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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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读宪法的解释与适用

宪法解读宪法的解释与适用

宪法解读宪法的解释与适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然而,由于宪法文字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使得其解释和适用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的基本法律,为了保证宪法的正确理解和实施,必须进行宪法解释的工作。

本文将探讨宪法解释的含义、方法以及宪法解释与适用的关系。

一、宪法解释的含义宪法解释是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研究和阐明的过程。

它的目的是使宪法得以准确而完整地理解和适用,以确保宪法的履行和权威的实现。

二、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文字法学解释、历史法学解释、系统法学解释、制度法学解释等。

1. 文字法学解释:这是一种直接从宪法文本中解释规定含义的方法。

通过对宪法文本中词义和句义的分析,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含义。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在宪法所赋予的权利范围内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因此可以通过文字法学解释来确定这些权利的具体界定和限制。

2. 历史法学解释:这是一种从宪法历史上解释规定含义的方法。

通过研究宪法的起源、发展和修改过程,探求宪法规定所反映的历史背景和意图,从而帮助解释宪法规定的具体内涵。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历史法学解释可以了解到这一规定是为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原则而设立的。

3. 系统法学解释:这是一种从宪法规定的整体结构和内在关系解释规定含义的方法。

通过对宪法规定的全文范围和各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达到对宪法规定整体含义的理解。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通过系统法学解释可以理解到这些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核心内容。

4. 制度法学解释:这是一种从宪法规定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解释规定含义的方法。

通过对宪法规定的机制、制度和程序等方面的研究,理解宪法规定所体现的国家治理方式和方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的职权和责任,通过制度法学解释可以理解到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领导层的合理运行。

4-宪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公邮

4-宪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公邮

“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 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 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刘军宁

政治性。制宪权的政治性表现为作为全体 人民所拥有的权力是全体人民行使的自治 权。 制宪权的政治性可分解出如下内容:其 一,政权是制宪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其二, 制宪权的政治性还表现为在人民内部,一 部分人不能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 并使之臣服。

3.宪法修改在程序上的限制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必须 体现人民的意志,因此,世界各国宪法都 规定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特别严格的程 序。对于修宪行为违反修宪程序的,修宪 行为无效。

4.其他方面的限制 在宪法修改的限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其 他方面的限制,有的国家的宪法就明确规 定,国家面临危机情况下,不得修改宪法。 例如,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在 法国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外国军队占领时, 修宪程序不得着手或者进行。”巴西1946年 宪法第217条中规定:“宪法于戒严期内不 得修改。”
内贾德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哈梅内伊是伊斯兰共和 党总书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总统、伊朗精神领袖〔最 高领袖〕。 /2011-10-17/134283827.html



定义: 所谓宪法修改,是指宪法 正式实施后,发现部分或 全部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由有权修改的机关 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 的部分条文所作的重订、 修订或者部分的增删活动。

我国现行观点:制宪权实质上仍是国家权 力的一种表现形态,是一种由主权者所驾驭 的、用来实现自己最根本意志的具体的、 制度化的国家权力。当然这不是一种普通 的、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并列的权力,而是国 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定权, 是制宪主体按 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 一种权力。

美国宪法的社会学解释方法及其理论源流

美国宪法的社会学解释方法及其理论源流
黄 利 红
( 三峡大学 政法学 院,湖北 宜 昌 4 30 ) 4 0 2

要: 社会 学方法作为 当今美国宪法解释的主要 方法 , 以考量社会效果的方式来选择 解释 的方案 , 这与利益衡
量的方法既有 不同又有融合之处。在 澄清社会 学解释 方法含 义的基础 上分析 了这种 方法的必要性及其运 用 , 梳理 了
收稿 日期 :0 9 0 — 6 2 0 — 9 1 作者简介 : 黄利红 (9 7 )女 , 1 7 一 , 湖北仙桃人 , 三峡大学讲师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宪法学 、 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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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之方法 。” 可见 , [ 5 1 利益衡量还不是一种和社会学 不应该仅仅拘泥于作者的原意 , 而应专注于文本直接 现时 的 、 当下 的呈 现在 理解 者经 验 中的意 义 。波斯 并列 的方法 , 法官在进行衡 量时 , 涉及法官的法学修 的、 养及其对 国家 、 社会 的看法 ; 这种价值判 断需要切合 纳认 为 , 解释是个很有 弹性 的东西 , 我们不大可能找 社 会需要 ,法官应 当以社 会通 念 为务 ” “ 。可见 , 利益衡 到一 个好 的具 有一 般性 的解 释 理论 , 律 解 释在 很 大 法 量 最终 需要 依 赖社会 学 方 法 , 通过 社会 学 来 形成 对社 程 度 上取 决 于语 境和 角色 。 种理 解对 宪 法解 释 的影 这 会需求和通念的认识 , 有时这两者融合 在一起 , 一方 响 : 解释者( 法官 ) 与制宪者身处完全不 同的社会文化 面在进 行价 值 或者利 益 衡 量 , 方 面这 种 衡 量 已将社 情景 , 一 有着 自己的知识状态和价值 观念 , 可能对宪法 会学的认知融人其 中,甚 至在决定进行利益衡量之 文本及立法史资料语言有着与制宪者完全不同的理 初, 社会学 方法 就发 挥 了指导 作用 。 解 , 法解 释 的最 终 目的在 于通 过解 释 将其 结 果 适用 宪 从另 一角 度来 看 , 社会 学 的 解 释看重 社 会效 果 和 于现时 的社会情势 , 而不是要返回到制宪者所处的那 社 会 目的 , 当社会 目的 明确 , 不难 预测 , 一种 经 验 个时代 中去 。 在法官 、 就 是 [ 7 】 文本 、 制宪者三个要素中, 一方 事 实 的探 求 , 以社 会 事 实 的调 查 为 根 据 , 以纯 粹 社 会 面法 官 有 自己独 立 的意识 , 一方 面 其理 解 受 制 于宪 另 学 的方法 来解 释 。但 有 时社会 目的复 杂 , 由多个 发 生 法文本和制宪者的原意。而且 , 法官的解释会带有某 竞合时 , 要选择就需要利益衡量 , 以, 所 社会学方法可 种 合 乎社 会理 性 的特 征 。 能也要伴随利益衡量。 2 用 主义 . 实 所 以, 笔者 以为 , 益衡 量 不 是 社 会学 的解 释 方 利 美国在 l 世纪 7 年代 出现实用主义哲学 , 9 0 受其 法 中 的一 种 形 式 , 们 不 是 这种 种 属 关 系 , 他 他们 关 注 影 响 , 律 实用 主义 开始 形 成 。代表 人 物 之 一詹 姆 士 法 的点不 一样 ,社 会 学方 法关 注 的是要 考 量 社会 目的 , 指 出 , 用 主义 是通 过 实践 产生 的结 果 来 解 释事 物 的 实 而如何考 量有 时会 运用 利益衡 量 的方法 。 在运 用利 益 种 方 法 , 试 图 以实 际效果 来解 释 每 一个 概 念 。实 它 衡量的方法时 , 又必须借助社会学 的方法来获知衡量 用 主义 除 了是 一 种方 法外 , 是一 种 真 理 观 , 出 “ 还 指 有 的标准。所以 , 运用社会学的解释不一定要运用利益 用的就是真理 ” 的命题 。杜威认为人 的认识 、 观念 、 思 衡量, 但利益衡量一定要参考社会学方法所形成 的共 想不 过 是 行为 的工具 , 个认 识是 否 是 真理 性 的认识 一 识。总之 , 两者还是有着密切关系 的, 有时甚至融合在 在于 这样 的认 识 是否 可 以成功 地指 导人 们 的行 为 。 他 起 , 能截然分 出彼此 。 司法过程 中适用 社会学 的 去世 后 , 典 实用 主义 为 分 析 哲 学 所 取 代 , 用 主义 不 在 古 实 方法 , 官需要对 共存 的诸多社 会利 益进 行 比较 研究 , 与分析哲学 的结合 出现 了新实用主义 , 法 代表人物是罗 来 作 出哪一种利 益应该 让步 的决 定 , 法官从 经验 、 研究 蒂 , 提 出无 镜 哲学 , 调认 识 的行 为 主义 , 哲学 从 他 强 把 和反思 中获得 他 的知识 , 以此来 检验 各种利益 。 并 神 坛 上拉下 , 不再 追求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范:是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关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剥削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宪法解释_一种拯救中国宪法权威性的方法_读范进学教授著_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_

宪法解释_一种拯救中国宪法权威性的方法_读范进学教授著_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_

2006年1月5日 第21卷第1期 法学论坛Legal Forum Jan.5,2006Vol.21No.1[文章编号]1009-8003(2006)01-0139-06宪法解释:一种拯救中国宪法权威性的方法———读范进学教授著《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夏泽祥(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济南250014)[摘要]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依宪治国。

在当下中国,依法治国方略虽然被写进了宪法,但宪法却没有得到很好的适用,宪法仍然缺乏必要的权威性。

《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一书充分论证了“释宪演进模式”较之“立宪演进模式”在提高宪法权威方面的优越性,并从界定宪法解释的概念入手,对宪法解释的场合、主体、目标和原则做了令人信服的论证。

尽管《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没有解决宪法解释的方法等技术层面上的问题,但该书对宪法解释主体的界定和对解释原则的论证已经为宪法解释的技术性研究扫清了理论障碍。

[关键词]宪法权威;宪法解释;解释模式;解释原则[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5-10-10[作者简介]夏泽祥(1967-),男,山东师范大学政治法律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政法学。

Subject:Cons 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A Method of R es cuing the Cons titution's AuthorityAuthor&unit:XIA Ze-xiang(Shandong Normal Univers ity,Jinan Shandong250014,China)Abstract:“R ule of Law”is premis ed by“R ule of Constitution”.The most conspicuous paradox in China's process of“Rule of Law”is t hat our Constitution has not been applied due to its l ack of authority since“R ule of Law”was s tuffed into the cons titution.The book“The Theoretical Con-s truction of Cons 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has filled the theoretical gaps i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fiel d in that it demons trates convincingl y that evol utionary pattern of cons titution through interpretation s urpass that of cons titution through modification,in that it defines the concept of Cons 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fres h,in that it des ignates the occasion,screens the s ubject,describes t he objective and conceives the principle.The book has paved the way for technological research on China's judicial review s yste m by its s creening of interpretational s ubject and its c onception of interpreta-tional principle,though it does not involve technological questions s uch as interpretational methods.Key words:Constitutional Authority;Cons 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Pattern of Interpretation;Interpretational Principle 在中国,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像宪法那样命途多舛,任何一门法学都不像宪法学那样与时局晴雨相连。

宪法学第四章

宪法学第四章

(三)宪法制定机关

1、制宪权主体 2、制宪机关
1. 制宪权主体
• ——制宪权的享有者。 请思考:我国宪法制宪权主体是谁?
2. 制宪机关(制宪主体)
——具体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
请思考:我国宪法制宪机关(主体)
是谁?
(四)宪法制定的程序
1、制宪机关的设立;
2、宪法草案的提出;
宪法解释的受限性
一般意义上的文字解释与宪法解释
的区别 明朝崇祯皇帝测字 有——大明 友——反 酉——尊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1、以宪法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的原则; 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


5. 公布„„
现行宪法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首先,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
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 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最后,全国人大通过。
(2)修正有界限说
2、限制宪法修改的表现
(1)内容上的限制;
(2)时间上的限制; (3)形式上的限制;
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主要有以下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A. B.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的领土范围
C.
共和政体
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
希腊1975年《宪法》第110条第6项规 定:宪法经修改未满5年者,不得再予 修改。 葡萄牙1991年《宪法》第82条规定: 宪法每隔10年修改一次。 巴西1946年《宪法》第217条第1项规 定:宪法于戒严期间不得修改。

宪法讲义第二章——十二章(1)

宪法讲义第二章——十二章(1)

第二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下)第一节宪法的创制与修改一、宪法的创制宪法制定的含义:即制宪,指拥有制宪权的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一)制宪主体:1、君主或军政府2、特设机构3、全体国民(二)制宪权1、主权性权力2、正当性3、不可分割性4、唯一性宪法制定的程序:1、提出制宪动议(民主形式的发展)2、成立制宪机构3、草案的提出和审议4、宪法草案的通过美国联邦宪法的批准是根据宪法草案的规定,宪法将由各独立州召开由人民选举的州代表会议批准,而不是由州议会批准;宪法经9个州而不是13个州批准即生效。

5、宪法草案的公布二、宪法的修改(一)、宪法修改概述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正式生效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文本的部分内容予以删减或增加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1、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2、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宪法修改的限制1、内容的限制: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国家的领土范围;政体2、时间的限制:消极限制和积极限制3、程序的限制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二)、宪法修改的程序1、修宪动议2、修宪草案的提出3、修宪草案的决议(1)立法机关;(2)联邦议会和地方议会;(3)全民公决4、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第二节宪法解释一、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就是宪法解释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宪政精神和社会宪政实际需要,对宪法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所作的补充或说明二、解释宪法的必要性三、宪法解释的原则恪守宪法精神原则适应社会需要原则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系统整体解释原则四、宪法解释的主体五、宪法解释的方法第三节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

宪法惯例产生和形成的途径:政治家的言行政治斗争长期政治实践著名法学家的总结第四节违宪审查一、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违宪审查的涵义2、违宪审查的构成要件(1)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2)违宪审查机关的结论有法律效力(3)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4)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即进行宪法制裁。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三)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 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 由平等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 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 的保障就只能停留在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 不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
三、宪政的特征
三、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四、宪法的实质不同于普通法律(有争议) 宪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 存在和变更由什么因素来决定,这就是 宪法的本质问题。
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涵义
宪政也称为“立宪政体”、“立宪主 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 念。正如宪法概念的多样性一样,由于 不同国家政治价值和实践模式的不同, 人们对宪政的理解也呈现多样性。尽管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有多种,但我们可以 将其为两类: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法与宪政的联系
• 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 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 空文; • 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 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 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 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 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 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其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
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是规 定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关系以及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的根本大法。尽管 宪法中的各项规定,构成国家的行为规范,但 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却并不限于 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法典 以的政治规范,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 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二)外国学者对宪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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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韩大元【专题名称】宪法学、行政法学【专 题 号】D411【复印期号】2010年01期【原文出处】《浙江社会科学》(杭州)2009年9期第15~22页【英文标题】T h e M e a n i n g,I d e a s a n d F r a m e w o r k s o f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P r o c e d u r e A c t【作者简介】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主要方式,经常性的宪法解释可以为宪法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与方法。

而宪法解释程序则是宪法解释运行的时间与空间规则的集合,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有助于规范宪法解释行为与程序,有助于为启动宪法解释、完善我国宪法适用制度提供可能的条件。

为此,有必要制定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以此寻求宪法适用的契机。

【关 键 词】宪法解释/解释程序/宪法适用一、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必要性1.宪法解释功能的基本要求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旨在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价值。

由于宪法规范与条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广泛性等特点,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文都需要通过解释活动做出客观的说明,以达到宪法规范现实化的目的。

探求宪法规范内涵的意义在于客观地认识宪法现象,在各种社会问题中寻求宪法价值,其实质在于: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发现,另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判断与决定。

通过经常性的宪法解释可以统一人们对宪法规范的认识,确立与扩大宪法价值体系的共同基础,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基础,使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实现。

特别是在像中国这样缺乏宪政传统的国度里,它可以生动、具体、生活化的形式普及宪法理念与知识,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感受到宪法价值,树立维护宪法价值的信念。

对社会主体而言,修宪活动所带来的利益与解释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是不尽相同的,后者更有助于人们在实际利益关系中感受、认识与运用宪法。

具体而言,社会转型时期宪法解释的功能主要在于:宪法解释有助于协调与平衡多元的价值;可以更有说服力地解决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冲突;有助于形成社会共同体意识与共识,建立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为形成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体系提供条件;有助于在全社会普及宪法知识,推动宪法规范的社会化;有助于合理地确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界限,等等。

在社会生活中分析宪法解释功能时我们需要回答什么是宪法的问题。

宪法解释问题最终归结到对宪法本身的价值认识上,在解释活动中我们经常会被各种价值关系所困扰,面临各种不同的价值判断。

由于时代的变迁,宪法本身的内容也在变化,于是产生不同的解释内容与方法。

不同的社会环境孕育不同风格的宪法,同时产生不同形式的宪法解释制度,宪法价值的普遍性与宪法解释技术的多样性是相统一的,应允许不同的宪法解释规则与技术的存在。

一个国家宪政生活中的宪法事实反映了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传统以及本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

因此,在宪法解释过程中需要从多样化的视角认识与解释宪法,建立有助于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解释理论与规则。

2.宪法解释是护宪者神圣而不可推卸的使命1982年宪法先后修改了四次,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政治和社会的发展;但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必须经过宪法修改才能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解释宪法也是一种重要的途径。

释宪与修宪相比更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而且,修改宪法很大程度上只是宪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并没有充分体现出宪法调整、控制社会的效力;而宪法解释则既包含着发展宪法并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功能,也包含着实施宪法并使它发挥调控社会的功能。

同时,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性质要求建立包含宪法解释制度在内的、多样化的宪法实施制度,而不是仅仅让它被动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

何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只能寄希望于加强宪法的稳定实施,解释宪法,发挥其实际功效。

当然,当某些宪法条文或制度无法通过解释获得正当性基础时,也需要修改宪法。

但即便是修改了宪法,仍然需要宪法解释制度,使修改之后的宪法真正运作起来,而不是形同具文。

宪法不仅仅具有确认的功能,更具有调整的功能。

实际上,民众对宪法的信仰来源于宪法的有效实施。

3.加强宪法解释是依宪执政的基本要求在宪法解释问题上,执政党的认识有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早在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一些学者曾提出能否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释宪权,当时直接参与制宪过程的田家英对此做了答复。

他认为,宪法与法律不同,宪法是根本法,不应当有关于内容方面的解释。

关于宪法的解释问题,一是广义的,如对不懂的地方加以解释,这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托一个机关来进行,是为了学习和教育。

一是关于内容的解释,这对宪法来说是不应该的。

一般法律是可以解释内容的,但此种解释本身就成为法律。

宪法内容的解释,就是修改和补充问题,这已有了规定,所以不必另作规定。

(美国宪法是弥补破绽的宪法,但原条文并不多)①。

当时,我们对宪法解释的基本认识是:对宪法规范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宪法修改等方式解决,不必通过宪法解释,宪法内容的解释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必要的。

基于这种认识,1954年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8条以列举与概括结合的形式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6项职权,同样没有规定“解释宪法”的职权。

1978年3月5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形式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有13项,其中第三项赋予了“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的职权。

这是新中国宪法首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21项职权,其中第一项秉承1978年宪法继续规定了“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其特点是:同时行使解释宪法与解释法律的职权;1978年宪法中“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职权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具有,而1982年宪法则把“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同时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在文本上,将“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之中,体现了宪法实施的动态性与宪法解释的实践性,突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作为中国宪法解释主体的地位。

考察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共中央一直都十分关注如何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问题,并曾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与背景下提出,但学术界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全面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

同时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内核做出宪法解释”。

1999年,李鹏同志在“修改宪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亦指出:“修改宪法事关重大,这次修改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可不改和有争议的问题不改。

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因此有些问题将来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的解释来解决。

”②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

”2004年9月15日,他又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会议上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

2007年10月15日,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他再次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可见,党的领导人在不同时期针对宪法实施,提出了重视宪法解释的问题,“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开始成为执政党的基本理念。

但有关重视宪法解释的主张始终未能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

不仅没有宪法解释的具体实践,也没有相关的立法,使得宪法解释权始终处于“虚置状态”。

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解释宪法的活动,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这一部专门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

4.落实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职权的客观要求从宪法文本看,我国宪法第67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职权只做了概括性规定,无法从文本中直接推定如何解释宪法的程序或依据。

由于宪法规定的过于概括,一旦进行宪法解释就会遇到主体和程序的不确定性问题,即如何进行解释活动缺乏文本的具体依据。

因此,有必要通过《宪法解释程序法》把宪法解释工作的各个环节具体化,使宪法解释有法可依,保证其规范性与科学性。

5.宪法解释理论发展的客观需要尽管宪法学界对我国宪政体制下能否启动宪法解释有不同的认识与看法,③ 但在对建立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并重的宪法运行机制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经过近几年的研究,已初步建立了宪法解释的基本范畴、方法论体系,可以为宪法解释的实践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二、宪法解释程序的类型与特点宪法解释程序植根于各国的宪法审查制度与司法程序中,不同法域的宪政框架与司法传统决定了它的多样性。

总体来看,它与宪法审查制度的类型相联系,大致可以分为抽象型的解释程序与案件型的解释程序。

抽象型宪法解释程序以法国为代表。

由于采行不同于欧陆其他国家的宪法委员会制度,法国宪法审查模式主要是一种抽象型审查。

如根据法国宪法第61条的规定,各项组织法律在颁布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则在执行之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

各项法律在颁布之前,应由共和国总统或者两院中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

这一宪法审查制度决定了,宪法解释并非因宪法案件而启动,由于缺乏具体纠纷的佐证,宪法解释就是一种纯粹的文本推理过程。

因此,在法国宪法解释程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一,书面程序的特点。

宪法解释由宪法委员会委员书面进行,这一过程中没有当事人参与,更没有其他国家司法审查中的言辞辩论。

尽管宪法审查过程中,“不排除非正式地口头交换意见的可能性,特别是通过电话方式或通过某些公务员听证的方式。

但这些方式都无法形成正式的文件,更不能被作为法定方式而援引适用”。

④ 其二,宪法解释程序的封闭性。

根据《法国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第20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应当作出一个理由充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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