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
法律讲堂关于离婚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种法律现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并探讨实务处理中的注意事项。
二、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处理离婚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处理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规定了离婚案件的起诉、受理、审理、执行等程序。
三、离婚案件的类型及处理1.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处理方式:(1)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3)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发给离婚证。
2.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处理方式:(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
(3)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3.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处理方式:(1)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2)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
(3)涉及房产分割的,可采取实物分割、折价补偿等方式。
4. 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
处理方式:(1)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2)协商确定抚养费支付方式。
(3)必要时,可依法申请变更抚养权。
四、离婚案件的实务处理1. 离婚案件的证据收集在离婚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
当事人应积极收集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

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婚姻家事类案件是指涉及婚姻关系和家庭事务的法律纠纷案件。
这些案件一般包括离婚案件、抚养权纠纷、财产分割纠纷等。
以下是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的48个实务问答。
1.什么是离婚?离婚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双方经过法定程序后,婚姻关系被法律认可地终止。
2.法律上有哪些离婚类型?法律上有两种主要类型的离婚: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诉讼离婚是一方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夫妻关系的状况做出判决。
3.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需要夫妻双方一致要求离婚,或者因对方重婚、有恶习、挥霍家产或虐待、遗弃等情况下可提起离婚诉讼。
4.孩子赡养权归属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婚姻法,判断孩子赡养权的归属主要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如谁能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环境等。
5.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决定。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财产的来源和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割。
6.在离婚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权益?在离婚过程中,首先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同时,积极参与调解,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立场。
7.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通常可以通过协商、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等方式来分配。
8.双方未婚生子如何确定抚养权?双方未婚生子的抚养权一般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决定,可以考虑父母的抚养条件、行为等因素。
9.夫妻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离婚方式?夫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
如果关系较好,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如果关系紧张,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争议。
10.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夫妻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协议内容,确保个人权益得到保障。
尤其要注意财产分割、抚养费、探视权等方面的约定。
11.夫妻离婚后,对方未履行协议怎么办?如果对方未履行离婚协议,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强制执行。
婚姻案例法律实务分析(3篇)

摘要:本文以一起离婚案件为案例,分析了婚姻法律实务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包括离婚的条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
通过对案例的详细剖析,旨在为婚姻法律实务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由于李某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张某多次规劝无果,最终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条件2. 财产分割3. 子女抚养权三、案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张某多次规劝无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赌博非法所得的财产属于非法所得,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法院应依法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双方之子尚未满两周岁,张某作为母亲,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
同时,李某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对家庭和子女的成长环境不利。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张某抚养。
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进行了妥善处理。
这起离婚案件反映了婚姻法律实务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1. 离婚案件审理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但也要依法维护家庭利益和社会稳定。
2. 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依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非法所得。
3. 子女抚养权判决应充分考虑子女利益,依法保护子女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法律问题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案件在近年来呈现出增多的趋势。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本文从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程序的法定程序、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方面进行法律问题分析,旨在为处理离婚案件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离婚案件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自身的权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和谐。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离婚案件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离婚的法定条件1.法定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协议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三、离婚程序的法定程序1.起诉离婚程序(1)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3)被告收到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后,有权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4)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根据案件情况组织调解;(5)调解不成,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6)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协议离婚程序(1)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2)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3)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离婚;(4)婚姻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离婚证。
四、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案例法律问题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离婚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本文将以一起离婚案例为切入点,对离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背景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与王某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李某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10万元。
离婚后,王某以李某未按照协议支付赔偿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及分析1. 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
本案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财产分割和赔偿金支付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 赔偿金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的义务,李某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未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关于一次性支付与分期支付的选择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
一次性支付具有操作简便、效率高等优点,但可能导致支付方在短期内承担较大经济压力。
分期支付则可以减轻支付方的经济负担,但可能涉及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问题的约定。
本案中,李某未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可能与一次性支付方式有关。
(2)关于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案件的几个实践问题

离婚案件的几个实践问题一、关于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普遍原则基本上能为一般离婚案件当事人所了解和掌握,所以绝大多数离婚案件在管辖和受理上没有过多的障碍,但随着近年来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加、夫妻双方同时外出打工现象的增多及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情况的经常出现,部分离婚案件在管辖法院和受理上出现了错位,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没有管辖权而立案受理;二是应该移送管辖而没有移送。
如李某与马某离婚一案,双方户籍所在地均为徐州市A区,但由于双方多年在泉山区打工和居住,经常居住地为泉山区,本案应由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但A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案件受理后,经查,马某在经常居住地泉山区下落不明,告知原告本案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即移送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再如刘某与阚某离婚一案,双方户籍所在地仍为徐州市A区,但双方经常居住地为张家港市,双方矛盾激化后,刘某到户籍所在地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审判员经电话与阚某联系后,阚某虽不提出应移送管辖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员在告知刘某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即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两个案例是审判员正确适用法律及时移送管辖的代表,在审判实践中,类似的离婚案件不应行使管辖权而立案受理的;应该移送管辖而没有移送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没有引起立案人员和审判人员的重视。
笔者认为,立案审查不严、受理后发现应该移送但坚持审理的危害是很大的,首先程序上是违法的,其次大大降低了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几率,第三加大了诉讼成本(比如异地送达、盲目公告),第四,在实体上不利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感情状况、财产状况和不利于做调解工作,因而很难确保公正。
经回访,第一案例移送泉山区人民法院后,很快找到了马某的下落,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很快审结;第二案例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后,阚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很快调解结案。
所以笔者呼吁:每一个离婚案件都牵扯一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丝毫马虎不得,立案人员在立案审查上应加强责任心,可能避免的失误务必避免,不断地积累经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审判人员应严格执法,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提高,在理论和实践上不留死角,准确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
关于离婚案件的分析和审判实务思考

关于离婚案件的分析和审判实务思考关于离婚案件的分析和审判实务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从一而终'、"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婚恋观已经发生颠覆性的变化,离婚率逐年攀升的现象,已经不能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思。
笔者在基层法庭工作,平常接触到的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占据了半壁江山,而这其中绝大部分又都是离婚案件,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问题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人民法院是维护婚姻稳定和家庭和谐的司法中坚力量,是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任务。
如何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尽快平息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笔者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办理离婚案件谈点自己的浅显认识和理解。
01、目前离婚案件存在的特点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近年来办理的离婚案件进行分析,透过数据发现存在以下特点:(一)从受理数量来看,离婚案件受理数呈逐年递增趋势,其所占总受理案件数的比例也呈逐年递增趋势。
(二)从原告方男女比例的情况来看,女性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数占比较高。
越来越多的女性对婚姻家庭生活的质量具有更高的要求,当婚姻趋于"死亡'的时候,敢于突破传统婚姻思想观念的束缚,敢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婚姻的主动权。
(三)从受理时原被告婚龄的时间来看,集中在7-10年,婚龄20年以上的离婚率也呈上升趋势。
目前来看,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年龄集中在70后和80后,离婚高峰期大多数出现在结婚后的7年-10年时间段,在结婚后的20-30年时间段又形成一个小高峰,成为婚姻关系两大危险期,如果度过这两个时间段,婚姻家庭关系比较稳固,诉讼离婚的可能性不大。
(四)从起诉离婚的理由来看,以性格不合、夫妻一方有恶习或家庭暴力、长期分居等理由为主,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最终走向破裂。
其中,性格不合已经成为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首要原因。
在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中,不论婚龄多长,一般都能看到原告主张与被告性格不合的字眼,提到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不注重培养感情,面对家庭生活琐事时又互不相让,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在离婚案件中,常常涉及到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能够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结果和利益分配。
本文将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以及离婚原因等四个方面,分析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一、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的问题。
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共同获得的共同财产、房产、车辆等都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合理的分割。
然而,许多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争议较大。
常见的争议点包括双方在婚姻期间是否共同劳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证据等等。
另外,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也会增加财产分割的复杂性。
二、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离婚案件中最为敏感和关键的问题之一。
离婚后,父母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但往往会引发争议。
通常情况下,法律倾向于保护子女的利益,尽量确保他们获得完整的家庭关爱。
因此,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环境、父母的照顾能力、双方关系是否和睦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三、赡养费在离婚案件中,赡养费也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赡养费是指一方支付给经济困难的对方用于养育子女或维持生活的费用。
在判决赡养费时,法院会考虑到双方的收入、工作能力、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的需要等因素。
然而,赡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四、离婚原因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原因是需要明确的。
离婚原因可能包括分居满足期、家庭暴力、婚姻不可维持等。
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点通常集中在离婚原因的解释和证明上。
举例来说,当一方提出婚外情作为离婚原因时,另一方可能会对此提出反驳和抗辩。
总结离婚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以及离婚原因等。
这些问题往往会影响到离婚双方的利益分配和未来生活。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双方应该咨询专业律师,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最终的解决方案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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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者:石洪平发布时间: 2011-07-19 09:10:19
离婚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非常紧密,应该说对于一对夫妻是否会离婚,具有一种可能性。
对于50、60年代出生的人们,由于出生的时代背景、成长阶段的舆论氛围以及道德观念的约束,使得这个群体中的离婚率较低,可以假设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会有这样的个案存在,比如:A(男)与B(女)于50年代出生在农村,两人都是大龄未婚青年,后经媒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就结婚,婚后由于性格差异,时常发生打架、吵架,结婚五年后,生育一子,结婚六年后的某一天,A和同村的C(女)产生了暧昧关系并长期同居,后被B发觉了,于是B 和A发生了矛盾,B准备和A离婚,A找来了亲戚、朋友、邻居来做调解工作,最后B选择了不离婚。
其实B最终选择不离婚是基于对子女成长、道德观念的考虑。
若把这个案件放在21世纪的今天,B选择和A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从法律角度来看,A和B婚姻基础差,婚后时常发生争吵,感情一般,加之A和他人婚外同居,足以符合婚姻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虽然符合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但由于离婚案件系民事案件,类似于刑事自诉案件,具有"自诉性",人民法院当然不告不理,因此,这就体现了离婚的可能性,关键在于人对待婚姻的看法与态度,并做出离婚与不离婚的选择。
今天,离婚案件的数量占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七成左右,在这些案件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是围绕离婚案件在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展开。
一、离婚案件中结婚证丢失与其对策分析
(一)结婚证的取得及其认识
结婚证是男女双方夫妻关系成立的法定证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取得结婚证,但实践中,也存在不符合结婚情形而取得结婚证的情况。
因此辩证看待结婚证就很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①]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实生活中,有上列情形而取得结婚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是无效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也有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②]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比如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的。
(二)结婚证丢失与离婚案件的立案
结婚证是离婚案件立案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结婚证,法院就无法确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司法实践中,结婚证丢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对其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做法:
1、补办结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2、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表。
结婚时,在婚姻登记机构会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结婚登记的情形后,婚姻登记机构会填写审查处理表,这些材料都保存在结婚登记的卷宗里,当事人只要到婚姻登记机构查询档案并复印,然后加盖婚姻登记机构的印章证明复印属实即可。
以上两种方法能解决一些问题,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特殊情形:一方起诉离婚但:(1)两本结婚证在另一方处;(2)一本结婚证丢失,另一本结婚证在另一方处,而另一方不愿意提供;(3)两本结婚证都丢失但另一方不愿意补办结婚证;(4)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无法查询复印时,如何处理呢?对于前述第(1)、(2)情形,有的律师或当事人则通过起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然后开庭,在质证阶段被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告再申请撤诉,然后在法院的案件卷宗中复印该结婚证,再由法院盖章证明复印属实以供下次起诉离婚使用,由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撤诉不影响离婚案件的立案,因此其撤诉后即可马上起诉离婚,不存在起诉期间的限制。
通过起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由被告提供结婚证从而减轻原告举证的诉累,的确称得上是一种上策,但此策略也仅在于被告出庭应诉的情形。
对于以上4种情形,当起诉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穷尽前述方法仍然无法取得结婚证或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表时,一方当事人要起诉离婚,该如何处理呢?
一种观点认为,由当地村委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办理了结婚证,再加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签章;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双方的结婚照或双方照片的合成双人照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需同时提交当地村委出具的证明。
对于这两种方法,其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结婚登记档案的丢失,当事人自述其办理了结婚证而只是丢失了,当地村委也无法确定其一定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此这两种观点值得商榷,鉴于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未作规定,这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
二、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患精神病的情形与其对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③]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④]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精神病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目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未作具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⑤]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一)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的情形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另一方在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其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应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不是起诉离婚,此时应向当事人释明,若一方当事人坚持不撤诉,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然,婚后治愈的情况除外。
(二)婚前患有轻型精神病,婚后仍未治愈或婚后患有轻型或重型精神病的情形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婚前患有轻型精神病,婚后仍未治愈或婚后患有轻型精神病,其在间歇期的诉讼行为能力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其在间歇期具有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能
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当然能参与离婚案件的审理。
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1)婚前患有轻型精神病,婚后仍未治愈,且在发病期;(2)婚后患有轻型精神病,且在发病期;(3)婚后患有重型精神病的情形,该如何处理?由于前述精神病的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离婚案件需中止诉讼。
作为起诉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另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从而恢复离婚案件的诉讼(此处指定的监护人不能为申请人即离婚案件的原告)。
若作为起诉一方的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另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只有待另一方治愈后方可恢复诉讼。
三、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存在双重户籍的情形与其对策分析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办理过这样的案件,其案情简要为:A(男)是B省人,C(女)是D 省人,在A、C准备结婚的时候,C未达到法定婚龄,由于当时户籍管理存在漏洞,A最终为C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户籍,但C在D省的户籍并没有迁往B省,且两次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名字的前两个字相同,但最后一字同音不同字。
对于该案的处理,有如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应该由法院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理由是:C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其并未使用自己的姓名,而用的是不真实的户籍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因此C后面取得的户籍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的实质是C采用了欺骗的手段,骗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故不属于法院处理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应由法院受理。
第二种意见:法院应直接宣告A与C的婚姻无效,并同时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
理由是C的婚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的婚姻显然是属于无效的。
笔者认为,申请婚姻登记是一个民事行为,那么婚姻登记的效力判断,最重要的是要看该申请登记行为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如果意思表示真实但提供的申请材料是虚假的,那么该婚姻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但例外是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笔者认为,无效婚姻及可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有一个强制条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除了出生时间(与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及可转化相对应)外,其他信息必须完全真实)。
本案中,C用虚假户籍办理了婚姻登记,但身份信息全部不真实,不存在无效及可转化的前提条件,虽然意思表示真实,但其提供了不真实的材料,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及可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应依法对A、C的婚姻登记予以撤销。
目前婚姻法只对胁迫婚姻的撤销予以了规定,对本案的情形尚无具体的规定,因此笔者的意见值得商榷。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