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0101007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申报职业危害。
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第三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其所在驻地安全监察机构申报。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应当向所在驻地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纸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完整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2012年4月27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四篇)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是指一个组织或企业用于管理和监控职业危害的程序和规定。
该制度旨在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危害识别和评估:制定方法和程序来识别和评估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
这包括对工作环境、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心理因素等进行评估。
2. 职业危害申报和记录:制定员工申报职业危害的流程和要求。
员工应该能够随时向管理层申报他们认为存在的职业危害,并提供详细的信息和证据。
管理层应及时记录和跟踪这些申报。
3. 职业危害控制和预防:建立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措施和方法。
这可能涉及工程控制(例如改变工作场所布局或使用防护设备)和行为管理(例如培训员工如何正确使用设备或化学物质)。
4. 职业危害监测和检测:建立监测和检测职业危害的方法和标准。
通过对工作环境、员工健康状况和操作过程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以确保职业危害处于可控范围内。
5. 职业危害信息发布与培训:制定信息发布和培训计划,向员工传达职业危害的信息和风险防范措施。
这包括提供相关文档、标签和标识,以及培训员工如何警惕职业危害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6. 职业危害报告和处理:规定职业危害报告的流程和要求。
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接收到职业危害举报,管理层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员工报告。
7. 职业危害评估和改进:定期评估职业危害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这可能包括组织内部的内审、外部审查和持续改进措施。
通过实施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组织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职业危害,减少员工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环境质量。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二)是一种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职业危害申报的流程和责任,以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申报范围:明确应当申报的职业危害类型,比如化学品、噪音、粉尘等。
2. 申报流程:明确申报的步骤和程序,包括填写申报表、提交文件和报告的渠道以及申报的时间限制等。
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doc

最新版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管理方法以下是的关于最新版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管理方法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
《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管理方法》已于xx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xx年3月28日第一条为了标准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工程的监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工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方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
本方法所称职业病危害工程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程。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根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工程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工程实施监视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方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及申报工作流程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
危害的,
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办法》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未申报变更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办法》第八条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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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 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 ▪ 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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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罚则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 监总局令第27号)
▪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6位危、等▪▪及害如中团▪单由其的有央(按位上、 总所所多照述,中 公规属有个生为央 司定子作作产上驻、在公 业经业鲁总述所营司 场场或部在生单、 所所省)地产位分 (且属所进的经(属公 包行跨职营省独申司 括市业单管立报存 建或安位)生;筑在全区生 产提健施或(产 经供康工产县经 营服部单生)营 单门务单 位位职的督的位 为)业,促,集 职或 ▪ 者按业专照有危业分害多维级申个护申报作、报的安业的主装场原体、所则。检,在修均同、须一施向区工省等(安单县监位)局(进不非行同作职位业业置 的危场害,所申所报属(单无位论)是向否省做安过监指局标申检报测;);
山东省安全再生汇产总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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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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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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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一、申报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职业病危害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和防控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条件1.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粉尘、噪声、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
2.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事业单位。
3.申报单位需具备完善的职业病危害防控体系和设施设备,并且能确保职业病危害不会对员工健康造成威胁。
三、申报流程第一步:准备材料申报单位需准备以下材料:•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控方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现场照片和视频•相关资质证书及证明文件第二步:填写申报表格申报单位需通过统一的申报平台填写申报表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项目类型•职业病危害项目具体内容•防控措施和设备•监测方法和标准•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控的人员信息第三步: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格和相关材料通过申报平台进行在线提交,并按照要求上传电子版材料的原件。
第四步:资格审查和评估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将由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
审查和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申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防控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五步:颁发批准文件经过资格审查和评估合格后,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部门将颁发批准文件,并告知申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的执行要求。
四、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和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控方案。
2.申报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控的责任,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3.申报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4.申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控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5.申报单位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补偿。
五、申报审批时限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将在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并最终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批准文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全文
For a company to develop rapidly, it can rely on hiring good talents, especially smart talent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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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
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
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
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
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
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
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
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
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
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
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第七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
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
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
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
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
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
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
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
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
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
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
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