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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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

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我校教师科研能力和业务水平,推动科研管理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我校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科研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及管理,其结果可作为教师聘任、晋职、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科研工作量计量内容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计量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具有正式刊号且由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教材、译著);

2.在正式公开出版的期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在由省级主管和主办单位负责出版的杂志和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职业学院学报;

5.各级各类立项课题、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鉴定的科研项目;或由项目委托单位、成果使用单位出具验收鉴定的咨询类项目;

6.技术创新及发明;

7.获市厅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

第三章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原则及计酬标准

第四条列入本办法考核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职业学院。

对教师的科研工作量实行量化管理,实行积分制。根据赣院字(2013)30号文件(《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规定计发报酬。

第五条对多人合作完成的教科研工作,按成果结题材料或立项申报材料注明的比例分割成果,成果结题材料上没有注明比例的一律按表1进行分割计算积分。

表1 成果分割权重系数(‰)

第四章科研工作计量周期与实施

第六条科研工作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当年的12月31日为科研成果统计最后截止日期,次年1月对全院教职工的科研成

果情况进行统计与奖励。科研工作量只统计一次。

第七条上述各类项目计量,由完成人或主持人填写《科研工作量考核登记表》,所在部门将汇总后的登记表连同成果原件一并报科研处审核。成果原件经科研处确认后发还系部,科研处只保存其复印件,没有原始成果材料的一律不计算教科研积分。

第八条对科研工作量完成时间的认定,公开发表的以发表载体的出版时间为准,不以写作时间及“前言”、“后记”中记载时间或其他证明为依据;未公开发表的委托咨询项目成果,以成果完成并经委托部门采用时间为准。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成果原件未能在出版时间的同一年度提交,此类科研工作量的认定可顺延至第二年。

第五章科研成果折算工作量

第九条为鼓励教职工撰写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其积分标准详见表2

表2 学术论文积分标准

注:(1)第一作者按上表计算积分,非第一作者按上表和表1计算积分。

(2)被SCI、SSCI、A&HCI、EI检索的学术期刊论文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需出具检索证明。如出具检索证明时间较晚,将顺延器科研工作量的认定时间。

(3)已经认可的积分,如经查新检索,与已经公开发表的论文重复度达30%的,除非当事人提供足以证明成果系本人所为的材料,否则将予以取消并追回相应报酬。

(4)作者本人对论文的内容负责。

第十条学院教职工的著作、教材、译著等成果,其积分标准详见表3

表3 著作、教材、译著积分标准

注:(1)编撰著作、教材、译著时,要求编者在书内“前言”中标明所编写的章节。若未标明,则按表1分割成果工作量。未注明编写章节内容的参编人员、编委一律不计积分。

(2)著作、教材、译著第二版按50%计算积分,第三版及以后的版次均按30%计算。

第十一条学院教职工完成的教科研项目、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表4的标准计算积分。

表4 教科研项目、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积分标准

注:(1)教科研项目、专利、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学院为独立完成单位时按上表计算;对于合作

成果,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上表标准的80%计算积分;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标准的60%计算积分,其余按标准的40%计算积分。

(2)同一教科研项目同时取得多项同类成果时,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3)参照《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技能、宣传、文化、体育等活动获个人或团体一等奖以上的,视同省部级一般教科研项目,获个人或团体二、三等奖的,视同市厅级一般教科研项目,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主办的专业技能、宣传、文化、体育等活动获个人或团体一等奖以上的,视同市厅级一般教科研项目。

(3)编写教材、课题研究由于涉及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完成后积分较高,编写教材工作量积分在两年内有效。课题立项计算20%积分,80%在课题结题时计算。

第十二条教职工的论文、教材、教科研项目等成果获得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依据主办单位级别的不同,按表5的标准计算积分。

表5 论文、教材、教科研项目等成果获得政府部门评选奖项的积分标准

第六章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十三条根据赣水院字(2013)30号文件规定,教师必须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量,科研处负责考核。

第十四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要求完成科研量的教师为科研量考核不合格,相关处罚按表6执行(K表示教

研工作量,单位为分/年)

表6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及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教科研积分的,由学院科研处上报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撤销对当事人当年的全部教科研奖励,并处当年教科研积分为0,同时在全院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年度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科研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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