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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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西藏中瑞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尾矿库筑坝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尾矿库的一次性筑坝安全管理,保证尾矿库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筑坝安全管理。

3 职责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精心施工、做好记录,监理公司负责监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由选矿厂安排相关人员监督管理。

4 内容及要求

4.1 严格按照设计技术参数和筑坝方式进行筑坝,尾矿坝的内外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尾矿库采用一次性建坝形成库容、库后和库周边放矿、拦挡主坝前尾矿水澄清工艺。

4.2尾矿坝筑坝材料选用风化土料筑坝。水上筑坝土料选用露采剥离的表层风化土(含砾石粘土);水下填筑料采用将干填粉质粘土或砾石粘土填筑水下坝身,围堰采用袋装粘土;坝体上、下游护坡及下游坝脚外购石料压坡。

4.3坝体堆筑完毕,按下列内容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1)坝体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内外坡比;

2)坝体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3)尾矿筑坝质量。

4.4坝体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现象时,相关技术人员应通过现场观测和分析,判明其成因、种类,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加以整治。

4.5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包括筑沟、覆土、种草)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止坝坡冲刷、尾矿流失污染环境。

4.6严禁在库区范围内放牧、开垦、爆破、采石和建筑,滥挖尾矿、取水,外来尾矿、废水和废弃物入库等一切违章行为。

4.7每年至少测绘一次尾矿库现状地形图,检查坝标高、内外坡比、平整度等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排放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排放管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尾矿排放安全管理。

3 职责

尾矿库技术管理人员须编制尾矿库运行状态相对应的尾矿库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和排放,选矿厂组织尾矿工认真落实尾矿排放计划,尾矿工严格按放矿点、放矿方法的要求精心操作,认真检查,排除故障。

4 内容及要求

4.1尾矿库采用一次性建坝形成库容、库后和库周边放矿、拦挡主坝前尾矿水澄清工艺。尾矿工必须严格按年、季、月度排尾作业计划,在库区范围内认真实施放矿工作,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并做好记录。

4.2由于尾矿库库区可能有岩溶的存在,可能会对尾矿库运行带来一定的影响,为防止这些不利因素的影响,良好的放矿工艺是必不可少的,放矿过程中,在保证回水水质的前提下,将尾矿库内的水位尽量抽低。

4.3 尾矿工必须加强放矿的日常检查、维护等管理工作,及时按要求调整放矿地点、处理故障。

4.4 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4.5 尾矿排放时,及时做好监控,控制好库内水位,确保坝体稳定和调洪库容。

4.6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三、尾矿库水位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尾矿库的水位控制,确保防汛、排渗设施完好而且正常运行,使尾矿库水位控制作业活动程序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渡汛,尾矿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正常安全生产的水位控制和管理。

3 职责

有回水设施的尾矿库由水泵工协同尾矿工控制库水位,一般情况由安环部指导尾矿工根据气象、回水、浸润线水位、坝坡渗流情况控制库水位。

4 内容及要求

4.1 控制尾矿库内水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1.1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4.1.2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

4.1.3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

4.1.4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澄清距离和安全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4.1.5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

4.1.6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4.2汛期前,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4.3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每天做好正常运行水位的观测记录。

4.4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4.5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4.6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水井、排水涵洞、截洪沟等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打开排水井预制件或投入大功率水泵抽水等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4.7由生产技术部定期测量库内水边线、坝体的沉降位移,并核准当年尾矿库的实际调洪能力,确保库内积水水下库容,生产回水、沉淀悬浮物的存水高度,调洪高度、坝体安全超高。

四、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落实尾矿库防汛措施和加强排洪设施安全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3 职责

3.1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选矿厂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生产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级单位、部室第一负责人组成,实行统一指挥,分单位、部室管理,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防汛办)设在安环部,安环部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3.2各二级单位必须成立防汛小组,遵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日常防汛工作,并制定本单位的防汛措施。

3.3选矿厂成立防汛突击队,由机关部室全体成员组成,安环部主任任队长,负责队员召集、突击任务分派。各二级单位要成立防汛抢险应急队伍,制定抢险方案,定人员、定地段、定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4 内容及要求

4.1原则与奖惩

4.1.1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1.2对防汛工作抓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4.2联系与预警

4.2.1防汛办应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系,随时掌握和传达气象信息,并按相应预警信号落实应急防范工作。尾矿库值班室应配置电视机,便于尾矿工随

时掌握天气情况。

4.2.2应在库区内适当位置或排水构筑物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由尾矿工每天进行观测和记录。

4.2.3出现蓝色暴雨预警信号时,安环部主任要落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组织落实应急防范措施,落实应急物资。

4.2.4出现黄色暴雨预警信号时,生产矿长要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库区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由安环部专门负责尾矿库渡汛。

4.2.5出现橙色暴雨预警信号时,矿长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并亲自调度和协调指挥,生产矿长督促落实,指定安环部和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尾矿库渡汛工作。

4.2.6出现红色暴雨预警信号时,矿长要立即赶赴现场,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启动《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停止其他一切生产作业,举全矿应急之力全力以赴做好抗洪抢险工作。生产矿长具体负责落实尾矿库度汛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2.7汛期,防汛抗洪领导小组成员一律不得关机,确保手机24小时处开机状态,便于成员间及时联络,信息顺畅。

4.3准备与处置

4.3.1汛前:各二级单位应对排洪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加强库坝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意见报防汛办。

4.3.2各二级单位、部室应准备好必要的抢险物资,交通运输、通讯工具,安全带、救生衣,供电设备和照明器材等,及时维修上坝公路,以便防洪抢险。

4.3.3各二级单位要强化尾矿库护坝人员责任心教育与操作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其工作质量和防范意识。

4.3.4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尾矿库的护坝工作,要维护、完善好尾矿库防汛设施和制定防汛措施,建立原始观察记录。

4.3.5汛期: 汛期实施尾矿库值班巡查制,要有专人负责,专人巡坝查险,做到24小时不少于2人值守巡查,电话24小时开通;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

抢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防汛办。

4.3.6汛期: 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4.3.7当险情威胁人身安全时,紧急抢险过程中,各二级单位应先组织受灾群众迅速撒离到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保卫部门要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警戒工作。

4.3.8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4.3.9灾害发生后,各二级单位、部室要深入灾害点,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同时将灾情情况收集报防汛抗洪领导小组,由防汛办报市防汛指挥部。

4.4暴雨预警信号

1、蓝色——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黄色——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橙色——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红色——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5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4.5.1矿根据设计文件构建尾矿库排洪设施,满足尾矿库防洪要求。

4.5.2尾矿库排洪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进行。

4.5.3主管技术人员、尾矿工应加强排洪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疏通工作。

4.5.4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五、尾矿库渗流控制和排渗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排渗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对尾矿库浸润线的控制,防止坝面或坝肩出现渗流,掌握各设施的工作状况及其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各种异常现象,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渗流控制和排渗设施安全管理。

3 职责

3.1由选矿厂负责尾矿库运行期间须进行坝体浸润线的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砂量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观测和控制。

3.2尾矿库矿库运行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应经技术论证和安全部门批准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实施。

4 内容及要求

4.1 矿根据设计文件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渗流:

4.1.1 尾矿筑坝地基设置排水棱体、水平排渗管(沟)及溢洪道等;

4.1.2 尾矿坝马道位置设置排水沟(渠);

4.1.3 与山坡接触的坝肩处设置截水沟(渠)等;

4.1.4 适当降低库内水位,确保调洪库容满足防洪的要求;

4.2 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4.2.1 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

4.2.2 增设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

4.3 尾矿库排渗设施包括排水棱体、内贴坡反滤层及坝排渗管等。

4.4 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每天去现场检查施工质量,技术人员则应经常亲临现场进行检查,遇到技术难题时必须要在现场,施工时必须按

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施工材料由工程部、选矿厂与施工单位共同检验,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工程部须仔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记录,并存档。

4.5 尾矿库各种排渗设施施工后均交付选矿厂使用,其维护、保养及保护工作由尾矿工负责。运行过程中如发现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选矿厂、设备部、工程部等相关部门。

4.6 坝面排水沟、坝肩沟及截洪沟的清理工作由护坝工每天进行一次。汛期特别要加强巡视和及时清理,确保安全畅通。

4.7 坝体浸润线观察由选矿厂负责,每月一次,结果报生产技术部、安环部。

4.8 专业技术人员应对观察成果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绘制图表。如有异常现象应通知进行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4.9 生产技术部每年年终应进行资料汇编分析。分析意见和主要参数应做出书面报告,并存档。

4.10 尾矿工应每天检查各排渗设施外观情况、排渗设施周边区域渗漏情况和坝肩沟出口等异性材料接触处渗流情况。遇有局部隆起、坍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漏水混浊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抗渗、疏导、快速固结等相应的有效措施,同时加强观测,并报主管领导和调度室、安环部、生产技术部等,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处理。

4.11 安环部组织季度安全检查时,应对上述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针对检查中查出的隐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对策,确定整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尾矿库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尾矿库的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做好尾矿库震前预防工作,尽量保证尾矿库安全抵御地震灾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防震和抗震安全管理。

3 职责

生产技术部:编制防震抗震计划,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震前安全检查,组织防震抗震人员,组织防震抗震物资调配。

安环部:震前预警,对尾矿库现状进行抗震评估。

选矿厂:做好震前库水位控制,震前加强尾矿库巡查;震后对破坏设施修复和加固。协同保卫部负责尾矿库防震与抗震现场应急管理。

4 内容及要求

4.1 抗震

4.1.1当选矿厂接到震情预报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库水位。

4.1.2矿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撤离下游或受溃坝影响的周边人员及设备。

4.1.3救援人员及物资设备处于临战状态,随时准备投入救灾抢险工作。

4.2 抗震标准、稳定性

4.2.1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论证,进行加固处理。

4.2.2震前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

4.2.3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

4.2.4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紧急撤离、降低库水位等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4.2.5震后应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

西藏中瑞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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