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解释实践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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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1次作业 答案

宪法第1次作业  答案

《宪法》作业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立宪主义意义宪法的基本特征是制定统一的成文法典。

(错)答:立宪主义意义宪法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2、凡成文宪法也必然属于刚性宪法。

(错)答:凡成文宪法不必然属于刚性宪法。

3、宪政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

(对)4、宪法渊源指的是近代宪法的起源、来源。

(错)答:宪法渊源就是宪法的表现形式5、宪法惯例也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宪法规范。

(错)答:宪法惯例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宪法规范。

6、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

(错)答:宪法性法律的效力比普通法律的效力强。

7、宪法关系的主体中,通常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机关。

(对)8、我国的宪法修正案与宪法本文相同,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

(错)答:我国的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不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对宪法的分类中,属于本质分类的有(B)。

A、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B、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C、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D、原始宪法与派生宪法2、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有(AC)。

A、宪法典B、宪法性法律C、宪法解释D、宪法判例3、宪法在结构上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ACD )。

A、序言B、修正案C、正文D、附则4、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同性有(ACD)。

A、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B、国家最高的行为准则C、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D、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则5、以宪法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可以把宪法关系分为(ABD )。

A、国家与公民的关系B、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C、国家与政党的关系D、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6、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宪法惯例的有(AB)。

A、全国人大会议每年第一季度召开B、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C、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D、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公布宪法7、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的特点,这主要是因为它的(ACD)。

宪法解读宪法的解释与适用

宪法解读宪法的解释与适用

宪法解读宪法的解释与适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然而,由于宪法文字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使得其解释和适用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的基本法律,为了保证宪法的正确理解和实施,必须进行宪法解释的工作。

本文将探讨宪法解释的含义、方法以及宪法解释与适用的关系。

一、宪法解释的含义宪法解释是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研究和阐明的过程。

它的目的是使宪法得以准确而完整地理解和适用,以确保宪法的履行和权威的实现。

二、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文字法学解释、历史法学解释、系统法学解释、制度法学解释等。

1. 文字法学解释:这是一种直接从宪法文本中解释规定含义的方法。

通过对宪法文本中词义和句义的分析,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含义。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在宪法所赋予的权利范围内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因此可以通过文字法学解释来确定这些权利的具体界定和限制。

2. 历史法学解释:这是一种从宪法历史上解释规定含义的方法。

通过研究宪法的起源、发展和修改过程,探求宪法规定所反映的历史背景和意图,从而帮助解释宪法规定的具体内涵。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历史法学解释可以了解到这一规定是为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原则而设立的。

3. 系统法学解释:这是一种从宪法规定的整体结构和内在关系解释规定含义的方法。

通过对宪法规定的全文范围和各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达到对宪法规定整体含义的理解。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通过系统法学解释可以理解到这些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核心内容。

4. 制度法学解释:这是一种从宪法规定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解释规定含义的方法。

通过对宪法规定的机制、制度和程序等方面的研究,理解宪法规定所体现的国家治理方式和方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的职权和责任,通过制度法学解释可以理解到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领导层的合理运行。

我国已发布的宪法解释

我国已发布的宪法解释

我国宪法解释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方式、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重要内容。

为了使宪法更加具体明确,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宪法解释,对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解析和阐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宪法。

一、宪法解释的重要性宪法解释起到了澄清宪法条款含义的作用,充实了宪法的内涵。

宪法的语言有时较为抽象,需要通过解释来准确理解其意义。

宪法解释对于法律实施、司法裁判以及行政决策等都具有指导意义,能够确保宪法的正确应用和实施。

二、宪法解释的分类我国的宪法解释可以分为宪法法院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1.宪法法院解释:宪法法院是我国特设立的用于解释宪法的司法机构。

宪法法院的解释具有最高效力,一旦经宪法法院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法院解释通常是针对宪法权威性的解释,以确保宪法的统一解释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负责解释和修正宪法。

这种解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其效力相对较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主要是针对宪法的具体实施问题,以填补宪法条款的具体操作和细节。

三、宪法解释的具体案例宪法解释有很多具体案例,以下列举部分重要的案例:1.宪法的目的:宪法规定国家的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这一条款在解释上引发了广泛争议,因为共产主义是一个理想目标,具体实现路径和时间并不明确。

宪法法院解释指出,实现共产主义是国家的基本方向,但具体实践应根据国家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2.宪法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但在具体操作时,这些权利有时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平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对权利的限制和条件进行了解释,并规定了权利的行使方式和限度。

3.宪法对各级政府机构的规定: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在具体操作时,存在着权力划分和合作协调等问题。

我国宪法解释实践研究

我国宪法解释实践研究

我国宪法解释实践研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宪法已经成为国家最高法律的象征。

它是国家组织和运行的基本规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宪法的制定只是一个开始,宪法的解释和实践才是重要的。

本文旨在对我国宪法解释实践进行研究。

首先,宪法的具体解释是非常重要的。

宪法的字面解释是法律学界研究的基础,但宪法的文字往往是抽象和概括的,并不具体地指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含义。

因此,为了更好地运用宪法,法律实践需要对宪法进行具体解释。

具体解释包括两方面:一是依法解释,宪法的具体解释必须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规定。

例如,宪法解释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随意篡改。

宪法解释的权力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

这样才能保证宪法解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是根据实际情况解释,宪法是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因此宪法的解释也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调整。

宪法的解释应该紧跟时代潮流,适应社会的变革和需求。

例如,在当前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下,宪法的解释也需要对互联网产业、数据保护等新兴领域进行深入研究。

其次,宪法的实践应用也至关重要。

宪法是一部法律文件,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充分发挥其价值和意义。

宪法应该是人民群众的尺子和标准,为人民的权益提供保障。

宪法的实践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实践,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护。

法院应该根据宪法的规定,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做到公正裁判。

同时,宪法的解释和实践也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明确和具体的应用。

二是行政实践,宪法不仅是司法的保障,也是行政的基本规范。

政府应该依法行政,遵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确保政策和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行政实践也需要通过宪法的解释和实践,推动行政体制和治理方式的创新和。

三是公众参与,宪法的实践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公众应该了解和遵守宪法,通过各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积极参与宪法的制定和解释。

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回应公众意见和建议,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宪法意识和素养。

宪法的教学研究以及实践(3篇)

宪法的教学研究以及实践(3篇)

第1篇摘要: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宪法教学的研究和实践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提高宪法教育质量,为我国宪法教育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宪法教育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公民法治意识、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宪法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宪法教学的研究和实践进行分析,旨在为提高宪法教育质量提供参考。

二、宪法教学研究1.宪法教学目标宪法教学的目标主要包括:(1)使学生了解宪法的基本知识,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2)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宪法;(3)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宪法教学内容宪法教学内容主要包括:(1)宪法基本知识,如宪法的定义、性质、地位等;(2)宪法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等;(3)宪法基本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4)宪法实施与监督,如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等。

3.宪法教学方法宪法教学方法主要包括:(1)讲授法:教师系统讲解宪法知识,使学生掌握宪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2)讨论法:引导学生对宪法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表达能力;(3)案例教学法:通过具体案例,让学生了解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4)实践法:组织学生参加宪法实践活动,如宪法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

三、宪法教学实践1.宪法教育课程设置(1)将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小学到大学,宪法教育贯穿始终;(2)在中小学阶段,将宪法教育纳入道德与法治课程,让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宪法意识;(3)在高等教育阶段,开设宪法课程,系统讲解宪法知识。

2.宪法教育师资队伍建设(1)加强宪法教育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2)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宪法教师,确保宪法教育的质量;(3)鼓励教师参加宪法学术研究,提高宪法教育水平。

3.宪法教育实践活动(1)组织宪法知识竞赛、宪法讲座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宪法意识;(2)开展宪法宣传活动,普及宪法知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3)鼓励学生参加宪法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宪法调研等。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
(二)现行宪法有权解释的频率
第七节 宪法解释
一、概述 二、宪法解释的分类 三、宪法解释的原则 四、宪法解释体制 五、我国的宪法解释
一、概述
(一)定义 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
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涵义、界限及相互 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二)宪法解释的必然性
二、宪法解释的分类
调; 第四,宪法解释要与社会实际相适应这。
四、宪法解释体制
1 、普通法院解释 2 、专门机构解释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 3 、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构
五、我国的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权的归属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修改宪法; ( 二 ) 监督宪法的实施; …… ( 十一 )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
(一)抽象解释—具体解释 (二)有权解释—无权解释 (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四)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从严解释)
、扩充解释 (五)合宪解释、违宪解、补充解释三、宪法解释的原则
第一,宪法解释要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 基本精神;
第二,宪法解释要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第三,宪法解释要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

宪法学课程 实践报告(一)

宪法学课程 实践报告(一)

宪法学课程实践报告(一)宪法学课程实践报告一、引言在经历了一学期的宪法学课程学习和实践之后,我有幸成为一名资深的创作者,对宪法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

本报告旨在总结我在宪法学课程实践中的学习成果和经验,以及对宪法学的思考和展望。

二、学习成果在宪法学课程中,我通过课堂学习和实践活动获得了以下学习成果:1.理论知识的提升–学习了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体系。

–系统学习了我国宪法的起源、历史演变和主要内容。

–了解了国际宪法学的发展和重要领域。

–掌握了宪法解释与宪法实施的方法和原则。

2.实践能力的提升–参与了模拟宪法法庭活动,锻炼了宪法解释与运用的能力。

–参观了法治教育基地,加深了对宪法实施的理解。

–参与了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了宪法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推广。

三、学习经验在宪法学课程实践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学习经验,供今后参考和借鉴:1.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学习宪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要注重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和实践中,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加深对宪法原理的理解和掌握。

2.多角度思考和探索宪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要善于从多个角度思考和分析问题,结合法律、政治、社会等多个维度,探索问题的本质和解决之道。

3.培养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在实践活动中,与他人合作和沟通是必不可少的,要学会团队合作、协调和包容,通过交流合作促进共同进步。

四、对宪法学的思考和展望经过一学期的宪法学课程学习和实践,我对宪法学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思考。

宪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未来,我将:•深入研究宪法学的前沿领域和热点问题,不断拓展自身的学术视野。

•积极参与相关研究和学术交流,提升自己的学术能力和影响力。

•运用宪法学知识和原理,关注社会问题,参与社会实践,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结语通过宪法学课程的学习和实践,我不仅获得了宪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提升,还对宪法学的发展和应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思考。

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能够将宪法学的知识和原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自己的贡献。

宪法学法内容(一)

宪法学法内容(一)

宪法学法内容(一)宪法学法内容什么是宪法学法•宪法学法是指对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

•它包括对宪法的解释、适用和执行等方面的研究。

宪法学法的重要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

•宪法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宪法学法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宪法学法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推动法治的建设也起着重要作用。

宪法学法的主要内容1.宪法的解释和适用–对宪法的各项规定进行解释,明确其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确定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解决宪法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2.宪法的执行–对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和职能进行研究。

–分析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运行方式。

–确定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

3.宪法的修改和补充–对宪法的修改和补充程序进行研究。

–分析宪法修宪的条件和程序。

–确定宪法修改和补充的具体方式和权限。

4.宪法的保障和维护–研究宪法规定的保障机制和维护方法。

–分析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保障措施。

–探讨宪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履行和实施方式。

宪法学法的研究方法•宪法学法的研究方法包括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

•理论研究主要通过分析宪法文本、宪法法规和宪法解释等进行。

•实证研究主要通过调查和统计的方式,分析宪法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比较研究主要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宪法和法律,找出宪法规定和实践中的不足和改进的方向。

宪法学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宪法学法也在向国际化发展,国际宪法和国际判例的研究日益重要。

2.创新化: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宪法学法也需要不断创新,适应新形势下的法律需求。

3.多学科交叉:宪法学法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如政治学、法理学、社会学等。

4.实效化:宪法学法需要注重实践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使研究成果更加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是关于宪法学法内容的简要阐述,宪法学法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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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解释实践研究(一)宪法解释是现代政治实践的重要环节,在现代宪政生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民主宪政国家中,宪政问题形成于宪法解释,并终结于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在宪政运行中这一基础性地位直接决定了其在理论层面上也必然成为宪法学研究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在我国宪法学领域,尚没有形成关于宪法解释的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

究其原因,当然与我国在宪法解释的制度设计、解释技巧等方面的缺陷引起的实践上的困窘,从而导致缺乏理论催生的土壤有关。

同时,也与对宪法解释在认识上的不清、不够全面有关。

其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1954年宪法以来,我国是否存在过宪法解释?如果有宪法解释,哪些属于宪法解释?本文拟仅就宪法解释的定义、我国宪法解释实践以及存在问题等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宪法解释的定义从字面上讲,宪法解释就是对具体的宪法规定意义所作的说明。

这一定义虽然说明了宪法解释是一种行为和活动,但并未明确宪法解释的主体,即谁来作这种解释。

从一定意义上说,每一个法律文本的读者都会产生对文本意义的理解,并自行解释法律,而且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几乎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宪法调整问题,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体甚至等同于宪法解释的主体。

不仅个人、团体、组织解释宪法,而且国家机关也解释宪法。

尽管宪法解释主体极其广泛,但不同主体解释宪法的效力却不尽相同。

实践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经常性地被看作一项权力,并被赋予了少数特定主体,这就产生了因国家权力要素注入引起的解释效力上的差别。

依宪法解释效力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宪法解释划分为权威性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和非权威性解释。

在我国宪法框架下,前者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宪法解释。

后者则指其他宪法主体所作的宪法解释。

一般认为,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的权力。

虽然我国历部宪法都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解释宪法,但从宪法规范的内部逻辑上看,全国人大却拥有宪法最终解释权。

根据我国现行宪政制度设计,全国人大是全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行使的权力具有最高性。

依宪法第62条第11项,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改变”一词意味着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性宪法解释不仅具有否决权、判断权,而且还有权依照自己意志重起炉灶、自行解释。

不仅如此,依宪法第62条最后的概括性条款,全国人大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此项概括性条款可以根据现行体制架构、立宪意图得到诠释,解释宪法的权力显然包含于“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之中。

从立宪意图来看,制定者显然意识到全国人大会期短,任务繁重的情形,而把宪法解释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经常性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保证宪法解释权不致因会期而中断。

而使全国人大作为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合理合宪的机关,行使宪法最终解释权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明示或默示的授权性规范进行的宪法解释具有宪法上的约束力,与其他宪法主体所进行的非权威性解释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现行宪法中,涉及到宪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有:宪法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有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宪法第115条几乎以相同的形式对自治区等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行使自治权进行规定。

这些规定对各宪法主体的行为合宪性进行强制性规定的同时,还规定了自律性要求,宪法主体在履行这些要求和规定时必然存在着对宪法的理解。

在解释学上,理解即是解释的内化形式。

那么上述的宪法规定是否意味着这些宪法主体也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呢?答案是否定的。

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力来自于宪法上明示和默示的授权性规范不同,其他宪法主体所进行的宪法解释的根据则来自宪法上的义务性规范。

“根据宪法”、“在不同宪法相抵触”、“依据宪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等表述显然附加了这些宪法主体以明确的合宪性义务,而义务或职责并非一种权力。

至此,其他宪法主体所进行的宪法解释属于非权威性解释,只就自己行为而言才有实在意义。

宪法解释的对象是作为宪法意旨表现形式的宪法文本。

它包括宪法典整体、宪法具体条文和制宪文献以及制宪背景(即制宪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技术等附随情况)。

在实际的宪法解释过程中,宪法解释对象往往会涉及到广泛的解释材料。

我们可以根据不同性质将其分为宪法典和语境材料。

宪法典是宪法解释直接针对的对象,即需要解释的宪法典之原则和精神、特定宪法条文,称为狭义宪法解释对象。

而语境材料由宪法文献、制定背景(社会事实)构成,对语境材料的解释往往附随于宪法典的解释过程中,一般不独立存在。

对宪法典和语境材料的解释构成了广义的宪法解释对象,在成文宪法国家。

宪法文本只涉及宪法典,不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以文本形式存在)。

本文所指涉的宪法解释为狭义的宪法解释,及对宪法典的解释。

宪法解释与宪法实践密切相关。

如果把宪法实践分为制宪和实施两个领域,那么宪法解释是否只存在于宪法实施领域,而不存在于制宪领域。

这个问题涉及到“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的区分。

事前解释是把制宪机关为了防止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发生疑义而预先所作出的解释。

事后解释是指解释机关针对宪法实施过程中提出的具体问题所作出解释。

一种观点认为宪法解释只存在于宪法实施领域而不包括制宪领域,因此,宪法解释仅指事后解释,不包括事前解释。

我们认为宪法解释存在于宪法活动的全部领域,不仅存在于宪法实施领域,而且也存在于制宪领域。

因此,本文所论及的宪法解释不仅包括事后解释(我国绝大多数解释都属于此类),而且还包括事前解释(如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决议》即属此类)。

就宪法实施领域中的宪法解释而言,它是存在于整个宪法实施领域,还是仅存在于某个领域或某个环节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具体解释”和“抽象解释”的界分。

所谓“具体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针对具体个案所作出的与宪法适用有关的宪法解释活动。

此类解释形式经常与宪法诉讼或宪法诉愿相联系。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宪法诉讼制度,因此,具体解释较为少见。

所谓“抽象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就宪法整体或具体条文所作出的一般性解释。

与具体解释之目的在于直接通过解释将宪法规范适用于个案事实不同,抽象解释之目的在于它是将具体问题和事实类型后所作的解释,因此它兼有立法性质。

有的学者据此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抽象的宪法解释与一般立法等同起来,并把立法说成是宪法解释的一部分,作为对最宽泛宪法解释的界定,我们认为,抽象解释和立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抽象的宪法解释经常是针对宪法实施中提出的具体问题而作出,仍然与具体的个案事实或问题相联系,或由它们所引起,只不过它是对具体事实或问题的“类型化”后才进行的解释,而立法一般不与具体个案事实或问题相联系,它是针对某个或某些社会领域中存在的普遍现象而进行的法律创制活动。

其次,从形式上看,抽象的宪法解释一般以决议、决定出现,而立法多以法律、法令的形式出现。

再次,抽象的宪法解释在宪法解释机关与解释对象之间形成了一种紧张关系,解释机关与宪法文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从与被服从、描述与被描述的关系。

因此,抽象的宪法解释往往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体现出它是对哪些宪法条款的解释。

而在立法中,立法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创制与被创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立法者具有极大的形成自由,只需满足法律位阶关系中的“不抵触”的要求即可。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我国的宪法解释初步定义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等权威性解释机关以决议、决定的形式对宪法典整体及其具体条文意义所进行的与具体宪法问题或事实相联系的解释和说明。

二、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活动对于我国是否存在宪法解释的问题,学界争议颇多,一种观点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等同于宪法解释,是广泛地界定宪法解释的范围。

一种观点断然否认我国有过自己的宪法解释。

2]该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程序应具有被动性、个案性、司法性的特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宪法解释权仅仅是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的,宪法解释仅指具体解释,不包括抽象解释。

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还没有受理过一次宪法性争议案件,所以我国从未有过宪法解释的实践。

而学界普遍认同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属于宪法解释。

但绝大多数学者同时认为,我国只有上述一个宪法解释。

本文则认为,除上述宪法解释外,我国还有其他宪法解释实践活动。

要准确界定宪法解释实践活动,必须基于我国现宪法体制框架和制宪精神,才能全面把握宪法解释的内涵。

本文根据前文所述宪法解释的定义,从我国宪政五十多年的经验中总结出了如下宪法解释实践。

1、1954年9月26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属于宪法解释。

全国人大在决议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全国。

所有自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现行法律、法令,除开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继续有效。

”由于1954年宪法已经于9月20日通过,该宪法对宪法与法律、法令的位阶关系没有进行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也没有得到明确,同时也使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1954年宪法颁行生效前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有鉴于此,全国人大作出了“现行法律、法令,除开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有效”的决议。

该决议的另一层意义则是:“现行法律、法令同宪法相抵触者,一律无效。

”因此该决议既是对宪法与法律、法令位阶关系的确认,同时,它与其他类型的宪法解释标的为宪法具体条文不同,它的标的是宪法整体,是对宪法整体的最高法律效力的补充性解释。

2、1955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属于宪法解释。

1954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什么场合下以及在什么范围内解释法律问题不甚明确。

为了正确处理这些问题,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决议是对宪法第31条第三项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法律的职权范围及其界限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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