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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国市监稽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已经2024年4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数据取证一般规定第三章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第四章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第五章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第六章电子数据的检查分析第七章电子数据证据的存储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围绕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检查分析、证据存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合法。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执法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收或依法调取的其他国家机关收集、提取的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使用。

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定(3篇)

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各类案件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取证作为一种新兴的取证手段,其法律地位和相关规定也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电子取证的定义、电子取证的法律依据、电子取证的原则、电子取证的操作程序以及电子取证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电子取证的定义电子取证,是指利用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设备等)进行收集、固定、分析和提交的过程。

电子取证旨在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为司法审判提供可靠的证据。

二、电子取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条规定:“电子数据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数据的安全,防止用户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篡改、毁损。

”三、电子取证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电子取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客观性原则电子取证应客观、真实地反映电子数据的状态,不得伪造、篡改电子数据。

3.完整性原则电子取证应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4.及时性原则电子取证应在第一时间进行,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删除。

5.保密性原则电子取证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

四、电子取证的操作程序1.初步调查对案件涉及的电子设备进行初步调查,确定取证范围和取证方法。

2.证据保全对电子数据进行证据保全,包括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固定证据链等。

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3篇)

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电子数据取证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其法律地位和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为从事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电子数据取证的定义及意义1. 电子数据取证的定义电子数据取证,是指依法对电子数据进行的收集、固定、分析、鉴定和提交的过程。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具有证据价值的各种信息,如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网页浏览记录等。

2. 电子数据取证的意义(1)维护社会秩序: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可以揭示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2)保障公民权益:电子数据取证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促进司法公正:电子数据取证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确凿的证据,提高司法公正性。

三、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依法收集、审查、判断。

(2)第一百三十七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应当依法收集、提取、固定和保存,并附有电子数据来源、提取过程和提取时间等说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2)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电子数据取证与法庭证据

电子数据取证与法庭证据

电子数据取证与法庭证据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也经常成为法律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证据。

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可靠性,电子数据取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电子数据取证的定义、方法和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论述。

一、电子数据取证的定义电子数据取证(Electronic Discovery,简称eDiscovery)是指通过特定技术和方法,获取和保存电子数据作为法庭证据。

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从计算机、移动设备、云服务器、网络通信等各种电子媒体中恢复和收集数据的过程。

与传统的纸质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取证更具挑战性和复杂性,因为电子数据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并且易于篡改或删除。

二、电子数据取证的方法1. 数据获取数据获取是电子数据取证的第一步,包括收集、提取和复制数据。

常见的数据获取方法包括物理获取和逻辑获取。

物理获取是指通过克隆或镜像的方式,直接复制硬盘上的所有数据,以保留数据的原始状态。

逻辑获取是指通过软件工具和操作系统的接口,按指定条件和搜索范围提取相关数据。

2. 数据恢复与解析数据恢复是将被删除、损坏或隐藏的数据进行还原的过程。

数据恢复可以通过专业的软件工具和技术来实现,以使这些数据成为可供分析和审查的证据。

数据解析是指对恢复的数据进行提取、整理和转化,以便能够读取和理解其中的内容,并将其转化为可用的证据形式。

3. 数据分析与筛选在大量电子数据中,往往需要进行数据分析与筛选,以找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数据分析可以利用数据挖掘和关联分析等技术,将庞大的数据集合转化为可用的信息和线索。

数据筛选则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件要求,对数据进行筛选和过滤,以确保选取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和可信度。

4. 数据保存与备份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数据取证过程中,数据的保存与备份显得尤为重要。

数据保存和备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采取安全可靠的存储和备份措施,以防止数据丢失、损坏或篡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解读

公安部于2019年2月1日始施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现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2、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二)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三)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3、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销毁。

4、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5、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6、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四)冻结电子数据;(五)调取电子数据。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三)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8、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9、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电子数据,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电子数据取证原则与步骤

电子数据取证原则与步骤

v1.0 可编辑可修改 1 电子数据取证原则与步骤

电子物证检材提取有二种基本形式:提取硬件物证检材和电子信息物证检 材。如果电子设备可能被用作犯罪工具、 作为犯罪目标或是赃物, 或者是电子设 备内 含有大量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就有可能需要提取硬件作为物证检材。在准 备提取整台计算机作为检材时, 应考虑同时提取该计算机的外围硬件, 如打印机、 磁盘驱动 器、扫描仪、软盘和光盘等。如果在案件中电子信息可能是用于证明 犯罪的证据, 或者电子信息是非法占有的, 这时候电子物证检材提取的焦点是电 子设备内的电子 信息内容,而不是硬件本身。提取电子信息物证检材通常有二 种选择:复制电子设备储存的所有电子信息,或者是仅仅复制需要的电子信息。 选择哪种方式主要根据 案件情况和侦查需要决定。 网络连接的计算机储存的电子信息可以快速传递、多处储存和远程操作删 改。如果一个计算机网络涉及犯罪活动, 电子数据证据通常分布在多台计算机中, 应 尽可能地提取所有硬件或网络中的电子信息作为物证检材。提取网络计算机 内的电子数据证据需要更多的计算机技术和案件调查经验, 一般需要由专业的电 子物证专 家完成。不适当的提取操作很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证据丢失或提取不完 整的严重后果。

第一节 电子数据取证原则 电子数据取证的原则: 1.尽早地搜集整理证据,能够得到第一手的信息,并尽可能地做到取证的 过程公正和公开; 2.不要破坏或改变证据,尽可能少的改变系统状态,在不对原有物证进行 任何改动

或损坏的前提下获取证据; 3.证明所获取的证据和原有的数据是相同的; 4.在不改变数据的前提下对其进行

分析; 5.在取证时使用的软件应是合法的。

为此,在进行电子物证检验的过程中, 要采取以下做法来保证原证据不被改 变或损坏: 1.尽早收集证据,以防原证据被改变或计算机系统状态被改变; v1.0 可编辑可修改 2 2.对送检的材料采用专用的设备进行克隆, 然后将原始介质作为证据保存, 所有

ga取证标准

ga取证标准

中国公安部发布GA取证标准
GA取证标准是指中国公安部发布的针对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标准。

目前,中国电子数据取证领域共发布了6个GA标准,包括:
1.GA/T 755-2008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要求及检测方法》
2.GA/T 756-2008 《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
3.GA/T 825-2009 《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技术规范》
4.GA/T 976-2012 《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
5.GA/T 978-2012 《网络游戏私服检验技术方法》
6.GA/T 1070-2013 《法庭科学计算机开关机时间检验技术规范》
这些标准主要涉及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数字化设备、电子物证、网络游戏私服等方面,用于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流程和技术要求。

同时,GA取证标准也强调了电子数据取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以确保在法庭上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

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我国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和特征1. 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

它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网页信息、电子账单、电子合同等。

2.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电子数据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2)易变性:电子数据证据易于修改、删除和伪造,存在安全隐患。

(3)依附性:电子数据证据依赖于电子设备存储和传输,与设备密切相关。

(4)多样性: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多样,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

三、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与保全1. 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1)合法合规: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全面性: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应尽可能全面,确保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

(3)及时性: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应在第一时间进行,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

(4)专业性:收集电子数据证据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如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

2. 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1)安全存储:对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安全存储,防止数据丢失、损坏或被篡改。

(2)备份: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恢复能力。

(3)封存: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封存,防止被非法修改或删除。

(4)技术手段:采用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与运用1. 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1)真实性审查: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

(2)关联性审查:审查电子数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3)合法性审查: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等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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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标准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信息安全产品、信息
安全服务、安全事件处理与应急响应等方面都离不开电子证据;此外, 在商务交易、政府服
务、交流沟通、网络娱乐等各种网络应用中也大量涉及到电子证据。 但是如同潘多拉的魔盒,

商务类应用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互联网违法犯罪不断增长。 有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网民在
互联网上损失近1500亿,截止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 6.18亿,这就意味着
2014年中国网民每人平均损失达 243
元。

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是信息安全领域的一个全新分支,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它不仅 是法学在计算机科学中
的有效应用, 而且是对现有网络安全体系的有力补充。 近年来,我国
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陆续将电子数据确立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电子证
据已在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电子数据取证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因为它需要符合法律诉讼的要求。因此,取证调查
机构必须从“人、机、料、法、环”等多个方面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我国电子证据的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但是国家对于相关标准工作十分重视。《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对电
子数据鉴定遵守技术标准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
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也有类似规定。 2005年《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
信安[2005]281 号)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应当履行并遵守行业标准和检验鉴定
规程规定的义务;2006年《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3号)明确
将鉴定机构遵守技术标准的情况纳入公安登记管理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中; 2007年《司法
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 107号)对鉴定人采纳技术标准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要求,其
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
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
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 准和技术
规范…
10、GA/T 976-2012
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

在我国电子数据鉴定领域,要真正贯彻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是前提。 目前主要以行业规范与行业标准为主,

正式发布的电子数据取证来看,目前,国家标准仅有 3个,分别为:

1、 GB/T 29360-2012
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

2、 GB/T 29361-2012
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

3、 GB/T 29362-2012
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

相关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共 22个,分别为:
1、 GA/T 754-2008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

2、 GA/T 755-2008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检测方法

3、 GA/T 756-2008
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

4、 GA/T 757-2008
程序功能检验方法

5、GA/T 825-2009
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技术规范

6、GA/T 826-2009
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技术规范

7、GA/T 827-2009
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技术规范

8、GA/T 828-2009
电子物证软件功能检验技术规范

9、GA/T 829-2009
电子物证软件一致性检验技术规范
司法部2014年发布了 SF/ZJD0400001-2014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SF/Z JD0401001-2014 《电子数据复制设备鉴定实施规范》、 SF/Z JD0402001-2014
《电

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 SF/Z JD0403001-2014 《软件相似性检验实施规范》 4个司法鉴
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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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GA/T 977-2012
取证与鉴定文书电子签名

GA/T 978-2012
网络游戏私服检验技术方法

GA/T 1069-2013
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手机检验技术规范

GA/T 1070-2013
法庭科学计算机开关机时间检验技术规范

GA/T 1071-2013
法庭科学电子物证 Win dows 操作系统日志检验技术规范

GA/T 1770-2014
《移动终端取证检验方法》

GA/T 1771-2014
《芯片相似性比对检验方法》

GA/T 1772-2014
《电子邮件检验技术方法》

GA/T 1773-2014
《即时通讯记录检验技术方法》

GA/T 1774-2014
《电子证据数据现场获取通用方法》

GA/T 1775-2014
《软件相似性检验技术方法》

GA/T 1776-2014
《网页浏览器历史数据检验技术方法》
公安部在2005年就先后发布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 (公信安〔2005〕
161号)、《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信安〔 2005〕281
号)等有关电子数据证 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最

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9年4月下发了《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 规则(试行)》。

2011年7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

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规范了电子证据的主要取证方式、 程序、专业意见的取证及认定,
对完善证券行政执法规则, 规范证券执法工作, 解决证券执法中的突出问题, 加大打击证券
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内幕交易行为的力度, 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
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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