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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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

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

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教师教师资格证管理规定

教师教师资格证管理规定

教师教师资格证管理规定第一节:引言教师教师资格证是教育界重要的证书之一,也是评价教师专业素质的重要标准。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师教师资格证管理规定也日趋完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教师教师资格证管理规定做出详细的介绍。

第二节:证书的发放教师教师资格证的发放由各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负责。

教师资格证的颁发是一个教师进入教师队伍的门槛,也是教师专业能力的象征。

颁发教师资格证的条件包括教育背景、职业素质、教育经验等。

第三节:证书的有效期教师教师资格证一般具有有效期。

证书的有效期是评估教师教育业绩的一种方式。

在有效期内,教师需通过持续教育和考核来保证自身的专业素质。

第四节:证书的管理机构教师教师资格证的管理机构是指负责教师行业管理、教师培训、教师资格评审等工作的机构。

管理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区级、市级、省级等不同层级的管理单位。

第五节:教师资格的评审标准教师资格证的评审标准是评定教师专业素质的依据。

一般来说,评审标准包括教育背景、教学水平、教育理念等方面。

评审标准的设定要符合教育改革的方向,注重教师的实际能力和整体素质。

第六节:管理规定的修订教师教师资格证管理规定是根据教育发展需要随时进行修订的。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师教师资格证管理规定也需要不断地适应新的教育形势和发展要求。

第七节:证书管理的制度建设教师教师资格证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

通过制度的建设,可以规范证书的发放、有效期、管理流程等方面的工作,确保证书的合法有效性。

第八节:证书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在现代社会,信息化建设已经深入各行各业。

教师教师资格证的管理也可以借助信息化技术进行优化。

通过建立教师教师资格证的电子化系统,可以实现证书的在线申请、查询和管理,方便教师和管理机构的互动。

第九节:发放证书的公平性教师教师资格证的公平性是评价证书管理工作的重要标准。

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发放证书的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等方面。

要确保不因个人关系或其他非正当因素导致证书的不公平发放。

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doc

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doc

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教师资格证的管理条例是怎样的?下文就是我收集的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

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证是一项对于教师岗位的资格认证,是教师职业生涯中的一项重要认证,是教育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证教师的教学质量,提高教育的水平,完善教育产业链,教育部门出台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教师资格证的管理和实施。

一、教师资格证标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教师资格证的标准,包括教育背景、教学经历和教学能力等一系列要求,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教师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相关学科或教育学、心理学专业学位,且参加过学科竞赛或者获得过教育相关的荣誉或获奖。

(2)在中小学任教满2年,且评定为“优秀”或者“称职”。

(3)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或省级统考,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具有创新能力、教研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职业素养,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教育资源,提高学生的学习成果。

二、教师资格证考试教师资格证考试是衡量教师是否具备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标准,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教育部门依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制定了一套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与业务知识”、“综合素质面试”、“教育实践考查”等几个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和中高等职业教育阶段考试内容有所不同。

教师资格证考试的内容要求教师有相应的知识体系,能够真实地反映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素养。

三、教师资格证的作用教师资格证标志着一个教师已经符合了教育部门要求的标准,达到了一定的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具备了在中小学、幼儿园、高等院校等教育机构中任教的能力资格。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部门的一项信任和认可,标志着教育行业对教师的重视,也能为教师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还可以为教师在招聘和聘任中提供更多的优先权。

四、教师资格证的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对教师资格证的管理和监督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完善考试制度和监管措施,加强教师职业招聘考试的联合试题制定和监控,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考试诚信教育,实行良好的师德评估机制等。

2023年最新的教师资格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的教师资格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的教师资格条例全文教师一词有两重含义,既指一种社会角色,又指这一角色的承担者。

广义的教师是泛指传授知识、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是指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人,并在教育(学校)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

我现在正在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通过考试,我对高校教师应该具备的素质有了深刻的理解。

在今天读完《教师资格条例》后,我对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都有了更深的理解。

教师资格条例一共包括七章,分别为:总则、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罚则、附则。

其中对于第2-5章,关于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我认识到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资格,这需要我们自己下硬功夫。

对我感触最深的是条例中提到的教师的工作素质问题,现将学习的体会做如下总结:一、具备良好的师德《教师资格条例》中提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我作为一名大学教师,通过三年的工作,我深刻体会到教师的师德是教师的灵魂,师德是教师职业理想的翅膀,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

我们的工作需要感情、时间、精力。

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做到一视同仁,持之以恒; 爱要面向全体学生。

对我们平时认为落后的学生,更应该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交心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

二、热爱学生,做好班主任工作作为一名班主任,我们不仅要做好学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更应该热爱学生、关爱学生。

在平时的管理过程中,不应将学生简单的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应该站在学生的角度,尊重学生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都得到发展。

所以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以后要更多的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老师对学生应该像李叔同先生那样,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一个值得尊敬的人。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字2001【22】号 第⼀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条⼭东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本细则。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作的⼈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民政府教育⾏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指导⼯作;市、县(市、区)⼈民政府教育⾏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实施⼯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三级⼈民政府教育⾏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幼⼉园、⼩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府教育⾏政部门认定。

⾼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府教育⾏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教育⾏政部门认定。

⾼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民政府教育⾏政部门认定;省⼈民政府教育⾏政部门可以⾏⽂正式委托本省⾏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员的⾼等学校教师资格。

依法接受委托的⾼等学校要在省⼈民政府教育⾏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下,认定本校拟聘⼈员的教师资格,并经省⼈民政府教育⾏政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依据本细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具备中国公民⾝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中毕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制定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规定如下:一、教师资格认定1.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方式,根据员工的性别、民族、学历等因素,设置相应的报考条件和考试科目。

2.通过认定的教师将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资格证书过期可以申请延期,也可以重新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

二、教师资格管理1.国家教育部门将建立全国性的教师资格查询系统。

所有学校可以通过该系统查阅教师的资格证书信息。

2.教师资格证书的信息变更(如姓名、民族、学历等)或遗失时,持有人须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补办手续。

3.教师资格证书作为评职称、聘任等的必备条件之一,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要求持有其他证书或资格进行替代。

三、教师职务管理1.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教师职务管理办法设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教师职务进行管理。

2.教师职务的评聘应当与教师资格等级考试和考核结果紧密结合,以教学和科研成果为主要评价标准。

3.教师职务任免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资格优先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教师得到应有的职务待遇。

四、教师资格监管1.各级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教师资格监管职责,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进行监督管理。

2.对教师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学生权益、违反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应当认真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3.对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灵活措施和政策扶持,鼓励其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更出色的成就。

以上是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教育部门将持续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不断提高我国教育事业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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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
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
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
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
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

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
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
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
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
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
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
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
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
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
时间。

第十一条教师资格证书规格为25开、14.5CM×20.5CM,双横开
式样,共8页。

封面、封底为咖啡色磨砂革,内页采用中国人民银行
造币总公司生产供证书使用的代号为103-3的无光防伪纸。

证书内页
中的国徽和部徽均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光照射下呈鲜红色
荧光反应。

第二页中间部位采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字样;第七页正中
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教育部标徽,上述隐形内容在紫光
灯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

第十二条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全国统一的编号方法。

编号共17位,其含义为:
证书编号的前四位为年度代码,为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第五、
六位为省级行政区代码,代表发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
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代码”标准;第七、八、九位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代码数
字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
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
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
学校教师资格;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码,“0”代表持证人为男性、“1”
代表持证人为女性;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顺序不间断递增统
一编号。

第十三条教师资格种类必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的全
称填写。

教师资格证书中需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
繁体字、异体字。

证书中涉及的所有数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

有条
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打印。

手工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必须使用钢笔,并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
的管理。

对发放非法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单位和责任者,要追究其
行政责任。

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资格证概况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
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
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
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

非师范类和
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才能申请教师
资格证。

教师资格证是从事教师行业所必须具备的执业证书,中国公
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都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书在我国有两种获得形式,一种是参加国家统考,一种是参加地方自主考试。

两种形式的考试模式都是:笔试+面试。

国家统考试点地区有:河北、上海、浙江、湖北、海南、广西、山东,国家统考地区的笔试科目与地方自主考试不同,地方自主考试笔试科目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国家统一考试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四个层级,不同层级考试科目不同。

根据规定,笔试和面试都通过方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附加用途
使用教师资格证在全国各大正规书店买书享受打折优惠,具体折扣随地区而异。

重点句子:1、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

重点句子:2、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重点句子:3、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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