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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适用法律规范解释(2篇)

行政适用法律规范解释(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规范解释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政领域,法律规范解释尤为重要,因为行政行为涉及面广,涉及众多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适用法律规范解释的概念、原则、方法及具体实例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适用法律规范解释的概念行政适用法律规范解释,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阐释,以确定法律规范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度等,从而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

三、行政适用法律规范解释的原则1. 文义解释原则:根据法律规范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力求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律规范的原意。

2. 系统解释原则:从法律规范的整体结构、立法目的和立法背景等方面进行解释,使法律规范在系统内保持协调一致。

3. 合理解释原则:在解释法律规范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规范的合理性,确保解释结果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4. 程序正当原则:在解释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适用法律规范解释的方法1. 文义解释法:根据法律规范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力求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律规范的原意。

2. 系统解释法:从法律规范的整体结构、立法目的和立法背景等方面进行解释,使法律规范在系统内保持协调一致。

3. 目的解释法:从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出发,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4. 逻辑解释法:运用逻辑推理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5. 理论解释法:借鉴法学理论,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五、行政适用法律规范解释的实例1. 案例一:某市环保局在处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时,对《环境保护法》中“严重污染环境”的定义产生了分歧。

经解释,认为“严重污染环境”是指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据此,环保局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处罚。

2. 案例二:某县税务局在处理一起偷税案件时,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偷税”的定义产生了分歧。

国家司法考试《宪法

国家司法考试《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8日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00〕8号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二、管辖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司法考点之宪法规范的特点

司法考点之宪法规范的特点

司法考点之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宪法规范的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点之宪法规范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宪及行宪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政治性。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

制宪的社会背景、制宪力量、制宪程序等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形式,它与一定的政治力量和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反映特定的政治利益;第二,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

在一个特定国家中,宪法规范的内容与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体现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政治理念;第三,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

宪法规范的妥协性实质是宪法规范政治性的一个方面和一种表现形式,这从学者们关于宪法规范妥协性的论述中就可看出。

如有学者认为,宪法规范的妥协性是指部分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宪法规范是现实中各种政治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在制定宪法过程中,不同政治势力的利益一旦发生冲突,就只有通过相互之间的头写和让步才能制定出一部最后大家都同意的宪法,因此,许多宪法规范的内容必然体现其妥协性的一面。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和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从另一方面来说,宪法规范的组织性即宪法规范的限制性,这种组织和分配功能同时发挥着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作用和价值。

3、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宪法规范的广泛性也叫宪法规范的包容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内容广泛,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广泛。

从内容上看,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国防、外交等等。

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看,包括全国各民族、各阶级、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甚至包括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和经济组织。

实践证明,随着经济和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宪法规定的内容将会不断增加。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

法律实践:
1.关于宪法有关条文在法院审判实践 中的具体含义。
案例一: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民他字 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 “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 对宪法第42条第2款劳动保护权的具体 含义进行了解释。
案例二:
2000年,在四川大学法学院三名学生诉 被告粗粮王红光店用餐身份歧视案中,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判书中认 为,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与公务员 相同的身份平等院权利,系对宪法第33 条第2款的“理解不当”。该结论显然 是在解释宪法的基础上作出的。
第二十章 宪法解释
为什么宪法需要解释?
Why 宪 法 解 释
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性质 社会变迁和语言的延展性 宪法修改的严苛性
宪法的根本性和抽象性
案例1: 倪献策,原江西省省长,1986年 因徇私舞弊被江西省人大会议依法 罢免。 1986年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 人大法工委提出:罢免应采取决定 形式还是公告形式???
2.关于宪法条款在法院审判实践中 不直接适用的效力。
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指出“在
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罚的 依据。”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列出可作 为法官判决案件的依据中并未列入宪法。
国务院?
法律规定:
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根据宪法和 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 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1954年布朗案
一个黑人小孩的入学问题使得种族平等 问题几乎成为美国的一种”政治正确”。
焦点: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 正案中“凡美国公民„,不 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的 法律保护”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法律属性
1.一般法律解释的特征
客观性、中立性 宪法解释的政治属性

我国已发布的宪法解释

我国已发布的宪法解释

我国宪法解释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方式、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重要内容。

为了使宪法更加具体明确,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宪法解释,对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解析和阐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宪法。

一、宪法解释的重要性宪法解释起到了澄清宪法条款含义的作用,充实了宪法的内涵。

宪法的语言有时较为抽象,需要通过解释来准确理解其意义。

宪法解释对于法律实施、司法裁判以及行政决策等都具有指导意义,能够确保宪法的正确应用和实施。

二、宪法解释的分类我国的宪法解释可以分为宪法法院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1.宪法法院解释:宪法法院是我国特设立的用于解释宪法的司法机构。

宪法法院的解释具有最高效力,一旦经宪法法院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法院解释通常是针对宪法权威性的解释,以确保宪法的统一解释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负责解释和修正宪法。

这种解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其效力相对较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主要是针对宪法的具体实施问题,以填补宪法条款的具体操作和细节。

三、宪法解释的具体案例宪法解释有很多具体案例,以下列举部分重要的案例:1.宪法的目的:宪法规定国家的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这一条款在解释上引发了广泛争议,因为共产主义是一个理想目标,具体实现路径和时间并不明确。

宪法法院解释指出,实现共产主义是国家的基本方向,但具体实践应根据国家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2.宪法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但在具体操作时,这些权利有时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平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对权利的限制和条件进行了解释,并规定了权利的行使方式和限度。

3.宪法对各级政府机构的规定: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在具体操作时,存在着权力划分和合作协调等问题。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
(二)现行宪法有权解释的频率
第七节 宪法解释
一、概述 二、宪法解释的分类 三、宪法解释的原则 四、宪法解释体制 五、我国的宪法解释
一、概述
(一)定义 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
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涵义、界限及相互 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二)宪法解释的必然性
二、宪法解释的分类
调; 第四,宪法解释要与社会实际相适应这。
四、宪法解释体制
1 、普通法院解释 2 、专门机构解释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 3 、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构
五、我国的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权的归属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修改宪法; ( 二 ) 监督宪法的实施; …… ( 十一 )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
(一)抽象解释—具体解释 (二)有权解释—无权解释 (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四)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从严解释)
、扩充解释 (五)合宪解释、违宪解、补充解释三、宪法解释的原则
第一,宪法解释要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 基本精神;
第二,宪法解释要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第三,宪法解释要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

宪法解释

第十六章:宪法解释主讲人:冉洪富组员:莫如慧、米星、林文婷、刘仙、罗贵方、罗兰、胡鹏、申薇、帅江莉、冉洪富第三节: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一、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解释的原则是贯穿于宪法解释活动始终,并为宪法解释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宪法解释的原则内容1.解释宪法应符合制宪目的与精神。

2.解释宪法必须遵循依法解释原则。

3.解释宪法要反映社会发展需求。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有何作用1.有利于确保宪法解释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正当性。

2.有利于防止释宪者滥用宪法解释权,以解释为名行修改之实。

3.有利于保证宪法目的的真正实现。

二、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的方法涉及如何阐释宪法条文、规范、原则、和精神的含义问题,是宪法解释活动的中心环节。

二、宪法解释的方法的类型(一)原意解释(二)文义解释(三)社会学解释(四)利益衡量方法第四节:我国的宪法解释一、我国的宪法解释的主体一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的权利。

但是,从宪法规范的内部逻辑上看,全国人大却拥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

二、我国的宪法解释的实践(一)1954年9月26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二)1955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

(三)1955年11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问题的决定》。

(四)1955年12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副主席休假或者外出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或者副委员长接受外国使节的决定》。

(五)1956年5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自治洲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

(六)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1979年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

国家司法考试《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8日公布自2011年3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1〕14号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8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宪法规范的名词解释

宪法规范的名词解释宪法规范是指宪法中所包含的规范性条款、原则以及制度安排,它是国家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起着基本的指导作用。

首先,宪法规范是一种基本法律规范。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它对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范,确保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宪法规范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立、职权划分、权力行使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长期稳定性,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保障。

其次,宪法规范是国家行为的基准。

宪法规范对国家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引导作用。

它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确保国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宪法规范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分立等制度,以便行使权力的公正和有效。

同时,宪法规范也对国家行为的目标、原则和方式进行了规定,确保国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再次,宪法规范是社会关系的基石。

宪法规范涉及社会关系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

宪法规范为各种社会关系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基本准则,确保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宪法规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和平等。

宪法规范还规定了国家制度和政策,为经济发展、公共事务的管理等方面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宪法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纽带和调节作用。

最后,宪法规范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宪法规范强调法治原则,主张依法行政,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宪法规范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和限制,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和侵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规范还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和废止程序,保证宪法的权威和稳定。

宪法规范还涉及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总的来说,宪法规范是一种基本法律规范,是国家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基准,也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宪法规范确保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正的要求,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第二节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的对象: 宪法条文是宪法解释的形式对象,宪法规 范是宪法解释的实质内容,对宪法原则、宪法结 构和功能的解释是宪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3、宪法解释的性质: (1)法律实证主义者的客观说,这种观点 认为制宪者的意图是宪法解释的唯一目标,因而 主张按照宪法的原意,通过对宪法条文的逻辑推 理,达到绝对客观的宪法解释。所以这又被称为 是对宪法的“发现”,是对宪法原初含义的重新 “发现”。
4、宪法解释的特征: (1)宪法解释的规范性,这是指宪法解释 具有法律规范普遍适用的规则特征。 (2)宪法解释的被动性,这是指宪法解释 因具体案件或根据有关机构的请求而启动解释的 程序。从各国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只有在涉及 到宪法条文如何具体适用到特定案件时,才发生 宪法解释的问题。宪法解释通常因为解释一个具 体的案件牵涉到的宪法问题而发生,解释机关遵 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使得宪法解释具有附带性与 被动性。
(2)自由主义法学派的主观说,这种观点 认为对宪法解释起决定作用的是解释者的主观意 图和价值判断,具有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宪法 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的巨大空白只能通过主观性是不 可避免的,是为实现社会正义服务。
(3)折中说。这种观点认为宪法解释既 不可能绝对客观,也不应成为解释者的主观 “恣意”,只能寻求一种相对客观的解释。 为了防止解释者滥用宪法解释权而损害宪法 与宪政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就必须约束解释 者的主观性具体的约束方法可以包括制宪者 意图的约束、宪法基本精神的约束、客观的 历史进步方向的约束、解释规则的约束,等 等。
(3)对与宪法相关的惯例和实践进行阐释 和说明,以适应实际所需。在各国的宪政实践中, 都存在着文本宪法和现实中的“活宪法”的差距。 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一些宪法没有明文规定, 或者与宪法规定在形式上存在差异的情况,都需 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弥补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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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规范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二) 司法考点之考点一 宪法解释的原则 有权机关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不能随心所欲。正确地解释宪法对于宪法的稳定性,保证一国法律体系的严谨臻密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宪法解释必须遵循一定原则对宪法解释必须遵循的一些原则。

宪法解释应遵循这样一些原则: 第一、宪法的根本精神与基本原则; 第二、制宪的目的与任务原则; 第三、系统解释原则; 第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 第五、历史解释原则: 第六、字面解释原则。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二) 司法考点之考点二 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一般与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致,并且随法系的不同也有区别。

英美法系的国家在讨论法律解释方法时,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司法领域,认为由于司法适用法律和司法或其他主体适用宪法都具有适用者特点,因而,司法解释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应该具 有类似和共通性。 普通法系法官在判词中讨论成文法法律解释问题是常用文理解释、黄金规则和论理解释三种方法,三种方法常被交替使用,在某一历史时期某种方法会更占优势。

文理解释即按成文法条文的字面意义解释,这种解释曾在l9世纪美国占据统治地位,其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理论和法的安全性需要。黄金规则是对文理解释的一种修正,指当依法条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会产生极其不合理、令人难以接受的情况时,法院可采用变通方法,避免完全依字面含义为基础作解释。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指在解释成文法条文时,解释者应以成文法的方法目的为指导,不必拘泥条文的字面含义去解释条文,甚至可以通过解释来填补或修正立法缺陷及漏洞。论理解释在20世纪的美国较为盛行。

有学者将普通法系的宪法解释方法总结为: 1、字义解释法(literal approach); 2、黄金规则(golden rule); 3、消除混乱的规则(mischief rule)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少数情况下的目的解释。

在我国,理论上的法律解释方法种类繁多,按照我国民法专家粱慧星的概括和总结,共有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四种方法,其中论理解释又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七种。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 宪法解释的程序 宪法解释应遵循何种程序与宪法解释的制度密切相关。 有学者总结宪法解释的程序可分为: 1.立宪解释的程序。由于其同宪法文本本身的紧密联系性,如同宪法一道产生的随件解释当然是采用宪法制定程序来完成的。另件解释和特件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多属制宪者或立法机关,故采用立宪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作出。在意大利和美国,国会都为立法者提供了进行宪法解释理智的程序。

2.行宪解释的程序。在行宪解释中,一些国家的行宪机构也采取较为谨慎的程序来对需要释义的宪法问题作出决定,如美国、法国。

3.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此程序因各国宪制基础相异而有所不同,但大致上多仿效美制。

4.监督解释的程序。监督解释因负有监督宪法职能的机关性质不同,故其程序也有所不同。有许多地方近似于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但也有殊异之处。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等。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严格的解释宪法的程序法,只有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对法律解释程序作了一些规定。学者们-般认为宪法解释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宪法解释的申请在这个环节中,大家的分歧主要在于由谁提出申请、向谁提出申请这两个方面。

关于由谁提出申请,学者们一般都同意以下这几类申请主体:

(1)全国人大会; (2)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 (3)中国共产党; (4)公民、个人; (5)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以及会设立的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向谁提出申请,可以向全国人大员会提出,有的学者 认为可以向各级法院、各级人民代表机构提出 (二) 宪法解释的审查当宪法解释的申请提出后,宪法解释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出解释。如果全国人大员正值开会,对宪法解释的申请可直接予以审查。闭会期间可委托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予以审查,专门委员会审查以后要向全国人大会提交报告。

(三) 宪法解释的决议全国人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宪法解释权时,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对宪法解释进行表决时需要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举手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四) 宪法解释的公布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形成决定、决议后应予以公布,否则这种解释不会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解释应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

另有学者从宪法解释的类型出发来规定宪法解释的程序。该学者把宪法解释分为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监督解释。则宪法解释程序则相应地分为:立宪解释程序、行宪解释程序、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监督解释程序。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规范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二) 司法考点之考点一 宪法解释的原则 有权机关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不能随 心所欲。正确地解释宪法对于宪法的稳定性,保证一国法律体系的严谨臻密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宪法解释必须遵循一定原则对宪法解释必须遵循的一些原则。

宪法解释应遵循这样一些原则: 第一、宪法的根本精神与基本原则; 第二、制宪的目的与任务原则; 第三、系统解释原则; 第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 第五、历史解释原则: 第六、字面解释原则。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二) 司法考点之考点二 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一般与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致,并且随法系的不同也有区别。

英美法系的国家在讨论法律解释方法时,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司法领域,认为由于司法适用法律和司法或其他主体适用宪法都具有适用者特点,因而,司法解释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应该具有类似和共通性。 普通法系法官在判词中讨论成文法法律解释问题是常用文理解释、黄金规则和论理解释三种方法,三种方法常被交替使用,在某一历史时期某种方法会更占优势。

文理解释即按成文法条文的字面意义解释,这种解释曾在l9世纪美国占据统治地位,其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理论和法的安全性需要。黄金规则是对文理解释的一种修正,指当依法条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会产生极其不合理、令人难以接受的情况时,法院可采用变通方法,避免完全依字面含义为基础作解释。论理解 释又称目的解释,指在解释成文法条文时,解释者应以成文法的方法目的为指导,不必拘泥条文的字面含义去解释条文,甚至可以通过解释来填补或修正立法缺陷及漏洞。论理解释在20世纪的美国较为盛行。

有学者将普通法系的宪法解释方法总结为: 1、字义解释法(literal approach); 2、黄金规则(golden rule); 3、消除混乱的规则(mischief rule)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少数情况下的目的解释。

在我国,理论上的法律解释方法种类繁多,按照我国民法专家粱慧星的概括和总结,共有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四种方法,其中论理解释又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七种。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 宪法解释的程序 宪法解释应遵循何种程序与宪法解释的制度密切相关。 有学者总结宪法解释的程序可分为: 1.立宪解释的程序。由于其同宪法文本本身的紧密联系性,如同宪法一道产生的随件解释当然是采用宪法制定程序来完成的。另件解释和特件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多属制宪者或立法机关,故采用立宪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作出。在意大利和美国,国会都为立法者提供了进行宪法解释理智的程序。

2.行宪解释的程序。在行宪解释中,一些国家的行宪机构也采取较为谨慎的程序来对需要释义的宪法问题作出决定,如美国、法国。 3.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此程序因各国宪制基础相异而有所不同,但大致上多仿效美制。

4.监督解释的程序。监督解释因负有监督宪法职能的机关性质不同,故其程序也有所不同。有许多地方近似于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但也有殊异之处。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等。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严格的解释宪法的程序法,只有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对法律解释程序作了一些规定。学者们-般认为宪法解释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宪法解释的申请在这个环节中,大家的分歧主要在于由谁提出申请、向谁提出申请这两个方面。

关于由谁提出申请,学者们一般都同意以下这几类申请主体:

(1)全国人大会; (2)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 (3)中国共产党; (4)公民、个人; (5)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以及会设立的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向谁提出申请,可以向全国人大员会提出,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向各级法院、各级人民代表机构提出

(二) 宪法解释的审查当宪法解释的申请提出后,宪法解释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出解释。如果全国人大员正值开会,对宪法解释的申请可直接予以审查。闭会期间可委托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予以审查,专门委员会审查以后要向全国人大会提交报告。

(三) 宪法解释的决议全国人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宪法解释权时,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对宪法解释进行表决时需要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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