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令第127号,xx年9月8日修订)第四六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令第30号,xx年)《办法》第三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六个月内不得转让;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证监会令第73号,xx年8月1日修订)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的规定(发行监管函[xx]194号,xx 年)(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财政部(2010)97号文内部持股规定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文件系网上下载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企业:为加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引导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加强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范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推动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金融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坚决维护内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内部职工持股,妥善解决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问题。
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充分做好信息披露。
坚持积极稳妥、维护稳定的原则,做好对金融企业内部职工的解释和说明工作,争取内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二、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主要措施(一) 严格执行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规定。
1、按现行规定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
一是属于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通知》(体改生[1993]114 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
5%。
二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815 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三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 年第3 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和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
身股银股四种股权方案

身股银股四种股权方案股权方案是指在企业内部,为了合理分配经济利益和公司治理权力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安排。
针对不同的股东类型和企业特点,有不同的股权方案可供选择。
本文将介绍身股、银股和四种股权方案。
一、身股的股权方案身股是指企业创始人或关键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
身股的股权方案一般以创始人或关键管理人员为核心,重点考虑稳定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具体方案包括:1. 身股持股比例创始人或关键管理人员通过持有相对较高的股份,确保在公司决策中拥有较大的发言权和决策权,以保护企业的利益和长期发展。
2. 身股锁定期为了增加创始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忠诚度和稳定性,可以规定一定的锁定期,即一段时间内不得转让或减持股份,以保持他们对公司的长期承诺。
3. 身股回购权为了防止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和股权过度分散,可以规定公司对部分或全部身股享有回购权,使公司能够在必要时回购这些股权,确保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二、银股的股权方案银股是指金融机构持有的股份,常见于金融行业。
银股的股权方案主要考虑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和风险控制。
具体方案包括:1. 银行贷款与股权挂钩银行在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同时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以此分享企业未来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这种方式可以增加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银行可以通过持有股权来参与和监督企业的经营。
2. 银行参与企业治理银行作为股东,可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治理,包括董事会的成员安排、重大决策的讨论和批准等。
这样可以增加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降低金融风险。
三、四种股权方案除了身股和银股,还有其他几种常见的股权方案,适用于不同的企业类型和发展阶段:1.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是通过向员工发放股权或购买可转让的期权等方式,激励员工为企业发展贡献自己的才华和智慧。
这对于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着积极的作用。
2. 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指投资机构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以换取一定比例的股权。
定向增发中的锁定期规则

定向增发中的锁定期规则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的规定《准则》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3)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准则》第七条规定:发行对象不属于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规定(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不得转让;(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A、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B、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C、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5%以上股东减持规则 大宗交易

5%以上股东减持规则大宗交易5%以上股东减持规则是指股东在持有某家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时,进行减持操作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以防止股东滥用内幕信息和操纵市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制定的相关规定,以下是5%以上股东减持规则的核心要点:1.减持比例限制:5%以上股东单次减持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1%,例如,如果某股东持有某家上市公司10%的股份,那么其在一次减持中最多只能减持1%的股份。
2.减持时间限制:股东减持的时间限制为减持计划执行的六个月,即减持开始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完成减持。
在这个时间范围内,股东不得再次进行减持。
若超过六个月仍未完成减持,需要重新申报减持计划。
3.公告和申报:股东减持需要提前向所在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提出减持计划的申报。
公司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减持计划。
证券交易所也会对减持计划进行审核,并在决策后进行公告。
4.集中竞价交易:股东在减持过程中需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
这意味着股东不能进行协议转让或私下交易。
5.限售股减持:对于限售股的减持,还需要遵守证券法和相关法规中针对限售股减持的规定。
限售股指的是公司发行股份期间,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股份不得在一定时间内自由转让的股份。
6.自然人股东减持:自然人股东在减持时需遵守更多的限制,包括持股时间限制和锁定期限制。
根据证监会规定,持有股份不满一年的自然人股东在减持时需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履行减持时间和公告等相关减持手续。
以上是5%以上股东减持规则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则的实施旨在保护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减少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则,以避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带来的法律责任和财务损失。
科创版前12个月股东限售规则

科创版前12个月股东限售规则1. 什么是科创版?科创板是指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特征,依托以科技创新为导向的新兴产业,重点关注高成长性、创新驱动的企业,通过IPO等发行方式筹集资金,并在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的国家级股票交易场所。
2. 科创版股东限售规则股东限售是指持有某公司股份的股东被限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
而科创板的股东限售规则与A股市场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 限售持股比例科创板要求IPO公司必须设置12个月的股东限售期,而限售期分为两个阶段:锁定期和流通期。
其中锁定期为6个月,流通期为6个月。
锁定期结束后,首次上市日起120个交易日内,原则上不得减持;流通期结束后,股东才能自由出售所持股份。
2. 限售股份范围科创板IPO公司所有股东的部分股份均需被限售,且限售比例不得低于35%。
其中,控股股东需要先行减持不超过20%的股份,且其所减持的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IPO前总股本的20%。
3. 非限售期增持的股票可以不受限制减持在科创版股东限售规则之下,股东在锁定期内增持的股票不受限售规则影响,也就是说,锁定期内股东增持的股份可以在锁定期结束之后随时减持,而不必等到流通期结束。
4. 部分情况下可以退出限售然而,在科创板股东限售规则之下,也有一些情况下可以提前退出限售期。
比如,如果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协议转让、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股东在前述事项完成后可以提前解锁限售股份。
3. 科创板股东限售规则的作用科创板股东限售规则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司在上市后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公司的长期发展。
通过限制股份的流通,可以避免股东因为短期利益考虑,导致大量减持,对公司股价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科创板股东限售规则也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当控股股东或者高管等核心管理层减持时,会产生一定压力影响股价,而限售规则可以有效遏制这一剧烈波动的产生。
4. 科创版股东限售规则的影响在IPO公司方面,科创板股东限售规则有助于保护其价值,在市场上获得更高的价值。
合伙开棋牌室股权分配方案

合伙开棋牌室股权分配方案合伙开设棋牌室股权分配方案一、前言在合伙开设棋牌室的过程中,合伙人之间应该明确股权分配方案,以确保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促进合伙事业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介绍合伙开设棋牌室的股权分配方案,包括股权比例、股份锁定期、增资扩股、风险补偿等内容。
二、股权比例1. 合伙人应根据各自的出资额和工作投入比例来确定股权比例。
出资额包括不同合伙人的资金投入和设备、场地等资源的投资。
工作投入比例则根据合伙人在日常运营中的劳动分工和付出来确定。
2. 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股权比例的调整是否需要,以及具体调整的方式和依据。
3. 股权比例调整的原则应遵循公平、合理、稳定、可操作性和积极性激励的原则。
三、股份锁定期1. 为了维护合伙人对合伙事业的长期投入和稳定发展的利益,合伙协议应设定股份锁定期。
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或减少所持股份。
2. 锁定期的长度应根据合伙人的投资额和期望回报来确定。
较高的投资额和期望回报意味着较长的锁定期。
3. 锁定期结束后,合伙人有权自愿选择继续合作或者退出合伙事业。
四、增资扩股1. 在棋牌室的日常经营中,如果需要额外的资金投入,合伙协议应规定增资扩股的条件、比例和方式。
2. 增资扩股时,原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不得少于原合伙人所持股份的比例。
3. 原合伙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由其他合伙人转让给第三方。
五、风险补偿1. 在棋牌室运营中,如果出现重大风险或经济损失,合伙协议应规定权益受损的补偿方式和比例。
2. 权益受损的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充、股份调整或其他方式。
3. 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应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积极参与风险控制和损失的分担。
六、合伙退出1. 合伙协议应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事业的条件和程序。
2. 合伙人在退出时,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股份的转让或回购。
3. 合伙人退出后,应尽快完成交接工作,确保合伙事业的正常运营。
七、其他事项1. 合伙协议应明确规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职责、利润分配、决策方式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为稳妥有序做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经证监会令第183号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申报文件(一)发起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备案文件(以下统称申报文件)。
申报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文件报送前,证券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申报事项符合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文件报送后,在审批或备案期间,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化情况。
发起设立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应当重新报送申请。
申报文件包括基本类、主体类、专项类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基本类文件是指发起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均适用的申报文件,具体如下:1.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
2.相关主体就申报事项已经履行完备法定程序的证明文件,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3.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图以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4.相关主体对可能出现的违反规定或承诺行为事先约定处理措施的文件。
(三)主体类文件是指证明证券公司股东、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应条件或要求的文件,具体如下:1.背景资料,包括注册证书,证券或金融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入股证券公司的说明与承诺,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如有)申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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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
一、全体股东
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
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掌控人及其关联方
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董监高股东
对于非董监高范围的管理人员,需要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锁定要求;对于董监高范围内的管理人员,需要遵守以下锁定要求: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严禁受让,且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至多受让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但是上市后短期内离职的需要增加锁定时间,其中:上市后6个月内申请离职的,自申请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后第7至第12个月之间申请离职的,自申请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关键股东
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五、上市后前注资定向增发方式步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注资定向增发步入的股东,该等注资部分的股份应当瞄准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顺利完成注资工商更改备案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排序。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载招股书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注资定向增发步入的股东,不受到前述36个月瞄准期的管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3、送股、送来白股
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但须要特别表示的就是:
1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的作法。
部分审核人员认为,应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从严理解为“申报材料前12个月内”。
2关于如何界定“12月内”的审查标准,未来还可能会发生变化。
六、上市前以受让老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老股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转让旧股步入的股东,不受到前述36个月瞄准期的管制,但不确定被监管机构建议自愿允诺减少瞄准期。
2、中小板规定
刊载招股书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转让旧股步入的股东,若该等老股转让自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掌控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当瞄准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排序。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上述“刊载招股书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论调同样也可以折算定义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七、以资产认购而取得股份的特定股东
特定对象以资产配售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售完结之日起12个月内严禁受让;属以下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严禁受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配售本次发售的股份获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又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八、自愿缩短允诺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
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股东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做投资人。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
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持股份的人,有权应邀出席股东大会并存有投票权,也所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
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