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论合宪性推定

论合宪性推定作者:刘锦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合宪性推定原则是宪法审查机关在进行宪法审查时常用的一种重要方法。
其最初起源于美国,在1876年的穆恩诉伊利诺伊州案中第一次被明确提出,并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被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并最终成为宪法审查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一个重要原则。
本文分析了合宪性推定原则的含义、价值与相关案例,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合宪性推定原则;合宪性解释方法;违宪审查制度;司法谦抑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074-02作者简介:刘锦(1986-),女,汉族,陕西蓝田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14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合宪性推定原则的概念合宪性推定原则最初起源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并在宪法解释的实践过程当中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一个违宪审查机关的权力都是相对的,特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时应考虑审查对象涉及的各种因素,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有节制地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减少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震动。
当判断某一项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时,如没有十分确实、有效的依据认定其违宪则应尽可能推定其合宪,做出合宪性判断,避免违宪判决。
”①该原则是违宪审查机关在判断某一项法律是否违反宪法时所应该遵循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也是宪法审查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
合宪性推定理论的背后是司法谦抑主义态度,是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和人民民主的尊重。
司法谦抑主义是与司法能动主义相对的一种司法哲学,它基于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权力分立原理,避免司法权过度侵蚀立法权事务范围,将立法权力尽可能交由立法机关来行使,同时司法谦抑也是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尊重,立法机关立法具备相当的民主基础,而司法机关则不具备民意代表性,用法官的个人意志取代民意会形成反多数难题,最终也不利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合宪性推定原则最初起源于美国,在1876年的穆恩诉伊利诺伊州案中首次被明确提出,而后逐渐发展至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法治国并被这些国家所接受和采用。
论法律合宪性解释原则

性② 。因为 , “ 在 违宪立即失效” 的判决形式 下 , 系争法律条文
的效力就会马上丧失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顿时丧失赖 以执
用路径 , 无疑具有重要 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
一
法的依据 , 其后果可 想而知 。在“ 违宪定期 失效 ” 的判决形式
下, 如果立法机关存在严重 的懈怠情形 , 届时仍没有制定出新 法律 , 那么法律漏洞 的存在就在所难免。基于上述考量 , 比较 合理 的做法就是将系争法律条文作合宪性解释 :一则 避免违 宪判决所可能导致破坏 法律安定性的恶果 ;二则也维护了宪 法的权威 。 通过合 宪性解释将宪法的精神融入普通 法律之 中,
法规 之方法” ,其能实践位阶较 高之规范之 目的,使法秩序犹如金字
塔, 上下有序” 】 。 【( ) 三是法治成本的考量 。 在系争法律具有违宪之嫌时 , 如果
过宪法 的检验 , 违宪审查机关就应利用体系解 释、 限缩 解释等 解 释规则将系争法律条文的含 义解 释为与宪法保持一致 。 解 释原则 , 其原因不外乎如下几点 。
是消极美德 的恪守。 在违宪 审查 中, 不具有 民意基础的
违宪审查机关有权否决代议机关所制定 的法律 ,违宪审查天
生具有反 民主多数 的原罪 。 为了化解或缓解此一难题 , 尊重民
主的决定 , 违宪审查机关务必小 心谨 慎 、 守消极的美德 , 恪 绝
用上不分轩轾 , 与其花费大量的财力与精力绕 “ 违宪无效一重 新制定法律” 这样一个圈子 , 还不如直接作成合宪性解 释。正 如我国台湾地 区大法官王泽鉴 、吴庚在有关 留置流氓违宪 的 解释中所言 :该条项失 去效力后 ,若立法机关未适 时另为规 “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1)论文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司法自制/宪法/司法内容提要: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
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
合宪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
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愈来愈受到我国法学界关注与重视的法律解释方法。
然而,检阅我国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我国学界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认知其实不无片面和肤浅,甚至存在着重大误解。
而司法裁判过程中个别法官对我国宪法规范条款自觉或自为地引用甚至解释,其实亦不像有些学者所判断的那样,属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个案裁判中的运用。
有鉴于此,笔者就不揣谫陋,拟就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进行一番较为全面系统的检讨,以抛砖引玉。
本文内容涉及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涵义、性质、正当性、适用限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实例等。
针对我国学界对合宪性解释的研究现状,本文重点检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性质、理论根基以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何谓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关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其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其内涵界定彼此之间更有天壤之别。
关于名称,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称之为“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黄茂荣则以“法律解释之合宪性”命名,苏永钦称其为“合宪法律解释”,陈新民多用“法律合宪解释”定之,而杨仁寿直接以“合宪解释”呼之。
不过,更多学者如我国大陆的梁慧星、周永坤、台湾的吴庚以及德国的拉伦茨(Karl Larenz)、魏德士(Bernd Rüthers)等都称其为“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蹊径吗——合宪性解释及其相关概念的梳理与辨析

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蹊径吗——合宪性解释及
其相关概念的梳理与辨析
夏引业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5(000)008
【摘要】合宪性解释、合宪性推定和合宪性限定解释三个概念分别源自德国、美国和日本.在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上,合宪性解释宜作为上位概念,即包括普通诉讼中的合宪性解释和违宪审查中的合宪性解释,后者与美国的合宪性推定和日本的合宪性限定解释内容大致相同.美国的合宪性推定和日本的合宪性限定解释虽基本等同,但强调的重点不同,合宪性推定侧重于司法权对待立法权的立场和态度,合宪性限定解释侧重于一种具体的审查技术.将合宪性解释作为宪法解释或司法适用的通幽曲径的努力虽值得肯定,但未必行得通.
【总页数】11页(P104-114)
【作者】夏引业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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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合宪性解释实践的比较4.法院如何利用宪法判案——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与德国合宪性解释实践的比较5.合宪性解释与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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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宪政复习资料

人权宪政复习资料一、1.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是制度。
2、从历史和理论发展逻辑来说,直接参与民主理论是民主理论最早和最典型的形态。
3、美国经济学家哈耶克指出,民主本来是用来防止一切专制的,但是,如果多数人的统治不被限制,民主这种理想就会成为一种新的专制权力的根据。
4、法国革命实践了“人民主权”原则,通过革命推翻旧制度,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式。
5、宪政的核心是民主政治。
6、只有民主权利得以真正确立,公民的自由才可能得到保障,而两者的统一是在宪政的框架下才能实现的。
7、古希腊智者普罗塔哥拉认为人应当成为万物的尺度。
8、亚里士多德将平等与自由作为政治统治关系的出发点。
9、近代宪法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独立宣言.10、宪政的实质是依宪治国的政治运作方式11、主权在民的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2、关于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部分权利的让渡和委托13、公民权利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言论出版自由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
14、公民权利中,不受非法搜查、住宅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
15.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则、现代民主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衡量是否真正实行宪政的根本标准、宪法和宪政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和归宿。
16、公民权利中,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经济和社会权利。
17、关于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表达是宪政就是人民民主.18、美国的宪法监督模式为普通法院监督模式。
19、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为议会监督模式。
20、法国的宪法监督模式为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
21、关于以人为本的表述中,相对更完整的表述是以人为本,既要从整体上强调以人民为本,也要强调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22、“父母官”这种说法所反映的是一种官本位意识。
23、“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句话所反映的是一种皇权意识。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随着我国宪法精神的不断深入人心,合宪性审查程序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也日益受到关注。
合宪性审查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其他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进行宪法审查,以保证其与宪法的一致性,并保障宪法权利的实现。
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确保我国法治的健康发展和宪法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论述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最早可以追溯到1982年宪法的颁布,在宪法第82条规定了中国人民法院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合宪性审查职责。
这一规定为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加强,对宪法的尊重和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随之,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也逐渐扩大和完善。
在具体的行政和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法院和人大常委会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已经开始进行了合宪性审查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审理“发布错误的案例中股票知识问答资料是什么”一案时,依据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认为相关行政法规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经过合宪性审查后作出了驳回行政法规的判决。
这些案例的发生和审理,使得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得到了实质性的推动和鼓励。
二、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完善尽管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已经开始了展开,但整体来看,合宪性审查程序在我国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我国在合宪性审查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还比较匮乏。
合宪性审查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审核,它需要对宪法精神进行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官队伍在这方面的准备还有待加强,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法律人才培养。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程序性的不确定性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合宪性审查需要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其公正和透明,而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相关程序的制度不完善,合宪性审查的结果容易受到行政干预或者司法个人主观意志的影响,从而无法真正保障宪法的权威性。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合宪性解释是指在宪法解释过程中,法官或其他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性质、正当性、限制和运用,对宪法中的各项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过程。
下面我将从性质、正当性、限制和运用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合宪性解释的性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性质决定了合宪性解释应该是保护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合宪性解释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确保宪法的核心原则不被侵犯和篡改,使宪法成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其次,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
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要求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过程中应该公正、公开、合理、透明,并且要尊重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宪法解释机关要尽可能地避免主观偏见和个人意志的干扰,确保宪法解释的结果是客观、公正、合理的。
再次,合宪性解释的限制。
宪法解释机关在进行合宪性解释时受到一些限制。
首先,宪法的文本是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宪法解释机关不能凭借个人意志随意解释宪法。
其次,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过程中应当遵循宪法的一般规则和原则,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价值观。
最后,宪法解释机关要尊重宪法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不能脱离国家的特定历史和现实情况解释宪法。
最后,合宪性解释的运用。
合宪性解释不仅仅是在宪法解释过程中进行,也应该在实践中广泛应用。
宪法解释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政策的制定,通过宪法的合宪性解释来维护公民的权利,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合宪性解释也可以成为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使宪法的规定能够更好地得到恰当的实施和运用。
总之,合宪性解释作为一种宪法解释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既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正和正义的需要。
合宪性解释的质量和效力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宪法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因此宪法解释机关应该充分意识到合宪性解释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运用好它。
这样才能够实现宪法的理念和目标,达到法治国家的要求。
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Luoy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Social Science)第36卷第1期2021年2月Vol. 36 No. 1Feb. 2021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潘 迪(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0)摘 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我国合宪性审查在机构和职责安排上实现了突破。
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关注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合宪性解释理论。
三种合宪性解释规则明确了合宪性解释有两个 不同层面的内容,一种发生于真正的宪法案件即合宪性审查或违宪审查中,一种发生在普通案件中。
作为法律 方法的合宪性解释对应的是普通诉讼中的合宪性解释,作为宪法方法的合宪性解释对应的是违宪审查中餉合宪性解释。
梳理合宪性解释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我国相关研究成果,厘清相关概念和规则源流,明晰其作为解释规则的内涵和实践,对比我国合宪性审查与他国违宪审查的差异,指出合宪性解释理论在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前 端”与“后端”餉适用可能。
关键词:合宪性解释;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D01:10.3969/j.issn. 1674-5035.2021.01.010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 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在机构和职责安排上实现了突破。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中国宪法学面临一个可能到来的合宪性审查时代。
”⑴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关 注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合宪性解释理论,以期促进宪法规范化。
一、合宪性解释理论(-)合宪性解释理论源起关于合宪性解释理论,_般认为其最早起源于美国,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和相关学说的发展使 其得到完善。
随着德国实务和理论的发展,其作为一种裁判或者解释技术受到其他国家包括我国的关注和借鉴。
相比于德国的合宪性解释理论,将美国的合宪性审查理论称为合宪性推定原则则更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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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3 02 25作者简介:韩大元(1960 ),男,吉林延吉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宪法程序研究编者按:随着良法之治、宪法至上观念在领导干部中的普及,随着中国宪政之路的应然与实然之讨论在学界的深入,中国宪法的修改、完善与实施问题终于进入中国最高决策层的视野,并成为法律学人关注的焦点。
本刊编辑部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的权利和自由,应成为一个国家宪法的终极关怀,而设计国家的权力架构,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创建国家权力行使与监督的具体程序,则是一个国家宪政建设的精义所在。
作为一个以探求真理与关注现实为己任的法律学术期刊,在中国当下宪政改革的宏阔背景之下,我们特别约请了国内宪法学界有一定造诣的部分学者,就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适用、宪法监督、人权保障等一系列宪法程序问题,从原则、规则、制度等不同层面,进行集中探索与论证。
文章中不乏坦城直言与真知灼见,更浸透着学者们对宪政中国的炽热情怀。
我们相信,本专题的推出,将有助于推进法学界对我国宪政研究的深入,我们也恳切希望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并参与这一专题的讨论。
论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摘 要:在宪法解释过程中解释者经常对违宪与合宪问题进行判断,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价值的平衡是宪政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根据宪法的最高性、权力分立与宪法秩序安定性原则,各国普遍采用合宪性推定原则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宪法;合宪性;宪法解释;推定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0208(2003)02 03 05在现代宪政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中宪法解释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宪法解释所具有的价值多元化的平衡性、标准的合理性与程序的严格性为宪政生活的健全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在日益生活化、社会化的宪政实践中宪法解释制度扮演重要的角色,在相互对立的利益冲突中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与发展社会共同价值体系。
因此,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不仅涉及到宪法实体内容的维护,它同时涉及到宪法价值实现的过程与具体程序。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
从宪法学本体论的角度看,宪法解释的必要性首先取决于宪法规范的结构与特点,宪法规范具有的宪法条文的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实际上决定了宪法解释存在的价值基础和广泛的空间。
条文中的宪法向现实宪法的转化主要是通过宪法解释活动来实现的,当某种宪法条文与社会现实发第21卷第2期2003年4月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Vol.21,No.2 Apr.2003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4生联系时就产生对条文的内容进行解释的必要性。
特别是,当宪法规范与宪法现实发生冲突时宪法解释制度功能显得更为重要。
宪法解释制度与体系涉及现代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其中宪法解释程序是学术界需要给予关注的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与宪法解释的实体内容相比,宪法解释程序是容易被人们忽略的问题。
在宪法解释程序的基本问题中本文拟探讨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问题。
在说明合宪性推定原则以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宪法解释与一般法律解释的相互联系与区别。
就其解释的本质而言两者遵循不同的解释原则和规则。
基本区别点在于:一是宪法解释是把宪法规范适用于现实生活的过程与活动,解释过程与国家的政治共同体与社会基本价值体系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一般法律的解释并不必然与社会共同体与价值体系问题有关;二是就规范的结构与性质而言,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具体而明确的,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解释或解释的空间是十分有限的,而宪法规范中包含着大量原则性与抽象性的内容,几乎所有的宪法规范客观上都存在解释的空间,需要通过经常性的解释活动补充和调整社会价值体系;三是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具有不同的思维模式。
法律解释通常是通过具体的规范分析方法解决法律与社会的冲突,而宪法解释思维是一种宏观的思维模式,从宪法价值体系的宏观角度揭示宪法的意义与内涵。
从宪法解释的具体过程看,解释活动中既要考虑规范性本身的价值,同时也要考虑政治发展与现实的需求。
按照传统宪法诉讼理论,国家权力活动和政治问题的判断权属于议会,司法机关则采取消极或回避的态度。
基于这种传统,人们习惯于用政治需求判断宪法解释中的各种问题,似乎把宪法解释与政治问题的判断置于同一平面上加以理解。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是不同的解释活动,在具体的解释活动中不能混淆两者的界限。
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这种界限是相对的,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之间实际上还存在原理或规则上的联系,正是这种联系产生了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问题。
实际上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过程是同步进行的,对于宪法解释者而言首先需要正确把握法律内容,并把已确定的法律内容与宪法规范的内容加以比较,最后确认其是否符合宪法。
从这种意义上讲,制定法律的过程也是宪法解释的过程,通过立法而进行的宪法具体化的过程就是一种宪法解释活动。
由此产生两种宪法解释形态,即司法的宪法解释和议会的宪法解释。
两种宪法解释存在的目的是相同的,即以一定的形式阐明宪法规范的内涵,使其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
但两者的权力来源是不相同的,司法性的宪法解释权以与裁判活动相关争议的确定力为基础,而议会的宪法解释权往往是以一定的政治力为基础,但不具有终局性的意义。
由不同的权力来源产生的宪法解释有时会造成不同主体宪法解释之间的不一致或冲突,产生以何种解释为优先的问题。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可以假定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以议会的解释权为优先,其优点是有利于维护民主的价值基础,但可能的负面影响是损害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价值,甚至会带来对宪法秩序本身的破坏。
第二种情况是以司法的解释权为优先,其优点是宪法解释具有司法程序性与规范性保障,但如果这种解释超过一定限度或者解释权侵犯议会权力,有可能导致侵害立法权的后果。
从司法的理念看这种解释似乎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从民主政治的价值看司法的解释本身也存在潜在的威胁,即基于民意而产生的议会自然拥有宪法解释权,相对司法的解释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当两种解释之间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如何确立其效力等级是宪法解释中需要解决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
合宪性推定原则正是在这种理论背景下出现的。
合宪性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constituonality)是在宪法解释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源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
其基本的含义是:任何一个违宪审查机关的权力都是相对的,特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时应考虑审查对象涉及的各种因素,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有节制地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减少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震动。
当判断某一项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时,如没有十分确实、有效的依据认定其违有的学者担心这种现象有可能带来!宪法的破坏∀,违反宪法的一些法律通过其议会的解释变为正当的法律,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宪则应尽可能推定其合宪,做出合宪性判断,避免违宪判决。
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与意义在于:(1)立法权的尊重。
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对法律或行为进行违宪判断的实质是对通过法律所体现的国民意志的重新判断,应基于尽可能尊重民意的前提下慎重地做出判断。
有学者对此指出:违宪审查是对立法者宪法解释妥当性与议会决定是否合理性的一种判断,作为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者应考虑民主政治过程中的议会的地位、通过法律所表现的国民的意志与愿望、违宪审查机关自身的局限性、议会与审查机关之间的关系。
违宪审查的判断者应尽可能尊重通过选举或舆论而表现的社会主体的意志以及议会的形成自由、法律中蕴涵的政治决定的意义。
根据这种理念,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者要有自我抑制性,除非有毫无疑义的违宪依据,一般情况下不宜对法律或行为进行违宪的判断。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决中法官们在做出违宪判决时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了合宪性推定原则,并阐明其意义。
(2)宪政秩序的稳定。
法律是以一定的规则形式存在的,不同位阶的法律以宪法为基础建立了完整的体系,规范本身的稳定性对于法律生活是十分重要的。
当违宪审查机关对业已存在的法律或条文宣布违宪时,我们不得不面临宪政秩序可能受到损害的现实。
为了维护宪政秩序的稳定与理性的发展,回避过多的或非理性的违宪判决是必要的。
(3)宪法规范具体化过程中议会的立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如前所述,议会的立法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宪法解释过程,依据宪法规定而行使的立法权是基于宪法授权而进行的,议会具有较强的事实确定(fact-finding)能力,通常情况下应赋予其合宪性基础。
即使包含违宪性的法律或条款在它还没有被宣布为违宪以前仍具有有效性,应维护其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德国宪法法院在合宪性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又发展了!宪法附合的法律解释∀(Die verfaas-sungskonfor me Auslegung des Gesetzes)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一种法律的合宪性与违宪性的比重相同时,宪法法院应把它解释为符合宪法的内容,做出合宪性判断。
在1953年宪法法院判决中法官认定:任何一种法律只要存在解释为符合宪法的可能性时不应宣布为违宪。
其意义不仅在于对法律做出符合基本法的推定,而且如出现通过推定而表现的原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可采用宪法附合的法律解释。
这种原则的意义也在于尽可能尊重法律具体化过程中立法者的权威与意志,使违宪审查权具有必要的民主基础,维护民主正当性的价值。
概括起来讲,合宪性推定原则的理论构成主要有:一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具有比较强的事实确定能力,其立法决定具有较充实的经验;二是根据民主政治的原理,应尊重立法者的决定。
#当然,对合宪性推定原则理论基础问题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如有的学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立法机关具有较强的事实的判断能力,但这种命题并不是绝对的,有时法院对事实的判断能力有可能优于立法机关本身,特别是立法机关在推测法律关系未来的变化或规范之间发生争议方面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
在民主政治原理的尊重方面,可能还会面临现代民主多元化而带来的挑战,即现代民主正在从多数人的统治变为少数人利益的维护,合宪性的审查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少数人利益的保障提供可能的空间与途径。
因此,民主政治原则的尊重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价值体系,应根据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质性要求,对合宪性基础进行具体的分析。
总之,合宪性推定原则是在宪法解释和具体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过程中出现的,旨在尊重立法权与宪政秩序价值,尽可能合理地做出宪法判断。
在立法内容的合宪性判断上,人们普遍主张以!合理的关联性!为基础,并要求主张违宪者承担举证责任,以寻求合宪与违宪之间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