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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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3篇)

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之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其核心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特点以及具体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之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

三、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 主体: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1)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机关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被害人:指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

2. 权利义务: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1)国家机关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监狱机关负责执行刑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如实陈述、接受侦查、起诉、审判;辩护、上诉、申诉等。

(3)被害人的权利义务:提供证据、陈述事实、参与诉讼等。

(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的权利义务:如实作证、协助调查、提供翻译等。

3. 法律依据: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

四、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特点1. 主体特定性: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包括国家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2. 权利义务明确性: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3. 诉讼程序性: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以诉讼程序为载体,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实现。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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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辩护⼈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调取。

第四⼗⼆条辩护⼈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民检察院。

第四⼗三条辩护律师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民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或者其近亲属、被害⼈提供的证⼈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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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受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忙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牢狱的现职人员;(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以上第(1)、(2)、(3)项规定的人员,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担任辩护人,因为这三种人没有行使辩护权的条件或能力;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若是是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由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能够准予。

【延伸阅读】一、辩护人的权利一、职务保障权二、阅卷权(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不同时期卷的含义)3、会面、通信权(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专有,而且侦查时期没有而且不具有强制性,对不同证人也不同)五、取得通知权六、提出辩护意见权7、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八、拒绝辩护权九、上诉权(经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10、其他权利,要紧包括取得与其行使辩护权相关的法律文书权,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诉权。

二、辩护人的义务第四十条:“辩护人搜集的有关犯法嫌疑人不在犯法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神经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忙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不得要挟、引诱证人作伪证和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形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可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预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和严峻危害他人人身平安的犯法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辩护人与受害人的接触规定

辩护人与受害人的接触规定

辩护人与受害人的接触规定辩护人能否接触受害人?可以见受害人,并且辩护人需要经过被害人同意,可以向被害人调查取证。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可以直接调查取证。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刑诉法对律师调查取证稍微做了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向被害人调查取证,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经过受害人同意才可以进行。

辩护人主要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本案的诉讼文书是指包括立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通缉令和起诉意见书等。

技术性鉴定材料就是指鉴定结论。

所谓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案件应是指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检察院移送给人民法院的案卷也应允许查阅;公诉案件是指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

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指对案件定罪量刑有决定意义的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刑事辩护人代理权限

刑事辩护人代理权限

刑事辩护人代理权限
刑事辩护人的代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有权依法执行辩护职务,且其辩护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2. 有权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3. 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 有权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

5. 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6. 在法庭调查时,有权进行发问。

7. 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质证,对证据提出异议。

8. 有权提出上诉(经被告人同意)。

9. 对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0. 有权代理申诉、控告。

请注意,以上权利是基于中国法律的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款可能会因地区、案件性质等因素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刑事辩护人应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并遵循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此外,刑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有权独立地按照自己对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来发表意见,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权

浅谈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权

政机 关的特权思 想以及 人民的 法律 意识 非常的淡 薄也 是 不可忽视 的方 面, 就要 求我 国要 从 多重层面上 来解决好 这个 问题 。 这 关键 词 刑事辩 护律 师 调查权 特 权 思想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 5 22 1) 413 2 10 - 9 (0 00 - - 0 30 ( ) 律师调 查权 的行 使 上受 限制 二 在 中图分类 号 : 9 6 D 2. 5
实 践中 , 律师 并不 像法律 规定 的那样 能及 时会 见犯罪 嫌疑 人 , 全
面 了解案情 , 抓住关键 线索 , 对律师 会见 的时间有 限制 , 会见 的 对
( ) 律 师权 利的保 障上 存在 缺陷 三 在
除 《 法》 3 6条规 定辩 护人 、 刑 第 0 诉讼 代理 人毁 灭证据 、 造 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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岌谈 刑事护律 师的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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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 国在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大量 的 阻碍 辩 护律 师实现 调 查权 的现 象, 究其原 因除 了立 法上 的缺 陷之 外 , 司法机 关 、 行
务过程 中, 进行 的相关调 查 、 所 收集 、 核实 、 使用证 据活动 的权利 。
取 证权 的 申请 , 不予批 准 以后 的救济 程序等 却未 作 明确 的规 定 ,
法 使律 虽然近几年 来我 国的经济 建设取得 了一 定的成 就, 但是法 制化却 且法 律 并未对 检察 院 、 院行使 权 力的监 督制约 作 出规 定, 仍然赶不 上发达 国家的水 平 , 刑事辩 护律师 调查难 是很重 要 的一 师 的调 查权 实现 的主 导权 由司法机 关掌握 , 果司法 机关 不有力 如 个表现 。

刑诉法第41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诉法第41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诉法第41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我国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过同意后可以收集案件相关材料证据,也可向法院申请证据的调取。

此规定有利于辩护律师对案件进一步了解,并进行有力的辩护,最终使得当事人获得其权益。

但此规定仍存在部分问题和限制。

刑诉法第41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以下是规定和相关解读:▲一、法律规定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法律释义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

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第五十条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五十二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从电影《辩护人》看法庭片的三种权力

从电影《辩护人》看法庭片的三种权力

从电影《辩护人》看法庭片的三种权力导言:电影《辩护人》是由韩国导演杨宇基执导,叙述了一位自大的律师韩赞宇代理一起醉酒驾驶案件,由此展开了一系列与法律制度和人性的斗争。

这部电影凭借其深刻的社会意义和精湛的演技,获得了广泛的国内外赞誉。

通过观影,我们可以看到法庭片中的权力运行过程与法律体系之间的互动干系。

本文将从《辩护人》这部电影中提取出三种权力:法院权力、律师权力和被告权力,并分析这些权力的影响和局限,以期为读者提供对法庭片和法律体系的更深度理解。

一、法院权力法院作为一个独立于执行和立法机关的司法机关,具有审判和解决纠纷的职能。

在电影《辩护人》中,法院的权力体此刻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上。

法官作为法庭的核心人物,扮演着不行或缺的角色。

他们负责主持庭审,确保实质公理的实现。

起首,电影中的法院权力表现为对质据的审查和接受。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比如,律师韩赞宇为了证明被告人酒驾事故与司机肇事并非其亲自驾驶的行为,提供了大量证据。

通过法院权力的审查,这些证据得以接受,从而为韩赞宇成功辩护创设了条件。

其次,法院权力在电影中还表现为对辩论过程的引导和控制。

法官会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蔼畅进行。

他们会掌控庭审的时间、庭讯的次序、人员的发言权等,以维护庭审的秩序和权威。

在《辩护人》中,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时刻保持警觉,确保双方律师的公平发言权,并对双方的争议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调解。

最后,法院的权力也体此刻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上。

法院通过对全部证据的权威解读和综合分析,最终裁决案件的胜败。

在《辩护人》中,法院对酒驾事故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着被告的人身自由和社会信用。

法官通过权威的裁决,提高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使得社会大众更加信任和尊重法律。

然而,法院权力也有其局限性。

在电影中,法院权力的局限主要体此刻对被告权利的限制和审判过程的不完善。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往往只能听证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而无法全面了解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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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
现行法律的这种状况与律师辩护实践是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进行辩护的最基本的一种权利,侦查阶段是律师辩护的重要准备阶段,只要律师介入开展辩护活动,就离不开必要的调查核实证据的活动,比如对犯罪嫌疑人介绍的案件情况,就必须通过调查、获取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与核实。

目前辩护实践中,也有个别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进行相关的调查活动,理由是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调查取证,但法律也没有限制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而律师权利是来自于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本质上是私权利,根据私权利的法理——“法无明文规定则可以为”,律师当然可以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

这种推理忽视了刑事诉讼法的法本质是公法,在刑事程序进行中,辩护律师也是整个司法系统的一员,而不仅仅是纯粹的私人一方,与犯罪嫌疑人还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律师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均应当享有调查取证权,解决目前我国辩护实践中调查取证权在侦查程序中的空白,关键是在即将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明确肯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属辩护人,辩护人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也就同时赋予了侦查阶段进行辩护的律师。

但在法律修改前,依现有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调查取证权,但律师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活动。

但是所获得的证据能否在庭审中为法官所采纳,根据鄂尔多斯刑事律师所知,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尚存疑问。

原文出自鄂尔多斯刑事律师/mlist3724/5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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