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丙烯酰胺中毒的诊断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他职业性皮肤病 六、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烧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七、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八、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九、其他职业病 1、化学灼伤 2、金属烟热 3、职业性哮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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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局部振动病 6、放射性疾病
〔1〕急性外照耀放射病 〔2〕慢性外照耀放射病 〔3〕内照耀放射病 〔4〕放射性皮肤烧伤 四、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五、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依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那么》可以诊断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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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溴甲烷中毒 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0、依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那么》可以诊 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1、依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那么总那么》可 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二、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炭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弱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三、物理因素职业病 1、中暑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爱护劳动者的安康,妥当处 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全部制和县级以上集体全部制企业、 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 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 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 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须要增补 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 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方法》 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 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 委员会〔小组〕依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实力丢失的程度按 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依据职业病诊 断机构〔诊断组〕的看法,支配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 被确认不宜接着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
10类132种职业病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13年12月23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0类132种)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八、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附表1附表2(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业病体检 种类、毒性、问诊

一、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 3 2 、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二氯乙烷中毒35、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比如:工作的种类和岗位、工作的年限和日工作时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个人的防护情况、同工种人员发病情况(职业病有群发性的特点,可以作为有疑问诊断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尤其重要的是有无和考虑的职业病诊断的疾病的既往史(例如:从业前有血液系统疾病的,从业不久就发生了血细胞减少)等等。
44.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日期:1987-11-05 实施日期:1987-11-05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卫生部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目录和规范要求,组织当地用人单位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附件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一、粉尘类:(一)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矽肺(二)煤尘(煤矽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三)石墨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墨尘肺(四)炭黑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黑尘肺(五)石棉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肺(六)滑石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滑石尘肺(七)水泥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水泥尘肺(八)云母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云母尘肺(九)陶瓷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陶瓷尘(十)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铝尘肺(十一)电焊烟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焊工尘肺(十二)铸造粉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铸工尘肺(十三)其他粉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其他尘肺二、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电离辐射(X射线、r射线)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化学物质类:(一)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铅及其化合物(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三)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锰及其化合物中毒(四)镉及其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镉及其化合物中毒(五)铍及其化合物铍病(六)铊及其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七)钡及其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钡及其化合物中毒(八)钒及其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钒及其化合物中毒(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十一)铀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铀中毒(十二)砷化氢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化氢中毒(十三)氯气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气中毒(十四)二氧化硫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硫中毒(十五)光气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气中毒(十六)氨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中毒(十七)偏二甲基肼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偏二甲基肼中毒(十八)氮氧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氮氧化合物中毒(十九)一氧化碳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氧化碳中毒(二十)二氧化碳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碳中毒(二十一)硫化氢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化氢中毒(二十二)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二十三)氟及其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工业性氟病(二十四)氰及腈类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二十五)四乙基铅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乙基铅中毒(二十六)有机锡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锡中毒(二十七)羰基镍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羰基镍中毒(二十八)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中毒(二十九)甲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苯中毒(三十)二甲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苯中毒(三十一)正已烷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正已烷中毒(三十二)汽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汽油中毒(三十三)一甲胺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甲胺中毒(三十四)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三十五)二氯乙烷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氯乙烷中毒(三十六)四氯化碳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氯化碳中毒(三十七)氯乙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中毒(三十八)三氯乙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氯乙烯中毒(三十九)氯丙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丙烯中毒(四十)氯丁二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丁二烯中毒(四十一)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四十二)三硝基甲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硝基甲苯中毒(四十三)甲醇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醇中毒(四十四)酚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酚中毒(四十五)五氯酚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五氯酚中毒(四十六)甲醛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醛中毒(四十七)硫酸二甲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酸二甲酯中毒(四十八)丙烯酰胺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丙烯酰胺中毒(四十九)二甲基甲酰胺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基甲酰胺中毒(五十)有机磷农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磷农药中毒(五十一)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五十二)杀虫脒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杀虫脒中毒(五十三)溴甲烷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溴甲烷中毒(五十四)拟除虫菊酯类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五十五)导致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类物质: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五氯酚、硫酸二甲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五十六)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四、物理因素:(一)高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中暑(二)高气压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减压病(三)低气压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高原病、航空病(四)局部振动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一)炭疽杆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疽(二)森林脑炎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森林脑炎(三)布氏杆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布氏杆菌病六、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一)导致接触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三氯乙烯、重铬酸盐、三氯甲烷、β-萘胺、铬酸盐、乙醇、醚、甲醛、环氧树脂、尿醛树脂、酚醛树脂、松节油、苯胺、润滑油、对苯二酚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接触性皮炎(二)导致光敏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醌、蒽醌、蒽油、木酚油、荧光素、六氯苯、氯酚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敏性皮炎(三)导致电光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四)导致黑变病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蒽油、汽油、润滑油、油彩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黑变病(五)导致痤疮的危害因素:沥青、润滑油、柴油、煤油、多氯苯、多氯联苯、氯化萘、多氯萘、多氯酚、聚氯乙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痤疮(六)导致溃疡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铍及其化合物、砷化合物、氯化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溃疡(七)导致化学性皮肤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化学性皮肤灼伤(八)导致其他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油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油彩皮炎高湿: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浸渍、糜烂有机溶剂: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螨、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痒疹七、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一)导致化学性眼部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氮氧化物、甲醛、酚、硫化氢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化学性眼部灼伤(二)导致电光性眼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三)导致职业性白内障的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质、三硝基甲苯、高温、激光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白内障八、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一)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噪声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噪声聋(二)导致铬鼻病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鼻病(三)导致牙酸蚀病案的危害因素:氟化氰、硫酸酸雾、硝酸酸雾、盐酸酸雾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一)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的危害因素:石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的危害因素:联苯胺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联苯胺所致膀胱癌(三)苯所致白血病的危害因素:苯(四)氯甲醚所致肺癌的危害因素:氯甲醚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甲醚所致肺癌(五)砷所致肺癌、皮肤癌的危害因素:砷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所致肺癌、皮肤癌(六)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的危害因素:氯乙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七)焦炉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焦炉烟气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焦炉工人肺癌(八)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铬酸盐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一)氧化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金属烟热(二)二异氰酸甲苯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哮喘(三)嗜热性放线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四)棉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棉尘病(五)不良作业条件(压迫及摩擦)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矿井下工人滑曩炎。
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大全
我国现行职业卫生标准一览表标准号标准名称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3-2006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GBZ 6-2002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 7-2002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GBZ 8-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GBZ 9-2002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GBZ 10-2002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GBZ 11-2002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 12-200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GBZ 13-2002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GBZ 14-2002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GBZ 15-2002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GBZ 16-2002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 17-2002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GBZ 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GBZ 19-2002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 21-2006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 22-2002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GBZ 23-2002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24-2006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 25-2002尘肺病理诊断标准GBZ 26-2007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GBZ 27-2002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GBZ 28-2002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GBZ 29-2002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GBZ 30-2002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GBZ 31-2002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 32-2002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GBZ 33-2002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GBZ 34-2002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GBZ 35-2002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36-2002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2002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8-2006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456GBZ 39-2002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GBZ 40-2002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GBZ 4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 42-2002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43-2002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GBZ 44-2002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 45-2002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46-2002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GBZ 47-2002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GBZ 48-2002金属烟热诊断标准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50-2002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GBZ 51-2009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 52-2002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GBZ 53-2002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GBZ 54-2002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 55-2002职业性座疮诊断标准GBZ 56-2002棉尘病诊断标准GBZ 57-2008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GBZ 58-2002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GBZ 59-2002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 60-2002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GBZ 61-2002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GBZ 62-2002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GBZ 63-2002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GBZ 64-2002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 65-2002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GBZ 66-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GBZ 67-2002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GBZ 68-2008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标准GBZ 69-2002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 70-2009尘肺病诊断标准GBZ 71-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GBZ 72-2002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GBZ 73-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4-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GBZ 75-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6-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7-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GBZ 78-2002职血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 79-2002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GBZ 80-2002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457GBZ 81-2002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GBZ 82-2002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 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GBZ 84-2002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GBZ 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GBZ 86-2002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GBZ 87-2002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 88-2002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GBZ 89-2007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GBZ 90-2002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 91-2008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GBZ 92-2008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GBZ 93-2002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 95-2002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96-2002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2009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GBZ 98-200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 99-200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2002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Z 101-2002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2-2007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3-2007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4-2002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2002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2002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2002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8-2002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GBZ 109-2002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GBZ 110-2002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GBZ 111-2002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GBZ 112-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 113-2006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4-2006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5-2002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 116-2002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 117-2006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8-2002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 119-2006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1-2002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22-2006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458GBZ 123-2006汽车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4-2002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5-2009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27-2002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 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9-2002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 131-2002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2-2008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33-2009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5-2002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36-2002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GBZ 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 139-2002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40-2002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GBZ 141-2002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 142-2002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 143-2002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T 144-2002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 145-2002个人胶片剂量计GBZ/T 146-2002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GBZ/T 147-2002χ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Z/T 148-2002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Z/T 149-2002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 150-2002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T 151-2002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GBZ/T 152-2002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 153-2002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Z/T 154-2006两种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Z/T 155-2002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Z/T 156-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GBZ/T 157-2009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锑及其化合物GBZ/T 160.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钡及其化合物GBZ/T 160.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铍及其化合物GBZ/T 160.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铋及其化合物GBZ/T 160.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镉及其化合物GBZ/T 160.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钙及其化合物459GBZ/T 160.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钴及其化合物GBZ/T 160.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铜及其化合物GBZ/T 160.1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铅及其化合物GBZ/T 160.1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锂及其化合物GBZ/T 160.1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镁及其化合物GBZ/T 160.1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锰及其化合物GBZ/T 160.1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汞及其化合物GBZ/T 160.1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钼及其化合物GBZ/T 160.1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镍及其化合物GBZ/T 160.1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钾及其化合物GBZ/T 160.1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钠及其化合物GBZ/T 160.1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锶及其化合物GBZ/T 160.2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钽及其化合物GBZ/T 160.2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铊及其化合物GBZ/T 160.2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锡及其化合物GBZ/T 160.2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钨及其化合物GBZ/T 160.2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钒及其化合物GBZ/T 160.2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锌及其化合物GBZ/T 160.2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锆及其化合物GBZ/T 160.2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硼及其化合物GBZ/T 160.2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碳化合物GBZ/T 160.2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 160.3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磷化合物GBZ/T 160.3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砷及其化合物GBZ/T 160.3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氧化物GBZ/T 160.3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化物GBZ/T 160.3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硒及其化合物GBZ/T 160.3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碲及其化合物GBZ/T 160.3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氟化物GBZ/T 160.3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氯化物GBZ/T 160.3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烷烃类化合物GBZ/T 160.39-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烯烃类化合物GBZ/T 160.4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混合烃类化合物GBZ/T 160.4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烃类化合物GBZ/T 160.42-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 160.4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多苯类化合物GBZ/T 160.4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多环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 160.45-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烷烃类化合物GBZ/T 160.4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GBZ/T 160.4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 160.4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类化合物460GBZ/T 160.5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GBZ/T 160.51-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酚类化合物GBZ/T 160.52-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醚类化合物GBZ/T 160.5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苯基醚类化合物GBZ/T 160.54-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醛类化合物GBZ/T 160.55-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酮类化合物GBZ/T 160.5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GBZ/T 160.5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醌类化合物GBZ/T 160.5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环氧化合物GBZ/T 160.5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羧酸类化合物GBZ/T 160.6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酸酐类化合物GBZ/T 160.6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基卤类化合物GBZ/T 160.6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GBZ/T 160.63-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 160.6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 160.6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 160.6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酯类化合物GBZ/T 160.6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异氰酸酯类化合物GBZ/T 160.6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腈类化合物GBZ/T 160.6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胺类化合物GBZ/T 160.7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乙醇胺类化合物GBZ/T 160.7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肼类化合物GBZ/T 160.7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胺类化合物GBZ/T 160.7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硝基烷烃类化合物GBZ/T 160.7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硝基化合物GBZ/T 160.7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杂环化合物GBZ/T 160.7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有机磷农药GBZ/T 160.7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有机氯农药GBZ/T 160.7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拟除虫菊脂类农药GBZ/T 160.7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药物类化合物GBZ/T 160.8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炸药类化合物GBZ/T 160.8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生物类化合物GBZ/T 160.82-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醚类化合物GBZ/T 160.83-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铟及其化合物GBZ/T 160.84-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钇及其化合物GBZ/T 160.85-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碘及其化合物GBZ/T161-2004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162-2004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GBZ/T163-20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T164-2004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GBZ 165-2005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61GBZ 166-2005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GBZ 167-2005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GBZ 168-2005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69-200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GBZ/T 170-2006 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GBZ/T 171-2006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GBZ/T 172-2006 牙釉质电子顺磁共振剂量重建方法GBZ/T 173-2006 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GBZ 174-2006 含发光涂料仪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5-2006 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6-2006 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7-2006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8-2006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 179-2006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 180-2006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 181-200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2-2006室内氡及其衰变产物测量规范GBZ/T 183-2006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GBZ/T 184-2006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GBZ 185-2006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标准GBZ 186-2007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 187-2007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9.1-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 189.2-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 189.3-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GBZ/T 189.4-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T 189.5-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T 189.6-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 189.7-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T 189.10-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1-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GBZ 190-2007放射性食管疾病诊断标准GBZ/T 191-2007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T 192.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3-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T 192.4-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 石棉纤维浓度GBZ/T 193-2007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462GBZ/T 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2007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196-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7-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8-2007 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Z/T 199-2007 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 200.1-2007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1部分:体格参数GBZ/T 200.2-2007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2部分:主要组织器官质量GBZ/T 200.4-2009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4部分:膳食组成和元素摄入量GBZ/T 201.1-2007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1部分:一般原则GBZ/T 202-2007用于中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 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4-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6-2007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GBZ 207-2008 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GBZ/T 208-2008 基于危险指数的放射源分类GBZ 209-2008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诊断标准GBZ/T 210.1-2008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1部分: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GBZ/T 210.2-2008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2部分: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GBZ/T 210.3-2008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3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T 210.4-2008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4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GBZ/T 210.5-2008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5部分:生物材料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GBZ/T 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2-2008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13-2008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 214-2009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215-2009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 216-2009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T 217-2009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GBZ/T 218-2009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Z/T 220.2-200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GBZ 221-2009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T 222-2009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GBZ/T 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4-2010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463。
常见职业病的认定和防治(四篇)
常见职业病的认定和防治一、职业病的含义广义上的职业病泛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疾病。
现在所讲的职业病是狭义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
它是指员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二、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性有害因素又称生产性有害因素,是指能对员工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并导致疾病的生产因素。
按其来源和性质可分为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过程中的和与作业场所有关的有害因素三种。
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1)化学因素目前,引发职业病的最主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被公认为化学因素。
它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
①生产性毒物可分为窒息性毒物(硫化氢、一氧化碳、氢化物等)、刺激性毒物(光、气、氨气、二氧化碳等)、徊液性毒物(苯、苯的硝基化合物等)和神经性毒物(铅、汞、锰、有机磷农药等)。
②生产性粉尘是指能长期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包括无机性粉尘(如石棉、煤、金属性粉尘、水泥等)、有机性粉尘(如烟草、麻、棉、人造纤维等)和混合性粉尘(如金属研磨尘、合金加工尘等)。
(2)物理因素物理性职业有害因素主要包括:①不良的气候条件。
②异常气压。
③生产性噪声、振动。
④电离辐射,如α射线、β射线、γ射线或中子流等。
⑤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微波、高频电磁场等。
(3)生物因素生物因素主要指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虫,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2.劳动过程中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性因素主要包括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作业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态不相适应、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长时间从事某一单调动作的作业或身体的个别器官和肢体过度紧张等等。
3.与作业场所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作业场所的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如厂房狭小、厂房建筑及车间布置不合理。
(2)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缺少通风换气设施、采暖设施、防尘防毒设施、防暑降温设施、防噪防振设施、防射线设施等。
卫生部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文号】卫法监发[2002]63号•【施行日期】2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目录和规范要求,组织当地用人单位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附件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一、粉尘类:(一)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矽肺(二)煤尘(煤矽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三)石墨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墨尘肺(四)炭黑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黑尘肺(五)石棉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肺(六)滑石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滑石尘肺(七)水泥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水泥尘肺(八)云母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云母尘肺(九)陶瓷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陶瓷尘(十)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铝尘肺(十一)电焊烟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焊工尘肺(十二)铸造粉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铸工尘肺(十三)其他粉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其他尘肺二、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电离辐射(X射线、r射线)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化学物质类:(一)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铅及其化合物(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三)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锰及其化合物中毒(四)镉及其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镉及其化合物中毒(五)铍及其化合物铍病(六)铊及其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七)钡及其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钡及其化合物中毒(八)钒及其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钒及其化合物中毒(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十一)铀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铀中毒(十二)砷化氢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化氢中毒(十三)氯气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气中毒(十四)二氧化硫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硫中毒(十五)光气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气中毒(十六)氨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中毒(十七)偏二甲基肼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偏二甲基肼中毒(十八)氮氧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氮氧化合物中毒(十九)一氧化碳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氧化碳中毒(二十)二氧化碳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碳中毒(二十一)硫化氢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化氢中毒(二十二)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二十三)氟及其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工业性氟病(二十四)氰及腈类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二十五)四乙基铅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乙基铅中毒(二十六)有机锡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锡中毒(二十七)羰基镍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羰基镍中毒(二十八)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中毒(二十九)甲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苯中毒(三十)二甲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苯中毒(三十一)正已烷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正已烷中毒(三十二)汽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汽油中毒(三十三)一甲胺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甲胺中毒(三十四)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三十五)二氯乙烷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氯乙烷中毒(三十六)四氯化碳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氯化碳中毒(三十七)氯乙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中毒(三十八)三氯乙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氯乙烯中毒(三十九)氯丙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丙烯中毒(四十)氯丁二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丁二烯中毒(四十一)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四十二)三硝基甲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硝基甲苯中毒(四十三)甲醇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醇中毒(四十四)酚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酚中毒(四十五)五氯酚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五氯酚中毒(四十六)甲醛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醛中毒(四十七)硫酸二甲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酸二甲酯中毒(四十八)丙烯酰胺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丙烯酰胺中毒(四十九)二甲基甲酰胺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基甲酰胺中毒(五十)有机磷农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磷农药中毒(五十一)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五十二)杀虫脒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杀虫脒中毒(五十三)溴甲烷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溴甲烷中毒(五十四)拟除虫菊酯类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五十五)导致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类物质: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五氯酚、硫酸二甲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五十六)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四、物理因素:(一)高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中暑(二)高气压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减压病(三)低气压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高原病、航空病(四)局部振动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一)炭疽杆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疽(二)森林脑炎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森林脑炎(三)布氏杆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布氏杆菌病六、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一)导致接触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三氯乙烯、重铬酸盐、三氯甲烷、β-萘胺、铬酸盐、乙醇、醚、甲醛、环氧树脂、尿醛树脂、酚醛树脂、松节油、苯胺、润滑油、对苯二酚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接触性皮炎(二)导致光敏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醌、蒽醌、蒽油、木酚油、荧光素、六氯苯、氯酚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敏性皮炎(三)导致电光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光性皮炎(四)导致黑变病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蒽油、汽油、润滑油、油彩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黑变病(五)导致痤疮的危害因素:沥青、润滑油、柴油、煤油、多氯苯、多氯联苯、氯化萘、多氯萘、多氯酚、聚氯乙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痤疮(六)导致溃疡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铍及其化合物、砷化合物、氯化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溃疡(七)导致化学性皮肤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化学性皮肤灼伤(八)导致其他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油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油彩皮炎高湿: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浸渍、糜烂有机溶剂: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螨、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痒疹七、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一)导致化学性眼部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氮氧化物、甲醛、酚、硫化氢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化学性眼部灼伤(二)导致电光性眼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三)导致职业性白内障的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质、三硝基甲苯、高温、激光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白内障八、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一)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噪声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噪声聋(二)导致铬鼻病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鼻病(三)导致牙酸蚀病案的危害因素:氟化氰、硫酸酸雾、硝酸酸雾、盐酸酸雾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一)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的危害因素:石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的危害因素:联苯胺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联苯胺所致膀胱癌(三)苯所致白血病的危害因素: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所致白血病(四)氯甲醚所致肺癌的危害因素:氯甲醚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甲醚所致肺癌(五)砷所致肺癌、皮肤癌的危害因素:砷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所致肺癌、皮肤癌(六)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的危害因素:氯乙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七)焦炉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焦炉烟气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焦炉工人肺癌(八)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铬酸盐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一)氧化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金属烟热(二)二异氰酸甲苯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哮喘(三)嗜热性放线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四)棉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棉尘病(五)不良作业条件(压迫及摩擦)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矿井下工人滑曩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 总则1.1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如何正确理解职业病?
什么是职业病?如何正确理解职业病?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判断是否患有职业病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经过诊断程序确认(确诊)的所得疾病。
(2)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确定的疾病。
劳动者所患疾病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就不是职业病。
一、职业病的发病过程人体直接或间接环境中有害因素时,不一定都发生职业病。
职业病的发病过程,还取决于下列三个主要条件:1、有害因素的性质有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和作用部位与发生职业病密切相关。
如电磁辐射透入组织的深度和危害性,主要决定于其波长。
毒物的理化性质及其对组织的亲和性与毒性作用有直接关系,例如汽油和二硫化碳具有明显的脂溶性,对神经组织就有密切亲和作用,因此首先损害神经系统。
一般物理因素常在接触时有作用,脱离接触后体内不存在残留;而化学因素在脱离接触后,作用还会持续一段时间或继续存在。
有时心理因素亦可成为病因,在职业医学中不应忽视。
2、作用于人体的量除了生物因素进入人体的量还无法估计外,物理和化学因素对人的危害,都与量有关,故在确诊大多数职业病时,必须要有量(作用浓度或强度)的估计。
一般作用剂量(dose,D)是接触浓度/强度(concentration,C)与接触时间(time,t)的乘积,可表达为D=Ct。
所以要了解每个接触者的接触浓度、并询问其接触时间,首先要知道一个有害因素对人体的有害量与无害量的分界。
我国公布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002)”,就是指这些化学物质在空气中一般不致引起健康损害的限量。
有些有害物质能在体内蓄积,故少量、长期接触,最终也可能引起职业性损害以致发生职业病。
有的物质虽然本身不能在体内蓄积,但其所引起的功能性改变是可以累积的,例如大多数物理有害因素日久接触都能产生不良影响。
在无法估计接触量时,可用接触时间粗略估计受到作用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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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B Z50 2015
职业性丙烯酰胺中毒的诊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和慢性丙烯酰胺中毒的诊断原则㊁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㊂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和慢性丙烯酰胺中毒的诊断及处理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㊂
G 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 B Z18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
G B Z20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 B Z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 B Z/T247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
G B Z/T228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
3诊断原则
3.1急性中毒
根据短期内接触大量丙烯酰胺的职业史,以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㊂
3.2慢性中毒
根据长期接触丙烯酰胺的职业史,出现多发性周围神经损害的症状㊁体征及神经-肌电图改变,结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周围神经疾病后,方可诊断㊂
4诊断分级
4.1急性中毒
4.1.1轻度中毒
短期接触大量丙烯酰胺后,出现头痛㊁头晕㊁乏力,接触局部皮肤多汗㊁湿冷㊁红斑㊁脱皮,或伴四肢麻木并同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轻度意识障碍(见G B Z76);
b)小脑性共济失调如持物不稳㊁站立不稳或步态蹒跚㊂
4.1.2重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表现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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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B Z50 2015
a)中度或重度意识障碍(见G B Z76),可伴有癫痫样发作;
b)出现明显的精神症状(见G B Z76)㊂
4.2慢性中毒
4.2.1轻度中毒
长期接触丙烯酰胺,局部皮肤出现多汗㊁湿冷㊁脱皮㊁红斑或肢端麻木㊁刺痛㊁下肢乏力等症状,同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四肢对称性手套㊁袜套样分布的痛觉㊁触觉障碍,肢体远端音叉震动觉减退,伴跟腱反射减弱;
b)神经-肌电图检查提示轻度周围神经损害(见G B Z/T247)㊂
4.2.2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四肢震动觉或痛觉㊁触觉障碍水平达肘㊁膝以上,伴跟腱反射消失;
b)肢体肌力减退至3级;
c)深感觉明显障碍伴感觉性共济失调;
d)神经-肌电图检查提示明显周围神经损害(见G B Z/T247)㊂
4.2.3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肢体肌力减退至2级及以下;
b)四肢远端明显肌肉萎缩;
c)神经-肌电图检查提示严重周围神经损害(见G B Z/T247)㊂
5处理原则
5.1治疗原则
5.1.1急性中毒者应立即脱离丙烯酰胺作业环境,脱去污染的衣物,清洗污染的皮肤㊁黏膜,并采用吸氧㊁改善微循环㊁神经营养药物治疗,如有明显意识障碍者可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㊂
5.1.2慢性中毒可用B族维生素㊁神经营养药物及中医中药,并辅以康复治疗及对症治疗㊂
5.2其他处理
5.2.1急性中毒者如有后遗症参照G B Z/T228处理㊂
5.2.2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 B/T16180处理㊂
6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㊂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