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宪法实施的制度体系

宪法实施的制度体系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对于国家和人民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宪法实施的制度体系。
一、宪法的修改制度宪法的修改比较困难,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够进行。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并各界广泛讨论后进行。
修改宪法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更改。
宪法的修改程序严格,为了保证宪法的稳定性,盘活修改宪法的程序也是必要的。
二、宪法的解释制度宪法的解释是对宪法文本进行说明和解释,以阐明宪法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为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指导作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宪法的解释应该具备充分的法学理论素养、具有政治敏锐性、审慎稳重。
三、宪法的保障制度为了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实施,我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保障体系。
首先,监察委员会作为宪法规定的重要机构,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
其次,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失误和不当行为,使宪法在法律面前得到严格的保障。
四、宪法的实施监督制度宪法实施监督是指对宪法实施过程的监督。
主要包括宪法执行的规范监督和实施效果的监督。
宪法执行的规范监督是指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在处理事务时是否遵守宪法及其法律规定。
宪法执行效果的监督是指对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实施宪法和法律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宪法的实施监督是为保证宪法实施和实际情况相适应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之,宪法实施的制度体系构建涉及方方面面,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通过建立制度体系,能够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在更好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同时,也预防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宪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 共 同 纲 领 》
1949年9月21日, 中国共产党领导召开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 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社 会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国策和总任务等。《共同 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在天安门 城楼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通过制定法律、发布决定、决 议的形式解释宪法。
(二)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 人大常务委员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 所作的解释。
(三)宪法修改制度
• 本章阅读文献及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在首都纪念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胡锦涛 2002年 • 《宪法学》 魏定仁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 宪法和宪法的修改 杨景宇 2003 年10月 • 学习思考题 • 1、什么是宪法?什么是宪政? •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 3、现行宪法对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规定有哪些方面? • 4、中国宪法的保障制度有哪些内容?你认为应该如 何健全中国宪法保障制度?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受文革影响,这部 宪法存在着严重的错误。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一致通过了修改过的
宪法。受“左倾”思想影 响,这是一部有着明显缺 陷的宪法。
1982 年 宪 法
1978年12月召开了第十一届三中全会。 1981年成立以叶剑英为主任委员的宪法修改 委员会。 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即现行宪法。
浅谈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浅谈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作者:荆琦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10期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宪治国”方略的重要性提到了新的高度,并首次采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一命题,但在实践中,并无完善的具体实施的制度。
近几年,众多学者开始重视这一问题,但对于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方面,探究较少。
本文浅略地梳理了现存的相关理论,并通过对域外宪法解释模式的分析与对照,进而提出了几点浅入的启示。
关键词:宪法解释;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研究一、宪法解释与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主导性理论(一)宪法解释的基础理论1.宪法解释的概念。
探究宪法解释的定义,我们应当从它的主体、客体与所依照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来加以界定。
宪法解释的主体按照各国通说理论应当理解为违宪审查机关(各国规定不统一),在我国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理论学说,不单特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对宪法做出解释,非特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也能对宪法做出解释,但此种解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称之为非正式解释。
在我们国家,对于宪法解释的对象有人认为是其本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也有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宪法解释的对象既可以是对纯粹的法律条文的解释,也能对宪法原则与宪法功能进行解释。
所以,我们要正确认定主体与客体的范围,而它所依据的原则等内容在下文中会所阐释。
综上,我们应当从狭义的角度对宪法解释进行定义。
2.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样,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种原则一般表现为所遵循的标准与尺度,而宪法解释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必定要在这种原则的支配下进行。
因宪法具有较强的抽象性与概括性,在适应中难免不同的人会对宪法规范产生差异性理解,这就需要原则性理论进行引导。
(1)契合宪法本身的基本原则。
从各国来看,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首要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基本原则)、法治原则等。
虽然我国在宪法中没有明确使用“人民主权”字眼,但是宪法间接性的肯定了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这一原则的确认。
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这说明法律的实施是十分重要的。
法律的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它的适用性。
宪法作为“法律的法律”也不例外,它只有被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并发生实效,才能体现其作为法律的价值与作用,才能更有效地树立起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实施与否尤为重要,关系到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尊严与权威。
然而,正如有的学者写到的:“在走向法治的今天,普通法律已越来越深入大众生活,为广大民众所熟悉。
如刑法早就为人们所熟知,民法和经济法也为广为人们运用来解决自己的纠纷,行政法也在日益走向大众生活,民告官已成为耳熟能详的话语,惟有宪法在现实生活中仍默默无闻,备受冷落。
”【1】如何才能保证宪法有效地实施,发挥其应有的实效呢?本文通过查找现阶段我国宪法实施保障中的问题与不足,从而寻求能够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宪法实施保障途径。
一、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现状宪法保障制度,即所有能够使宪法实施过程顺利进行、各类主体严守宪法、并使宪法规范落实实现的制度的总称。
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是在1954年宪法中首次确定并开始运行的,主要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等,由于设计上的不足和缺少具体程序,加之“左”倾思想干扰,这些规定的宪法保障作用未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文革”中被置一旁而名存实亡。
1975年宪法彻底取消了宪法保障制度的规定,形成这方面的立宪空白。
1978年宪法虽然规定了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并有所改进,但还是达不到1954年立法的水平。
直到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我国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才趋于定型。
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是对宪法实施提供的宣言性保障,其意义在于为其他宪法保障体制提供最高宪法依据,并具有推动宪法意识建设的巨大社会政治作用。
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规定

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规定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不仅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国家的基本制度等方面内容,还对法律解释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宪法对于法律解释权的确立和行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法律效力。
一、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赋予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赋予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首先,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法律。
其次,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的职责。
再次,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统一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职责。
最后,宪法还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政府负责行使法律解释权。
二、法律解释的方式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规定并未规定具体的解释方式和程序,但可以根据宪法的精神推断法律解释的方式。
法律的解释可以采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国家行政机关颁布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等进行司法解释等方式。
通过这些方式,法律解释权在国家的组织机构和职能中得以体现和保障。
三、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原则和要求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规定还体现了一些原则和要求。
首先,宪法明确规定法律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这就要求法律解释必须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
其次,宪法规定法律解释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法律的解释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宪法还规定法律解释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必须服从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四、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制约和监督宪法对法律解释权的规定还包含了一些制约和监督的要求。
首先,宪法规定法律解释必须依法行使。
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其次,宪法规定法律解释机关应当负责任。
法律解释机关在行使法律解释权时,必须保持公正、客观、公开的原则,不能滥用职权。
最后,宪法还规定公民对法律解释享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公民对法律解释的不当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维护法律解释权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例子

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例子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是一个国家宪政体系中重要的法律机制,通过它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统一和完整性。
在中国宪法体系中,我国颁布了许多宪法解释条文,并且建立了一套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具体的例子如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宪法赋予的最高法定解释权机关,它承担着修宪、宪政监督、宪法解释等职责。
在宪法解释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条例》和《关于在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宪法与法律关系的若干意见》,并且根据需要对相关宪法条文进行解释。
例如,在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宪法第13条中所涉及的“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关于贯彻执行宪法有关保障公民教育权利规定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当加大教育投入和改善教育条件的要求,为明确宪法相关条文的理解提供了依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宪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们在宪法解释方面具有重要的角色。
一方面,它们可以针对具体案件涉及的宪法问题,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以确保宪法正确适用;另一方面,它们也可以就相关宪法问题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解释。
例如,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必须依照宪法规定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和生命权利,为相关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宪法条文提供了指导。
三、全国政协对宪法解释全国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协商、参政和民主监督。
在宪法解释方面,全国政协可以就相关宪法问题提出专门的建议,帮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解释。
例如,在2011年,全国政协就宪法第3条中所涉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问题提出了建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新时期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保证”,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确解释相关宪法条款提供了可参考的意见。
我国宪法修改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修改制度的主要内容宪法修改作为宪法制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宪法修改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并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修改。
我国现行宪法的3次修正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成的。
一、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不可更改的属性。
然而,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迁,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也会出现不适应的现象,需要通过宪法修改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具体而言,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 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变迁,一些原有的宪法条款可能已经过时或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
为了保持宪法的时效性和权威性,需要对这些条款进行修改。
2. 完善宪法体系:宪法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补充。
通过修改宪法,可以弥补原有条款的缺陷和不足,使宪法更加完善和严谨。
3. 适应国际环境: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一些国际条约和惯例可能需要国内宪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需要对宪法进行修改。
二、宪法修改的原则我国宪法修改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依照程序:宪法修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违反程序的修改行为都是无效的。
2. 内容明确具体:宪法修改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或模糊不清的情况。
3. 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宪法修改应当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确保修宪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4. 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在修宪过程中应当尽量保持宪法的稳定性,避免频繁修宪导致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受损。
三、宪法修改的程序我国宪法修改的具体程序如下:1. 提案:提案是修宪程序的起始阶段,提案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等。
提案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基本政策等方面。
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相关材料和说明。
2. 审定:提案提出后,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将提案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定。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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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制度性质的制度选择。从维护社会主义法 着一定的缺陷 ,并且这些缺陷将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 制 的统一性和宪法的尊严以及实施“ 依法治国, 建设 民主法制建设 的不断推进而 日 凸现 ,需要我们予 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基本方略出发 , 在国家最高权 以完善 。 力机关集中统一行使 国家权力的同时 ,采取 由最高 我们认为完善现行 宪法监督制度 ,必须从进一 国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和监督宪法 步健全宪法监督机构和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程序这 一是针对现行宪法监督制度所存在 实施的职权是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制度设计。我国 两个方面人手, 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宪法在国家生活 中的地 的监督机构及其职权不完善的现状, 在保障国家权 位、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效力等决定了在我国只能 力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全国人大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宪法赋 及其常委会行使 监督职权的方式和途径。二是针对 宪 予了监督机关对所有 的违宪行为或与宪法相抵触 的 现行宪法监督 程序尚没有系统全 面的法律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撤销权 ,罢免违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法监督缺乏程序保障, 致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难 以行使宪法监督职权 ,导致宪法监督制度缺乏力度 的权力 ,不仅符合我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议行合 ” 的特点。 也符合我国的基本 国情 。我 国现行宪法 的状况, 国外监督制度, 借鉴 进一步完善现行 的宪法 规定全 国人大享有 “ 修改宪法 、 监督宪法的实施” 的 监督的程序和机制。 职权 , 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 全 解释宪法 、 监督宪法 的 我国的宪法监督采用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 实施” 的职权 , 表明在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体形 督体制 ,这种体制的优越性不仅在于体现了宪法在 式下 ,监督宪法实施 的权力统一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 国家生活中的权威地位和在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效 委会行使 , 这种政体不适宜另设专 门的监督机构 , 也 力 ,同时也体现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 不可能将违宪审查权交 由司法机关依照诉讼程序行 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立法机关的性质。但是实 使。此外 , 监督宪法实施 , 除由法定审查机关全 国人 践证明 ,现行宪法采取 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 O l 天的会议 。时间 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 审查并撤销违宪的法律 、 法 制由于全国人大每年只召开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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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几点思考作者:牛凯宪法解释制度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规定(包括条文、语句及文字)的涵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
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运行机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
本文拟对宪法解释的作用、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宪法解释的作用宪法解释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提出了有名的“司法审查制”,开创了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先例。
后来,许多国家宪法都将宪法解释问题规定在宪法典中。
那么,对于宪法进行解释到底有什么作用呢?笔者认为,宪法解释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阐释法条疑义。
由于宪法条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含义深远而不够具体,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理解不一、难以遵行使用的情况,甚至容易造成某些误解。
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词素、词、词组和句子的特定的语言学意义的说明和解释,可以使人们了解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尤其是宪法条文中特定的名词术语所具有的专门的宪法意义,这有利于宪法的正确实施。
(二)补充宪法缺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不是法律大全,也不是万法全书。
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宪法条文在开始规定时就存有遗漏,对现存的某些重要问题不可能作出规定。
通过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可以弥补这种缺漏,使宪法条文得到补充和完善。
(三)保障宪法的权威性。
宪法,有人称之为“法之法”、“法上法”。
宪法的这种“母法”地位决定了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然而,有宪法,必然会有违宪。
要解决违宪问题,就必须将宪法作为法律来适用,这就要求对宪法进行解释。
可以说,宪法解释是连接宪法与违宪之间的一座重要桥梁(注: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1月第一版,第98页。
)。
宪法解释的这种桥梁作用对于保障一国宪法的权威是至关重要的。
(四)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与冲突,不断丰富宪法的内容。
在宪法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令宪法学家们感到困惑的诸多问题之一便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与冲突。
当宪法颁行生效后,社会关系和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变化,而任何一部宪法只能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取得成果的记载和总结,这就产生了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不协调的矛盾。
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美国宪法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
美国在四轮马车时代制定的宪法,到今天宇航时代还能适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通过宪法解释和修正案等手段,对宪法进行不断更新,赋予已经“老化”的宪法条文以新的生命和内容,使之能适应新的情况,解决新的问题。
总之,宪法解释可以扩大宪法的原有容量,使之能满足变革社会对它的需求,从而在不修改宪法条文的情况下,使之具有强有力的生命力,进而更有力地推动社会的加速发展。
二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鉴于宪法解释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对这一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目前,世界各国宪法解释的机关,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解释宪法,如英国、瑞士、比利时等;二是由普通法院的最高法院行使,如美国、日本、意大利由宪法法院解释;法国则是由宪法委员会解释。
在我国,宪法解释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解释制,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建立曾经走过一段曲折的道路。
1954年宪法和1976年宪法没有对宪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作出规定,这两部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1978年宪法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1982年宪法同样将宪法解释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
这两部宪法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主要原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常设机关,而全国人大是非常设机关,在需要对宪法解释时可能无法召开全国人大会议,需要宪法解释的问题又不可能集中起来等待每年一次的全国人大会议解决。
依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能否解释宪法,宪法学界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宪法中虽未明确载明全国人大有解释宪法的职能,但这并不能说明全国人大不能够解释宪法,实际上全国人大同样是可以解释宪法的。
这主要是因为:1、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既然如此,它当然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2、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凡是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机关都同时拥有宪法解释权。
如果宪法监督机关没有宪法解释权,实际上就无法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了宪法。
既然全国人大拥有宪法监督权,而且是最高宪法监督权,它当然同时拥有宪法解释权。
3、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其中当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的不适当解释。
如果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的不适当解释,全国人大必然同时有自己对宪法的解释。
4、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决定了全国人大的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不仅仅是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决定了它不仅具有最高性,还具有全权性。
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所享有的职权,其中有一项是:“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这项权力中完全可以说包括了解释宪法的职权。
建国以来,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有没有进行过正式的宪法解释呢?我国的绝大多数学者认为,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属于宪法解释。
在此之前,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没有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的规定。
这一决定的颁布,实质上是对宪法条文第37条和第40条的扩大解释,起到了补充宪法的作用。
他们同时认为,我国只有上述一个宪法解释。
个别学者认为,我国还有其他一些宪法解释(注: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3月第一版,第152~156 页。
)。
如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一九七九年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1980年9月10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1981年6月10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决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等。
从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宪法解释工作开展很不得力,这与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内涵的规定不清晰直接有关。
现行宪法只在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什么原则、方式和程序来解释宪法则没有明文规定,只能从现行宪法条文规定的相关内容中去推断。
故就现行的宪法解释制度而言,实质上是很难开展工作的,急需加强和完善。
三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对策针对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应采取哪些措施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理论界可谓见仁见智。
笔者在借鉴近几年来宪法学界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一)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解释。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受会期、职能和立法任务的限制,无法充分履行宪法解释的职责,一些违宪的法律、法规该撤销的没有撤销,对具体的违宪行为的处理能力也很薄弱。
为了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赋予的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职权。
关于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的法律定位,目前学术界仍有分歧。
笔者认为,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应当设定几个前提条件。
一是不能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动摇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二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要考虑切实可行,不能照搬外国的经验。
鉴于此,宪法监督委员会以设在全国人大下面为宜。
为使宪法监督委员会起到应有的作用,可赋予其以下几项职权:1、通过对抽象的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对相关宪法条文的规定作出宪法解释,此种审查既可以是事前审查,也可以是事后审查。
2、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一些重大的违宪行为。
3、就宪法条文需要进一步加以补充解释以及法律、法规需要加以合宪性统一解释的事项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解释建议。
4、负责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审查中发现违宪的应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具体的违宪法律、法规的处理办法。
当然,宪法监督委员会所进行的宪法解释工作只是初步的,其最终效力必须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规范宪法解释的形式。
从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解释宪法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立法解释的办法解释宪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
3、宪法监督委员会可以就宪法需要解释的疑难问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下达通知,或者对于地方基层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以批复的方式加以解决。
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哪些决定、决议属于宪法解释,哪些属于法律解释,哪些属于立法,不很明确。
为了规范宪法解释的形式,有必要在即将出台的《立法法》中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名称以及法律解释的名称。
同时,全国人大应制定专门的《宪法解释法》,确定宪法解释的名称。
(三)确立宪法解释的原则。
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实施宪法,宪法解释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对此,学术界持有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解释的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二是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
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指通过何种程序和方法来解释宪法,或者说如何科学地解释宪法,使宪法的含义变得清晰明了。
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指依据何种精神来理解、补充宪法条文规定的含义。
(注:莫纪宏:《宪政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3月第一版,第80页。
)由于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与宪法原则没有本质区别,故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平等原则、议行合一原则、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原则应成为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的基本内涵。
关于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纵观世界各国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系统解释原则。
解释宪法的某一规定要从该规定与宪法其他规定的关系中进行解释,而不应孤立地进行解释;2、目的论原则。
解释宪法不仅要顾及表面文字,更应注重制宪的目的;3、历史解释与现实解释相结合的原则。
解释宪法既要研究制宪者的意图,又要把宪法的基本精神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有机结合起来;4、利益分析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