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的意义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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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解释权利监督不够、修正程序不够规范等。

为了加强监督,可以通过完善宪法解释权利监督、修正程序、建立宪法违宪审查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和推动公民参与监督等手段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这样的完善将有助于提升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同时也能够增强公民对宪法的信任和参与感。

展望未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继续发展,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宪法的实际效力,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解释权、修正程序、违宪审查、多元化监督机制、公民参与、意义、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概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国家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证、维护宪法权力机关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规,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准则和规范。

宪法监督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政府和国家各级宪法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政治制度中重要的监督机制之一。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国家宪法权力机关和国家政府行使宪法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维护和落实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2 指出当前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力度不够,宪法解释权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些宪法解释权的行使不符合宪法规定,导致宪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

二是宪法修正程序不够规范,容易造成政治势力的干预和操纵。

一些修正案的通过过程中,缺乏充分的公众参与,导致宪法修正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什么是宪法解释又有哪些含义?

什么是宪法解释又有哪些含义?

什么是宪法解释又有哪些含义?宪法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很难接触到的一种法律,也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

其实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我国的刑法、民法、劳动法等一些相关法律都是按照宪法的主题思想进行编制的。

那什么是宪法解释又有哪些含义呢,下面小便接着以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宪法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很难接触到的一种法律,也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

其实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我国的刑法、民法、劳动法等一些相关法律都是按照宪法的主题思想进行编制的。

那什么是宪法解释又有哪些含义呢,下面小便接着以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部分,它是指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定义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

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

宪法解释制度是伴随着宪法的出现而产生的。

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宪法,巩固和发展自己的统治。

然而,要实施宪法,就必然会遇到对宪法规范的理解问题,这就需要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

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

宪法发展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

为了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加之宪法修改的程序比较复杂,不可能经常采用修改的方式发展宪法。

而宪法惯例又往往需要经过长期实践才能形成。

因此,宪法解释就成为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

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宪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宪法解释制度在中国的建立,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1954年宪法对宪法解释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监督宪法的实施,必然包含对宪法的解释。

从广义上说,解释法律也包括解释宪法。

实际上,1954年宪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以法令的形式作过宪法解释。

浅议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完善

浅议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完善

浅议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完善一、宪法解释与程序机制概述宪法解释,是依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等所作的说明。

一方面能够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宪法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与方法。

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启动的目的在世界各国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但宪法的载体却因各国国情而各具特色。

总的说来,有以下三种类型:1、立法机关解释机制:是由具有立法和制宪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宪法解释的机关,并按立法程序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制度。

如瑞士由联邦议会解释宪法前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来解释宪法。

2、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机制:是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并按司法程序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制度。

按司法程序对宪法进行解释,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宪法解释属于审判之中,只解释法律问题,不直接涉及政治问题。

如美国、日本等国家。

3、专门机关解释机制:是由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授权成立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并按特定程序对宪法进行的解释,具有专门性、权威性等特点。

如联邦德国、意大利、南斯拉夫等国由宪法法院设立的宪法委员会来解释宪法。

我国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解释机制,宪法第六十七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力,突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主体的地位。

二、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现状及问题(一)宪法解释的主体存在争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解释权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

但是多数学者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应该享有宪法解释的权力。

(二)宪法解释程序亟待完善。

比如《立法法》第91条和第92条较具体地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适用宪法判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的主体、审查程序问题。

但是对不同主体提出审查的基本条件、审查的具体程序、审查以后所做决定的基本类型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我国目前所适用的宪法解释程序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并且适用立法解释程序来进行宪法解释也不科学。

宪法解释的含义与意义

宪法解释的含义与意义

宪法解释的含义与意义
一、宪法的含义和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层含义:
一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二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或则要被撤消和宣布无效
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通常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例举式。

(我国采取此种方式)
另一种是限制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的对比,首先是阶级力量对比。

具体表现两个方面:
一是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关系。

二是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由此可见,我国的宪法是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的,宪法当中表现了在我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根本大法所在,宪法的特征体现在作为我国的基本法保障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跟其他各种对国家发展有着非常重要意义的政治结构体系。

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评析及其完善

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评析及其完善

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评析及其完善一、引言宪法修改制度是宪法制定之后的补充发展机制,是宪法实施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和演变,最终形成了现行宪法修改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现行的宪法修改制度已经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的现行宪法修改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二、现行宪法修改制度评析1. 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形成我国的现行宪法修改制度源于1982年的第四部宪法,并在其后通过的五次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使得宪法能够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 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特点(1)采用修正案的方式进行宪法修改,避免了全面修宪的繁琐程序,使宪法修改更加灵活和简便。

(2)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和提案程序,保证了宪法修改的有序性和规范性。

(3)规定了宪法修改的议决程序和公布程序,保证了宪法修改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3. 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不足(1)修正案的方式可能导致宪法的结构变得复杂,不利于宪法的清晰和易于理解。

(2)目前的提案主体相对狭窄,主要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限制了宪法修改的广泛性和多元性。

(3)宪法修改的议决程序较为简单,缺乏有效的辩论和审议机制,可能影响宪法修改的质量。

三、完善建议1. 拓宽提案主体范围应当允许更多的主体提出宪法修改的提案,例如全国人大代表、政治团体和社会组织等。

这可以增加宪法修改的多元性和广泛性,使宪法的修改更能够反映社会的需求和民意。

2. 建立辩论和审议机制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应当建立有效的辩论和审议机制,对提案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审议。

这样可以提高宪法修改的质量,使宪法的修改更加科学和合理。

3. 优化议决程序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优化宪法修改的议决程序。

例如,可以引入两轮投票或多轮投票的机制,以确保宪法修改的决定得到更加充分的讨论和审议。

四、结论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现状与完善作者:冀晓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3期摘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体现着国家与社会对于宪法解释的需求。

现阶段,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存在许多问题,无法真正的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与功效。

针对这种现状,本文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解释程序的专门性法律,增加宪法的适用性使之与社会的发展更加契合,与此同时,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构建宪法解释的良好社会环境。

关键词宪法宪法解释机制作者简介:冀晓鹏,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8.161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会议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会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这是在国家公报中首次将“宪法解释机制”代替为“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对于“程序”一词的增加体现了对于宪法解释程序实体价值——主体、公平、透明、参与、法制、监督的强调。

宪法解释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以及立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对于宪法解释而言,其目的是“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宪法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宪法规范对现实生活的适应性。

”一、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现状不同法域的宪法框架与司法制度决定了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多样性,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按照其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普通法院解释模式、立法机关解释模式、专门机关解释模式、宪法法院解释模式。

世界各国对于普通法院解释模式和立法机关解释模式采用较多,普通法院解释模式是指以普通法院作为解释宪法的主体,在三权分立制国家采用较多,其特点在于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来平衡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关系。

我国宪法修改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修改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修改制度的主要内容宪法修改作为宪法制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宪法修改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并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修改。

我国现行宪法的3次修正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成的。

一、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不可更改的属性。

然而,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迁,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也会出现不适应的现象,需要通过宪法修改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具体而言,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 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变迁,一些原有的宪法条款可能已经过时或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

为了保持宪法的时效性和权威性,需要对这些条款进行修改。

2. 完善宪法体系:宪法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补充。

通过修改宪法,可以弥补原有条款的缺陷和不足,使宪法更加完善和严谨。

3. 适应国际环境: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一些国际条约和惯例可能需要国内宪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需要对宪法进行修改。

二、宪法修改的原则我国宪法修改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依照程序:宪法修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违反程序的修改行为都是无效的。

2. 内容明确具体:宪法修改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或模糊不清的情况。

3. 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宪法修改应当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确保修宪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4. 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在修宪过程中应当尽量保持宪法的稳定性,避免频繁修宪导致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受损。

三、宪法修改的程序我国宪法修改的具体程序如下:1. 提案:提案是修宪程序的起始阶段,提案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等。

提案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基本政策等方面。

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相关材料和说明。

2. 审定:提案提出后,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将提案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定。

浅谈我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完善

法 制 天地 I I l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浅谈我 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完善
郭 大 勇
(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 黑龙江 哈 尔滨 106 ) 500
摘 要 : 以来 , 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处于虚置的状 态。 长期 我 究竟哪种 宪法解释模 式更适合 于中国, 学界对 于这一 问题有着不少分歧。 结合西方各 国的经验及 我国的 实践 , 设立专 门机关执行 宪法解释职能, 将有助于构建一个切 实可行 和有效的 宪法解释体系。 关键词 : 宪法解释 ; 主体制度 ; 完善 . 宪法解释作为一种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现 2西方宪法解释主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因而其用于宪法解释工作的时问和精力也难以 上述几个 西方一些国家的宪法解释主体制 得到有效保证 。 实的主要方法 ,长期以来一直被世界各 国所重 所以我们主张建立单独的宪法审 视。放眼世界宪政历史之长河 , 我们总为一些 国 度都有其各 自的特点 , 我们在对其 了解 、 学习和 查机关作为我 国宪法解释主体 , 以行使宪法 使其 家的宪法保持持续的稳定性而惊叹 , 并以为是其 借鉴的过程 中, 既要在肯定 中看 到否定 , 又要在 我们相信 , 只要 立法者的高明。而实际上 , 除有较先进的立法技 否定中看到肯定, 取其精华 , 去其糟粕。 就美 国的 宪法 审查机构的设置合理。 一定会在社会主义民 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 主与法制建设 以及政治文明建设 中发挥巨大作 术外 , 更重要的是其宪法解释者的宪法解释的劳 宪法解释主体制度来说 , 苦功高。 件过程中, 其直接目的是为 了在具体案 件中保护 用。 . 3 2宪法审查制度 的架构 。 . 1宪法审查机 3. 2 l西方宪法解释主体制度 的主要特点 当事人的宪法权益, 而对案件所涉及的作为该案 关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审查机关应仅次于全国人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了数百年的现代意义 件审理依据 的法律等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民代表大会,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当的权力 具有 上的法律发展史了, 尤其是在宪法的演进过程 中 进行审查, 达到了保证宪法秩序 的 目的 , 由 的地位 , 但是 这样有利 于保证宪法审查机关的独立性 西方 的发达国家确实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 并且 于是事后审查。 有可能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不可 与有效性, 有助于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相互制 而且也会有损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稳 衡的关系。同时 , 发展除了一系列的宪法解释主体之度。 其中有许 直接弥补, 宪法审查机关还应具有司法机 他 关的司法性和独立的地位 。宪法审查应具有 中 多国家的宪法解释制度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 习 定。法 国的宪法解释主体都是有专门的机构, 的例如美国、 德国还有法国。1 . 国普通法院 们的理由在于 : 1美 坚持三权分立的制度 ; 宪性 立、 对合 公平的特质 , 宪法审查机关的裁决也应享有 都 .2宪法审查机关 的 2 组织构 解释宪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国联邦法院对宪法 审查实行集权 ; 由—批德高望重的法律界人士 特定的执行效力 。3 . 美 的解释是由具体案件所启动的。 美国的普通法院 组成—个专 门性的宪法解释机构 。 但是法国有根 成 。首先 , 仅仅设立中央—级的国家宪法审查机 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 会对个案所涉及 的审 据本 国的国情的独特性所制定出了不同的方 , 关 。 式 宪法审查机关在全国范 围的唯一性有利于宪 理依据 ( 法律等规范性法 律文件 ) 的合宪性进行 首先 , 就宪法解释机构 的组成成员来看, 国宪 法审查机关的权威性。其次 , 国宪法审查机关 法 我 审查 ,而 审查和 判断基 准就 是 国家 的根本 法 法委员会没有对成员 的法律方面专业知识提 出 应着重于两方面 的研究, —方面着重研究于宪法 律一 宪法。美国法院的这种审查活动 , 实际上 要求 。 其次 , 在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上 , 法 审查 , 另一方面着重研究宪法诉讼。 最后 , 是关于 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宪法权益 , 到了保证宪法 国宪法委员是事前的预防性审查 , 也达 有利于维护法 宪法审查机关的人员组成问题 。 宪法机 关 进行宪 秩序的 目的。 美国普通法院这种基于对宪法的解 制统一 , 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最 法审查和处理宪法诉讼都是需要由具体的人员 释和理解法律解释制度 , 以明确每一种国家权 后。在公民是否是宪法解释活动的申请主体上 , 着手的, 可 所以宪法机关的人员组成制度显得尤为 力的界限, 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另外, 回避“ 政 法国没有规定公民可以请求合宪性审查。 我们在 重要。3 _ 3宪法审查机关的运行程序和方式。由 不但要看 于宪法审查机关所管辖的案件具有复杂多样性 , 治问题” 是美国普通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的重要 学习西方国家的宪法解释制度 的时候, 原则之一。也就是说在美国的普通法院中, 他们 到他们的特点和特殊性 , 同时也要在分析比较 中 宪法审查机关职权的重要性与特殊性 ,所 以, 宪 只对法律问题进行处理, 而丝毫不会去解决政治 寻找其共性 , 因为在共性中往往都能发觉到事物 法审查机关在 审查程序设计上应该分为基本程 ’ 序和特别程序。基本程序是—个总的规定, 主要 问题 。①1 . 2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 的主要特点 。 发展的共 同规律 。 3完善我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设想 涉及宪法审查机关进行合宪性抽象审查和处理 法国的宪法解释主体—一宪法委员会 , 是—个独 立于立法、 行政、 司法三权之外的—个专 门机构。 通过对西方一些 国家有关宪法解释主体制 宪法诉讼时所要遵循 的一些基本制度 以及程序 我们应该受到了许多的启发 , 更能够 的启动等问题 。特别程序相当于分则 , 即在面对 与美 国不同的是法国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的活 度的学习 , 以便于在我 国今后 的宪 具体不同种类的案件时如何操作的特殊规定。 主 动不是由某—个具体案件引发的, 而是由审查法 从中吸取一些好的经验 , 律启动的。 其基本特点在于: 首先 , 注重事前审查 法解释机制改革 中应用 。 . 3 1建立专门的宪法审 要讨论基本程序问题… 1 3 基本制度。 3 第一,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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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的意义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如今己经有三十余年了,作为一部关乎国家基本权力和人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其应用和实施是至关重要的,当然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这是因为宪法解释有多方面的功能,比如维护高效、统一、权威的法制,解决宪法适用过程中的争议,保障公民的人权等,通过这些功能的实现进而使宪法得以实施。

完善宪法运行机制,使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要求,这是宪法解释制度的题中之义。

一、宪法解释的内涵要明晰宪法解释的内涵,必须对宪法解释主体、宪法解释对象以及宪法解释的特点这三方面予以探讨。

(一)宪法解释主体我国宪法解释主体的范围在学界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的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主体不仅有国家的立法机关,还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学者以及广大的人民群众,这是基于对我国宪法解释的事实和价值关系的判断得出的结论。

狭义说的观点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这是在以文义解释的方法来解释宪法中有关宪法解释主体的条文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

笔者比较倾向于狭义说的观点,但更为严格些,笔者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并且是唯一主体,这是运用以本为本,以纲为纲的文义解释方法直接锁定宪法条文的明文规定而做出的判断。

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宪法解释权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那些没有法律赋予的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对宪法所谓的解释应该将其称作宪法理解。

宪法解释是直接影响和决定宪法的实施的,宪法理解尤其是著名学者的宪法理解对宪法实施的影响也很大,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宪法理解得先影响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进而影响和决定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解释对象我国宪法解释对象的范围也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解释对象仅仅是宪法典本身,在我国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宪法解释对象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宪法典还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比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宪法解释的主体仅限于宪法典。

尽管相关的宪法性法律是宪法的延伸,但其地位和性质都不能与宪法典相比,宪法性法律其性质上仍是法律,对其的解释运用法律解释即可,不必上升到宪法解释。

由于宪法在我国法律中的根本法地位,其解释程序必定相较于一般的法律解释严格,这一点从宪法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上就可以推知,因而用宪法解释去解释宪法性法律,不仅在性质和程序上不对,还会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资源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三)宪法解释的特点宪法解释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特定性。

宪法解释的特定性体现在解释主体特定和解释对象特定。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唯一的宪法解释主体,宪法解释对象是宪法典。

2.具体性。

宪法解释的具体性表现为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是被动的而非主动的,只有出现具体的适用宪法的争议或具体的案例,并且经有权提起宪法解释的机关向宪法解释机关提起,宪法解释机关才有权行使宪法解释权。

3.终局性。

宪法解释的终局性体现在宪法解释机关做出的宪法解释具有最终的权威性和终局的强制力,不但具体宪法适用争议的相关人必须服从,而且对国家与社会有普遍的宪法效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宪法解释是指特定的解释主体(在我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特定的解释对象(在我国是宪法典)在具体的宪法适用争议中由有权机关提起,然后由宪法解释主体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宪法解释程序来解释宪法并作出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宪法解释的活动和过程。

换句话说,宪法解释是为了实现宪法在法律层面上和社会层面上的权威,将法治中的那些抽象的、概约的价值话语诉求运用宪法解释的技艺转化成为一种宪法上的制度安排以及精巧的法律语言。

二、宪法解释的意义美国著名的法官和宪法解释学者卡多佐在其《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一书中写道:我们在法律中不可避免地都要面临这样一个悖论,法律中不加制约的稳定不变和不加限制的随意变动都具有同样可怕的破坏力,法律要生存下去就必须处理好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关系,既要稳定又不能静止不变。

要依靠某种非凡的智慧将两者协调地结合在一起,使其趋势一致。

而他所说的某种非凡的智慧指的就是法律解释,在宪法体系中就是宪法解释,可见宪法解释对于宪法的实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关键手段法律的规定往往精炼概括,原则性较强,而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这种特点更为明显,往往寥寥几句话就规定了国家的公权力,寥寥几个词就道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种概括性和原则性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性,却不利于宪法的适用,因而在我国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判决中被引用的案例寥寥无几,使得宪法被束之高阁,供奉在法律神坛之上,使得宪法仅仅是写着公民权利的一张纸。

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接地气的实施而非束之高阁的神圣,宪法要想真正实施就必须走下神坛,而宪法解释使人们能够对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准确的定位和把握,从而使宪法得以顺利实施。

另外,宪法的实施也离不开一个统一高效且权威的法制,而统一高效且权威的法制离不开对宪法权威的树立。

因为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中居于最根本最重要的位置,没有宪法权威,宪法统帅下的各个法律的权威就不能完全树立起来,那么想要建立起统一高效且权威的法制也只能是一句空谈。

然而要树立起宪法权威,就需要宪法被有效地适用,因为宪法的规定不明确会导致宪法适用过程中各个适用主体分歧并立、矛盾丛生,导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政机关、法律从业人员甚至广大社会公众对宪法条文含义各执一词,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混乱之中。

因此具有特定性、具体性、终局性等特点的宪法解释就是解决上述纠纷,避免上述混乱的最好方法,用权威的宪法解释来定一个标准,树一个标杆,这样各个适用宪法的主体就能遵循此标准对宪法进行适用。

因而宪法解释能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进而为宪法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二)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法社会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本身。

社会发展会给宪法的实施造成阻碍,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和静止性会使得其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但法律必须要伴随着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发展,宪法更应如此。

为了使宪法适应这种社会变化,我们可以运用宪法修改、形成宪法惯例、进行宪法解释这三种方法。

然而宪法修改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需要严于其他法律的程序,还要附上对宪法权威的一定程度的削弱为代价,宪法惯例则需要旷日持久的时间,相比于前两种方法,宪法解释就显得更温和、更经济、更能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权衡各方面因素,宪法解释无疑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法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矛盾是法律从其诞生之初就具有的,可以说是从娘胎中带来的,法律的目的在于以有限且固定的规则去体现无限且变动的社会进而去规范性格心理各异的人们的行为。

稳定性是法律的权威所在,适应性是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法律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这种矛盾,但是稳定性和适应性二者的矛盾不是取其一或是偏重其一的方法就可以解决的,是需要依据不断变动的社会现实统筹兼顾予以调节的。

而宪法解释就是统筹兼顾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最佳方法,既可保障宪法的稳定性,也可增强宪法的适应性,使得宪法可以在不断变动的社会中平稳而又不失灵活地发展。

三、我国宪法解释存在问题及分析如上文所述,我们知道了宪法解释对宪法实施和宪法发展具有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但是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却由于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宪法解释有名无实,这些问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宪法解释机构处于困境我国宪法第67条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十余项职权中第一项就是宪法解释权,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

但是,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那么全国人大是否有宪法解释权呢?这个问题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

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虽然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享有宪法解释权,但其理应享有这项权利,否则与其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不符。

并且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享有宪法的制定、修改、实施及监督等权力,在其涉及行使宪法的制定、修改、实施及监督等权力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如何理解宪法条文问题。

持否定意见的学者则以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予以反驳。

笔者赞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宪法解释权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我国宪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虽然有兜底条款,但是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体现,法治社会就是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宪法既然没有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宪法解释权,那么全国人大即无此权。

第二,全国人大并非常设机构,受制于其每年有限的会议时间,而且在有限的会议时间内还要处理诸多的国家大事,而宪法解释是一个需要持续经常性的工作。

全国人大精力有限,时间有限,我想这也是宪法将宪法解释权赋予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大的原因之一。

第三,上述持肯定意见的学者所辩解的理由无非在于法律明文规定全国人大有宪法监督权,但监督权的行使并不必然包括宪法解释权。

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一条文中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是并列的,可见二者并不一致,也并不互相包含。

宪法第62条第2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

如果宪法要赋予全国人大宪法解释权,在这一条文中直接规定即可,既然没有规定,那么足以说明立法者在立法时也是经过了一番考量,认为全国人大行使宪法解释权有诸多不便才予以回避的。

第四,宪法解释包含于宪法实施之中,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也同样对宪法解释有监督权,因此不必担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会在宪法解释这一关乎国家根本利益的活动中缺席。

理清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解释上的权利界限之后,我们发现了我国宪法解释机构处于困境之中。

宪法解释的真正含义在于在出现重大疑难时作为最终的机构来阐释宪法,这就要求宪法解释机构具有独立性并且其对宪法的解释应当具有最高效力,国外无论是采取司法机构解释还是专门机构解释都是以能保证这一点为前提的,而在我国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凌驾于宪法解释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上,后者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我国宪法解释机构的独立性无从谈起,再者全国人大还享有宪法监督权,这样我国宪法解释机构对宪法解释的最高效力也大打折扣。

(二)宪法解释缺乏明确程序对于宪法解释来说,程序也是不容忽视的,程序正义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相较于要去具体体会的实体正义更为直观,是衡量法律是否公正的标尺。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的修改程序严格,相对应的宪法的解释程序也应当比其他法律的解释程序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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