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的机关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考试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考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每题1分,共20分)1.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 B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D.国务院 2.资产阶级学者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宪法分为( A )。
A. 成文与不成文宪法 B.规范与不规范宪法C.刚性与柔性宪法 D.钦定与民定宪法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C )。
A.英国宪法 B.法国宪法C.美国宪法 D.荷兰宪法 4.国家制度的核心是( A )。
A.国体 B.政体C.国家结构形式 D.政党制度5.我国的政党制度是( D )。
A.一党制 B.多党制C.多党合作制 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6.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 A )。
A.《独立宣言》 B.《世界人权宣言》C.《人权宣言》 D.《权利请愿书》7.旧中国唯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 B )。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D.《中华民国宪法》8.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D )。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9.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B )。
A. 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民主集中制10.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 A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11.我国现阶段的统一战线称为( C )。
A.社会主义的统一战线 B.广泛的统一战线C.爱国的统一战线 D.民族民主统一战线1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B )。
A.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民主集中制D.多党合作制13.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 C )。
A.二分之一至一倍 B.一倍C.三分之一至一倍 D.两倍14.宪法规定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 D )。
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

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一般来说,宪法解释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
依据宪法解释的主体性质和宪法解释的后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正式解释具有重要意义,如阐明宪法规定的含义,保证宪法的准确适用;维护法制统一和宪法尊严;补充宪法因时代变迁而产生的不足,推动宪法的自我完善。
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系指非特定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宪法条文所作的说明,该说明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宪法的学理解释即是非正式解释的一种。
非正式解释反映宪法主体对宪法的理解,对正式解释起到参考借鉴的作用。
本小节是在正式解释的范围阐述相关内容。
一、宪法解释的机关正式的宪法解释总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作出,它或者是宪法规定的或者是宪法惯例认可的。
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立法机关。
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
英国自从建立议会制度以后,就将议会作为主权机关,因而不允许司法机关*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同时在英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区分,所以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如何,也只能由议会作出解释。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
如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并且必须按照立法程序实行。
立法机关既能够主动对宪法实行解释,也可应其他机关或政党等的请求实行解释。
宪法解释既能够单独以立法机关的决议、决定的形式出现,也可寓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之中。
2.司法机关。
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
1803年美国联邦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
《宪法学》作业一参考答案 .

《宪法学》作业一参考答案1、 单项选择题1、 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B)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D、国务院2、 资产阶级学者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宪法分为(A)A、成文与不成文宪法B、规范与不规范宪法C、刚性与柔性宪法D、钦定与民定宪法3、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C)A、英国宪法B、法国宪法C、美国宪法D、荷兰宪法4、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B)A、宪法重大信条19条B、钦定宪法大纲C、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5、 旧中国惟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B)A、《中华民国约法》B、《中华民国临时宪法》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D、《中华民国宪法》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是(A、B、D)A、主权在民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权力分立原则D、法治原则2、 我国宪法规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A、B)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3、《中华民国临时宪法》存在的缺陷是(B、D)A、没有规定主权属于全体国民B、没有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任务C、没有规定分权原则D、没有提出反封建任务4、1954年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 A、D )A、人民民主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D、社会主义原则5、1975年宪法的主要问题有(A、B、C )A、混淆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B、没有设立国家法律监督机关C、颠倒了公民权利义务的关系D、没有规定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2、 填空题1、 宪法规范有以下特点:现实性和纲领性相结合、广泛性和根本性的统一、原则性和具体性的并存、权利性和义务性的交叉。
2、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 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全体公民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解释的机关比较

宪法解释的机关比较宪法解释的机关比较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和宪政发展的历史传统不同,关于宪法解释主体资格的理念不同,在实践中宪法解释的机关也不一样,各国宪法解释机关大体上分为普通法院宪法解释机关、专门机关宪法解释机关、立法机关宪法解释机关。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无论采取何种宪法解释体制的国家,宪法解释只能由一个最终的、权威的机关,即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才具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效力。
一、宪法解释制度概述1、宪法解释的含义通常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界定宪法解释的含义,广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对宪法规范含义的理解和说明;狭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机关对宪法的内容、含义及界限所作的说明。
本文所说的宪法解释是狭义的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概括性和适应性。
为了保障宪法各项规定全面而正确的贯彻实施,对宪法进行解释是完全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解释是明确宪法含义的需要。
因为宪法的抽象性比较强,要使得宪法能够被正确遵守和实施,有必要进行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
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如果对宪法的理解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会造成法制的不统一,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用社会关系的变化,保存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
宪法时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而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原有的宪法的某些条文不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最及时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进行宪法解释,又能保证宪法的稳定性。
(4)宪法解释是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
立宪是一项十分艰巨和复杂的工程,由于历史条件与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很难做到完美无缺,会出现应规定的没有规定,有些规定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宪法既要保持稳定性,又不能朝令夕改,宪法解释是弥补缺漏以协调矛盾的有效手段。
我国宪法解释机关是什么

我国宪法解释机关是什么我国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
▲一、我国宪法解释机关是什么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二、权限划分(1)按宪法、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的最高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凡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
宪法学综合练习题

一、填空题1、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2、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3、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4、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5、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以及宪法解释等。
6、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这一制度称为(司法审查)制度。
7、(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8、以“(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和“(法治)”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9、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10、根据国家权利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不同,共和制有可以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三种。
11、近现代复活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
12、按照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分为三类;即(一般行政区划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13、我国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国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所决定的。
14、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公民的(受教育权)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5、当前世界各国的过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资本主义)国家机构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
16、国家机构的阶级本质取决于(国家的阶级本质)。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方式主要是(举行会议)。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四个阶段:(提出议案)、(审议议案)和(表决通过议案)、公布法律、决议。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20、我国国旗是(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确定的,以后即为我过四部宪法所确认。
宪法解释机关

宪法解释机关
宪法解释机关:司法机关、专门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
目前,世界上60多个国家采用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
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和附带性审查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宣布拒绝在本案中适用。
该解释只对审理的具体案件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没有普遍约束力。
2.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专门机关是指由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授权而专门成立的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别设立的机关。
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
目前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国均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等国家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实行这一制度的理由在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解释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因而行使这一权力的机关应该居于普通国家机关之上,使其以超然的地位解决宪法争议,维护宪法尊严。
3.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
我国的宪法解
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
如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降权,并且必须按照立法程序进行。
立法机关既可以主动对宪法进行解释,也可应其他机关或政党等的请求进行解释。
宪法解释既可以单独以立法机关的决议、决定的形式出现,也可寓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之中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和补充。
依据对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周叶中《宪法》(第二版) 讲义 part.4

第三编宪法实施第十九章宪法实施及其保障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一、宪法实施的概念、方式与特点(一)概念: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构成(1)宪法适用: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
一方面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施的干预。
另一方面则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
(2)宪法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
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
宪法遵守通常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二是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三是遵循宪法规定的禁止性命令。
(三)基本方式(1)行为实施、规范实施行为实施:具体行为规范实施:制定规范性文件(2)直接实施、间接实施直接实施:依宪法活动间接实施宪法规定经过分解和传递后,被主体遵守(3)主动实施、被动实施主动实施:自觉遵守被动实施:强制要求(4)事前依照实施、事后追惩实施事前依照实施事后追惩实施(5)单一实施、综合实施单一实施:某一方式综合实施:多种方式(6)专门实施、一般实施专门实施:专门机关一般实施:一般主体(四)宪法实施的特点(1)宪法实施的广泛性(2)宪法实施的综合性(3)宪法实施的原则性(4)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5)宪法实施的持续性(6)宪法实施的保障性(7)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二、宪法实施的原则(1)最高权威性原则。
(2)民主原则。
(3)合法原则。
(4)程序原则。
(5)稳定性原则。
(6)发展原则。
三、宪法实施VS宪法实现(1)联系:宪法实施实际上是宪法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
没有宪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宪法的实现,宪法实施是宪法实现的前提;没有宪法实现,宪法的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宪法实现是宪法实施的目的所在。
(2)区别:①含义上,宪法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宪法实现不仅包括这一活动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过程所产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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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的机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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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和宪政发展的历史传统不同,关于宪法解释主体资格的理念不同,在实践中宪法解释的机关也不一样,各国宪法解释机关大体上分为普通法院宪法解释机关、专门机关宪法解释机关、立法机关宪法解释机关。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无论采取何种宪法解释体制的国家,宪法解释只能由一个最终的、权威的机关,即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才具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效力。
一、宪法解释制度概述
1、宪法解释的含义
通常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界定宪法解释的含义,广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对宪法规范含义的理解和说明;狭义的宪法解释
是指有权解释机关对宪法的内容、含义及界限所作的说明。
本文所说的宪法解释是狭义的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概括性和适应性。
为了保障宪法各项规定全面而正确的贯彻实施,对宪法进行解释是完全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解释是明确宪法含义的需要。
因为宪法的抽象性比较强,要使得宪法能够被正确遵守和实施,有必要进行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
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如果对宪法的理解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会造成法制的不统一,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用社会关系的变化,保存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
宪法时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而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原有的宪法的某些条文不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最及时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进行宪法解释,又能保证宪法的稳定性。
(4)宪法解释是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
立宪是一项十分艰巨和复杂的工程,由于历史条件与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很难做到完美无缺,会出现应规定的没有规定,有些规定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宪法既要保持稳定性,又不能朝令夕改,宪法解释是弥补缺漏以协调矛盾的有效手段。
二、宪法解释的机关
1、普通法院作为宪法解释机关
这是指宪法解释权由国家设立的管辖普通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法院行使的宪法解释制度。
这种宪法解释的理论依据是宪政理论,该理论认为“多数者裁决”原则并不是宪政唯一或至上的原则,出于对“多数的暴政”的担忧,必须对多数裁决原则作出限制。
因而宪法的解释权应由与公共舆论隔绝的法官来行使,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力。
普通法院解释制为美国首创,后来为其他一些国家效仿,如美洲的加拿大、阿根廷、巴西、墨西哥,欧洲的希腊、挪威、瑞典,亚洲的日本、印度、菲律宾等。
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法院并非是专门的宪法解释机关,宪法解释权也并非是其唯一的职责,甚至可以说也不是它的主要职责,它的主要职责,还是受理、裁判一般的刑事、民事或其它的性质的案件。
2、专门机关作为宪法解释机关
这是指由国家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解释机关,不仅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相独立,也与审理行政、劳动及其他案件的专门法院体系相独立的机构,来承担宪法解释职责的宪法解释体制。
由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理论依据是第四种权力理论。
此种理论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宪法解释为国家最重要的权力,如果采取美国式的由普通法院进行宪法解释的模式可能会造成司法的独裁,会破坏三权的平衡。
因此,应该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机关行使宪法的解释权,使行使
此项权利的机关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之外,使其获得超然的地位,这样才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
3、立法机关作为宪法解释机关
这是指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负责裁判案件的法院来承担宪法解释职责的宪法解释制度。
由立法机关解释源于罗马法的传统观念,即认为法官的职责只是适用法律,而法律规定的释疑问题,应该由法院申请议会解释,且只能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因而在一些受罗马法影响的国家,往往在开始制定宪法时,就采用立法机关解释制。
按照确定宪法解释主体资格的民主理论,通常认为人民是宪法的创制者,只有人民有权力解释或修改宪法。
由立法疾患解释宪法符合“多数者裁决”原则,因为立法机关是民意代表机关,体现着多数人的意志,因而由它作为宪法解释的最终机关,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的职能始于英国。
三、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
我国1982年宪法第67条规定,宪法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我国的这一宪法解释权的主体的确立经历了一段相当曲折的过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由1954年宪法确立的,其可行使的19项职权中并没有“解释宪法”的职权。
同样在1975年宪法中也并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权力,一直到1978年通过的宪法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中才赋予了“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的职权,这是宪法首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一职权,1982年的宪法延续了1978年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同时还增加了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这一职权。
这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就得以最终确立起来了。
四、关于我国宪法解释机关的思考
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宪法解释机关,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宪法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具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并未在实践中作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解释。
尽管世界上绝对多数国家都认为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存在许多弊端,但是联系我国实际来看,我国尚不宜就目前的宪法解释权主体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因此,只能就现有的制度予以完善,才是切实可行的。
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解释的数量还远远不够,从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宪法解释权至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真正行使解释权的次数屈指可数,并且解释案的通过大多在十几甚至二十几年前,宪法解释的滞后性使得宪法解释与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产生了严重的脱节。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的职能很多,在有关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改革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任务已经相当繁重,故缺乏进行宪法解释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针对这样的情况,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积极行使其宪法解释权外,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由该专门委员会对有关宪法解释的问题先行进行判断,最后再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这样,宪法解释的及时性、权威性都得到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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