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与《法律的经济分析》
著名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法学家及其代表作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家及其代表作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古罗马波利比:《罗马史》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二、中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神国论》)阿奎那:《神学大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马西利:《和平保卫者》马基雅维利:《君主论》(《霸术》)布丹:《国家论六卷》三、十七、十八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自由》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上、下)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哈林顿:《大洋国》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柏克:《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杰佛逊:《杰佛逊文选》潘恩:《潘恩选集》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摩莱里:《自然法典》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永久和平论》费希特:《法的体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四、十九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法律概要》密尔:《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梅因:《古代法》五、20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施塔姆勒:《正当法的理论》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英国法精神》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罗尔斯:《正义论》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的帝国》凯尔森:《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哈特:《法律的概念》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作为目的的手段》赫克:《法律利益问题》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狄冀:《宪法论》、《宪法学教程》韦伯:《经济与社会》、《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卢曼:《社会分工》、《法律社会学理论》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霍姆斯:《普通法》、《法律的道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通往奴役之路》科斯:《价格理论》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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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名著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古罗马]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英]约翰·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7.[美]惠顿:《万国公法》,丁韪良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
8.[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9.[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 997年版。
12.[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3.[美]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下),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4.[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16.[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经典法理学文选书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3.[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90 .2—2 10 .5220 ) 111 0
过程中人力 、 物力、 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 资源的支出, 财 包括 支付立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本文从法律经学学的角度分析并论证 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存在的不经济性, 并提 出了相关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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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 公 1诉讼制度 的法 律经 济 学分析 L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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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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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 却对我国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保护显得软弱无力, 陷入尴尬境地。
求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 并促 使其最大 化, 以最有效地利用 资源, 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 财富。 二、 消费者公益 诉讼制度的成 本与效 益理论 分析 法律 制度 具有收益和成本两个方面。 追求 目标值最 大化 , 实际上 就是 要分析 制度 给个人 带来的收益和成 本。一项 制度 的收益和成本 既要从个人 的角度 去分析, 也需要 从社会 角度 去分析 。 这是 因为存在 个人理 性与团体理 性的冲 突, 局部最 优与整 体最优 的矛盾 , 其实质在
关键 词 法律经 济 学 消 费者 公 益诉讼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一
、
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波斯纳名著《 法律的经济分析》 中文版译者将“ 的 法律经济学” 定 者的报酬 , 为制定法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 收集资料、 征求意见、 决、 表
义为: 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 , “ 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 或称微观 经济学) 以及运用福利经 济学、 , 公共选 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 方法考察、 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 结构、 过程、 效果及未来发展 的学科。秦海认为可以广泛地将法与经 济学定义“ ” 从经济学的角度 看 法律, 从法律的角度看经济学” 。通常的定义是, 所谓法律经济学, 即
法理学推荐书目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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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孙国华主编,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
2. 《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孙国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朱景文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法经济学应用研究》,冯玉军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 《乡土中国》,费孝通著,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
6.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梁治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8. 《法律哲学》,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 《法学方法论》,卡尔·拉伦茨著,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0. 《现代社会中的法》,昂格尔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1. 《法律、立法与自由》哈耶克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12. 《法律帝国》,德沃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3.《法的概念》,哈特,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14.《法律与革命》,伯尔曼,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15.《法律的经济分析》,波斯纳,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16.《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哈贝马斯,三联出版社2004年版17.《规罚与惩诫》,福科,三联出版社1999年版
18.《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布莱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9.《法律社会学导论》,科特威尔,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20.《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韦伯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1.《发展进程中的国家与法律》,塞德曼,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2.《法理要论》(第二版),张恒山,北大出版社2005年版。
论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传承与分野——科斯分析范式与波斯纳分析范式之比较

统 和 分 析 理 论 框 架 .指 明 了 具 体 法 律 分 析 活 动 的 途 径
和 方 向 从 某 种 意 义 : 青 . 经 济 学 的 发 展 就 是 一 种 t而 法 法 学 分 析 范 式 的 持 续 性 革 命 从 法 经 济 学 学 科 发 展 史 的 角 度 看 .作 为 法 经 济 学 奠 基 人 的 罗 纳 德 ・ 斯 的 贡 献 无 疑 是 开 创 性 的 科 斯 以 科 交 易 成 本 为 最 基 本 的 分 析 , 架 起 了 新 占 典 经 济 学 T具 与法 律 之 间 联 系 的桥 梁 . 大 大 增 强 了 新 古 典 经 济 学 对 现 实 问 题 的解 释 力 的 同 时 .也 为 法 经 济 学 的研 究 提 供 r可 能 而 作 为 法 经 济 学 集 大 成 者 的 波 斯 纳 正 是 承 继 科 斯 的 开 创 性 的 研 究 成 果 .利 用 新 古 典 经 济 学 的 理 论 , 开 了 对 法 律 具 体 问 题 的 普 遍 分 析 . 而 大 大 地 拓 展 从
的 话 题 基 于 此 . 文 试 图 对 科 斯 和 波 斯 纳 的 法 经 济 学 本 分 析 范 式 进 行 系 统 的 梳 理 . 加 以 探 讨 和 比较 、 期 为 并 以 法 经 济 学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尽 绵 薄 之 力
一
研 究 的 问 题 厍 恩 本 人 对 范 式 概 念 的 使 用 是 比较 混 乱 的 ,他 提 出 范 式 概 念 旨在 说 明 科 学 革 命 的 标 志 在 于 范
,
中 图分 类 号 :D9 60 2 .
收 稿 日 期 :2 1 — 0 2 00 1 — 0
国外引用法律著作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著作是法律学者对法律理论、法律实践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引用法律著作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分析几个国外引用法律著作的典型案例,探讨法律著作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其影响。
二、案例一:美国“斯图尔特诉纽约州”案(Stewart v. New York)案例背景:1950年,美国纽约州通过了一项禁止在工作时间饮酒的法律。
1952年,原告斯图尔特因违反该法律被罚款。
斯图尔特不服,认为该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案例分析:1. 引用法律著作:在该案中,法官引用了美国宪法学者杰罗姆·弗莱彻(Jerome Frank)的著作《宪法第一修正案及其历史背景》(The First Amendment and Its Interpretation)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2. 运用法律著作:法官认为,根据弗莱彻的研究,宪法第一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而禁止在工作时间饮酒的法律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3. 案件结果:最终,法院判决该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撤销了原告的罚款。
三、案例二:英国“哈特诉富尔顿”案(Hart v. Fulton)案例背景:1985年,英国一名男子哈特因被指控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而被起诉。
哈特认为,该法律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案例分析:1. 引用法律著作:在该案中,法官引用了英国宪法学者A.V. Dicey的著作《英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2. 运用法律著作:法官认为,根据Dicey的研究,英国宪法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而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行为属于表达自由范畴。
3. 案件结果:最终,法院判决该法律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撤销了原告的指控。
四、案例三: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诉奥康纳”案(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v. O'Conner)案例背景:1994年,澳大利亚一名男子奥康纳因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种族歧视的言论而被起诉。
分析比较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有效性研究的两种理论进路

法 律 的作用 是对 人的行 为进 行规 范和 约束 , 故此 对人 的行 为 人 的行 为 , 并以此 说 明法律 制度 的有 效条件 , 进 而表 明 了交 易成
的研 究才 是法 学研 究 的基 础 。然 而 ,在 西方 传统 的法 学研 究 当 本 原理 对法 学研 究 的重大 作用 。
中的不 同作 用 , 指 出了法律 的 经济 分析 应该 是在 两 条进路 上 同 时进 行 。
关键词 法律的有效性 经济分析 市场分析 组织分析 作 者 简介 : 胡 弘松 。 重 庆 市巫 山县人 民法 院行 政 庭。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2 . 2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0 7 .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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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1 2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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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学研 究
分析 比较 法律 的经 济分析
一 一
法律有 效性研 究的两种理论进路
胡 弘松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对经济的研 究从亚当 - 斯密开始, 便发展成了一门系统的科学。而在后人 的不断努力 之下, 当今经济学研究的主要进路有 两条: 一条是 市场分析进路 : 一条是组织分析进路 。而波斯纳把经济学的市场分析应
有 着普 适性 跟有 效性 。所 以, 在 传 统 的法哲 学 当中 , 人 们更 多 的 始亚 当 ・ 斯密提 出分 工和交 换是促进 经 济繁 荣的基 础 , 再到 法国 是研 究所 谓 的普遍适 应精 神与 一般规 则 , 而非 是通过 研究人 的行 的 巴蒂斯 特 把 需求和 供给 联系 起来 对 商 品的配 置跟 交 换进 行研
法学经典著作推荐

法学经典著作推荐1《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美]庞德,商务印书馆,19842 《法律的经济分析》[美]理查德·波斯那,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25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1625))6[美]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7【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8王泽鉴等:《侵权行为法有未来吗?》9.[美]L.L.富勒等:《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10 [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版。
11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2《我有一个梦想》林达著三联出版社13《西窗法雨》一正著花城出版社14《法律的故事》(美)John.Maxy.Zane 约翰.麦.赞思,刘昕、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1月版15《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6《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著,法律出版社17(英)亨利.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朋友借阅未还,译者日期待查)18(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法律是什么》刘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1《论法的精神》(上、下)孟德斯鸠著商务印书馆1967年11月版22《政府论》(上、下)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23《社会契约论》卢梭著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24(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5(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6(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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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波斯纳与《法律的经济分析》
史晋川 潘晓松 【摘要】波斯纳是法律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一位重要的代表人物,为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本文将在介绍波斯纳的研究经历、研究方法及其财产、契约和侵权理论的基础上,就波斯纳对法律经济学的贡献做出简要的评价。
一、波斯纳其人 理查德·波斯纳年月日出生在纽约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父亲是律师,母亲是一位信仰共产主义的公立学校教师。年波斯纳作为最优学生毕业于耶鲁大学英文系,获文学学士位:年以全年级第一的优异成绩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在哈佛读书期间,他曾担任过著名的《哈佛法学评论》主编,毕业后又担任过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雷纳的法律助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助理和美国联邦司法部副部长的助理。年波斯纳加入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次年在迪雷克特的帮助下,转到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加入了法律经济学项目,同时讲授以前都是由经济学教授担当主角的《反托拉斯法的经济分析》课程。
科斯在一次演说中评价波斯纳说:“我从没有企图追随他(波斯纳),因为他比我跑得快得多,而且跑向某种不同的方向。我的兴趣在经济系统,他的兴趣是法律系统。在开拓法律的经济分析方面,或者说在开拓法律系统的经济分析面,波斯纳显然扮演了一个主要角色。”[]的确,波斯纳从撰写《过失的理论》()一文开始就努力使法学家们相信经济分析的新方法可用于传统的法律研究。波斯纳于年出版了一部类似于法律经济学“百科全书”的经典教科书《法律的经济分析》,他在书中强调了“简明的经济学概念可以被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经济效率的概念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结构”。[]波斯纳努力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对美国的几乎全部法学领域进行经济学的重构,因此,《纽约书评》评论说,波斯纳的这一著作对法学研究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从事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著名学者,几乎都是经济学家,而自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问世后,法律经济学研究不再是由经-- -- 济学家一统天下,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加入了这一领域的研究,由法学家撰写或编写的法律经济学文献和论著也随之大量涌现。不仅如此,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向法学的各个部门分支领域纵深伸展乃至影响到美国的司法实践。美国总统里根在年任命了波斯纳、博克、温特等三位在法律经济学方面颇有造诣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同年,还通过并颁布了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
波斯纳是一位法律知识渊博的学者,同时又对经济学有着浓厚的兴趣,他在担任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助理和美国联邦司法部副部长的助理的同时开始接触并自学经济学,并从那时就奠定了其学术思想的基调。在波斯纳以前的许多有关法律经济学的文章都相对缺乏法律的知识,而且大都游离于主流经济学之外。科斯曾说,律师而不是经济学家更适合法律经济学这一研究领域。在这个意义上,波斯纳法官是十分合适的人选。波斯纳以律师特有的表述风格,把微观经济学的原理融入人们所熟识的法规中,发表了大量的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文献,为法律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扩大了法律经济学的影响。截至年,波斯纳共撰写了本著作(到年已达本)、篇论文和篇司法意见。波斯纳的著作和司法意见是美国当代法学家中引证率最高的,这使他当之无愧地成为位世纪最有影响的美国法律界人物之一。在众多的法律经济学著述中,波斯纳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当数《法律的经济分析》。本文将基于这部著作来介绍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及其财产、契约和侵权的经济分析。
二、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 台湾的熊秉元教授在论及经济学为何在法学领域能取得成功时,认为法学和经济学研究的问题大都是“两人间,一对一的关系”。[]在经济学领域,微观经济学关注单个消费者和单个厂商在市场中的行为。市场交易被看作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一种互动关系。在法律领域的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被视为相互独立的个体,诉讼活动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既定规则下的一种互动行为。因此商品市场中的买者或卖者与法庭上的被告和原告,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立法者、司法者、代理人、保证人或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等,他们的行为模式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法律人”同“经济人”一样,也会通过严格执行或规避法-- -- 律制度,来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波斯纳借助法律与经济两者间的互动关系去发现和解释深藏于法律条文和司法判决之中的经济逻辑。许多法学家通常认为普通法是由大量彼此独立的分析领域组成的集合(例如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并且每个独立领域都有它自己的一套由法官制定的法规和原则。但是,波斯纳认为从总体上来看普通法也有着基本的经济学逻辑。波斯纳给普通法下的定义是,普通法——广义地被认为是由法官制定的而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宪会议或其他非司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从经济理论的视角最好被理解为是一种定价机制,而且是一种能造成有效率(卡尔多—希克斯意义上的效率)的资源配置的定价机制。在法律的领域内,法规确定了参与各类非法活动的价格,如罚款、社区服务、监禁和判刑。因此在波斯纳看来,“法律的基本作用就是改变参与非法活动的激励。增加参与非法活动的价格会导致某些人减少或放弃参加此类活动,然而继续参与非法活动的人则是那些收益仍超出现有较高成本的人。”[]一般来说当交易成本低廉时,普通法将激发人们在市场上进行他们的交易。例如在一些民事、刑事和反托拉斯的案件中,诉讼双方对于各自的诉讼成本,获胜的概率,赔偿的数额都有一个主观评价,如果双方都能从一个解决方案中获得预期收益,那么将会有一个可以使双方达成解决方案的范围。然而当交易成本过高,使得市场交易不可行的时候,“普通法就会通过模拟市场这样的办法来给不同的行为标价。”[]
《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近一半的篇幅是解释为什么法官能够被期望创造出高效率的法律。效率是一个被广泛掌握的价值标准,法官,即使没有经济理论的工具,也能够多少判断出怎样的法规是有效率的。在波斯纳看来,经济效率也许是数百年来推动法律发展的隐性力量。虽然法学家总认为法律是自给自足的,与市场无关或至少在市场之上,但强大的市场力量会在不知不觉中重塑法官的观念。法官在寻找一个合理的、公正的标准过程中,肯定要考虑损失是否是由于浪费或不经济使用资源而引起的。这是法官的传统要求。在一个资源稀缺的国家里,这也是一个无法逃避的问题。不过在大部分案件中法官对该问题的回答同人们的直觉和常识是接近的。波斯纳认为现在的许多法官就像经济学家那样思考问题——他们可以把自己置于原告被告的地位,然后去思考特定当事人所面临的问题。在处理案件时,法官们也都惦记着社会的总福利(一个包含各种社会价值的概念)。波斯纳说法官们希望避免争议,而财富最大化是一项相对不会引起争议的政策。因此在美国这样由法官造法的社会里,“财富最大化不仅事实上是普通法审判的指南,-- -- 而且是一种真正的社会价值,是法官这个位置能很好的促进的唯一价值,因此它提供的不仅是精确描述法官应当如何行为的关键,而且也提供了批评改革的正确基准点。”[]
波斯纳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法律决策的形成和法律规则的评价时,主张应该运用卡尔多—希克斯标准而不是帕累托最优标准来度量法律制度的财富最大化。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是一种潜在的帕累托最优,它要求的并不是无人因资源配置之改变而变糟,而只要求增加的价值足够大,因此变糟者可以得到完全的补偿。也就是说在因法律变化而导致全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中,如果资源配置导致一方增加的利益大于另一方因为这种配置而减少的利益,那么这种配置就促进了社会的“财富最大化”,因而这个法律变化是有效率的。当然卡尔多—希克斯标准要求的只是假设的补偿,而不是真实的赔偿。
另外,在贝克尔的启发下,波斯纳也尝试用经济学来解释“非市场行为”。波斯纳运用经济学理论来解释非市场行为的方法就是将其视为虚拟的市场行为,然后根据科斯定理来重新界定法律的权利配置,如果自愿交易费用很低,那么就应当创设绝对的权利,同样如果交易费用较高,那么根据财富最大化原则,为了最小化交易费用,就得在最初的时候把权利授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波斯纳认为一个人愿意为一项权利支付的数额大小(假定他的财富已被某种资源分配限定),就是对资源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他的明证,“那些愿意为一项权利支付最多的人被认为是对该权利估价最高的,这项权利因而将带给他们比任何其他人更多的效用。因此,权利应当赋予那些愿意为其支付更多的人。”[]
有关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莱西格教授做了一个很好的总结,他认为波斯纳高举着财富最大化的大旗,“把关于法律规则与社会结果之间关系的实用主义见解(规则如何影响行为:行为如何更能适应相关的法律规则)……运用于无穷无尽的法律题目,从合同和反托拉斯到宪法的条款以及法官行为。”[]甚至有学者根据波斯纳的理论阐述归纳出“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这一定理与科斯定理一道构成了法律经济学进一步深化的理论基础。
三、波斯纳关于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 -- -- 波斯纳认为,普通法概念有三层含义:一是指世纪英国皇家法院所运用的包括某些成文法在内的原则体系:二是指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而主要由法官作为案件审判副产品而设的法律:三是指所有主要由司法先例而形成的法律领域。从经济学角度看,第二层意义上的普通法的实体部分由三部分组成:财产权法、契约法和侵权法。而法律经济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将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运用来分析普通法,包括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因此,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将着重介绍法律经济学有关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
.财产的经济理论[]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财产是“一组权力”,这些权力描述了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包括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和阻止他人的侵犯等。或者说,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力。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一方面通过动态分析全部所有权都被废除的社会里农民种庄稼的情形,来说明保护财产权可以激励人们有效率地使用资源。另一方面又通过静态考察分析在同一块牧地上牧牛和由不同耕作能力的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事例,得出:可转让财产权的创设是资源有效使用的充要条件。通过案例的讨论,波斯纳说明了财产权制度的三个特征:普遍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他提到,“如果任何有价值的(意味着既稀缺又有需要的)资源为人们所有(普遍性),所有权意味着排除他人使用资源(排他性)和使用所有权本身的绝对权,并且所有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或像法学学者说的是可以让渡的(可转让性),那么,资源价值就能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