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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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五章 证券法律制度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证券有限公司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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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概述 • 证券发行审核,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 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主要有两种: 注册制与核准制。 • (二)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特点:依法明确审核体 制的地位;强调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的 责任;成立审核机构;强化对审核机构的监督; 明确补救措施;明确投资者风险自负。
央视调查显示:最近一年七成股民亏损
四、证券发行保荐与证券承销
• (一)证券发行保荐 • 证券发行保荐—— •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 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 人规范运作。
我国首批保荐机构名单2004年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监管规范,主要源于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基本标准办法》、《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实施条例》等系列证券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3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正于200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以及系列副法,体现了国家对证券市场及相关的金融活动的立法和管理的态度。

该法规定,证券市场活动应当办事合法、诚实守信,遵守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新股本市场的建设和合理运行,负责证券市场的登记结算、承销及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

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1998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2002年3月25日修正)规范了证券机构的营业经营范围及客户的减持清单及证券登记结算、备案等流程。

该法规规定,证券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营业备案登记簿,每月1日或每三个月一次公开报表,按照市场发展及营业管理规定完成证券登记结算,同时组织证券投资咨询,推出新股发行众筹模式,建立企业行为规范手册,提供投资者安全保障。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是运用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开展证券服务的重要依据。

该法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散户证券资金为基础,投资结构完善、合法有效的一项金融产品,由专业投资管理人员组建,建立独立审计机制,专业运作投资管理机构,并受法律法规和证券管理监督管理。

四、《上市公司基本标准办法》《上市公司基本标准办法》(2009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明确了上市企业的权利义务,遵守上市企业财务披露和审计要求,投资者投诉窗口客户关系管理,强制失信证券投资人清退等规定。

基金继续教育新入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利益冲突管理题库+答案

基金继续教育新入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利益冲突管理题库+答案

新入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利益冲突管理01 基金行业概览1(判断题)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受托制度,该制度是我国基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是:A解析:在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全国人大历经长达4年半的调研、论证和三读审议,于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基金法》充分吸收国际成熟市场制度经验,系统规范了基金行业信托关系和信义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管理人和托管人设立、基金募集、基金财产独立、基金产品运作、基金信息披露和基金持有人权利保护等要求,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受托制度构成了我国基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2 (判断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均由机构自身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处罚,从业人员无需承担责任。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是: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已明确,相关机构违反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处罚。

3 (多选题)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承担信义义务,而信义义务的内涵之一是忠实义务,其内涵包括()。

A禁止谋取私人利益B廉洁从业C公平对待投资者D严格进行信息披露正确答案是:A B C D解析:忠实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规范利益冲突,忠于受托目的和投资者利益,有效隔离自我利益与投资者利益,不以投资者利益为手段将自身或其他利益优先于投资者利益。

忠实义务禁止受托人为了委托人(即投资者)以外的人的利益行事。

尽管忠实义务的内涵广泛,无法完全列举,但至少包含禁止谋取私人利益、廉洁从业、公平对待投资者、严格进行信息披露等方面,以上要求均为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履行忠实义务的体现。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
总体来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运行平稳,监管方式运行有效;有助于推动权益类基金高质量发展,优化 资本市场资金结构;有助于改善投资者回报、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有助于带动行业财富管理转型,扩大专业 买方中介力量。试点实践表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在我国市场有较强适配性和良好发展前景,但也存在规则供给 不足、部分机构“重投轻顾”和服务存在“产品化”倾向等问题,制约功能进一步发挥。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沿用试点期间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原则,加强对投资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对管理型业务的管控, 优化投资分散度等监管要求。
二是强化对“顾问”服务的监管,督引导行业坚守“顾问”服务本源,持续丰富服务内涵,加强投资者适 当性和服务匹配管理,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强化信义义务落实和利益冲突防范。
征求意见通知
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健全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培育市场买方中介队伍,证监会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 馈意见: 1.登录中国证监会站(:参考链接 ),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参考链接 3.通信: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邮政编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9日。 中国证监会 2023年6月9日
2.强化对管理型业务的管控。
开展管理型业务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基于客户授权,使用客户按基金销售业务规定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 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账户开展业务;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交易和账户管理制度,做好交易监测、记录和风险 控制,通过中国结算基金中央数据平台为授权账户打标;每日披露委托资产参考市值。开展带有投资者便捷确认 投资决策功能的非管理型业务的,参照执行上述要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部门颁布的、有 关证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5、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
易。《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证券。 (3)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是基金投资人持有基金单位的权利凭证。 (4)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
通股份的权利凭证。 (5)期货。买卖双方通过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标准化合约,同意按指定的时间、价格与其他交易条件,交收指定数量的现货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二、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守法原则 (四)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管理原则 (五)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六)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经济法
经济法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和证券法 1、证券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票面
所载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证券必须依法设置,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 定的形式、内容、格式与程序制作、签发。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2、证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以下几类: (1)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债券。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部分整理)(DOC)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部分整理)(DOC)

第一章第四节基金法基金——组合投资五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掌握)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自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如果违反: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没有独立财产,5万至50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3万至30万罚款。

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1.公开——面向社会公众,非公开——特定投资者2.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熟悉)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宣传,私募不公开宣传募集对象不同 : 公募为不确定对象,私募为少数特定投资者(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制度1.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了解):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2.投资范围(了解):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额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三)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1.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四)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1.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对资金总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一期货概述(掌握)概念:期货合约,即有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基础资产)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的特征:①合约标准化;②场所固定化;③结算统一化;④交割定点化;(期货交易所确定①-④)⑤交易经纪化(通过中介,即期货公司);⑥保证金制度化;⑦商品特殊化。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员工(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二)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第四条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业人员应向监察稽核部如实备案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交易账户信息。

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完成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后15个工作日内应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及交易账户信息及持仓情况。

第五条从业人员未列入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的证券投资账户信息,应按第四条的时间要求进行备案。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在公司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能提供纸质对账单(应包含交易流水信息及持仓信息等内容)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且原则上一人只能选定一家证券经纪商。

第七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时,禁止以下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二)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三)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四)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五)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六)法律法规、公司禁止的其他交易。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 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 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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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 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 告。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 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 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关部门 ,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 下列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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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 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 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 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 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 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层次(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2)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3)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l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l999年7月1日实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先后对《证券法》进行了修订。

现行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共分12章240条。

其调整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明确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当事人遵守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主要内容现行《证券法》的主要内容有:(1)有关证券发行的主要内容。

(2)有关证券交易的主要内容。

(3)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内容。

(4)有关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内容。

(5)有关证券公司的主要内容。

(6)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内容。

(7)有关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内容。

(8)有关证券业协会的主要内容。

(9)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内容。

(10)有关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l994年7月1日起实施。

此后,分别由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修订。

现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13章219条,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公司法》确立了我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立、组织、运行和终止等过程的基本法律准则。

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进一步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运作活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在开放期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控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促使基金稳健投资运作以及基金净值公允计价,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章管理人内部控制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清晰明确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独立严格的监督制衡与评估机制、灵活有效的应急处置计划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时,应当详细分析基金的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历史申购与赎回数据、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投资者结构、投资者风险偏好与潜在的流动性要求、基础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按照变现能力对基金所持有的组合资产进行适当分类,审慎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全覆盖、多维度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区分不同类型开放式基金制定健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指标预警监测体系,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与市场情况建立常态化的压力测试工作机制。

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基于个体基金层面,设置不同的压力测试情景及相关模型,充分考虑基金规模、投资策略、投资标的、投资者类型以及市场风险等因素,压力测试的数据基础应当可靠且及时更新;(二)建立压力测试结果的报告反馈机制,测试结果应当运用到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及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环节;(三)针对压力测试识别出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可行的应对预案,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应急资金来源、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等;(四)由专门部门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该部门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五)压力测试工作底稿与风险应对预案应当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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