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国际经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纷。第二阶段 , 对于没有在金融机构内部妥善解决 的纠纷 , 金融督察服务机构受理 申诉后按照程序进行调 节、 裁定。 第三阶段 , 对于通过金融督察服务机构仍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纠纷 , 通过法 院诉讼途径解决。 应尽 量促成金融消费纠纷在金融机构得到解决 , 纠纷在第一时间得到化解 ; 使 尽量避免金融消费纠纷进入法院 诉讼 , 从而形成效率高、 成本低 、 多层次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
成本 、 诉讼费用等成本负担。 此外 , 在实践 中, 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还通过一些其他途径得到解决 , 如媒 体曝光 、 社会舆论等 , 这些途径程序 的公正性体现不够 , 容易激化对抗 , 社会成本高昂, 并且不是普遍适用的
纠纷处 理途径 。
二 、 融消 费者权 益保 护的 国际经 验和趋 势 金
n ca o sme g t rtcin me h im rm h s e t flw o sr cin, ra iain o s u t n, d rg tp oet n n a il n u rr h oe t c a s fo teap cso c i p o n a c ntu t o og z t sc n t ci a h rtc o n o r o n i i
场法》 就明确提 出了将“ 当保护消费者权益” 适 放人监管 目 。 标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应对监管套利风险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应对监管套利风险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机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和创新,监管套利风险逐渐显现,给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深入探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应对监管套利风险。
一、监管套利风险的表现形式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制度的差异、漏洞或不匹配,通过调整业务结构或经营策略,以获取额外收益或降低监管成本的行为。
在银行存款保险领域,监管套利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存款结构调整一些银行为了降低存款保险费用,可能会通过调整存款结构,增加受存款保险保障程度较高的存款类型,如小额存款,而减少大额存款的比例。
这种存款结构的不合理调整,可能会影响银行的资金稳定性和运营效率。
2、跨区域经营不同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和监管要求可能存在差异。
银行可能会利用这种差异,在监管较为宽松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规避严格监管和降低成本的目的。
3、产品创新金融创新使得银行能够设计出复杂的金融产品,这些产品可能在形式上符合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但实际上蕴含着较高的风险。
银行通过这种方式吸引存款,却可能给存款保险制度带来潜在的赔付压力。
4、关联交易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复杂交易可能会被用于规避存款保险制度和监管要求。
例如,通过关联交易将高风险资产转移至不受存款保险保障的实体,从而降低自身的风险暴露。
二、监管套利风险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监管套利风险的存在给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带来了多方面的不利影响:1、增加保险基金的负担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可能导致存款保险基金面临更高的赔付风险,从而增加保险基金的支出,削弱其保障能力。
2、破坏市场公平竞争那些通过监管套利获取不正当优势的银行,可能会在市场竞争中排挤合规经营的银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降低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监管套利行为可能导致银行的风险积聚和业务扭曲,一旦风险暴露,不仅会给存款人带来损失,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调研究

直 接监 管职责 , 以 , 所 央行对监 管机构存 在较 大程
度 的信息依赖; 同样 , 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也需要
央行 的货 币政 策 信 息 作 为 决 策 参 考 。在 当前 的分
央行 要 履 行 其 职 责 ,需 要 获 取 微 观 层 面金 融 机 构 的监 管 信 息 ,而 央 行 又 不 承担 对 金 融机 构 的
不论 如何分工 ,监 管部 门之 间 的职责交叉都
是 不 可避 免 的 。以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为 例 ,因该 基 金
主要投资于央行管辖的货币市场 , 应归央行管理; 而货 币市 场 的投资 主体 是证 券投 资基金 ,应 属证 监会 管理 ; 而商业 银行 又 属银 监会 的管辖 范 围。
金融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调研究
王景武
( 中国人 民银行 石 家庄 中心 支行 河北 石 家庄 市 050000 )
摘 要: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框架已 经形成。 分业监管可以 发挥各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的优势, 但 同时也存在着沟通协调不足、 信息难以共享、 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等制度缺陷。 本文探讨在科学分 工的前提下, 如何建立监管部门 之间的协调机制, 以降低监管成本, 提高监管效率, 进而维护整个金融
层 面 : 第 一 个 层 面 是 央 行 与 三 大 监管 机 构 之 间 的
作者简介:王景武 经济学博士,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
华北 融2006年 金 第3期 9
监会 与央行分设 后 ,原本 央行 内部 的信息共享 被 两 个 部 门之 间 的信 息 协 调 机 制所 取 代 ,监 管信 息
强化基层金融监管工作的建议

强化基层金融监管工作的建议强化基层金融监管工作的建议前言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猛发展,金融风险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不断增加。
为了加强基层金融监管工作,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提高基层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金融知识和技能水平。
•搭建交流平台,促进不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经验分享和学习。
2. 建立健全基层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基层金融监管职责和权限的分配,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边界。
•统一基层金融监管规则和标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3. 加强金融数据监管•建立健全基层金融数据采集和监管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基层金融机构的数据分析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4. 增加基层金融监管资源投入•加大对基层金融监管工作的投入,提升基层金融监管能力。
•各级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人力和物力保障。
5. 强化协作合作机制•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推动基层金融监管。
•发挥行业协会等机构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组织监管。
结语强化基层金融监管工作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举措。
通过提高基层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基层金融监管制度、加强金融数据监管、增加金融监管资源投入和强化协作合作机制,我们将为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6. 完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基层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建立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
7. 宣传教育,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加强金融风险教育,提高广大公众和基层金融从业者的金融风险意识。
•拓宽金融知识普及渠道,增强基层金融机构员工的风控能力。
8.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的收集和调查工作,保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9. 强化监管信息公开•加强对基层金融监管信息的公开力度,提高透明度。
澳大利亚“双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及其借鉴

澳大利亚“双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及其借鉴作者:黎海华周晓波来源:《新经济》 2016年第24期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黎海华周晓波摘要:在金融监管体制中,监管协调机制发挥着关键作用。
澳大利亚在“双层”金融监管机制中建立了健全、务实、高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可借鉴澳大利亚的“双层”金融监管理念及其协调机制,一是加强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机构独立与业务协作;二是在监管协调机制中广泛吸纳相关政府及监管部门;三是加强监管机构两两成员之间的沟通合作,就具体工作事项组建工作组或签订特殊备忘录;四是做好信息的充分汇集、交流与共享。
关键词: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本文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3&ZD018)、中航广义虚拟经济研究专项资助项目的资助。
引言危机后,世界各国普遍关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明确监管职责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
关于金融监管框架、金融监管机构设置如何调整等众说纷纭,但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方面的探讨显得非常不够。
其实,在国际社会,金融监管协调不足同样被认为是本轮金融危机发生及其迅速传染的重要原因。
我国也曾有学者提出,更为关键、基础性的问题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不过是在统一监管体制下表现为同一个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沟通,而分业监管体制则表现为不同机构之间的沟通。
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澳大利亚受危机影响很小,在全球33个发达国家中最早实现经济复苏。
很多业内专家人士认为,澳大利亚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的良好表现主要得益于“双峰”监管模式及其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健全。
我国未来无论是继续保持分业监管还是实行统一监管,金融监管协调都是有效监管的重要内容。
在监管协调机制中,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的协调机制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借鉴意义。
一、澳大利亚“双峰”金融监管体制澳大利亚政府于1998 年7 月1 日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不是按金融机构类型而是根据职责功能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建立了“双峰”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
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常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平安牢靠和健康的进展。
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掌握等一系列的活动。
进一步而言,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行法律规范、限制、管理与监督的总称。
金融监管是伴随着近代银行的产生而开头的。
央行制度建立之前,金融监管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上。
央行制度建立后,金融监管成为其重要职责之一,在肯定意义上说,正是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促进了央行制度的诞生。
随着各国经济和金融的进展,尤其是在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后,金融的作用和风险日益突出,金融监管也越来越有必要,详细缘由主要有: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特别的公共性和全局性,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应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进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金融业是一个存在诸多风险的特别行业,关系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
3、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
4、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爱护公正竞争,提高金融效率,金融监管是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的保障。
二、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从上世纪80年月中期到90年月初期,我们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这就是最初的混业管理。
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快速进展,在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之后,1998年我们国家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摘要: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蔓延虽暴露了英国“三方监管(tripartite 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①)”的弊端,但一国监管体系是不可能脱离自身金融市场结构基础而建立或完善的。
危机前,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欠缺是多国普遍的问题,英国金融监管的巨大变革,实际上是对原有监管体系的“扬弃”。
本报告梳理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持续革新及举措中,得出几点启示:第一,对造成危机的固有缺陷的持续反思,是重构英国金融监管新体系的关键因素。
第二,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特别是对系统重要性机构而言。
第三,任何金融监管规则的改变都是基于英国金融市场特性为基础的,从未偏离。
英国金融市场的特性表现为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全球化程度高,而股票市场相对滞后。
脱离此基础来理解或照搬英国“双峰监管”的先进经验,很可能是有害的。
关键词:金融监管,英国,FPC,PRA,FCA一、危机对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冲击与反思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发端,逐渐演变成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凸显出发达经济体对本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不足。
再向前溯源,缺乏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是多国金融监管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金融监管体制失效的重要原因。
2007年9月,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英国五大抵押借贷机构之一)受到美国次级房贷的波及,发生挤兑濒临破产,尽管北岩银行资本充足率完全符合巴塞尔Ⅱ的标准。
次贷危机使这家住房抵押贷款占总贷款90%、具高成长性的明星银行陷入困境,并引发连锁效应,使得英国陷入系统性金融危机。
危机爆发前,英国一直由金融服务局(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作为单一监管机构同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共同承担英国金融体系保护的职责。
但危机表明,原有的监管体系并未保护英国免受系统性风险的侵害。
问题突出表现在,原有的监管框架下,没有一个能承担整体金融市场风险评估的监管机构,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各有关部门缺少高效的协调机制,导致难以应对危机。
2024年学习《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心得体会(3篇)

2024年学习《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心得体会我们按照步骤、分层次地进行全面的法制教育。
自《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行政许可证法》修订发布以来,我根据实际需求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学习成效。
从总行至支行,从宣传至考核,我们对全体员工进行了系统的法制培训,使每个人都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全面提升依法经营的意识和主动性。
我将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分发至各部门,特别是《银监法》、《商业银行法》,确保每位员工都能成为制度的执行者和贯彻者。
我们结合创建学习型组织的要求,每周的星期二和星期四晚上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辅导,并安排时间进行专题讨论。
我们强化自我教育,以增强员工对法律法规的内在认同。
我们鼓励员工在大规模学习活动的开展自学和自我教育。
《员工行为规范行为手册》已成为员工喜爱的读物,通过持续学习,员工养成了定期查阅制度、反思工作习惯。
我积极分享学习心得,并通过科室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撰写学习体会已成为员工的普遍做法,部分优秀文章在内部简报上发表,作为经验交流的典范。
这种自我教育加深了员工对法律的理解,增强了自我监督。
我们注重学以致用,确保法律知识在实践中得到应用。
我修订并完善了会计内控制度,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并通过分析典型案件,深入剖析违法违纪的根源,提高员工守法的自觉性。
我们根据监管要求,建立了违规行为的奖惩机制,确保有法可依。
这些活动激发了全体员工的学习热情,员工积极运用法律知识解决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我们秉持感恩精神,将服务理念提升到新的高度。
以上措施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部法制建设,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为业务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4年学习《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心得体会(二)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推进,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法制化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近期,金融领域案件频发,涉案金额与数量均显著上升,作案手法也更为复杂、隐蔽与分散,涉及银行员工参与的民间借贷、企业骗贷、中小银行票据案、外资银行外汇违规交易、私下佣金收取及违规代办业务等案件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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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同时受州
五家联邦级监管机构 3.各监管机构不仅 监管机
组成,各家轮
共享数据和
构的监管。各
流担任主席。检查委 信息,而且共享检 监 管机构 根
员会旨在建立
查、调查报告及
据以
统一的监管原则、标 其与金融机构的往 上 分工对 监
准和报表格
来文件。
管对象进行
式,协调和统一联邦
检查,
级监管机构与
或联合进行
州监管机构的监管政
附表 主要国家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一览表
国家
美 国
监管社框架
完全的分业监 管: 银行——联 储、 0CC 、 FDIC 、 州 监管机构。 证券——5[C 保险——州保 险 监管机构 金融持股公 司——联储负 责 总体监管,其 他 监管机构负责 功 能性监管。
央行与监管机构改的 协调、合作的部分内容
监管机构;
构监管和利
报表 由联邦金融 机 FDIC 为州注
率控制法》要求成立 构检查委员会
册非会
联邦金融机构
统一收集。
员银行的联
检查委员会,由联储、 2.各监管机构相互 邦 级 监 管 机
0CC、F01C、
协调数据、信
构;州
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和 息的收集,以避免重 注 册 会 员 银
储贷监理署
复收集数据。
检查。
策和业务。
2.联邦金融
机构检查委
员会
对各监管机
构的检查活
动进行
统一的负担。
1.2000 年《金融服务
与市场法》
1.FSA 根据其法定
要求 FSA 与国内外有 职责,大范围
关机构进行
地收集被监管金融
适当的合作。
机构的数据和
1.金融服务局 2.财政部、英格兰银 信息。
(FSA) 负 责 综 行与 FSA 签
务委员会,每月开会 机构收集同样
英
讨论与金融稳
的数据,并应就由谁
国
收集及如何
定有关的重大问题; 向另一方传递达成
任何一方都应
协议。
作为牵头机构,与另
两方协调解决
4.双方应建立信息
发生在其职责范围内 共事安排,一
的问题。
方可以全面、 自由
4.英格兰银行负责金 地共享另一方
融稳定的副
所收集的与其职责
行长兼任 FSA 理事会 有关的信息。
2.英格兰银行收集 因 英 格 兰 银
合
订谅解备忘录,建立 履行职责所
行不再具有
性监管。
三方在维护金
需的数据和信息。 金融监
融稳定方面的合作框 3.为减轻金融机构
2.英格兰银行 架。
的负担,两家
管职能,检查
专 司 货 币 政 3.三方代表建立协调
全 部 由 FSA
策。
机构——常
机构 应避免向同 一 进行。
2.监管局根
现
席,其他联邦
制,共享数据库和信 据需要,进行
场监管,监管 政府部门可以参加。 息系统。为
某些
局
此,双方可以自动进 特 别 的 现 场
则负责制定法 2.修改《银行法》的 入对方与其
检查。
规,实施市场 相应章节,界
各国在设计本国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时,都充分考虑了本国的政治、经 济、金融、法律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所采取的合作框架有多种模式,但其中也有一些具有 共性特征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一)协调合作机制的层次和内容
从附表所列国家的制度安排来看,其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通常有三 个层次的安排。
而且,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业务不断交叉,金融控股公司开始出现,银行、证券 和保险监管机构(部门)之间也越来越需要加强合作与交流,相互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避免 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确保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都能实施持续有效的 监管。
这里的协调、合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金融稳定职能与其 他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协调与合作。二是中央银行所承担的监管职能(如果有的话)与其他监 管机构监管职能的协调与合作;在央行不承担监管职能的情况下,则表现为监管机构之间的 协调与合作。
协调、合作机制
信息的收集与共享 检查职能
1.法律对各监管机构
1.0CC 负责
的职责划分
1.联邦金融机构检 监 管 国 民 银
有明确的界定,特别 查委员会建
行;联
是负责银行监
立统一的报表格式 储为州注册
管 各 机 构 之 间 的 分 和要求;五家
会员银行的
工、合作。
监管 机构监管对 象 联邦级
2.1978 年的《金融机 的常规数据和
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国际经验
李文泓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目标、业务常 常会有所交叉,并相互补充。因此,不论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模式,都有必要在这两项职能 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协调机制和充分、及时的信息交流,否则,不论是金融监管,还是 货币政策,其有效性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第一个层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协调与合作的框架和安排,如美国、德国和韩国,或由法 律作出原则性要求,如英国。
第二个层次是在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在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如 具体的职责分工、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及工作机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英国、德国和澳大利 亚。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签署了双边的谅解备忘录。
另外,一国的中央银行不论是否实施金融监管,都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中央银 行和监管当局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各有优势和侧重。中央银行通过实施货币政策、管理支付 系统、调查研究、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方式来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维护整个金 融体系的稳定;监管当局则通过对金融机构实施直接的外部监管,防范和化解具体金融机构 的风险。因此,为了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也需要进行密切的 合作。
的分支机构,收集和 在全
德 方面,中央银 局与央行之间就监管 分析银行的
国的分支机
国行
的有关问题
数据和信息。
构, 负责对
仍然保留一部 进行协调,对影响金 2.《银行法》规定, 银行的
分
融体系稳定的
监管局和央行
常规现场和
职能,主要是 综合性监管问题提供
非现场检查。
常
建议。该论坛
之间应建立自由的
规的现场和非 由监管局派人担任主 信息交流机
的理事,FSA
主席兼任英格兰银行
理事会的理事,
工作人员之间还有互
相借调的安排。
1.德国金融监 1.2002 年的《综合性
管 局 (BAFin) 金融服务监
负
管法》要求建立由监
责 综 合 性 监 管局和央行参
1.中央银行继续依 1.根据分工,
管。
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 靠其在全国
央行依靠其
2.在银行监管 坛,旨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