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了加强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二、审批机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三、文件分级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环境影响的程度,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三个级别:一般项目、重要项目和特别重要项目。
(一)一般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小、规模较小、性质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小型工业项目、小型农业项目等。
一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重要项目重要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大、规模较大、性质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大型工业项目、大型水利工程等。
重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三)特别重要项目特别重要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极大、规模极大、性质极复杂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大型核电站、大型石化项目等。
特别重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
审批时限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确定。
四、审批程序(一)一般项目的审批程序:1.项目申请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审核评价文件,并发表审查意见。
3.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再次审核评价文件,并做出审批决定。
(二)重要项目的审批程序:1.项目申请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审核评价文件,并发表审查意见。
3.项目申请单位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字号 : 赣环环评〔2021〕23号发布日期 : 2021.04.03实施日期 : 2021.04.03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环保综合规定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的通知(赣环环评〔2021〕23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4月3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环评审批质量和审批效率,严把环评审批关,合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审以会议形式进行,如遇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后也可采用书面会签形式进行。
第三条环评联审会议以专题会形式召开,由分管环评的厅领导主持,厅环评处具体承办。
第四条环评联审会议由厅环评处有关人员及厅综合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气候处、执法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固定参加,遇特殊项目可视情邀请厅生态处、辐射处等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因故不能参加的需向主持会议的厅领导提出请假申请。
第五条环评联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初召开一次,遇重点项目或紧急项目时,经请示厅领导同意后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提交环评联审会议审查的对象为已受理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第七条厅环评处应于联审会前3个工作日向厅有关处室局、单位送达上会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意见和项目清单。
第八条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参加环评联审会议并进行汇报,重点汇报项目概况、环保措施、评估基本结论、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对于项目的意见建议等内容,汇报文件格式见附件。
第九条各部门参会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厅领导及厅环评处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审批程序是指对于建设项目的环保影响进行预测、评价、管理和监督,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决策的程序。
根据国家规定,对于涉及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程序进行审批。
以下是根据“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评价申请1.建设单位在上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并在附加材料中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与环境的关系、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分析和评价,以及环境管理措施等内容。
3.所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均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
评价审批1.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内容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改正。
2.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审批方案,同时将方案送交有关部门审核,涉及重大项目的,还需报国务院批准。
3.审查方案通过后,环境保护部门发出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并将该文件送交有关部门。
过程监督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相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措施,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2.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
3.银行及其他不良信用记载的企业不得通过融资、招商等形式开展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公示期不得少于20天。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评价方案及其他材料应当在环保部门等特定场合设置的共享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免费公开。
3.环境影响评价专家评审会议应当在公众场合进行,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总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审批程序是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遵守的一项法规,是为了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关于审批程序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令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周围环境现状;(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评价结论。
环评审批流程

环评审批流程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指在规划、建设项目或政策、计划实施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控制,以便在决策中考虑环境保护的一种管理工具。
环评审批流程是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下面将对环评审批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环评审批流程的主要内容。
1. 环评文件的提交。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需将环评文件提交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提交的环评文件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的反馈等相关材料。
2. 环评文件的受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环评文件后,将进行环评文件的受理工作。
受理环评文件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环评文件进行评审,对环评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 环评文件的公示。
环评文件经过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对环评文件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的反馈等。
公示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环评文件的审批。
经过公示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批。
审批的内容包括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反馈进行处理,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 环评文件的监督。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获得批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实施,保障环境保护的有效性。
二、环评审批流程的重要性。
环评审批流程是保障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项目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按照环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可以确保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环评审批流程的完善与改进。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赣府厅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63号2005年12月2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建设地域环境和项目污染特征等因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二条投资建设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和标准,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持证上岗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按 照规定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诚信守法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不泄露国家和企业秘密,不违法违规收 费。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要求
真实性
评价文件应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情况,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完整性
评价文件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等 完整内容。
科学性
评价文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 范进行编制,确保科学性和合理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境 保护措施并实施。
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环境保护措施 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
对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按照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设项目,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纠正。
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相关 信息,包括资质、业绩、人员构成 等,接受社会监督。
处罚措施
对违反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信 用记录。
06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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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法规规章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规章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范本一:一、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类别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a. 建设项目范围;b. 建设项目使用的自然资源和能源转化过程;c.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d. 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划分:a. A类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全面评价;b. B类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局部评价;c. C类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评价。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1. 前期工作及申报:a. 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b. 提交申请材料。
2. 现场调查和数据采集:a. 进行现场勘察;b. 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a. 分析评价环境影响;b. 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4. 审批和公示:a. 环境保护部门审批;b. 公示。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措施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管理;2.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监管;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宣传教育;4.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保护责任;5. 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处罚。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格式;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材料清单;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项目:指在一定范围内,利用土地、资源、能源、水域和空间,经过工程建设活动,形成或者改变用于农、林、牧、渔、工业、能源、交通、水利、旅游、城市建设等的设施和条件的活动。
2. 环境影响评价:指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对策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的过程。
范本二:一、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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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保障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设区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省环保局在政府网站(网址:)公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四)下一级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方式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审查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
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省环保局审批部门定期对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汇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报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对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
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是否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是否提出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
(七)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环保部门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第四章批准
第十五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或十四条中所列情况均未发生变化的重新审核项目,环保部门作出予以批准或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后,采取有效方式公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期限
第十八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由省环保局和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依法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环保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并将审批决定向委托的环保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设区市环保部门于每月5日前向省环保部门上报辖区内(含县级)上月建设项目审批项目清单,省环保部门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全省建设项目审批项目清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2月1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