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典第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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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十七章法律程序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十七章法律程序
➢ 正当程序的观念、制度和实际运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 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第二节 正当法律程序
➢ 二、 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 (一) 程序的分化 ➢ (二) 对立面的设置 ➢ (三) 程序中立 ➢ (四) 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 ➢ (五) 理性对话和交涉 ➢ (六) 信息充分和对等 ➢ (七) 公开 ➢ (八) 及时性和终结性
第三节 程序正义
一、 程序正义的兴起 ➢ 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矫正正义 ➢ 对程序及程序正义的法哲学探讨则是20 世纪60 年代
后的事情。 ➢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 萨默斯、马肖、贝勒斯
➢ 法谚:“正义不仅要实现,而 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第三节 程序正义
➢ 二、 程序正义的意涵 ➢ 意涵: • 程序正义自身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 • 程序正义不依赖于实体结果而存在; • 程序正义其终极意义的价值基础在于对人的尊严和道德主
➢ 法兰克福特:“自由的历史 在很大程度上是恪守程序保 障的历史。”
第二节 正当法律程序
➢ 20 世纪90 年代初,中国一些法理学者开始对正当程序的 价值和功能进行法哲学意义上的探讨,其后部门法学者在 各自领域内对正当程序的研究也有力推动了实务界对程序 价值的关注。
➢ 正当程序是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是人治和法治的分水岭 和试金石;就中国法律发展和法治现代化而言,正当程序 是中国法走向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体地位的尊重; •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一致性与矛盾性。
第三节 程序正义
➢ 程序正义在法治系统中的地位和功能: • 程序正义在许多方面体现法治的价值 • 实体正义应在程序正义的框架下操作,且应经程序
正义过程的过滤和补救。 • 人的主体性和尊严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上的终

美国贩卖人口的法律规定(3篇)

美国贩卖人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贩卖人口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人权,还破坏了社会稳定。

美国作为全球人权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对贩卖人口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美国贩卖人口的法律规定、立法背景、法律体系以及执法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美国贩卖人口的法律规定1. 《贩运人口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TVPA)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贩运人口受害者保护法》,这是美国打击贩卖人口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

该法将贩卖人口定义为“以欺诈、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使他人非法进入、停留或居住在美国境内,并剥削其劳动或服务的行为”。

TVPA为打击贩卖人口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设立了受害者援助项目。

2. 《2000年贩运人口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TVPRA)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2000年贩运人口受害者保护法》,对1990年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TVPRA将贩卖人口的范围扩大到儿童、青少年和成年人,并增加了对受害者的援助和保护措施。

3. 《2008年贩运人口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TVPRA)2008年,美国国会再次修订了TVPRA,对贩卖人口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该法明确了贩卖人口的定义,规定了打击贩卖人口的措施,并对受害者提供了更全面的援助和保护。

4. 《2010年贩运人口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TVPRA)2010年,美国国会再次修订了TVPRA,进一步强化了对贩卖人口的打击力度。

该法要求政府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犯罪。

5. 《2018年贩运人口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TVPRA)2018年,美国国会再次修订了TVPRA,对贩卖人口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更新。

17第十七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制制度

17第十七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制制度
第十七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制制度
商业秘密是指某种具有商业价值、处于秘密状态下 的技术诀窍、技能、经验或信息。商业秘密的使用 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使权利人比其他同行 业竞争者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或拥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从而能在竞争中领先取胜,因而被认为是经营者的 无形财产。行为人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 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和竞争优势,属于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受到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本章 论述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的表 现形式和规制方法以及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 律规制等问题
实务探讨
如何处理员工“跳槽”过程中 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
1合理区分商业秘密和一般知识、 经验与技能 2完善员工“跳槽”中的竞业禁 止协议制度 3确立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第三节 中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规 制
一、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并 在近二十年内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1991年颁 布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使用“商业秘密”的概念 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以立 法的形式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将侵犯商 业秘密行为概括为四种基本类型——(1)不当获 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不当获取的商业秘 密;(3)不当披露、使用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应知或明知存在违法行为而获取、披 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等
从是否能够直接产生商业价值来分
积极的商业秘密 消极的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1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它是指作为 商业秘密的某种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他人 “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一般人不易通 过正当途径获取或探明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浅析网络侵权责任【摘要】如果没有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很难想象自己能够足不出户而广知天下要闻,更难以体会在信息网络里畅快交流的乐趣。

也正是由于网络的存在,从2005年被称为国内“第一大网络侵权案”的“龙腾传世”网络侵权案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案件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 民事主体的财产、精神等众多权益也随之受到来自网上形形色色的侵害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因此,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有必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予以深入的探析。

【Abstract】I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s not very difficult for us to imagine being able to remain within doors and widely known the world news, more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in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with the joy of sharing. But it is also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network, from 2005 is known as the " first big network infringement of the " dragon " handed down " the network infringement case surfaced, network infringement cases more and more make us aware of network in giving us the convenience and fas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property, the spirit of the numerous civil subj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very hue has been from the Internet infringement and triggered a series of legal problems. Therefore, the network tort liability is necessary to in-depth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ort law.【关键词】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完善建议【Keywords】network、tort、liability for tort、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subject of legal responsibility、perfecting suggestion引言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依赖有增无减。

(完整版)美国标准公司法中文

(完整版)美国标准公司法中文

美国示范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简称和权力的保留§ 1.01. 简称§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第二节申请文件§ 1.20. 申请条件与外部事实§ 1.21. 表格§ 1.22 申报费、服务费以及复印费§ 1.23. 文件生效时间与日期§ 1.24. 对已申请文件的纠正§ 1.25 .州务长官的备案归档职责§ 1.26. 对州务长官拒绝接受文件归档时的上诉§ 1.27. 已归档文件副本的证据效力§ 1.28. 公司存在的证明书§ 1.29 对签署假文件的惩罚第三节州务长官§ 1.30. 州务长官的权力第四节定义§ 1.40. 本法案中的定义§ 1.41. 通知§ 1.42. 股东人数第一节简称和权力保留§ 1.01. 简称:本法应被称为,并被引用为"(州的名称)"公司法。

§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州立法机构的名称)有权随时修订或废除本法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并且原来受本法制约的所有本州和外州的公司都受本法的修订或废除的调整。

第二节申请文件§ 1.20. 申请文件与外部事实* 凡应被州务长官归档的申请文件应该符合本节规定的申请条件以及其他任何章节对这些条件所作的增补和变动。

* 本法必须规定要向州务长官办公室提出申请文件。

* 申请文件应包含本法要求的所有信息,也可以包含其他的信息。

* 申请文件应使用打印形式或印刷形式,如果采用电子传送,则应该使用一种可以通过打印和印刷恢复或复制的格式。

* 申请文件应采用英语书写。

公司的名称如果是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书写的,则可以不必使用英语,外州公司存在所要求的证明书,如果附带相当真实可靠的英文翻译文本,则也可以不使用英语。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徐炳、刘曙光译播汉典校(1946年6月11日第七十九届国会通过,1966年9月6日编入《美国法典》,1978年第九十五届国会修订)第五编:政府组织和雇员第五章:行政程序·第二节:行政程序第五五一条:定义本节所称:(一)“机关”系指美国政府各机关,而不论其是否隶属于另一机关,也不论其是否受另一机关的监督。

但它不包括:(l)国会;(2)美国法院;(3)美国领地政府和属地政府;(4)哥伦比亚特区政府;除为实现本法第552条之规定外,下列各机关也不包括在机关之内:(5)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的代表或由纠纷各方当事人所在组织的代表组成的以解决纠纷的机关;(6)军事法院和军事委员会;(7)在战时战区或占领地的军管当局;(8)根据《美国法典》第12编第1738条、第1739条、第1743条和第1744条,第41编第2章;第50编附录的第1622条、第1884条、第1891条至第1902条、及第16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行使职权的机关。

(二)“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社团及不属于机关的公、私组织。

(三)“当事人”包括被列为和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和机关,或有权成为当事人并通过正当方式要求成为当事人的人和机关,以及在机关提起的诉讼中,机关为了某一特定目的而承认其为当事人的人和机关。

(四)“规章”系指机关为执行、解释、程序或活动规则而发布的普遍适用于专门事项的、对未来有拘束力的文件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还包括批准或规定未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体制或财经体制及其改革、价格、设施、器具、服务费或津贴费,还包括批堆或规定财产估价、成本费用、记账以及与上述各项相关的活动。

(五)“制定规章”系指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规章的活动。

(六)“裁决令”系指机关对某一问题(除制定规章以外的问题,但包括核批许可证中的问题)所作的最终处理决定的全部或一部,裁决令可采用肯定性的、否定性的、禁止性的或宜告性的形式。

(七)“裁判”系指机关制作裁决令的活动。

美国著作权法之欧阳德创编

美国版权法(修订至1987年9月30日止)第一章版权的客体和范围条次第101条定义第102条版权的客体:总类第103条版权的客体:编辑作品和演绎作品第104条版权的客体:作品的起源国第105条版权的客体:美国政府作品第106条有版权作品的专有权利第107条专有权利的限制:合理使用第108条专有权利的限制: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复制第109条专有权利的限制:特定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转移的效力第110条专有权利的限制:某些演出和展出的免责规定第11l条专有权利的限制:转播第l12条专有权利的限制:临时性录制品第l13条绘画、刻印和雕塑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第114条录音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第115条非戏剧音乐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制作和发行录音制品的强制许可证第116条非戏剧音乐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通过自动点唱机进行公开演奏第117条专有权利的限制:计算机程序第118条专有权利的范围:关于非商业广播对某些作品的使用第10l条定义本版权法专用名词及其各种不同形式的意义如下:“不具名作品”是在该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上无法识别任何自然人为其作者的作品。

“音像作品”是由一系列有关的图像所组成,目的是用机器或装置例如放映机、观察器或电子设备将其放映的作品,如伴有声音则连同声音一起放映,不论体现这类作品的物体例如影片或磁带的性质如何。

作品的“最佳版本”是在交存之日以前任何时候在美国出版的、并为国会图书馆确定的最适合该馆用途的版本。

某人的“子女”是某人的直接后代,不论合法与否,以及由某人合法收养的任何子女。

“集体作品”是期刊、选集或百科全书之类的作品,由一些本身单独独立的作品所组成,汇编成一个集体的整体。

“编辑作品”是通过收集和汇编原有的材料或经过选择、整理或安排的资料,使由此产生的作品作为整体构成作者的独创作品。

“编辑作品”一词包括集体作品在内。

“复制件”是除录音制品外,作品以现在已知的或以后发展的方法固定于其中的物体,通过该物体可直接地或借助于机器或装置感知、复制或用其他方式传播该作品。

外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剽窃,即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打击剽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剽窃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二、美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美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播放、翻译、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著作权法第10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专有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2. 侵权责任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5条,剽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美国,剽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美国法典》第18卷第506条,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和25万美元的罚款。

三、英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英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专有权利。

2. 侵权责任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英国侵权法》第2条,剽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英国,剽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英国法典》第279条,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5,000英镑的罚款。

四、德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德国著作权法(Urheberrechtsgesetz)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美国法典——精选推荐

美国法典第22章商标〈按1988年商标法修改法案(公法100-667,1988年11月16日)最后修正〉I主注册簿1051.注册;申请;交费;为送达程序处理文件和通知书指定常驻代表1052.可在主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并存注册1053.服务商标可予注册105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予注册1055.由有关公司使用影响有效性和注册1056.放弃不能注册的内容1057.注册证1058.注册有效期;撤销;连续使用保证书;局长意见通知书1059.续展注册1060.商标转让;履行手续;备案;未经通知的购买人1061.承认书和证明书的签署手续 1062.公告;驳回注册的程序;依先前法案注册的商标的重新公告1063.对注册异议1064.撤销注册1065.在某些条件下,商标使用权的不容置疑性1066.抵触;由局长宣布1067.抵触、异议、以及关于并存使用注册或请求撤销的诉讼;通知;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1068.同上;局长的审理意见1069.在当事人之间诉讼中,衡平法原则的应用1070.向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提出对审查员决定的上诉1071.向法院上诉1072.注册即所有权要求的推定通知Ⅱ.副注册簿1091.可在副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和程序;商标性质;在对外商务中使用的商标1092.公告;不受异议;撤销1093.主注册簿和副注册簿的商标注册证不同1094.本章可适用于副注册簿上注册的条款1095.不排除在主注册簿上注册1096.在副注册簿上的注册不能用以阻止进口Ⅲ.一般条款1111.注册通告;在商标上展示;在侵权诉讼中追索权益和赔偿1112.商品和服务分类;在多个类别上注册1113.费用1114.补救;侵权;印刷和出版商无知侵权1115.在主注册簿上的注册为商标专用权的证据;辩护 1116.禁令;执行;通知局长1117.对侵犯权利的追索;收益、损害赔偿和诉讼费;律师费1118.销毁侵权物品1119.法院对注册的权力1120.对虚假的或欺骗性的注册所负民事责任1121.联邦法院的管辖权1122.各州、州的机关和州的官员的责任1123.专利商标局内的程序实施规章条例1124.禁止进口带有侵权商标或名称的商品1125.虚假的原产地标记、虚假的描述和淡化1126.国际公约1127.解释和定义;本章目的Ⅰ.主注册簿1051.注册;申请;交费;为送达程序处理文件和通知书指定常驻代表[第1条](a)用于商业的商标的所有人可依本章申请在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上注册其商标:(1)向专利商标局提交--(A)一份申请书,按照局长规定的格式,经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官员签署作证,写明申请人的住址和公民身份、申请人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申请人在商业上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使用该商标的有关商品和有关此类商品使用该商标的方式,并包括作证人的声明,证明确信其本人或其所代表的公司或机构确系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所有人,并且该商标确系正在商业中使用,并且据其所知和相信,无他人有权在商业中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致该他人在所述有关商品的使用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欺骗的情况;倘若是提出并存使用要求的申请,申请人应阐明有关其专用权要求的例外情况,应据其所知说明他人并存使用的情况、现有的并存使用的有关商品、并存使用的领域、每一使用的期限,以及申请人拟注册的商品和领域;(B)该商标的图样;(C)按局长要求的份数提交该商标的使用样品或精确复制品。

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简称美国宪法。

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

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历史当年制宪代表在草案上签字时所使用的银制墨水盒日期州名投票结果赞成率同意反对1 1787年12月7日特拉华州30 0 100%2 1787年12月12日宾西法尼亚州46 23 67%3 1787年12月18日新泽西州38 0 100%4 1788年1月2日佐治亚州26 0 100%5 1788年1月9日康涅狄克州128 40 76%6 1788年2月6日马萨诸塞州187 168 53%7 1788年4月28日马里兰州63 11 85%8 1788年5月23日南卡罗来那州149 73 67%9 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州57 47 55%10 1788年6月25日弗吉尼亚州89 79 53%11 1788年7月26日纽约州30 27 53%12 1789年11月21日北卡罗来那州194 77 72%13 1790年5月29日罗德岛州34 32 52%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

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

美国宪法明确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

人民通过选举或者指定产生的政府官员和议员来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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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
第17编
§1201. 版权保护体系的规避
[出自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a) 对技术措施进行规避的违法行为
(1)(A) 任何人不得规避能够在这项条款之下能够有效的使用该项工艺的技术措施。

该禁止自本章颁布之日起2年后生效[1998年10月28日颁布]。

* * *
(2) 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向公众提供、或贩卖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作品或相关部分——
(A) 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技术措施(有效的控制去使用这项受到该法案所保护的工艺)。

(B) 具有非常有限的商业意义或使用除规避技术措施以外的(有效的控制去使用这项受到该法案所保护的工艺),或者是
(C) 某人或者其合作伙伴能够运用某人所掌握的知识去规避技术措施, 使之能够有权使用被本法典保护的工艺。

(3) 正如我们在这个部分所使用的那样——
(A) 所谓“规避技术措施”,就是指在没有取得版权所有人的授权的前提之下,能够从纷乱复杂的工艺当中找到头绪从而解脱出来,能够解释明白一项令人难以理解的工艺,或正相反,去避免、绕过、去除、不激活或者削弱一项技术措施,以及
(B) 一项技术措施“有效的控制去使用这项工艺”,在得到版权所有人的授权的前提之下,这项措施,在日常的操作当中,需要应用相关信息以及处理过程,来取得使用该项工艺的权利。

(b) 其他违法行为。

(1) 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向公众提供、或贩卖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作品或相关部分——
(A) 设计以及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技术措施所提供的保护(能够有效的保护在这个条款之下的版权所有者的权利)
(B) 具有非常有限的商业意义或使用除规避技术措施所提供的保护(能够有效的保护在这个条款之下的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或者是
(C) 某人或者其合作伙伴能够运用某人所掌握的知识去规避技术措施所提供的保护
(能够有效的保护在这个条款之下的版权所有者的权利)
(2) 正如我们在这个部分所使用的那样——
(A) 所谓“规避技术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就是指避免,绕过,去除,不激活或者削弱一项技术措施,或者是
(B) 一项技术措施“能够有效的保护在这个条款之下的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在日常的操作,预防,限制,或者正相反,限制了在此条款之下版权所有者的权利的实施。

(c) 未受到影响的其他权利
(1) 在此条款之下,本部分所述的任何事情都不能影响到相关权利,赔偿,限制,或者对专利权的侵犯。

(2) 在此条款之下,本部分所述的任何事情都不能扩大或者减小代理人的或者捐献人的关于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作品的版权侵犯的责任。

(3) 本部分所述的任何事情都不能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为电子消费者,通信或者计算机产品提供相关设计,或者选择以及设计相关部件与组件,以响应任何特别的技术措施,只要这些部件组件或者产品是完整的,就不能适用于本部分(A)(2)或者(B)(1)的禁令。

(4) 本部分所述的任何事情都不能扩大或者减小为了利用电子消费者,通信或者计算机产品而今习惯活动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 * *
(f) 逆向工程
(1) 虽有第(a)(1)(A)部分的规定,只要一个人可以依法取得使用一份电脑程序的权利就可规避技术措施,这项技术措施能够有效地控制进入那个程序的某一部分,其唯一目的就是查明并分析这些程序的内容,有必要实现生成与其他程序相互通用的电脑程序,并且以前没有现成的人进行规避,在任何辨别以及分析的行为的程度之内,这项条款之下的此类行为不构成侵权。

(2) 虽有第(a) (1) (B)的规定,但一个人可以通过开发和运用科技手段的方式,去规避的技术措施,或规避保障的技术措施,以便能够进行在第一部分所提及到的确定和分析、或为与其他程序相互通用生成电脑程序,如果这种手段是必要的,以达到这个效果,在这项条款之下如果这样做了并不构成侵权。

(3) 第(1)段所需要的资料以及第(2)段当中所允许的手段,或许对于其他相关人员来说是有效的。

视情况而定,提供这些资料或手段,只是为了能够与其他程序相互通用的生成电脑程序,并且这样做不构成侵权或违反本条款以外的法律适用本条。

(4) 本部分当中所提到的"通用"是指电脑程序换信息的能力交,并利用这些相互交换的信息。

(g) 加密研究
(1) 定义。

在本部分中——
(A) “加密研究”是指有必要辨别并剖析应用于版权作品的加密技术的弱点和流程的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是为推动国家知识领域的加密技术、协助制定加密产品;以及
(B) “加密技术”是指利用数学公式或算法来解决信息的加密与解密。

(2) 加密研究许可法案。

个人善意的加密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涉及拷贝、唱片、表演或对已发表作品的演示的技术措施规避行为,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则该行为并不违反第(a)(1)(A)条之规定:
(A) 个人依法取得的加密拷贝、唱片、性能、或展示已出版的作品;
(B) 这种行为必须进行加密研究;
(C) 在规避之前,个人必须要用善意的努力去获得授权,以及
(D) 这种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或违反节以外本条适用的法律,包括1030节的第18项条款,以及计算机欺诈和滥用修正法1986中所提出来的第18项条款的相关规定。

(3) 豁免决定因素。

判断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免除第(2)款规定,我们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 是否有关资料是来自针对加密研究的传播,如果是这样,是否是传播方式经过合理计算以发展知识现状还是发展加密技术。

与是否这种传播的方式在这个条款之下有利于侵权或违反适用本节以外的法律,其中包括侵犯隐私或违反安全;
(B) 一个人是否合法从事学习、就业、培训、经历过或者从事加密技术;以及
(C) 是否提供版权拥有者相关的工艺与成品,运用技术措施的通知和文件的研究结果,并通知何时提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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