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北京建筑的抗震等级划分

北京建筑的抗震等级划分
北京建筑抗震设计与规范是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的。
抗震等级划分通常基于建筑的用途和结构性质,以下是一般性的抗震等级划分:
1.独立住宅建筑:一般独立住宅建筑属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即设计基本加速度为0.1g。
2.多层住宅建筑:一般多层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即设计基本加速度为0.1g。
不同于独立住宅,多层住宅的结构形式和高度可能需要更严格的设计和施工要求。
3.办公建筑、商业建筑等非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通常更高,一般为8度或者8度以上,取决于建筑的用途、高度和结构形式等因素。
4.重要设施和特殊建筑:对于一些重要的设施,如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以及一些特殊建筑,可能需要更高的抗震设防标准,达到8度以上。
5.地铁、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站、大型体育馆、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可能会有更高的抗震等级要求,以确保在地震发生时能够保障人员的安全。
以上标准是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等相关国家标准来确定的。
具体的抗震等级划分可能还会受到地理位置、地质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建筑设计师和结构工程师在设计建筑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建筑在地震发生时有足够的抗震性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抗震等级划分标准

抗震等级划分标准
抗震等级划分标准是指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地震烈度、结构形式、材料质量等因素,对建筑物进行抗震能力评估,并进行等级划分的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建筑物的抗震等级分为一至八级,等级越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越强。
其中,一至三级抗震等级适用于一般住宅、桥梁、地下工程等建筑物;四至六级适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厂房、高层住宅等建筑物;七至八级适用于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工程、核电站等建筑物。
在进行抗震等级划分时,需考虑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基土壤、建筑标准等因素,同时也需要参考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估。
抗震等级的划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建筑师和工程师应当在设计和施工中充分考虑抗震等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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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等级与破坏程度

地震等级与破坏程度
同样大小的地震,造成的破坏不一定相同;同一次地震,在不同的地方造成的破坏也不一样。
为了衡量地震的破坏程度,科学家又”制作”了另一把”尺子”--地震烈度。
地震烈度与震级、震源深度、震中距离,以及震区的土质条件等有关。
我国把烈度划分为12度,不同烈度的地震,其影响和破坏大体如下:
Ⅰ度:无感,仅仪器能记录到;
Ⅱ度:个别敏感的人在完全静止中有感;
Ⅲ度:室内少数人在静止中有感,悬挂物轻微摆动;
Ⅳ度:室内大多数人,室外少数人有感,悬挂物摆动,不稳器皿作响;
Ⅴ度:室外大多数人有感,家畜不宁,门窗作响,墙壁表面出现裂纹;
Ⅵ度:人站立不稳,家畜外逃,器皿翻落,简陋棚舍损坏,陡坎滑坡;
Ⅶ度:房屋轻微损坏,牌坊,烟囱损坏,地表出现裂缝及喷沙冒水;
Ⅷ度:房屋多有损坏,少数破坏路基塌方,地下管道破裂;
Ⅸ度:房屋大多数破坏,少数倾倒,牌坊,烟囱等崩塌,铁轨弯曲;
Ⅹ度:房屋倾倒,道路毁坏,山石大量崩塌,水面大浪扑岸;
Ⅺ度:房屋大量倒塌,路基堤岸大段崩毁,地表产生很大变化;
ⅩⅡ度:一切建筑物普遍毁坏,地形剧烈变化动植物遭毁灭;
例如,1976年唐山地震,震级为7.8级,震中烈度为11度;受唐山地震的影响,天津市地震烈度为8度,北京市烈度为6度,再远到石家庄、太原等就只有4~5度了。
今天。
抗震等级划分标准

抗震等级划分标准抗震等级划分标准是指建筑结构在地震作用下具有的抗震能力评定标准。
为了保障建筑物及人民的安全,各国及地区都建立了自己的抗震等级划分标准,并根据地震频率及其危害程度进行细分。
针对中国建筑物,抗震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 50011-2010进行。
标准主要将抗震要求分为12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A、B、C、D、E、F、G、H、I、ⅠA、ⅠB、ⅠC级,其中A级最低,ⅠC级最高。
下面按照全过程分步骤阐述抗震等级划分标准。
1. 确定地震烈度根据地震频率和危害程度,建立地震烈度分级,分为Ⅰ至Ⅸ级,级别越高,地震烈度越强。
2. 评定建筑结构抗震性能将建筑结构分为主体结构和非主体结构两种,根据构件的受力等级和材料强度等因素,评定建筑结构抗震性能,确定其抗震设防等级。
3. 设定抗震设计位移建筑地震时,建筑结构发生的位移称为设计位移,设计位移是根据地震烈度和建筑结构的刚度等因素来确定的,以保证建筑在地震中能够安全运行。
4. 确定抗震设防等级抗震设防等级是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最低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物所处地带的地震烈度,按照严格程度分为12个等级。
5. 设计抗震烈度根据步骤1确定的地震烈度以及建筑所处地带的地震频率,确定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最大水平加速度,也就是设计抗震烈度。
6. 设计结构抗震性能要求在设计建筑结构时,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抗震性能要求,包括控制结构的位移、减小结构能量耗散、提高结构受力能力等。
7. 设计抗震构件的强度和刚度根据设计抗震烈度、建筑结构特点和构件的材料性能等因素,确定构件的强度和刚度,以保证构件在地震作用下不会发生破坏。
8. 设计抗震支撑体系抗震支撑体系包括立杆、框架等建筑结构,需要满足承重能力、抗震性能、减振效果以及便于施工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9. 设计地震作用下的非结构性能建筑物的非结构构件包括门窗、天花板、灯具等。
在地震作用下,这些构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抗震性能,以保证建筑物的整体安全性。
国内 耐震等级标准 地域

国内耐震等级标准地域
中国大陆的耐震等级标准是GB 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根据标准规定,中国大陆共划分为四个地震烈度区,分别是Ⅰ、Ⅱ、Ⅲ、Ⅳ度区。
其区域划分如下:
1.Ⅰ度区:主要分布在华南地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福建、江西、湖南、贵州、云南等省份。
2.Ⅱ度区:主要分布在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河北、山西、陕西、甘肃等省份。
3.Ⅲ度区:主要分布在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周边海域、新疆北部等地区。
4.Ⅳ度区:主要分布在西南地区,包括四川、西藏、青海、重庆、南部沿海地区等省份。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最新版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最新版建筑抗震设防是指根据建筑物所处地区的地震烈度和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形式等因素,确定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制定和更新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地震烈度。
地震烈度是指地震波在地表的破坏性程度,通常用梅加(MS)或里氏(L)震级表示。
根据地震烈度的不同,地震区域可分为一至四级,分别对应轻度、中度、较重和重度地震烈度。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应根据地震烈度对建筑物进行相应的抗震设防等级划分。
二、建筑用途。
建筑用途是指建筑物所承载的功能和服务对象,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办公等。
不同的建筑用途对抗震设防等级有着不同的要求,例如住宅建筑对抗震设防的要求相对较低,而工业建筑则需要更高的抗震设防等级。
三、结构形式。
结构形式是指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构造形式,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
不同的结构形式对抗震设防等级也有着不同的要求,例如钢结构建筑对抗震设防的要求相对较高,而砖混结构则需要更严格的抗震设防等级。
四、抗震措施。
根据建筑物所处地区的地震烈度、建筑用途和结构形式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抗震设防等级后,需要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常见的抗震措施包括增加结构横向抗力、提高结构整体稳定性、加固关键部位等,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五、标准更新。
随着地震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地震监测数据的不断积累,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
针对新的地震监测数据和抗震技术成果,及时修订和完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地震环境和建筑需求。
六、结语。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制定和更新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只有科学合理地确定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才能有效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能够加强研究和合作,不断完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我国的地震防灾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般建筑抗震等级分为几级

一般建筑抗震等级分为几级
抗震设计是建筑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特别是在地震频发的地区。
建筑抗震
等级是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抗震性能来划分的,它描述了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所能承受的程度。
一般建筑抗震等级分为几级,具体如下:
1. 一级抗震设防
一级抗震设防是对建筑物基本要求的一级防护措施。
主要适用于非常规模或者
抗震设防需求较低的建筑物,较少用于高层或特殊建筑。
2. 二级抗震设防
二级抗震设防是对一般建筑物所要求的基本防护措施。
大多数常见建筑物属于
二级抗震设防范围,能够满足一般使用安全要求。
3. 三级抗震设防
三级抗震设防是对高层建筑、重要建筑、功能特殊的建筑或者在地震频发地区
的建筑所要求的高级抗震措施。
通常是大型公共建筑、医院、学校等特殊建筑。
4. 四级抗震设防
四级抗震设防是对特殊重要建筑、需要特殊防护的建筑所要求的最高抗震级别。
例如核电站、大坝等重要基础设施,需要具备最高的抗震能力。
在实际的抗震设计过程中,建筑师和工程师会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地理位置、
结构形式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物的抗震等级,以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具备足够的抗震能力,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抗震等级的设定意义重大,对于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减少地震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地震等级划分标准表

请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地震等级划分标准,具体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地震学研究和监测机构确定。
3.0-3.9
轻微地震,大多数人能感觉到,但不会造成重大损害。
4.0-4.9
中等地震,可能会造成轻微的破坏。
5.0-5.9
强烈地震,有可能造成一些损害。
6.0-6.9
很强烈地震,有可能造成严重损害。
7.0-7.9
极强烈地震,可能会导致毁灭性的破坏。
8.0-8.9
重大地震,有可能引起极其严重的破坏。
9.0及以上
地震等级划分标准表
地震等级通常是根据地震烈度或震级等参数来划分的。以下是一般的地震等级划分标准表,注意这只是一个常见的标准,具体的地震等级划分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而地震烈度和震级的划分也可能使用不同的标尺。
地震烈度划分标准表:
烈度等级
描述
I
不可感知,仅仪器能检测到。
II
可感知,但不会造成伤害。
III
会在地震发生地区的一些建筑物内感觉,大多数人感觉不到。
IV
大多数人能感觉到,室内部分人可能感觉不适。
V
许多人在室内感觉不适,室外可能有些建筑物受损。
VI
室内外大多数人感觉到,室内可能有轻微的破损。
VII
大多数人在室外都会感觉到,室内可能有中等破损。
VIII
大多数人在室外能够感觉到,室内可能有严重破损。
IX
大多数建筑物受到严重损坏,大多数人在室外能够感觉到。
X
几乎所有建筑物受损,许多人在室外能够感觉到。
XI
几乎所有建II
地面可能发生严重破坏,很难找到安全的地方。
震级划分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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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建抗字第377号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经今年全国抗震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并修改定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标准主要是针对我国历次强震后的震害统计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口径不一,统计汇总的数字与实际破坏差距较大的情况而制定的。今后,凡属破坏性地震的震害调查及震后房屋建筑的损失评估,均按本标准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经验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抗震办公室。 一九九O年七月二十日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 为判别建筑的地震破坏程度,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提供抢修排险和恢复重建的技术经济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第1.2条 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统计建筑震害和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并按本标准附表汇总。 第1.3条 本标准适用于多层砖房、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民房、烟囱、水塔等建筑的地震破坏等级划分。对装修占建筑造价总费用较高的房屋,应做专门的研究。 第1.4条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应按不同的结构特点划分地震破坏等级; 二、确定建筑地震破坏程度时,应以承重构件的破坏程度为主; 三、建筑地震破坏程度的判别,应引入相应的数量概念; 四、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考虑修复的难易程度、是否可使用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五、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以建筑直接遭受的地震破坏为依据。震前已有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坏,在评定地震破坏等级时不应考虑在内。 第1.5条 建筑的地震破坏可划分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倒塌五个等级。其划分标准如下: 一、基本完好:承重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二、轻微损坏: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的破坏。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三、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使用。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应采取排险措施;需大修、局部拆除。 五、倒塌:多数承重构件倒塌。需拆除。 注:本标准以下各章,均略去关于使用和修理的规定。
第二章多层砖房 第2.1条 本章适用于二层及以上普通粘土砖砌体承重房屋。 第2.2条 评定多层砖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体和附属构件。 第2.3条 多层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承重墙体完好,个别轻微裂缝;屋盖完好;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二、轻微损坏:部分承重墙体轻微裂缝;屋盖完好或轻微损坏;出屋面小建筑、楼梯间墙体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附属构件开裂或倒塌。 三、中等破坏:个别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倒塌,部分墙体明显裂缝;个别屋盖构件塌落;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墙体明显裂缝,部分墙体严重裂缝,局部酥碎或倒塌;部分楼、屋盖塌落;非承重墙体成片倒塌。 五、倒塌: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三章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 第3.1条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房屋。 第3.2条 评定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墙体(填充墙)。 第3.3条 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框架柱、梁完好;个别墙体与柱连接处开裂。 二、轻微损坏:个别框架柱、梁轻微裂缝;部分墙体明显裂缝;出屋面小建筑明显破坏。 三、中等破坏:部分框架柱轻微裂缝或个别柱明显裂缝;个别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四、严重破坏:部分框架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部分楼层倒塌。 五、倒塌:房屋框架残留部分不足50%。
第四章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 第4.1条 本章适用于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 第4.2条 评定底层框架砖房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和底层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非承重墙体。 第4.3条 底层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承重墙体完好,底层框架柱、梁完好;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个别承重墙体轻微裂缝,底层个别框架柱、梁轻微裂缝;出屋面小建筑、楼梯间墙体明显裂缝;部分非承重墙体明显裂缝。 三、中等破坏:部分承重墙体明显破坏;底层部分框架柱轻微裂缝或个别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墙体严重裂缝。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墙体明显裂缝,部分严重裂缝,局部酥碎或倒塌;底层部分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部分楼、屋盖塌落。 五、倒塌:底层倒塌或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4.4条 评定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并检查内框架柱、梁和非承重墙体。 第4.5条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基本完好:承重墙体完好;内框架柱、梁完好;个别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部分承重墙体轻微裂缝或个别明显裂缝;内框架柱、梁完好;出屋面小建筑明显破坏;非承重墙体明显裂缝或个别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三、中等破坏:部分承重墙体明显裂缝;内框架柱轻微裂缝;非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倒塌;部分内框架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部分楼、屋盖塌落。 五、倒塌:多数墙体倒塌,部分内框架梁和板塌落。 第五章单层工业厂房 第5.1条 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单层砖柱(墙垛)仓库、厂房等。 第5.2条 评定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屋盖、柱及其连接,并检查天窗架,柱间支撑和墙体(围护墙)。 第5.3条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屋盖构件、柱完好;支撑完好;个别墙体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部分屋面构件连接松动;柱完好;个别天窗架明显破坏;支撑完好;部分墙体明显裂缝或掉砖。 三、中等破坏:屋面板错位,个别塌落;部分柱轻微裂缝;部分天窗架竖向支撑压屈;部分柱间支撑明显破坏;部分墙体倒塌。 四、严重破坏:部分屋架塌落;部分柱明显破坏;部分支撑压屈或节点破坏。 五、倒塌:多数屋盖塌落。多数柱折断。 第5.4条 评定单层砖柱厂房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砖柱(墙垛,下同)、墙体,并检查屋盖及其与柱的连接。 第5.5条 单层砖柱厂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柱完好;山墙、围护墙轻微裂缝;屋面与柱连接松动,溜瓦。 二、轻微损坏:个别柱、墙轻微裂缝;个别屋面与柱连接处位移。 三、中等破坏:部分柱、墙明显裂缝;山墙尖局部塌落;个别屋面构件塌落。 四、严重破坏:多数砖柱、墙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部分屋盖塌落。 五、倒塌:多数柱、墙倒塌。
第六章单层空旷房屋 第6.1条 本章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等。 第6.2条 评定单层空旷房屋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和大厅与前、后厅的承重墙体,并检查舞台口悬墙、屋盖。 第6.3条 单层空旷房屋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大厅与前、后厅个别连接处墙轻微裂缝;承重墙、柱完好。 二、轻微损坏:大厅与前、后厅部分连接处轻微裂缝;个别承重墙、柱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墙明显裂缝;部分承重墙、柱明显裂缝,山墙尖局部塌落;舞台口承重悬墙严重裂缝。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墙、柱严重裂缝;部分屋盖塌落。 五、倒塌: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七章民房 第7.1条 本章适用于未经正规设计的木柱、砖柱、土坯墙、空斗墙、和砖墙承重的房屋,包括老旧的木楼板砖房等二层以下民用居住建筑。 第7.2条 评定民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木柱、砖柱、承重的墙体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体和附属构件。 第7.3条 民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木柱、砖柱、承重的墙体完好;屋面溜瓦;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二、轻微损坏:木柱、砖柱及承重的墙体完好或部分轻微裂缝;非承重墙体多数轻微裂缝,个别明显裂缝;山墙轻微外闪或掉砖;附属构件严重裂缝或塌落。 三、中等破坏:木柱、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轻微破坏或部分明显破坏;个别屋面构件塌落;非承重墙体明显破坏。 四、严重破坏:木柱倾斜、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明显破坏或部分严重裂缝;承重屋架或檩条 断落引起部分屋面塌落;非承重墙体多数严重裂缝或倒塌。 五、倒塌:木柱多数折断或倾倒,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塌落。
第八章烟囱和水塔 第8.1条 本章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粘土砖烟囱和砖筒、砖柱支承水塔。 第8.2条 评定独立砖烟囱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烟囱的上部各部位。 第8.3条 砖烟囱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完好或上部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上部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明显裂缝或轻微错位,顶部有局部剥落。 四、严重破坏:筒身断裂、严重错位或掉头。 五、倒塌:筒身折断,残留部分严重错位或酥裂。 第8.4条 评定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砖筒、砖柱。 第8.5条 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砖筒或柱完好。 二、轻微损坏:砖筒个别部位或个别砖柱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砖筒或部分柱明显裂缝。 四、严重破坏:筒壁严重裂缝并错位,多数砖柱严重裂缝或酥碎;水柜移位。 五、倒塌:水柜塌落。 第九章建筑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第9.1条 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按建筑现造价并考虑其老旧程度适当折减进行计算。 第9.2条 单个建筑各破坏等级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按建筑现造价的下列百分比采用: 一、基本完好:0—2%,平均取1%;其中完好者取0% 二、轻微损坏:2—10%,平均取6%。 三、中等破坏:10—30%,平均取20%。 四、严重破坏:30—70%,平均取50%。 五、倒塌:70%—100%,平均取85%。 第9.3条 建筑损失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单个建筑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可取下列数值: 1、建成10年以内者,取0.9—1.0; 2、建成10—25年者,取0.7—0.9; 3、建成25—50年者,取0.5—0.7; 4、建成50年以上者,取0.2—0.5;破旧危房宜取下限。 二、每类建筑的平均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求出不同建成年限建筑在该类建筑中所占的比例;一般房屋以面积计算,烟囱、水塔以个数计算; 2、将上述比例分别乘以相应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求和后得到平均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 第9.4条 每类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将不同破坏等级的实际面积(或个数)分别乘以本章第9.2条 规定的平均损失百分比。得到相应的损失面积(或个数),求和后得到总损失面积; 二、将总损失面积乘以平均单位现造价,再乘以本章第9.3条 规定的平均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得到该类建筑地震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