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霍姆斯、卡多佐、波斯纳资料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法律实用主义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摘要: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
霍姆斯是“第一个把法理学理论建立在一个源自法律实践的视角之上的学者。
”他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这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关键字:实用主义、法学教育、法律经验、律师道德一、实用主义理论的提出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
它既将法律视为历史的衍生物,又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福利的工具。
法律实用主义在实践中主张一种司法能动主义,对美国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法律实用主义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早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大法官霍姆斯、卡多佐以及哲学家杜威,现当代的代表人物有哲学家理查德·罗蒂和法官理查德·波斯纳等人。
受美国实用主义哲学本身的调和以及折衷倾向的影响,法律实用主义者综合了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进路。
霍姆斯最先清楚地表达了这种综合倾向,强调以经验来识别法律,实际上就是要一只眼盯住传统,另一只眼盯住体现人类幸福的现实政策。
1941年,哲学家杜威应邀与众多著名法学家一起声明“我的法律哲学”,表达了与霍姆斯同样的思想。
他将法律实用主义描述为19世纪两个主要的法学运动的综和,即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综和。
历史法学派一般将自己限制在对经验的赞美上,并且警告法典化以及理性法律改革计划的危险。
相反,分析法学家钟情于立法(制定法)以及法律改革,以描述性的术语和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目的的一种有意识的人类产物,但对于法律的起源未给以应有的重视[1]。
作为一种理论,法律实用主义的贡献是什么? 对此,法律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托马斯·格雷、理查德·罗蒂和理查德·波斯纳都有过详细论述。
格雷认为,“一般而言,实用主义削弱了理论家傲慢的雄心壮志⋯⋯实用主义脱离了理论犯罪”。
司法过程的性质1

• 旧楼价值3000万,新楼规划违法,导致旧楼无法采光,旧楼居民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规划许可。新楼建设已经3亿,法院应当作 出撤销判决还是确认违法判决?
诉?
股东
原告
诉
公司
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四、司法程序的正当性
•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
• • • • • 英国法 美国宪法修正案 中国是否有此原则 程序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法学、政治学、人权理论
• 汉德 Learned Hand:经济分析的方法 • 汉德公式(The Hand Formula)由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著名
法官汉德在1947年美利坚合众国诉卡洛尔拖船公司(以下简称卡洛尔 案)一案中正式提出。也被称作卡洛尔公式( Carroll Towing Formula)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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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事故的损失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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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1% · 100000
预防事故的成本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预期事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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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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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例外2:承担补充责任的股东作为被告的问题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 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 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香港大学中文系推荐书目

一、西方理论法学和历史法学(共30种,精读3种,通读3种)1.柏拉图著:《法律篇》2.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3.梅因著:《古代法》4.格罗索著:《罗马法史》5.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6.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7.梅利曼著:《大陆法系》8.霍姆斯著:《普通法》√9.卢埃林著:《普通法传统》10.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1.哈特著:《法律的概念》12.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13.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14.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15.韦伯著:《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16.昂格尔著:《现代社会中的法律》17.诺纳特等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18.麦考密克著:《制度法论》19.萨维尼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20.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21.德沃金著:《认真地对待权利》22.德沃金著:《法律帝国》23.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24.卡多佐著:《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25.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26.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27.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28.波斯纳著:《超越法律》29.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30.考特、尤伦著:《法和经济学》二、中国理论法学和历史法学(共30种,精读3种,通读3种)31.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3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3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34.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35.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36.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37.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38.孔庆明著:《中国民法史》39.艾永明著:《清朝文官制度》40.邱远猷著:《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41.许章润著:《书生事业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史研究》42.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43.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44.倪正茂著:《法哲学经纬》45.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46.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47.王人博、程燎原著:《法治论》√48.程燎原、王人博著:《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49.谢晖著:《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50.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51.朱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52.朱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53.朱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54.高鸿均、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55.何勤华著:《中国法学史》56.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57.张乃根著:《西方法哲学史纲》58.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59.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60.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四、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共15种,精读2种,通读2种)61.孙中山著:《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62.龚祥瑞主编:《比较宪法与行政法》√63.甘雯著:《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64.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65.宋功德著:《行政法哲学》66.关保英著:《行政法的价值定位》67.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68.袁曙宏著:《行政法律关系研究》69.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研究》70.龚祥瑞主编:《法治的理想与现实》71.刘善春著:《行政诉讼价值论》72.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73.潘抱存著:《中国国际法理论新探索》74.高健军著:《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75.孔庆江著:《法律视角中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刑法学30种(共30种,精读2种,通读2种)76.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77.加罗法洛著:《犯罪学》78.菲利著:《犯罪社会学》79.哈特著:《惩罚与责任》80.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81.陈兴良著:《刑法哲学》☆82.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83.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84.刘树德著:《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85.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86.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87.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88.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89.刘艳红著:《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90.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91.苏彩霞著:《累犯制度比较研究》92.翟中东著:《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93.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94.胡云腾著:《死刑通论》√95.孙力著:《罚金刑研究》96.于志刚著:《刑罚消灭制度研究》97.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98.赵秉志著:《侵犯财产罪研究》99.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100.卢勤忠著:《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研究》101.杨春洗、向泽选、刘生荣著:《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102.王卫权著:《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103.张明楷著:《外国刑法概论》104.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105.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六、刑事诉讼法(共15种,精读2种,通读2种)106.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107.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108.李文健著:《刑事诉讼效率论》109.卞建林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10.熊秋红著:《刑事辩护论》111.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112.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113.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114.龙宗智著:《理论反对实践》115.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116.左卫民著:《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117.左卫民著:《刑事程序问题研究》118.黄风著:《中国引渡制度研究》119.贾宇著:《国际刑法学》120.金鉴著:《监狱学总论》√七、民商法学30种(共30种,精读2种,通读2种)121.我妻荣著:《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122.科宾著:《科宾论合同》123567.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124.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25.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126.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127.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128.李锡鹤著:《民法哲学》129.梁慧星著:《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130.王利明著:《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131.赵旭东著:《法人制度论》132.王卫国著:《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133.尹田著:《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134.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135.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136.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137.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38.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39.张新宝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140.龚赛红著:《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141.郭明瑞、房绍坤著:《继承法研究》14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143.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144.范健、王建文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145.张守文著:《税法原理》146.王文杰著:《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之法律分析》147.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148.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149.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150.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八、民事诉讼法学(共15种,精读3种,通读2种)151.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152.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153.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154.田平安著:《程序正义初论》155.张卫平著:《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156.张卫平著:《诉讼正义:程式与构造》157.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158.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159.江伟著:《民事诉权研究》160.李浩著:《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161.陈桂明著:《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162.陈桂明著:《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163.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164.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165.张艳蕊著:《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post=1]九、法学随笔(共15种,精读3种,通读4种)166.梁治平等著:《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167.贺卫方著:《法边余墨》168.朱苏力著:《制度是如何形成的》☆169.刘星著:《古律寻义》√170.刘星著:《西窗法雨》171.徐国栋著:《西口闲笔》√172.冯象著:《木腿正义》173.郝铁川著:《法治随想录》174.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175.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176.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177.龙宗智:《上帝怎样审判》178.宋功德著:《法学的坦白》☆179.张卫平著:《知向谁边》√180.吕忠梅著:《法眼观庭:穿行于教授和法官之间》√十、法律教育、司法制度和审判案例(共20种,精读5种,通读5种)181.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182.梁治平等:《我的大学》☆183.梁慧星著:《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184.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185.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186.范瑜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187.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188.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189.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和制度》☆190.朱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191.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192.左卫民、周长军著:《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193.张慜、蒋惠岭著:《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194.李玉成主编:《司法廉洁教育读本》√19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汇编本)√196.沈国明主编:《上海十年经典名案》197.徐昕主编:《影像中的司法》198.宋冰编:《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199.邓冰、苏益群著:《大法官的智慧》√200.丹宁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未来》、《法律的训诫》、《家庭故事》、《最后的篇章》。
《法理学》教学参考书目

《法理学》教学参考书目刘诚整理一、法理学(上)1、黄健武:《法理学》,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
2、付子堂:《法理学初阶》,法律出版社,2006年。
3、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4、舒国滢:《法理学阶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
(具体阅读内容:第一编)5、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具体需要阅读的部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6、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具体需要阅读的部分:绪论法律的诞生与法理学的兴起;第一章作为逻辑、规则和科学的法律;第二章作为实践推理的法律推理)7、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
(第一章法理学的性质,第二章法的含义)8、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9、大木雅夫:《比较法》(修订版),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
10、冯象:《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三联书店,2007.11、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12、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
14、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15、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5年。
16、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17、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8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
1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
20、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21、曹锦清:《黄河边上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
22、布鲁姆:《巨人与侏儒》,华夏出版社,2007。
23、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吴飞注疏,华夏出版社,2007年。
百位法学家

1.美国大法官、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霍姆斯2.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弗兰克3.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卢埃林4.美国社会法学大师庞德5.美国社会法学派大法官卡多佐6.美国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7.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大师波斯纳8.美国批判法学运动领袖罗伯托.昂格尔9.美国理论法学家伯尔曼10.美国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德沃金11.美国大陆法学者梅利曼12.美国法哲学家罗尔斯13.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14.美国理论法学家弗里德曼15.美国概念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16.美国行为主义法学代表布莱克17.美国大律师丹诺18.美国自然法论的法律社会学家塞尔兹尼克19.走在法制变革前端的美国法学家诺内特20.美国法和经济学的杰出代表考特21.美国规范分析法学派代表贝勒斯22.美国民法学家科宾23.美国宪法学家比尔德24.美国著名律师摩根25.美国民主主义律师布洛克26.美国行政法学家伯纳德27.美国新马克思主义批判法学家霍维茨28.关系契约论的创立者、美国法学家麦克尼尔29.美国法人类学家格尔兹30.美国法经济学家麦克马纪斯31.美国“造反法理学”的提出者泰格32.美国宪政理论家弗里德里希33.美国宪法史学家考文34.美国公司法学家汉密尔顿35.批判法学运动的“教星”肯尼迪36.美国法人类学家霍贝尔37.英国制度实证主义法学家麦考密克38.英国大法官丹宁39.英国新分析法学代表哈特40.英国刑法学家肯尼41.英国新自然法学派代表菲尼斯42.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拉兹43.行政法学开山祖师韦德44.英车宪法学家詹宁斯45.英国法社会学家科特威尔46.英国国际法学家奥本海47.英国国际贸易法学家施米托夫48.英国新自由主义法学家哈耶克49.英国民法学家劳森50.英国分权理论史专家维尔51.英国人权论法哲学家米尔恩52.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家、法国法学家狄骥53.法国民法学家惹尼54.法国公法学家奥利弗55.法国比较法学的代表达维德56.法国刑法学家安赛尔57.德国法社会学家韦伯59.德国法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代表拉德勃鲁赫60.德国宪法学理论的奠基人耶利内克61.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代表施塔姆勒62.德国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创始者柯勒63.德国民商法学家霍恩64.德国民法学家拉伦茨65.德国法社会学家卢曼66.比较法学的集大成者、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67.奥地利法学家、现代法社会学的创始人埃利希68.奥地利法学家、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凯尔森69.意大利刑事人类学派代表加罗法洛70.一体化法学运动的倡导者、澳大利亚法学家斯通71.毁誉参半的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72.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73.苏维埃法理论战线上的旗手帕舒坎尼斯74.日本法学家、法律进化论倡导者穗积陈重75.日本近代法制的创始人梅谦次郎76.主张革命的日本民法学者冈村司77.日本行政法学家织田万78.日本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79.日本国际法学界巨擘立作太郎80.为农民打官司的日本法学家雉本郎造81.日本刑法学家冈田朝太郎82.日本法律史学家中田薰83.日本商法的确立者松本卺治84.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85.日本民主主义宪法学者佐佐木一86.日本民法解释学的巨匠鸠山秀夫87.日本法社会学家末弘严太郎88.日本法哲学界泰恒藤恭89.日本刑法学家泷川幸辰90.日本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91.日本民法学者我妻荣92.日本法律史学家仕井田降93.日本法律史学家滋贺秀三94.日本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家渡边洋三95.日本宪法学家小林直树96.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97.日本刑事法学家平野龙一98.日本民法学家星野英一99.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100.日本当代国际法学家高野雄。
人类史上20个“最强大脑”

人类史上20个“最强大脑”数学算法俱乐部日期: 2021年02月21日正文共:2910字来源:今日头条今天给大家说道说道这人类历史上20位最强大脑,这些伟人来自各个不同的时期和领域,他们的思想和贡献对人类日后有着重大的影响,其中包括了众多的科学家,哲学家,诗人,思想家,艺术家,工程师,是人类经济,文化,政治的最强者,其中,很多人都同时跨界多个领域。
20: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年龄: 享年80岁(1724-1804)出生:德国职业:作家,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其学说深深影响近代西方哲学,并开启了德国古典哲学和康德主义等诸多流派。
出生和逝世于德国柯尼斯堡。
19:斯蒂芬·霍金(Stephen Hawking)年龄:75 (1942-)出生:英国职业:物理学家英国剑桥大学著名物理学家,现代最伟大的物理学家之一,20世纪享有国际盛誉的伟人之一。
21岁时患有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卢伽雷氏症),全身瘫痪,不能言语,手部只有三根手指可以活动。
18:约翰·塞巴斯蒂安·巴赫(JS Bach)年龄: 享年65岁(1685-1750)出生:德国职业:音乐家巴洛克时期的德国作曲家,杰出的管风琴、小提琴、大键琴演奏家。
巴赫被普遍认为是音乐史上最重要的作曲家之一,并被尊称为“西方近代音乐之父”,也是西方文化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17:约翰尼斯·开普勒(Johannes Kepler)年龄: 享年59岁 (1571-1630)出生:德国职业:物理学家,数学家开普勒发现了行星运动的三大定律,这三大定律最终使他赢得了“天空立法者”的美名。
同时他对光学、数学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是现代实验光学的奠基人。
16:路德维希·凡·贝多芬(LV Beethoven)年龄: 享年57岁 (1770-1827)出生:德国职业:音乐家德国杰出的音乐家,维也纳古典乐派代表人物之一,世界音乐史上最伟大的作曲家之一。
法学经典著作推荐

法学经典著作推荐1《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美]庞德,商务印书馆,19842 《法律的经济分析》[美]理查德·波斯那,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25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1625))6[美]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7【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8王泽鉴等:《侵权行为法有未来吗?》9.[美]L.L.富勒等:《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10 [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版。
11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2《我有一个梦想》林达著三联出版社13《西窗法雨》一正著花城出版社14《法律的故事》(美)John.Maxy.Zane 约翰.麦.赞思,刘昕、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1月版15《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6《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著,法律出版社17(英)亨利.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朋友借阅未还,译者日期待查)18(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法律是什么》刘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1《论法的精神》(上、下)孟德斯鸠著商务印书馆1967年11月版22《政府论》(上、下)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23《社会契约论》卢梭著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24(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5(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6(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评波斯纳著作《法理学问题》

评波斯纳著作:《法理学问题》《法理学问题》波斯纳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及其在法学界的代表。
《法理学问题》是波斯纳的代表作之一。
但是,该书却不是经济分析的,而是波斯纳从1970年至1990年,长达20年时间对法理学研究的集大成。
经济分析方法在美国及西方影响甚大,在我国也受到法学界极大的关注。
然而。
《法理学问题》却以实用主义和分析哲学的方法探讨了传统法律哲学问题,诸如本体论、认识论、解释等。
它甚至涉及到更为广阔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诸如哲学(包括:科学哲学和政治哲学)、伦理学、语言谠、女权主义、文学批评理论。
译者认为“它涉及了当代美国法律和法学界论题的几乎全部——如果还不是全部的话——一般性问题”,因此,“《法理学问题》似乎更能代表波斯纳思想的丰富”。
它从法律的认识论、法律的本体论、对法律解释的再思考,以及实质正义等四个方面,致力于为法律建立一个令人满意的哲学基础。
在考察中,波斯纳甚至对经济分析学进行了深入的批判。
选编该书对于我们全面深入地了解波斯纳的学术思想,以及加深对经济分析法学的主要学术成果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波斯纳(Richard A.Posner,1939——年),出生于美国纽约,波斯纳先后毕业于美国耶鲁大学和哈佛法学院;1963年取得律师资格;1967年起,先后执教于斯坦福大学和芝中哥大学;1969年升任芝加哥大学正教授;1981年起担任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法庭的法官。
波斯纳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创始人之一。
经济分析法学(“法与经济学”)是经济学研究方法向社会科学其他领域入侵和渗透(这种被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产物。
其产生溯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思考》和科斯(Ronald H.Coase)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思考》和科斯(Ronald H.Coase)的《社会成本问题》。
奠基于卡拉布雷西的《事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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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波斯纳认为“法律理论”是关于法律的或与之有 紧密关系的一套系统思考,而这一套思考并不必然来自于 传统法学,来自于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同样,甚至更有 助于我们对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的理解和改善。 • 另一方面,波斯纳赞同一种法律的“行动”理论,相信和 主张一种由霍姆斯开创的实用主义哲学,强调法律是一种 实践的知识,而不是一套原则和概念 • 司法必须从一种后果主义的、经验主义的、时时同具体问 题相联系但又贯穿始终的理论出发来研究和解决问题,追 求一种微观的制度性理解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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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和法律的两分 :按照其“坏人”理论,道德是不重 要的,一个坏人会像好人一样关心如何躲开国家暴力;并 且,由于法律和道德常常不一致,法律使用道德语言是造 成混乱的一个来源,因此,最好是从法律中清除所有的道 德语言。法律规则的唯一坚实基础只能是社会利益 • 决定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力量的是政治权力和社会利益: 政治力量初步开凿了法律而法官将它琢磨成型,最好的法 官是把法律琢磨得最精确符合,甚至预见到社会中占支配 地位群体的愿望的法官。霍姆斯认为认为通过权衡所得和 所失来增进社会利益是一个法官不可避免的责任。 • 霍姆斯的实用主义进路要求法律研究者从法律之外,至少 是常规定义的“法律”之外寻求对法律规则和结果、法律 原则和制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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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杰出的法学家和学者,到2001年 止,波斯纳写作出版了37本学术专著,发 表了三百多篇学术论文,而且很多都是引 证率极高的重要作品 • 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创始人、开拓者和普及 者,也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重要成员,波 斯纳牌号的实用主义法理学的创造者与实 践者,法律社会学运动乃至知识社会学研 究的积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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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法学家,卡多佐追随霍姆斯和罗斯科• 庞德(Roscoe Pound),参与批驳那种源 出于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并盛行于 19世纪末的形式主义法学 • 作为法官,卡多佐重塑了公法与私法中许 多领域的规则,比如改进了过失侵权法的 许多要素,放宽了宪法中政府调整经济的 权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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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1年出版的《司法过程的性质》 • 这部著作最初是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做的一系列 演讲,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一 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 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 卡多佐的法律思想:其一是司法创新论,对于那 些没有先例可参照而其判决又可能影响未来生活 的案件,法官就必须在考察了逻辑的、历史的、 传统的以及社会效用的基础上创造先例,也就在 这里,法官承担起了立法者的职能。“空隙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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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 造法律;所有的怀疑和担忧,希望和畏惧都是心 灵努力的组成部分,是死亡的折磨和诞生的煎熬 的组成部分,在这里面,一些曾经为自己时代服 务过的原则死亡了,而一些新的原则诞生了。” • 其二是“社会利益说”,“空隙立法”的根据所 在。当法官们应召就现存规则应如何延伸或如何 限制而发言时,他们一定要让社会福利来确定路 径、方向和距离。 • 卡多佐的司法思想强化了霍姆斯的许多洞识,阐 述了一种成熟的实用主义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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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姆斯和他的实用主义法律观 • “理性地研究法律,时下的主宰或许还是“白纸 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 研究者。” • 霍姆斯和美国众多实用主义哲学的奠基人过从甚 密。他是爱默森的崇拜者,又受到杜威的崇拜, 同时又是詹姆斯和皮尔士的朋友 • 霍姆斯的诸多法律实用主义观点都体现在了他的 司法判决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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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预测学说 :法律不过是对法官将要所作所为的预 测。强调现实中的法律,把法律视为一个现实的活动和过 程而不是一套呆板的概念体系,与形式主义法学针锋相对 • 否认概念性实体的存在:法律规则是社会中最强有力的群 体的某些显著观念的系统化和强制性的体现,并因此会随 着这些观念和群体的变化而变化。在合同案件中,霍姆斯 否认“意图”这一神秘、无形的概念性实体的存在,相信 一种合同责任的客观理论,认为我们看不见他人的心智, 因此在确定法律责任时,就不应该把意图掺杂进来,而应 该代之以一种行为主义和后果主义的态度来判决案件。
波斯纳的法律社会学思想
• 从一些具体的法律现象或者与法律密切相 关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出发,在充分运 用现代社会科学方法的基础之上针对一个 个具体问题展开描述、辨析、反驳和论证, 是一种基于法律人训练和法官经验的侧重 于微观制度分析的法律社会学。 • 深化了传统法律社会学的分析领地,更开 拓了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手段、范围和视野。
卡多佐
•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1870 -1938),美国法学家,二十世纪最为优秀的联邦上诉法 院法官和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1870年5月出生于纽约市 的一个犹太人家庭,19岁时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哥伦比亚大 学,接着进入耶鲁大学法学院,但未毕业就离校,获律师 资格并在纽约开业。 • 1913年,当选为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 1926年又被提名 和选举为该法院的首席法官。1932年,霍姆斯大法官从联 邦法院退休,卡多佐众望所归地成为了霍姆斯在最高法院 的继任者。 • 在担任最高法院法官的六年间,卡多佐支持了“新政”立 法,促使了美国宪法以及美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并为 最高法院确定了此后相沿不改的准则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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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斯纳的法学理论态度:没有单独哪种进路,包 括法律经济学,能够掌握着回答法律问题的所有 钥匙。 • 喜好事实、尊重社会科学、折中的好奇心、渴求 实用、相信个人主义以及对于新视的开放,这 是法律经济学、实用主义以及密尔传统的自由主 义的共同特点;而这三者的结合将联手构成一个 强有力的光束,不仅可以阐明法律中的理论问题, 更可以使法律理论成为一个有效的、理解和改进 法律以及一般社会制度的工具
波斯纳
• 理查德.A.波斯纳,1939年元月11日出生于美国纽 约市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父亲是律师,母亲是 一位公立学校教师。1959年以最优生毕业于耶鲁 大学英文系,1962年以全年级第一名成绩毕业于 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法学院期间,他担任过《哈 佛法律评论》主编(president)。 • 担任过布冉能法官的助手,1968年,他加入斯坦 福大学法学院,成为副教授;次年,任职芝加哥 大学法学院教授 • 1981年,里根总统提名他担任联邦第七上诉法院 (在芝加哥)法官至今,并在1993年到2000年间 因为资深担任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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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职业:“法理学的物质基础”以及 “法官最大化什么”,《超越法律》 • 联邦法院系统:《联邦法院——挑战与改 革》 • 初民社会的社会规范:《正义/司法的经济 学》,为什么初民社会缺少私隐?隐私权 的现代性 • 老龄化:《衰老与老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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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声誉:《卡多佐——声誉研究》,大量使用 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 ,把一个一般认为只能作定 性研究的法官声誉问题定量化和科学化了,增强 了这类研究的解释力和预测力 • 公共知识分子:《公共知识分子——衰落研究》, 对“公共越多,知识越少”这一现象从制度角度 切入进行了分析,“检验品”和“信誉品”,分 工的问题以及知识产品市场。雄辩地指出美国公 共知识分子是美国现代社会的产物,他们的问题 是现代社会制度的问题。
法律社会学
霍姆斯、卡多佐、波斯纳
霍姆斯
•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美国历史上最杰出的最高法院大法官 之一,“伟大的异议者”,同时也是最有影响的 法律思想家。 • 1841年出生于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1861年毕业 于哈佛大学本科。美国内战期间,曾从军,后因 受伤而退伍。1864年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 后于1867年获得律师资格。1882年12月接受了马 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并于1899年升任 首席法官。1902年大罗斯福总统任命他为联邦最 高法院大法官,1932年年近91岁时退休,1935年 3月6日去世。
具体研究
• 校园道德家:《法律和道德理论的疑问》,对德沃金等人 的批评 • 校园道德家(哲学教授们)相信“世界上有一种人的智力 可以知道、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道德秩序,它为赞美或谴 责个人信仰和行为、为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提供了客观 标准” ,但这种传统的道德实在论已经无法应对价值和 道德多元的现代社会。用一种想象中的道德秩序来解说纷 繁复杂的现实社会无疑于“痴人说梦” • 校园道德家用一些永远正确也就永远没有什么用的道德理 论去解说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疑难的法律问题必然会有偏见 和缺失 • “了解什么是应当做的,合乎道德的事,这并没有为做 此事提供任何动机,也没有创造任何动力;动机和动力必 须来自道德之外。” 《法律和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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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法理 学问题》、《超越法律》、《道德和法律 理论的疑问》、《司法/正义的经济学》、 《性与理性》、《反托拉斯法》、《衰老 与老龄》、《法律理论的前沿》、《公共 知识分子—衰落研究》、《法律与文学》、 《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法律、实 用主义与民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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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越法律”,基于理性选择理论的经济学,运 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工具,实用主义地,或者 说经验地和具体地研究一个个法律的或者与法律 有关的社会制度、现象和问题 • 努力使得法律从形式主义向他所主张的实用主义 转变,从依赖“价值哲学”的道德理论向包容接 受“社会科学”的政策科学转变 • “一位多产的偶像破坏者” ,波斯纳最深刻的信 念:一个学者——进而一个法官——的最大罪过 就是循规蹈矩。我们的制度并不奖赏他的这种德 性。但,它仍然是一种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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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 逻辑”,”先判决案件,再确立规则“, 极力反对法条主义和法律形式主义。法律 的外在视角 • 他平生最重要的著作是1897年1月8日在波 士顿大学发表的演说《法律的道路》(The Path of Law),以及1881年出版的《普通 法》(The Common Law)和1920年出版 的《霍姆斯法律论文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