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论文
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_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_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是针对职务犯罪而言,但是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体系,然而它“调查”终结的案件要移交检察院、法院起诉、审判,那么两者之间的法律衔接就十分重要。
实务中,监察机关于其特别的地位,以及监察机关全覆盖的体制,必然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产生影响。
由于《监察法》管辖的方式划分以干部级别为主,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方式,所以管辖争议不可避免。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案件范围不同,但是在一人涉多个罪名,多人涉多个罪名以及后续罪名变化涉及管辖权属,会进一步引起管辖争议。
此外适当及时解决异地管辖、管辖权扩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各机关的权力权限,只有明确权力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将权力限定在合理框架内,推进司法改革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法法衔接;管辖权争议;协调机制一、问题产生2018年3月我国颁布施行《监察法》,到现在已经近一年半,我国从上到下已经基本形成系统的监察体制,对打击腐败贪污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监察法》施行的过程中,在实务方面遇到许多立法理论上没有预料到的困境,正应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其中主要矛盾集中在基层监察委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特别是有关管辖权的争议问题。
管辖对于刑事诉讼的启动和正常进行十分重要,案件发生后,首当其冲的就是该案件由哪个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否则诉讼活动无法进行,管辖确定后为专门机关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1]。
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
虽然监察委的监察案件范围是职务犯罪,人民检察院保留的侦查案件类型也在《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但是立法上《监察法》在后续调查行为结束后,要移交法院判决,决定了它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必定要有衔接,而基于监察委的特殊性,衔接就有困难了。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日益规范。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从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冤假错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1. 证据收集方面(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2)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出现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1)审判机关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误判。
(2)辩护人在证据运用方面,存在证据不足、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1)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现象。
(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误判现象。
(2)辩护人证据运用不足,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对策建议1. 证据收集方面(1)加强侦查机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规范,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查处。
(3)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
刑诉-硕士论文-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之现状

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之现状、问题与制度重构——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基础,基本确立控方承担全部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
司法实践表明,被告人对于其提出的合法辩护事由,实际需要承担过高的证明标准。
因此,刑事证明机制的科学化完善,具有保障辩方诉讼权利、严格定罪标准、均衡诉讼价值、实现案件公正的诉讼功能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合法辩护事由协助调查证明标准引子在沸沸扬扬的杜培武杀人案件中,杜被指控杀害妻子和上司,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无作案时间的辩护事由,为其做出了无罪辩护。
理由是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为4月28日晚8点左右,证据证明当晚7点40分前和9点后,均有人在戒毒所看见杜;控方指控杜出入的断墙有人值班,当晚值班人员未见有人出入。
对于该辩护事由,一审法院认为:辩护人未能向法庭提供证实其观点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证实被告人杜培武无罪的证据。
二审法院则认为,虽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实其观点的相关证据,仅凭分析和对某些证据纪录的疏漏问题,而否定本案证据体系能互相印证的证明效力的辩解和辩护是不能成立的。
后一、二审法院分别对杜培武做出有罪判决,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被判处死缓。
案发两年后,由于真凶的落网,杜培武最终得以沉冤召雪,被云南省高院再审宣告无罪。
[1]该案之所以出现戏剧性转折,并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或事实本身存在问题,而是纯粹的意外事件,诚然,冤案的形成存在多方面原因,但就本案来讲,律师提出的辩护事由,为什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被告人究竟对辩护事由承担何种证明责任,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如何配置控辩双方证明责任,以及其在司法适用中有何种效果和作用,本文将从两大法系的视野剖析我国证明责任的制度设置,结合司法现实问题进行考察。
一、比较法视野中证明责任制度现状法谚有云:“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证明责任制度作为合理分配控辩双方责任的重要诉讼机制,发端于近代国家限制公共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私权的诉讼理念。
刑诉法论文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尚龙摘要: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从来在我国就是个头痛的问题。
近年来,法律对民事执行问题进行了持续不断的修改,执行难问题有所好转,但目前社会中仍存在发生,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形势依然严峻。
本文从我国目前民事执行难的现实出发,对现状进行了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对策;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权;执裁分离;执行监督民事执行制度是关于民事执行理念、民事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机构设置,民事执行规定,民事执行监督等有机部分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统称。
申请执行人获得公正的判决后,由于各种原因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使民事执行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这其中有现实原因也有制度设置不合理的原因。
这些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归结起来主要集中在执行制度设置和执行价值两个大方面。
国外民事执行制度价值和设置有诸多先进的方面,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存在执行管辖垄断,执行与不分,执行中公共力量不輘,无法应对地方保护主义等诸多缺陷。
1.1现状分析2009年6月和1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千里迢迢前往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执行陶月华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可连门都没能进去,就是在中央电视台《12.4法律服务动车组》栏目连续数日曝光后,齐齐哈尔市委也无动于衷,政府部门公然抗拒民事执行顿时在全国引起欣欣然大波。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法院的判决书沦为一纸空文的时候,公正与正义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缺乏执行效力的法律往往得不到人民和社会的认同,也失去了法律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法律与司法也失去了应有的权威和公信力,究其原因,现行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存在固定缺陷和漏洞也逐渐暴露出来。
已有的民事执行制度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
执行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后一个环节。
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再公正的判决如果得不到执行也是一纸空文。
法院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民事执行制度流于形式,执行结果的公信力受到各界的质疑,有损法律的尊严。
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

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1、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
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
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
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2、被告盛某,女,28岁。
2010年8月初,盛某辞去公职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盛某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两门外语,还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
盛某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
这引起了同办公室的36岁的女秘书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盛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盛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
10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盛某发生争执,盛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
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某表示改正,不再在工作中刁难盛某。
但下班后,刘却将盛某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盛某是“专门勾引领导的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
盛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侮辱即抓住刘某的衣服向后猛推,致刘摔倒、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六百余元。
盛某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休息一周多。
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此案。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毕业论文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毕业论文提纲一、序论1.提出中心论题,即《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2. 说明写作意图。
二、本论(一) 刑事被害人的一般理论问题1.刑事被害人的概念;2.刑事被害人的特征。
(二) 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沿革;(三) 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1.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2.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四) 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享有的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权;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4. 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举报、控告权。
(五) 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存在的不足1.刑事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受到严重的限制;2.刑事被害人的上诉权得不到充足的保障;3.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部分没有发言权;4.在代理和辩护权的行驶上不对等;5.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狭窄。
(六) 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思考1.确定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知情权;2.赋予刑事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完整的诉讼权利;3.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4.降低特定类型的被害人享受法律援助的门槛;5.建立刑事被害人服务机构。
三、结束语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内容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全球化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保障人权的观念愈益受到关注与重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应该对被害人的人权保护有所忽视。
我国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体系日趋完善,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却仍显薄弱,对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保障已失去平衡,过度向被告人倾斜,而忽视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尽管我国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有了重大发展,被害人成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同时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性规定过于狭隘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司法中往往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为了实现法律以人为本的宗旨,保障人权,必须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加以完善,从法律上给予被害人更为充分的救济。
证明标准的刑事诉讼论文
证明标准的刑事诉讼论文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评析基于此,“关于刑诉证明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而有所区分”这一主张被有关专家提出。
因为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任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不同的,证明标准也应当分别与这三个阶段的特点相适应。
也就是说,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它们的证明标准是随着诉讼的进程而逐步的走向严格而不应该简单适用一个标准;此外,关于刑诉的证明标准里面还有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刑诉证明责任的分担。
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由检察院承担刑诉的主要证明责任,被告人仅在法律规定情形下承担证明责任。
然而,近年来这样过于单一的责任承担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专家的批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拥有着被告人没有的先天优势,这样的证明责任承担模式让被告人明显处于弱势。
其次,这样的证明责任模式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被告人虽然被指控犯罪,但其合法权利依然要得到法律的保障,而单一的公诉机关证明模式不利于被告人通过运用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立法完善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刑事诉讼标准过于单一,没有考虑到刑事诉讼活动的阶段性以及层次性,这种单一的证明标准体系亟待完善,多元化将会是其未来发展完善的方向。
建议对于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以更好地实现这三个阶段所要到的的目标。
首先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如果能够达到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有罪的标准就可以,这样的标准与侦查实践所能够达到的标准更为符合。
其次,由于刑诉法的立法存在着一些失误使得法院的一些职能与检察院的一些职能相重合,如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的标准“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法律又有这样的规定,法院对于受理的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的证据要进行审查,并且这种审查是一种形式审查。
这就使得刑诉法规定的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形同虚设。
刑事诉讼法论文
刑事诉讼法论⽂2013年1⽉1⽇起,《全国⼈民代表⼤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施⾏,⾯对新形势,本⽂结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实施的背景,从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的⾓度,以证据链条的完善性⽅⾯,通过列举⼀桩故意杀⼈案的实际案例,对故意杀⼈案件现场勘查的探讨分析。
⼗⼀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速度逐渐加快,在理论论述和实践探讨上都取得了骄⼈成绩。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互联⽹技术的⼴泛应⽤,带来了信息化、便捷化的技术⽀持,这给刑事诉讼法学带来了现代化进程的指引,如何在新媒体时代建⽴健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制度,给我国⽴法、司法实务界带来积极影响,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话题,本⽂分析了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并对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前景进⾏了论述。
众所周知,传统媒体是凭借报刊、电视、⼴播等媒介向⽤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式和媒体形态。
新媒体时代是利⽤数字科技、⽹络信息技术、移动技术服务、通过互联⽹、⽆线⽹、卫星等传播渠道以及电脑、电视、⼿机等服务终端,向⽤户提供服务的新媒体形式。
这种服务形式打破了原有的交流模式,促进了国际之间的交流协作。
刑事诉讼法学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的参与下,依法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并保障⽆罪的⼈不受到刑事追究的全部活动。
那么中国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对各⾏各业都产⽣了深远影响,促进了经济政治的快速发展,在新媒体时代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也应该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与国际接轨,更好的服务社会。
⼀、新媒体时代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取得的成就 (⼀)刑事诉讼 法学理论 相关信息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的具体“假论⽂”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撰写⽅法(共3篇)运⽤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 研究成果 新媒体时代,信息交流更加便捷,利⽤⽹络平交流的便利性与共享性,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在视⾓上更加扩展,理念⽇益更新,理论范畴得到深度挖掘。
法律刑事案件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分析证据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证据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证据认定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一些因证据认定问题导致案件错判、误判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因此,加强对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认定问题的研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证据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1. 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只有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如果证据认定存在瑕疵,可能导致案件错判、误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证据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的基础,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合法的证据认定,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也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证据认定是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只有通过严格、规范的证据认定程序,才能让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充满信心。
反之,如果证据认定存在问题,将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公信力。
三、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案件中,部分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不规范,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受损,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2. 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证据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这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
3. 证人证言不稳定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然而,部分证人证言存在不稳定、前后矛盾等问题,给证据认定带来困难。
4. 技术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在刑事案件中,技术鉴定结论对于证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刑诉法律文书范文案例(3篇)
第1篇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名称]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因[犯罪事实],于[时间]被[公安机关名称]刑事拘留,于[时间]被逮捕。
本案由[公安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犯罪事实]于[时间]向本院提起公诉。
一、犯罪事实(一)基本情况[在此详细描述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犯罪前后的表现、家庭背景等。
](二)犯罪经过1. 犯罪动机:[简要描述被告人犯罪动机,如报复、贪财、嫉妒等。
]2. 犯罪时间:[具体时间,如:2023年4月5日,凌晨2点。
]3. 犯罪地点:[具体地点,如: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
]4. 犯罪手段:[详细描述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手段,如:暴力、欺诈、伪造、窃取等。
]5. 犯罪过程:[具体描述犯罪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如何实施犯罪、犯罪过程中的细节等。
]6. 犯罪后果:[描述犯罪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后果,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社会影响等。
](三)被告人辩解[在此描述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如:否认犯罪、减轻罪责、自首等。
]二、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一)物证1. 作案工具:[描述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来源等。
]2. 犯罪现场遗留物:[描述现场遗留物的种类、数量、位置等。
](二)书证1. 证人证言:[列出证人的姓名、职业、与案件的关系、证言内容等。
]2. 鉴定意见:[描述鉴定机构的名称、鉴定人、鉴定结论等。
]3. 勘验、检查笔录:[描述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勘验、检查结果等。
]4. 视听资料:[描述视听资料的内容、来源、时间等。
]5. 其他书证:[如合同、票据、信件等。
](三)证人证言[列出证人的姓名、职业、与案件的关系、证言内容等。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此描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
]三、此案的法律依据(一)刑法条文[引用与案件相关的刑法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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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人制度之完善
摘要:证人的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因为其本身具有比较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也比较的生动和具体,在刑诉中颇为重视。
但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证人却很少出庭作证,大部分都是以控辩双方读宣读证人证言的形式与法庭作证,这大大地降低了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不利于清查事情的真像,还当事人以公道,究其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最重要的是未能确立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
因此,对于宪法的修改,应该把对证人的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为证人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这样才能让证人更好的出庭作证。
也能使我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证人证言证人保护制度完善
一、证人保护的现状
(一)证人保护的范围狭窄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证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换句话说,新的刑诉法对证人的保护对象限于证人及其近亲属,但现实生活中存在与证人不具有亲属关系,但关系却很亲密的的情况,对证人而言,与这些认得情感羁绊并不低于与近亲属之间的感情,从证人保护目的来看,这类人也应该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中。
仅仅依靠这些‘应当保障’的笼统规定,又没有指定保护的机关和法律保护的途径,很难达到保护证人的理想效果。
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恐吓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
数据表明,长春市街道检察院1997年刑事案件185件258人,有证人出庭的仅为8件,占起诉总数的4.3%1
(二)缺乏相关的配套保护措施
法律地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对证人保护应才去的具体措施。
主要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的保护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执行者是谁,如何实施和怎样去保证实施。
可见,这些规定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并不能在现实中起到聚到的作用,这种缺乏相关配套措施的规定很打消证人害怕作证的心理。
1陈卫东《刑事诉讼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版126页
(三)保护证人的分工不明确
虽然我国的法律上明确的规定我国的证人保护机构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但对三机关的具体分工以及各自所承担的什么样的职责等缺乏具体的规定,即使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向三机关请求保护的申请权,对于申请的条件程序及各机关职责的具体落实等一样缺失明确的规定。
同时,该法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保护主体的追查制度,这些都可能导致证人保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
(四)证人缺乏社会正义感
在现实的社会中,有人没有社会正义感,有时看到了犯罪人的全过程,可当社会需要他为人民指正犯罪人的罪行时,证人却有时因为自己的利益心,名利心来拒绝作证,使犯罪分子因无法指正而逍遥法外,不能够受到法律的的制裁。
从而增加了社会犯罪率,使社会正义感也有所下降,使社会司法程序遭到破坏。
二、完善证人制度保护的必要性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在法庭上对所感知事实的具体阐述。
“每个具体个案的恐吓积累便会促使便会使社区范围内恐怖气氛的形成,最终危及司法程序”2。
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当庭质证,既可以通过当事人对原始人证的询问揭穿并排除证人证言的虚假成分,肯定其真实成分,使证人的证言力得到强化,也可以使法官通过当庭审质证感知事实的真相,形成对证据真伪的感性和理性的认识,做出公正的裁判结果,然而,我国目前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宽泛,缺乏操作性,证人举证致残致死案件频发,甚至数量有上升趋势。
这种现状无法给证人足够的安全感,也难以消除证人的思想顾虑,致使证人出庭积极性很差,出庭率一直很低,证人出庭作证的重大价值无法再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发挥。
“有学者从有关证人心理学的文献中归纳出证人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排在首位的的是证人的畏惧感,为安全考虑而不出庭作证,其次是自私心,庇护心,贪利心报恩心等因素”3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改变出庭率低的现象,有效打击犯罪,维护法律权威。
第二,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程序和权威。
第三有助于惩治犯罪的维护人权。
“没有人证就没有正义”的格言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不采用对抗或诉讼制度,而由法官主导审判,但证人的口头证言同样是法官形成心判的裁判基
2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52页
3何家弘《证据学论坛》中国检查出版社2001年449页
础。
4
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对于证人保护的范围
“安全需求是一种较基本的需求,每个人都会产生对安全感的欲望,如果个体的安全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实现更高层次的需求就会存在障碍。
”5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应该进一步明确保护的对象,将投案人,控告人,被害人列入保护范围,为节省司法资源,可明确保护的特种案件,特种情况下的证人。
同时对于证人的哪些权利进行保障,,即证人保护的范围问题也应予以明确,如应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补助作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对于证人保护机关的管理
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证人的保护机关,但并没有对三个机关作出有效的分工,更没有从根本上明确保护证人的责任。
因此,必须把保护证人的职责落到特定的机构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来看,可以考虑建设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由第三方承担保护证人的义务。
总之,证人的保护机构必须明确,防止各个机关相互推脱。
(三)制定完善的证人保护程序
我们要在证人的启动程序,保护方式,保护期限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证人保护的启动,可以由证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向相关机构申请,使证人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因此,制定完善的证人保护程序是十分重要的。
(四)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助机制
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等,这些费用都应该由保护机关支付,同时必须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再加上出庭作证会有一定的风险和后顾之忧,所以,只有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才能够激励证人来积极作证,从而保证法律的权威,保证社会的司法公正。
“在整个司法程序的运转中,必须保持被害人和证人的公正待遇,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的待遇,因为这将影响他们对整个案件甚至整个司法制
4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版91页
5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版
度的看法,直接影响到他们以后是否愿意提供出庭”6
总结:正如英国学者丹宁勋爵早有论断:“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予援助。
采取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
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对于该出庭却未出庭的应给予一定的惩罚,这无疑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尽管新刑诉法增加了对于证人的保护,但同证人的义务相比,明显处于不对等的状态。
法律的本质是权利本位,而非权力本位,国家履行保障证人的权力的义务既是为了保证证人作证义务的履行,也是证人应享有对等的权利。
所以不断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也是宪法在刑诉法中的具体表现。
参考文献:
①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01.13
②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85
③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67
④刘德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⑤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6李洪朗《证据规则有了重要变化》20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