 是 知 道 案 件 情 况 的人 , 都 有 作 证 的 义 追 究 根 本 无 法 保 障 其 合 法 、 公正 , 同时 , 也 侵 犯 了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务” 的条款要求证人在证言不利于被追诉者的情况下作证 ; 对 于 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律 师 来 讲 .要 求 证 人 作 证 基 本 上 无 任 何 的法 律 效 力 和 强 制 力 可 3 . 取 消 律 师伪 证 罪 律 师 作 为 诉 讼 参 与人 参 加 诉 讼 .并 没 有 任 何 私 法 权 力 做 依 言 .律师 一般 不 可 能根 据 此 条 法 律 规 定 要 求 相 关证 人 在 证 言 有 利 于犯 罪 嫌 疑 、 被 告 人 的情 况 下作 证 。 托. 按 照 司法 原 理 . 他 们 一 切 的诉 讼 行 为 应 当受 到 司 法 机 关 的保 三 律 师伪 证 罪 护, 以保持庭审控辩 双方的平衡 , 因此 , 无 论 是 在 大 陆 法 系 还 是 《 刑法》 3 0 6条 : 在刑事诉讼 中 , 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人毁灭 、 伪 英 美 法 系 . 许 多 国家 都 有 律 师 在 办 理 刑 事 案件 时 的 豁 免 权 制 度 造证据 . 帮 助 当事 人 毁 灭 、 伪 造证 据 , 威胁 、 引诱 证 人 违 背 事 实 改 例 如 《 英 格 兰 和威 尔 士 出庭 律 师行 为 准 则 》 规定 : “ 在 通 常情 况 下 ,
简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主要权利。

简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主要权利。
1. 我觉得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可有阅卷权呢。
就像上次我陪爸爸去见他请的律师叔叔,那律师叔叔要为爸爸打官司。
他去法院查阅那些厚厚的卷宗,就像寻宝似的。
他一边翻着,一边还自言自语:“这里面肯定有很多关键信息。
”律师通过阅卷能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这对打官司多重要呀,就好比战士上战场前要了解地形一样。
2. 律师还有调查取证权哦。
我邻居家叔叔是律师,有一次他帮一个被冤枉的阿姨打官司。
他到处去问证人,找证据。
他说:“我得把真相找出来。
”他去阿姨工作的地方,和那些同事聊天,那些同事开始还不太愿意说呢。
他就耐心地解释,最后拿到了很重要的证据。
这就像侦探破案一样,不找到证据怎么能还人清白呢?3. 会见通信权也是律师的重要权利。
我有个小伙伴,他爸爸被抓起来了,他们请了律师。
那律师就能去会见他爸爸,还能通信呢。
律师去的时候,看守的人开始还挺严肃的。
律师就很镇定地说:“这是我的权利。
”然后顺利见到了小伙伴的爸爸。
这就像在两个不能直接见面的朋友之间搭了一座桥,让信息能互通,多好呀。
4. 律师的辩论权可厉害啦。
学校里有次模拟法庭,那个扮演律师的同学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地辩论。
他说:“我必须为我的当事人说话。
”他脸都激动得红红的。
他一会儿举例子,一会儿讲道理,就像在和对方进行一场激烈的战斗。
在真正的法庭上,律师就是这样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就像运动员在赛场上拼搏一样。
5. 律师的拒绝辩护或代理权也很特别呢。
我听妈妈讲过一个故事,有个律师,他发现他的当事人在骗他,隐瞒重要的事情。
律师很生气地说:“我不能再为你辩护了。
”就像你和一个小伙伴一起玩游戏,但是小伙伴老是作弊,你肯定就不想和他玩了呀。
律师要是发现当事人不诚实,就可以拒绝为他辩护或者代理呢。
6. 律师有申请取保候审权。
我舅舅的朋友被抓了,舅舅就找了律师。
律师就向有关部门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很有信心地说:“他符合条件的。
”他准备了好多材料。
这就像给被困住的小鸟一个暂时自由的机会,只要符合条件就应该给呀。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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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辩护⼈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调取。
第四⼗⼆条辩护⼈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民检察院。
第四⼗三条辩护律师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民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或者其近亲属、被害⼈提供的证⼈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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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研究

四 、制 度构 建
( ) 一 明确律 师 在 侦查 阶段 的调 查取 证权 。 修 改刑 事 诉讼 法 , 增加 《 师 法》 调查 取 证方 面 的 内容 , 律 在 使二 者 在相 关 规定 上 统一 。其 次 , 在立 法 机 构在 对 其他 法 律 修 改前 , 出台相 关 的司法 解 释 , 与新 修 订 的律 师法 规 定一 致 , 到 待 成熟 时 , 步修 改相 关 法律 。完善 救 济程 序 。 逐 ( ) 二 建立 制约 机 制。 调 查 取证 权 的 行使 势 必 会 与 公 民 的隐 私权 等 权 利 发 生冲 突, 因而 也应 该在 法律 上进 行 相应 的 限制 首先 , 取 证手 段 和 在 方式 上 , 律师 不 能具有 强 制取 证 的权利 ; 次 , 其 对律 师 调查 取证 对象进 行 适 当限制 。对 涉及 到 国家 秘 密 , 者 影响 到对 其他 案 或 件的侦 查 的调查对 象 , 以限制律 师 调查取 证 , 确 实需要 调 查 可 如 的证 据 , 申请法 院进 行 调查 ; 次 、 申请 法 院调 查取 证 的 限 可 再 对 制 。对律 师故 意拖 延 诉讼 而 申请 调 查与 案件 事 实无 关 的证 据 , 或案件 事 实 已经清 楚而 无须 再 调查 的证 据 , 院可 以拒 绝 。 法 ( ) 三 完善 配 套措 施 。 律 师 侦查 阶 段 的调 查取 证 权应 该先 经 侦 查机 关 审 批 。 因 为我 国实 行 的是 单轨 制 的侦 查模 式 , 查机 关 是刑 事诉 讼 证据 侦 的主要收集者 , 有条件、 实力收集各种证据, 因而在不改变现有 侦 查模式 的情 况 下 , 过 法律 严 格 的程 序 限制 实现 律 师通 过 侦 通 查机 关 调取 有利 于 被追 诉 人 的证 据 。口 ( 者 单位 : 作 湘潭 大 学法 学 院 )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定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 , “ 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 , 以向他们 可 调查情况 。”刑事诉讼 法》 3 条也作 了相似的规定。 《 第 7 ( )律 师部分调查取证 权依 附于 与其相对 的控 方不合 二
理 。《 事 诉 讼 法 》 3 规 定 辩 护 律 师 “ 以 申请 人 民检 察 刑 第 7条 可 院 、 民法 院 收 集 、 取 证 据 ” ,经 人 民检 察 院或 者 人 民法 院 人 调 “
基 础 ;2 律 师 依 法 享 有 调 查 举 证 权 是 维 护 当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必要前提 , 履行 法 律 职 责 的根 本保 证 ;3 律 师 依 法 享 有 调 查 () 取证 权 是 律 师 业 健 康 发展 的 基础 性 保 障 。
二 、 行 法律 对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规 定及 其缺 陷 现
体 的 规定 以 实 际操 作 。 对 证 人怎 么保 护 、 护 的期 限及 程 度 如 保 等 , 处 于 法 律 上 的 空 白。 都
三 、 于 保 护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建议 关
具体 言之 ,律师的调查举证权在律师 的诉讼活动 中具有 如下重要性 :1依法享有调查举证权是查 明案件事实真相 的 ()
步 完善 。 目前 , 为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笔者认 为应 当采 ( ) 一 应尽快修改 《 师法》 律 及相关 的诉讼 法 , 明确规定律
浅议侦查阶段的律师调查取证权

方面的内容 , 即律师 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 ; 申请相关 国家机关调取 、 收集证据和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的权 利; 还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 查 阅案卷材料
等 所有 涉 及证 据材 料 的权利 。狭义 的律 师调 查取 证 权 是指 律 师 的 自行 取证 权 , 即律 师 为 了进一 步 了解 、 核 实案 情 , 有权 依 照有 关规 定 向有关 单 位 、 个 人进 行 调查 , 收集 证 据资料 , 本 文所 讨 论 的仅指 狭义 上 的律 师调查 取 证权 。 侦查 阶段 的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 是 将 该 权 利 放 在
段 应该 享 有调 查取 证权 。
二、 侦 查 阶段赋 予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具 有 极 深 的
理 论基 础
所涉及的人权保障内容极其丰富 , 其 中辩 护权在犯 罪 嫌 疑人 、 被告 人 各项 权 利 中 , 居 于核 心 的地 位 , 正 如一句法谚所说 , 刑事诉讼 的文明史就是辩护权 的 发展史。同时, 为了促进律师积极有效的替犯罪嫌
取证难的困境。文章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基础 以及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 的现实必要 性 出发 , 明确 了在现行刑诉 法下侦查阶段赋 予律师调 查取证权 , 能够更好地行使律师辩护权, 履行
辩护 职 责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维护 侦查 阶段 犯 罪嫌疑 人 的合 法权 益 。
[ 关键词 ] 律师调查取证权 ; 辩护权 ; 人权保障 [ 中图分类号]D F 7 3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6 7 2 — 1 5 0 0 ( 2 0 1 3 ) 0 2— 0 0 4 1 — 0 3
( 二 )控 辩平 等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同为刑事诉讼 的 目的, 二 者处于一种对立统一的状态 , 但长久以来 , 不论是立 法层面还是 司法实践层面上 , 我 国都过多的强调惩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具有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利,这一权利向律师提供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必须更加严格地进行法律规范。
为此,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如下:
首先,要加强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
律师在取证的过程中,要充分理解法律的规定,熟悉调查取证的法律程序,能准确运用相关法律,决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要加强法律实践中律师行为的规范。
律师在调查取证中,要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公权力部门的职权,并且公平、公正、厚道地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
另外,要控制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要防止泄密行为,律师只能公开途径获取相关调查取证资料,不得以任何手段获取相关资料。
最后,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法律权利。
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调查取证活动时,需要尊重律师从事法律业务的自主性,不得干预、限制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利。
可以看出,调查取证权利是律师行使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是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所必不可少的手段。
- 1 -。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学分析

师和委托人之间 , 委托人 是权利主体 , 律师是义务主体。 此 时, 律师是依附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一方 , 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 为其实现权利而履行责任和义务 的。 在这对关系中,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权利需要通过律 师的 义务和责任才能实现 , 律师则必须履行义务 , 主要表现为: 1 .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 履行辩护职责 , 是基于被告人的委托 ;
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依 法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的人 。在 辩 护 律
及两高司法解释等相 关规定中都详细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
查取证权 , 与此同时, 《 刑法》 第3 0 6 条还专门对律师毁灭证
据、 伪造 证据 、 妨 害 作 证 罪 作 出 了规 定 , 以此 来 限制 规 范律 师 取 证 过 程 的 行 为 。立 法 的 原 意 本来 是无 可 厚 非 的 : 有 权 利, 还 应 该 有 实 现 权 利 的 规 则 。但 《 刑法》 第3 0 6条 的 规 定
必须在立法上和制度保障上支持和维护律师的取证权。
二、 权利与权力关系失衡 ( 一) 立法本 意在 实践 中易被 歪曲 我国法律 明确地赋 予了律师 的调查取证权 , 但 由于我 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 具有 司法 强制性质 , 而仅具有访 问 的性质 , 故律师 的调查取证在我国司法界普遍地存在难度 , 取证过程往往 困难 重重 。 《 律师法》 、 《 刑事诉讼 法》 第3 7条
在司法实践 中往往 限制 了律师调查取证权 的行 使。
( 二) 证 据 对 抗 导 致 控 辨 失衡
证据是整个诉讼的核心 , 律 师 辩 护 主 张 的提 出 以及 法
院裁判的形成 首先都必须建立在依法收集并核实的证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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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摘要: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途径,是律师享有的众多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只有拥有完整的调查取证权,才能体现律师的价值,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然而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如今正在受到各种限制,新律师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律师更多权利,但行使这些权利并不是那么容易。
因此,加快建立辩护律师的保障制度对解决辩护律师取证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充分保护完善
正文:一、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现状
(1)救济权利的立法缺失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没有法律保障。
新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了,新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实际上做得还不到位。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这条规定了律师的提前介入,这是原来律师法所没有的,这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立法者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逐渐重视,是对律师权利的扩充,但是问题在于一旦律师的此种权利无法实现时,律师将无法进行工作。
(2)辩护律师没有在场权
辩护律师的在场权应当是其调查取证权的内容之一,被告人受讯
问时会涉及案件的许多证据材料和证人的有关情况,赋予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权利。
轰动律师界的李庄案中,李庄被指控引诱被告人作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伪证,李庄律师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关于事情的真相,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被告人是否被刑讯逼供也许只有他自己清楚,如果当时李庄律师有在场权,如果所有辩护律师都可以亲临被告人受讯问现场,也许就不会又那么多的刑讯逼供,不会有被告人翻供、律师被诬蔑的现象存在。
(3)立法观念保守
我国立法设立了许多对辩护律师行使权力的限制,只规定其有申请取证权、自己取证权,没有现场勘查权、委托鉴定权,不敢放手让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对辩护律师正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造成诸多障碍,这种一边赋予律师权力,一边不消除行使权力的障碍,只能使律师的权力一点点缩小,对其调查取证权的完善没有实质性意义。
律师常常被当做反面人物对待,以至于产生立法惯性,对司法机关不做限制,对辩护律师处处设防,这是立法公平正义观念的缺失。
如伪证罪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立法者应对辩护律师予以重视,在立法上应多给予其权力保障。
二、律师调查取证所面临的问题
(1)调查取证本身存在风险。
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本身存在较大的风险,主要是调查取证所取得的证据无法保证就是真正的事
实证据,而我国却对于律师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据出现问题的情况处理过于严厉。
《刑法》第306条专门针对律师规定了“妨害证据罪”,实践中如果有证人因律师的调查而改变了证言,司法机关便会以“妨碍证据罪”指控律师。
这一规定剥夺了律师的诉讼豁免权极大的打击了律师的调查积极性,许多律师为了规避调查取证风险,尽量减少调查取证,这与法律赋予这一权利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2)被调查对象的不配合。
其实在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往往不是立法的不完善,而是被调查对象的不配合。
例如少数公务人员缺少服务意识,甚至缺少起码的职业道德,惧怕给律师调查取证之后可能带来麻烦,而不是从公务职责、从服务和便民的角度来看待律师的查证行为。
一些国家机关或者说公务人员,不加区分地把通常可以对外公开的档案资料当成机密,给律师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
三、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应给予充分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辩护人的地位是《刑事诉讼法》第36条确认的,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以对案件的有关问题展开调查取证。
这种权利只有律师才能享有,其他公民经批准也可以做辩护人,法律却没有赋予其调查取证权,法律既然赋予律师这种权利,就应该对他进行特殊保护,因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和举证权,也就无从完成辩护职责。
第二,依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地位和检察机关国家公诉人的地位
是平等的,虽然双方有共同的任务,帮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公正、惩治犯罪和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控辩双方的侧重点是明显不同的,辩护律师的职责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而公诉人主要职责却是证明犯罪。
四、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完善的措施
(一)立法方面
1、增加律师救济权利的规定。
(1)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的保障。
西方有句著名的法彦:“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既然新律师法允许律师提前介入诉讼,那么就应当给予其充分的法律保障,而仅仅规定其有这项权利,没有规定权利无法实现时应该如何救济,就是立法的不完善。
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看似对律师有利,但对侦查机关来说没有任何威慑力,其当然可以不负责任的将律师的有权变为无权。
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任何机关无正当理由阻碍律师行使此项权利的,视为扰乱刑事诉讼程序,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样有了惩罚机制,任何机关都不会对律师轻易妄为,从制度上保障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调查取证权。
(2)申请调查取证的救济权利。
对于申请调查取证首先应明确什么是“认为需要”的情形,由律师提出证据,证明其要申请调取的证据存在或与案件有关并对刑事辩护有意义,如辩护律师想要获得当事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应当向检察院、法院说明该信息是否能反映当
事人的经济状况、借贷状况、与其生活环境是否相适应、是否可能为赃款等,即需要说明申请调取的信息对刑事辩护的作用,或者证据存在的依据。
如律师不能说明,则不属于“认为需要”的情形。
这一过程应当由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法院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2、增加律师在场权的规定。
被告人接受讯问时,允许其辩护律师在场,不但可以杜绝刑讯逼供的出现,还有利于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
检查机关往往在法庭上会出示一些使得辩护律师措手不及的证据,给律师造成很大压力,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往往难以完善,以应对检查机关的质问。
规定律师拥有在场权,可以使律师亲临被告人受训问现场,了解侦查机关的讯问过程,有利于掌握控方的指控方向和焦点,收集证据的方向和程度,明确自身应如何准备以应对控方对被告人的指控。
增加律师在场权,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提供了有利条件,也是对侦查权的一种制约,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表现。
3、转变立法观念。
律师一直以来不被人们所重视,立法上得不到权力保障是原因之一。
转变立法观念,从立法上对律师以充分的尊重和信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辩护律师取证难问题。
如今律师职业的门槛提高了,考核制度也越来越规范、严格,应当说,能够做律师的,绝大多数是法律界的精英人士,他们骨子里的正义感,应当比普通人更强烈。
立法者对辩护律师应当持肯定的态度,放手让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是司法公正的体现,立法者应当尊重律师、相信律师,让律师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
(二)司法方面
1、消除特权思想,做到有法可依。
新《律师法》实施,《刑事诉讼法》没有做相应修改,造成某些机关钻法律的空子以侵害律师的权利,阻碍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进行,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加强法律思想教育,明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对待律师调查取证问题上应适用新律师法的规定,杜绝侦查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以阻碍律师调查取证现象的存在。
消除侦查、检查机关的特权思想是从根本上解决律师取证难的问题。
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了控辩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可能实现平等,侦查、检查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辩护律师没有任何保障实施的机构,在社会上是一个孤独的群体,双方地位悬殊,滋生了控方特权思想的存在,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不能以高姿态看待辩护律师,忽视律师对刑事案件的作用,排斥辩护律师对案件调查取证,而应当尊重律师的人格,尊重律师的工作。
2、加强司法独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案,确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不受外界因素影响,对于上级机关或部门和其他单位对辩护律师的干预,应当进行相应的惩罚。
社会舆论也应当加强和促进司法独立,其他国家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干预,新闻媒体应予以及时的报道,用舆论的压力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尤其是上级机关应严格遵纪守法,不应给司法制度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从根本上排除外因的干预,才能真正地实现司法公正、正义。
只有司法独立,司法机关才能用自己的思维断案,才能较好地配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帮助辩护律师实现调查取证权。
只有赋予律师充分的保障权利,建立必要的惩罚机制,责任机制,
才能有效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然而,光靠立法者还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观念和制度上的转变,转变观念、制度改革,是未来律师权利保障的必然方向,总是带着脚镣和枷锁的律师是走不远的,律师业停滞不前是中国法制的不健康发展。
作为法制国家,律师的作用举足轻重,律师需要越来越被重视,需要各机关、各部门的支持,期待明天的法律更加切实可行,律师的权利可以得到更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