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登记、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农药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农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保障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的落实。
第五条【政策扶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有序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并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生产、经营者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农药生产、经营行为。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七条【登记制度】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和应当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国家农业部有关规定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
第八条【登记初审】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6.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39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39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审,批准天津永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有效期五年。
经资料审查和综合评审,批准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化学品毒性评价中心等7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
特此公告。
附件:1.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2.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名单农业农村部2021年6月18日附件1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认定试验范围产品化学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产品质量检测试验/储存稳定性药效试验:卫生用农药试验(卫生杀虫剂)残留试验:代谢试验(动物代谢)、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植物生长调节剂)、卫生用农药试验(卫生杀虫剂)毒理学试验:急性毒性试验产品化学试验:(全)组分分析试验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产品化学试验:理化性质测定、产品质量检测/储存稳定性试验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毒理学试验:急性毒性试验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除草剂)产品化学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产品质量检测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油料)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田间试验)附件2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名单序号申请单位名称批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变更前信息变更后信息1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化学品毒性评价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瞿红鹰胡世杰2 天津市植物保护研究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变化天津市植物保护研究所天津市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王万立程奕3天津市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变化天津市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郭永泽程奕4 伊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任忠亮魏文彬5 浙江德恒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纪立新范东升6 北京绿城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蒋红云胡浩7 北京依科世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何明远沈以新。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介绍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介绍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
2017年6月1日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新《农药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情况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进入修订阶段。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在历经10余年的漫长修订后,于2017年2月8日在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李克强总理于3月16日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4月1日,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为总则、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6条,较旧《条例》的48条增加16条。
二、条例主要变化新版《条例》在内容上有许多重大变化和调整,下面重点从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一简要介绍(一)农药登记1、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
符合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有三类,第一类农药生产企业(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第二类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将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第三类新农药研制者(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
除这三类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可以申请农药登记。
2、农药登记类型。
取消了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只保留一个登记(即原来的正式登记),从中分出两种类型:统一为农药登记,从中分离出卫生用农药登记和仅供境外使用登记。
其中,普通农药的登记类别代码为PD,但卫生用农药的代码为WP、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代码为JD3、农药登记试验农药登记试验类型: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需要注意的是:产品研发、中试过程的试验结果不能作为登记试验)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境内由农业部认定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或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国家(地区)农药GLP实验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0号——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0号——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9.03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0号
•【施行日期】2017.10.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70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
2.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业部
2017年9月3日。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草案)》等5个配套规章发布—— 农药管理的

编辑 : 贾 然 然 电 话 : 0 1 0 — 6 3 7 4 41 8 9 邮箱: n z z k 2 0 0 1 @1 6 3 . c o n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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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 后的《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已于 6 月 1日正 式 实 施 。 为 了 更 好地 推动 新 《 条例 》 的 贯 彻 落 实 , 农业 部 发布 了《 农 药 登 记 管 理办法 ( 草案) 》 等5 个《 条例》 的配 口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研究员 周喜应 套规 章 , 提出“ 提高产业 集中度 、 提 高登记门槛 、 提 高 经 营 进 入 门 物 种 的 登 记 试 验 应 当 由 境 内 单 托 加 工 、 分 装 的农 药 质 量 负 责 。 标签 。 五 是明 确 委托加 工 、 分 装 槛, 严格 准 入条 件 , 严 格 审 核 把 位 开 展 。 三 是 加 强 农 药 登 记 试 验 是减少行政 审批 , 统 一 许 农 药 的范 围 和 要 求 。 农 药 生 产 企 关、 严 格技 术 审 核 ” 的要求 。 监管。 严 格认 定 试验 单 位 , 按 照 可 条 件 。 新《 条例 》 实行 “ 一 个 企 业 在 其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范 围 内 , 可 规定 条件和 申请资料进 行评审 。 业 一 证” , 生 产 范 围 原 药 按 品 种 以 接 受 新 农 药 研 制 者 和 其 他 农 完善农 药登 记 制度 四 是 遏 制 同 质 化 低 水 平 农 药 产 填 写 , 制剂 按剂 型填 写 , 并 区 分 药 生 产 企 业 委 托 , 加 工 或 者 分 装 严控 准入 退 出关 口 品泛滥的现 象 。 严 格 控 制 配 比 梯 化 学 农 药 和 非 化 学 农 药 。 取 消 了 农 药 ; 也 可 以 接 受 向 中 国 出 口 农 新《 条例 》 取 消了临 时登记 , 度, 相 同 有 效 成 分 和 剂 型 的 单 制 分装 农药 。 但 委 个产 品一证 ” 的生产 许可 。 二 药 的企业 委 托 , 再 次 明 确 在 我 国 生 产 和 向 我 国 剂 产 品 。 五 是 强 化 农 药 风 险 监 是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 淘 汰 落 后 产 托 人 必须 取 得 农 药 登 记 证 , 受 托 出口农药需 申请登记 , 经 登 记 试 管 。 登 记 申 请 者须 提 交 风 险 评 估 能 。 按 新 规 定 重新 申请 生 产 许 可 人 取 得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 对 委 托 验、 登记 评审 , 符合条件 的 , 由 农 报 告 , 须 在 省 级 以 上 化 工 园 区 内 建 加 工 、 提 供 的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资 料 证 , 分 装 的农 药 质 量 负 责 。 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 。 应满 足风险评 估需要 。 新 农 药 登 厂 。 三 是规 范 生产 行为 , 严 禁 生 落实经营许可制度 是 严 格 农 药 登 记 的 申 请 记 试 验 须 经 农 业 部 审 批 。 向 中 国 产 假 劣 农 药 。 新《 条例 》 要 求 生 产 扭转农药经营困局 主体 。 多 个 主 体 联 合 研 制 的新 农 出 口 的 农 药 登 记 , 还 需 提 供 在 有 企 业建立原材 料进 货记录 制度 , 药, 应 当 明 确 其 中 一 个 主 体 作 为 关 国家 登 记 、 使 用 的证 明材 料 。 对 采 购 的 原 材 料 要 查 验 产 品 质 新《 条例 》 取 消 农 药 经 营 主 申请 人 , 不 得重 复 申请 。 二 是 严 量 检 验合 格 证和 有 关许 可 证 明 体 仅 限 于 供 销 社 、 农 技 推 广 站 等 落实 生产 许可 制度 格 农药登记试 验 。 进 行 农 药 登 记 文件 。 必须按 产品质量标 准和生。 主 体 的规 定 , 实行 农 药 经 营 许 可 规范农 药 生产行 为 试 验 的 单 位 必 须 是 境 内 由 农 业 产 许 可 证 限 定 的 生 产 范 围 组 织 制 度 , 对 高 毒 等 限 制 使 用 农 药 实 部 认 定 的农 药 登 记 试 验 单 位 , 或 新《 条例》 规 定 实 行 农 药 生 生 产 , 农 药 产 品 出 厂 销 售 须 检 验 行 定 点 经 营 制 度 , 下 大 功 夫 扭 转 与 中 国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签 署 互 认 产 许 可 制 度 , 明 确 农 药 生 产 企 业 并 附 合 格 证 且 建 立 出厂 销 售 记 农 药 经 营 主 体 规 模 小 、 布局 散 、 协 定的国家农药 G L P实 验 室 。 产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 并 确 定 由省 级 录 制 度 。 农 药 包 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秩 序 乱 , 制假 售 假 , 以 及 违 规 销 品研发 、 中 试 过 程 的 试 验 结 果 不 农 业 部 门 核 发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 关规 定 , 且 印 制或 贴标 签 。 四 是 售 禁 限 用 农 药 等 困 局 。 能作 为登 记试 验数 据 。 药效 、 残 规 定 委 托 加 工 、 分 装 农 药 的 委 托 强 化 农 药 标 签 监 管 。 农 药 生 产 企 是 设 立 全 国 统 一 准 入 门 留、 环 境影响等 与环境条件 密切 人和 受托 人 所具 备 的 条件和 责 业必须按 新修订 的《 农 药标签 和 槛 , 包括 经 营人 员 、 经 营 场所 和 相 关 的 试 验 以 及 中 国 特 有 生 物 任 义务 , 并 明确委托人 应 当对委 说 明书管理 办法》 规定 制作农 药 管理 制度 ; 二是严格 规范农 药经
农药登记最新政策及农药剂型管理趋势

宗 旨 :规范管理 、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维持秩序 。 以适应绿 色消费 、持续发展 的国际发展潮流 ,适应高产 、
优质 、 高效 、 生态 、 安全现代农业发展 要求 , 应资源节 约、 适 环境友好型农业建设 目标。
毒 农药 )、标准 化体系 ,但在 原基础上 强化 了经 营许可 高毒产 品总数 占 2 以下。 % 制度 ;取 消临 时登记 、缩小试 验许 可范 围、增加 了 出 口 ( )生物农药有新发展 三 2 1 年 申请的 2 01 3个新农药 中,有 4个为生物农药 ; 首次 申请 正式登记 的 2 4个产品 中,亦有 4 个为生物农药 。 ( )更加关注产 品安全性 四
部第 15 号 公告 ( 8 1 部分农药 中有效成分含量及梯 度规定 , 明 显增 多。2 1 年 共 审批 新农 药 品种 2 01 3个 ,涉 及 产 品
20 0 9年 2月 2 5日);农业部等 6部委第 1 号公告 ( 全面 3 0多个 ,是近 1 0年新农药 申请数量最多 的一年 ,且 1 4 /
年 1月 2 1 9日,国务 院第 36号 令 ); ( 2 ( 农药 管理 条 例
登 记有效成分 ( 通用名 )6 2 1 个;按原药和 制剂 区分 ,
,3 3 2 4个 ;2 1 年新批 准 01 实施办法 ) (0 7 l 月 8日, ) 20 年 2 农业部第 9 号令 ); 农 原药登记 2 9 4个 ,制剂登记 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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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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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最新政策及农药剂型管理趋势
文 /吴 志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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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办法与管理

农药登记办法与管理杨晓峰【期刊名称】《长江蔬菜》【年(卷),期】2019(000)003【总页数】3页(P70-72)【作者】杨晓峰【作者单位】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430022【正文语种】中文浙江宁波市某农药经营公司林先生问,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向该公司提供了正在登记试验的农药,公司能销售吗?海南省余先生、成都市沈先生、河南省晋先生等,也提出了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和销售方面的法律规定问题。
“在线律师”:根据国务院新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在线律师”按照读者提出的若干问题,分6次分别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简要介绍农药登记办法与管理的基本规定。
1 农药登记的基本原则及涉及的用语含义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农药登记的下列用语法定含义:①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中国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新农药原药(母药)和新农药制剂。
②原药,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关杂质组成的产品,必要时可加入少量的添加剂。
③母药,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关杂质组成的产品,可含有少量必需的添加剂和适当的稀释剂。
④制剂,是指由农药原药(母药)和适宜的助剂加工成的,或者由生物发酵、植物提取等方法加工而成的状态稳定的农药产品。
⑤助剂,是指除有效成分以外,任何被添加在农药产品中,本身不具有农药活性和有效成分功能,但能够或者有助于提高、改善农药产品理化性能的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物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管理强化登记试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管理强化登记试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川农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管理强化登记试验监督检查的通知川农发〔2021〕16号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是经农业农村部评审认定,能够承担农药登记试验,为农药登记技术评审出具试验报告的机构。
为加强我省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管理,强化登记试验监督检查,确保登记试验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标对表,持续确保符合管理规定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要严格按照《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确保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要持续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同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持续具有与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要持续具有与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要持续完善并改进单位组织管理体系,配齐配强关键岗位人员;要持续符合农药登记质量管理规范,及时制修订标准操作规程。
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要按照《关于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等事项的通知》(农农(农药)〔2020〕27号)和《关于规范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等事项的通知》(农农(农药)〔2019〕132号)要求,及时根据本单位资质条件、关键人员等变化情况,申请信息变更。
二、加强内部管理,持续巩固登记试验可追溯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要切实履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试验准则和标准操作规程开展试验,确保登记试验的真实、科学和准确,坚决杜绝虚假农药登记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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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心制作精品文档 欢迎下载并关注笔者 1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XX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笔者小编提供的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可靠*和真实*,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以精心制作精品文档 欢迎下载并关注笔者 1 第二章 试验单位认定 第五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 (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 (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 (三)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 (四)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标准操作规程)清单; 以精心制作精品文档 欢迎下载并关注笔者 1 (五)试验场所、试验设施、实验室等证明材料以及仪器设备清单; (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运行情况的说明,典型试验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录复印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七条 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审批期限内,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技术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组织机构、试验条件与能力匹配*、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材料的完整*、真实*和适宜*。 现场检查主要对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试验设施设备条件、试验能力等情况进行符合*检查。 具体评审规则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评审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应当载明试以精心制作精品文档 欢迎下载并关注笔者 1 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实验室地址、试验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二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农业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一)试验单位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实验室地址发生变化或者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试验范围增加的;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农业部申请补发。 第三章 试验备案与审批 第十六条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十七条 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以精心制作精品文档 欢迎下载并关注笔者 1 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 (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三)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 (四)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检验报告; (五)毒理学信息; (六)作物安全*信息; (七)环境安全信息; (八)试验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九)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农药登记试验不需要批准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对试验以精心制作精品文档 欢迎下载并关注笔者 1 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式样由农业部制定。证书编号规则为SY+年号+顺序号,年号为证书核发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之内未开展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章 登记试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具有产品鉴别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 申请人应当对试验样品的真实*和一致*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将试验样品提交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封样,提供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剂型、样品生产日期、规格与数量、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并附具产品质量符合*检验报告及相关谱图。 第二十三条 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 以精心制作精品文档 欢迎下载并关注笔者 1 第二十四条 封存试验样品不足以满足试验需求或者试验样品已超过保存期限,仍需要进行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封存样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查验封样完整*、样品信息符合*。 第二十六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登记试验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按照法定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尚无法定技术准则和方法的,由申请人和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且应当保证试验的科学*和准确*。 农药登记试验过程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告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试验结束后,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出具规范的试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将试验计划、原始数据、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七年,期满后可移交申请人保存。申请人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至少五年。 以精心制作精品文档 欢迎下载并关注笔者 1 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被试物和对照物留样样品等,其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有效评价为期限。 试验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组织机构、人员、质量保证部门检查记录、主计划表、标准操作规程等试验机构运行与质量管理记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 (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 (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 (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部。 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进或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每年向农业部报送本年度执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农药登记试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