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著作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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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限制指的是对于原创著作的使用和复制的法律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fair use)则是在著作权限制下的一种例外规定,允许在一定情况下自由使用原创著作,而不需要经过版权持有人的许可。

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对知识和创造的公平使用,并平衡著作权法带来的利益和限制。

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原则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使用是否合理,以平衡版权的保护和公众对知识的合理利用。

以下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一些应用和原则:首先,判断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关键。

合理使用的目的通常是教育、学术研究、评论和新闻报道等非商业用途。

如果使用是为了商业目的,那么就很难判断为合理使用。

其次,合理使用需要考虑使用的性质和目的。

使用原著作作为引用或参考的情况下,往往更容易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例如,学术研究中的引用、评论文章中的引用和截图等等,这些使用一般都是为了展示或分析原著作而不是替代它。

第三,考虑使用的数量和重要性。

对于原著作的使用数量越少越好,特别是一些超过合理范围的数量可能会被认为是侵权。

例如,使用原著作全部内容或大部分内容而非仅仅引用的情况下可能会违背合理使用原则。

第四,判断效果对原著作市场的影响。

如果使用对原著作市场产生负面影响,例如竞争性替代原著作的市场,那么很难认定为合理使用。

相反,如果使用增加了原著作的市场价值,那么可以认为是合理使用。

最后,合理使用还需要考虑使用的性质和市场环境。

例如,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对合理使用有不同的规定,对于非营利组织或教育机构可能会有更宽松的限制。

总的来说,合理使用制度在平衡著作权法益和公众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有助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保护了个人表达和研究的自由。

然而,合理使用也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确保不会对原著作的商业市场产生重大损害。

论著作权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及限制

论著作权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及限制
性 问题 还存 在 着异议 。本 文试 从理论 上探 究 利益保 护 平衡性 的依 据 。 关键 词 利益保 护 限制 适用 平衡 机 制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4
著 作权 的保 护及理 论依 据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0 01.5.1 10 .522 1)00 20
社会利 益表现 为 公众对著 作仪产 I 的合法 需要、 { 对信 息 的便利 的
点, 认为它 比个 人 自我土 张更 宽广 , 同更人 ” 从 私人 利益 范 。
和 公 利 益 的角度 表看待 知 识产 权 的 正当性 ,具 有很 强的 说服
接近 和 使用 。著作 权制 度对 创 作的激 励 仗适 合社 会需 要 的优秀
著作权 的合理 使用 、 法定 许可使用 、 强制 许可使用 等 内容 ; 国际 在


著 作权 法就 是 一部 著作 权杖 益 的保 护 法 。当法 律赋 予 民事 上 , 土要 内容 )定 于 《 界版 十 公约》 《 尔尼 公约》 国际性 条 ; ! l l 世 义 、伯 等
主 体某 项 民事权 利后 , 如果 该权利 受到 法 侵犯 , 者此 权利 与 或 约 r , 们尔 尼公 约》 l l 如《 1 第 0条( ) 定 ,从 一部 合法 向公众发表 1规 “
利, 通过 增 J 礼会 智力 产 的总量 而促 进礼 会进 步 。 同最 高法 产 权权利 用尽 ” 问题 , 国的法律规 定 各不相 同, J I 】 美 的 各 但是 有一 点大 院的判 例认 为 ,需要 由财 产 来刺激 思 想的 创造 者 。这些 判例 捉 家 足有 到 , 公丌 的保护 为被 需要产 生 山成 绩的投 资提 供 了经济 上 的刺 “

论著作权中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限制

论著作权中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限制

以及 欧盟“ 数 字化 时代版权 绿皮 书” 等等 国外 的法律文 件 , 都一 直 作 权法 要保 障 的是社 会 公众 的利益 ,因为在 作 品首 次投入 市场 把“ 权 利 穷竭 ” 列为“ 权利 限制 ” 的一类 。 时, 著作权 人 已经从 中实 现 了利益 。 因而 , 此 时再允 许著 作权人
件 经版权 人许 可投 放市 场后 , 干涉 复制件 的合 法获 得者 基于 ‘ 所
对其进 行处 分 。 ” 换言之 , 立法者 的本 意不是 为了处 理“ 著作 权利 穷竭原 则的“ 穷竭 ” 不是 指知识产 权 的整 体穷 竭, 而仅 仅 有权 ’ 指与 销售 出去 的产 品有关 的知识 产权 中的销 售权 、使 用 权 的用 权” 与“ 所有权 ” 的权利冲 突 , 只 是为 了补充“ 复制权 ” , 而更 充分地 尽 。因此 , 权 利穷 竭是指 权利 人 的某项排 他权 的 穷竭 , 被 穷竭 的 保护 著作权 人 的利 益 。
年《 著作权 法》 第4 l 条 中做出 了具体 规定 。 应 当说 , 著作权 的“ 权
这也 说 明了著作权 法乃至 知识产 权法 与物权 法相 比, 前者更
利穷竭 原则 ” 在传统 的通过 作品有 形载体 的流通而 体统 复制件 进 注 重公众 利益 。在 此基 础上 , 作 品便 能 在市场 上流 通 自由 , 消除 而传 播作 品 的情 况下是 发挥 了相 当大 的作用 的。然 而 ,在承 认 著 作权专 有性 对其 载体 自由流通 的消极 影 响 。
法对 此 未作规 定 。此 外 , 实践 中该原 则 的适用 也受 到一 定的 限制 。
关键 词 权 利 穷竭 出租权 网络 环境
作者 简介 : 赵 师斌 , 华 东政 法 大学 2 0 1 0 级 知识产 权 法硕 士研 究 生 , 研 究方 向 : 知 识产 权 。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o 0 9 . 0 5 9 2 ( 2 0 l 3 ) 0 2 - 2 3 1 — 0 2

论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论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论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这事儿啊,大家可能都听说过。

就好像你辛辛苦苦种了一棵果树,这果树结的果子就像是你的著作权成果,那是你的心血结晶。

可这时候呢,就出现了一个合理使用制度,这就有点像在特殊情况下,别人可以摘几个果子尝尝。

咱们先来说说啥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单来讲,就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你可以使用别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还不用经过人家的同意,也不用付钱呢。

这就好比邻居家有个特别好看的花,在特殊时候,你可以闻一闻花香,欣赏一下花朵的美丽,而不需要经过特别繁琐的手续。

比如说,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你复印了一小部分书本内容。

你想啊,你就是为了自己增长知识,又不是拿去卖钱或者做什么坏事,这就是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况。

再比如说,老师在课堂上为了教学需要,朗读了一首诗。

这诗是有著作权的,可老师在课堂这个环境里使用,就是合理的。

这就像厨师在做菜的时候,用了一点别人特制的调料,只是为了做出一道美味的菜肴供大家学习品尝,而不是把调料据为己有去卖。

那这个合理使用制度为啥要有呢?这就像是一个平衡木。

一边是著作权人的权益,他们辛辛苦苦创作出来的东西,当然要保护。

另一边呢,是公众的利益。

要是所有的使用都得经过繁琐的同意和付费,那很多知识的传播、文化的交流都会受到阻碍。

比如说,要是每一个学生研究一篇论文都得先去找作者要授权,那得多麻烦啊!这就好比走路的时候,每走一步都得先问一下土地公公同不同意,那路还怎么走啊?所以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的点,既保护了创作者的心血,又能让知识和文化能够顺畅地传播。

不过呢,这个合理使用可不能被滥用。

你不能说为了自己的利益,打着合理使用的幌子,做一些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情。

比如说,有人把一本小说复印了好多本,然后在小范围内出售,还说这是为了个人欣赏,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这就像你去邻居家借了一个碗说是用一下,结果却把碗拿去卖给别人了,这哪行呢?还有啊,不同类型的作品在合理使用的判定上也有一些不同。

《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

《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

《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一、引言在当今社会,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等各种创意作品层出不穷,其中的情节设定是作品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而,由于情节设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作为创作者,我们对于《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常常存在疑问。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出发,对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有价值的文章,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二、什么是《著作权法》?在深入探讨《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著作权法》本身有一定的了解。

《著作权法》是维护文学艺术家和科学家的创作成果、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的一部法律。

三、情节设定在作品中的重要性1. 情节设定的定义情节设定是指一部作品中所呈现的情节内容,包括故事情节的设置、发展和转折等方面。

2. 情节设定的重要性在文学作品中,情节设定是推动故事发展的核心,是塑造人物性格、展现主题思想的关键。

在影视作品中,情节设定更是直接影响作品的叙事效果和影响力。

四、《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1. 对情节设定的独创性要求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节设定的保护是有一定要求的,其必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不能简单地模仿他人的作品。

2. 对情节设定的使用限制《著作权法》限制他人对于已有作品中情节设定的抄袭和篡改,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情节设定的转化和改编是允许的。

3. 对情节设定的保护时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情节设定的保护时限是有限的,通常是作者一生及50年。

五、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独创性。

但同时也需要兼顾到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鼓励对经典作品的转化和再创作。

在现实中,我们需要更加审慎地对待情节设定的使用,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保护创作者不因为《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而受到不必要的束缚。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为了有效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被侵害的著作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及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作品;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网络渗透到了我们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

由于网络的自由化程度很高,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种类繁多的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事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一、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

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无地域性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

众所周知,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广泛互联,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保持全球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那个领域有效。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也无法认定。

针对网络著作权地域性的虚拟性,无法在物理上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下来。

网络著作权得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则保护网络著作权就没有意义。

(二)主体身份难以确定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在互联网上很少真实的表达出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

当一篇网络作品在网上传播,出现著作权的争议时,对于真正的作者确认难度很大。

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公共场所艺术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 进行再使用,不构成侵权。
思考:
• 如果甲将位于A地的雕塑复制到平面载体上, 其能否以此复印件在B地建造相同的雕塑?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注意:包括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 族提供。 第十二,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转换性使用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立法目的: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 从而允许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复制或 广播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各国的概况
(1)日本对于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 和强制许可
(2)美国对著作权的限制也规定了:合理使 用及强制许可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 定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都允许成员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 例外,但都有前提。
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 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 用;
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 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 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 用,而不是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 和结构; 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 要求。

知识产权法_第七章_对著作权的限制

知识产权法_第七章_对著作权的限制

十二、制作盲文版本
第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 文出版。以及通过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 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节 法定许可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 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 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对著作权的限制概述

“著作权”是一系列“专有权利”的统称。 在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过程中,都会涉及一系列受 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者对作 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也不是单纯地为了对创作 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 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 于原创性劳动之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 播。 我国《著作权法》限制“专利权利”的立法模式是接近大 陆法系国家的,因为《著作权法》并未规定一项判定特定 行为是否属于“例外和限制”的一般原则。
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制片公司 于1976年向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起 诉索尼公司,认为:
(1)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构成版权侵权, (2)索尼公司制造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唯一目的 就是引诱购买者录制电视节目,包括其拍摄的电 影,因此应当作为“帮助侵权者”为消费者的侵 权行为承担责任。 两电影公司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禁止生产和销售 这种录像机。 问题: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十、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 第十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对设置或者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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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专业知识产权管理学生姓名指导教师时间目录摘要..........................................................................................| 1绪论 (3)2著作权限制的一般理论分析 (4)2.1著作权限制的概念 (4)2.2我国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 (5)2.2.1合理使用 (5)2.2.2法定许可 (6)2.3伯尼尔公约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 (7)3强制许可 (8)3.1强制许可的定义 (8)3.2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区分 (8)3.2.1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8)3.2.2与法定许可的关系 (9)3.3相关国际公约对强制许可的规定 (9)3.3.1《伯尼尔公约》 (9)3.3.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 (10)4我国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现状 (10)4.1我国建立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11)4.1.1符合我国的国情 (11)4.1.2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11)5关于我国如何建立强制许可制度的构想 (12)5.1强制许可制度立法之完善 (12)5.1.1适用目的和条件 (12)5.1.2适用范围 (12)5.1.3申请程序 (13)5.1.4报酬标准 (13)5.2强制许可制度执法之完善 (13)6总结 (14)参考文献 (15)摘要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作品既是私人智慧产品,也是一种社会智慧产品。

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利益的同时,还必须保护国家、社会、使用者的公共利益。

如果片面地强调作者的权利,使权利绝对化,则会限制和妨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

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作者权利的同时,还相应地规定了作者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来体现。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1绪论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权利”,这些权利是专属于著作权人所享有。

一般情况下,只有通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行使这些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擅自进行受这些权利控制和限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作者对作品的传播和合适加以绝对的垄断,也不是单纯地为了对创作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于原创作劳动之中,以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以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对著作权的限制有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

为了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需要对著作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为作为精神产品的作品与其他产品不一样,它的价值只有通过转化为社会效益才体现出来。

作品具有可传播性、信息性,社会要发展,文化要进步,就离不开作品的广泛、及时的传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公众文化娱乐等精神消费水平的提高,都与精神产品中的作品的传播有关。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使授予作者的某些“专有权利”变成公众获得知识和整个社会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障碍,各国著作权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作者的“专有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做一些限制。

《伯尼尔公约》、《知识产权协议》(TRIPS)、《版权公约》(WCT)等国际条约都规定成员国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对“专有权利”进行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

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权的限制规定方面并不一致。

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少些。

著作权保护水平低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限制“专有权利”的立法模式跟大陆法系接近,但又并非完全相同,我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是加以单独规定的。

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规定对著作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包括对著作权人本人行使著作权进行的限制。

由此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

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①合理使用;②法定许可;③强制许可三种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

2著作权限制的一般理论分析2.1著作权限制的概念按照国内通说,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最早见于1909年的美国著作权法。

最初,它仅适用于对音乐作品录制唱片之情形,即唱片制作人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以支付使用费为对价,得以录制他人的单薄作品而该著作权入不得拒绝。

以后才渐次延及其他领域。

美国1909年版权法一方面规定,音乐作者享有机械性地复制其音乐作品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规定,音乐作者不得将其机械性复制权仅授予一家录制公司。

权利人在授权一家公司录制后,其他的公司可以以相同的条件要求授权,权利人不得拒绝。

著作权限制是法律规定对著作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美国国会于1976年对1909年的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又将这一制度做了系统性规定,规定对在自动点唱机上公开播放非戏剧音乐作品及非商业广播使用某些作品的活动实行强制许可制度。

英国也在其1919年的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

随着世界经济往来的同益频繁,著作权的限制制度也逐渐从英美国家扩展至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同本、意大利等国也相继规定了限制制度,限制的范围也从原来的音乐作品扩展到其他作品。

2.2我国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2.2.1合理使用学界对于中西方著作权“合理使用”含义的理解颇多,此处我略引几则有代表性的定义以便下文探讨:沈仁干认为:“合理使用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在不征求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郑成思认为:“合理使用指在利用有版权的作品时,既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不构成侵权。

”段瑞林认为:“合理使用是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同意,甚至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

”杨崇森认为:“合理使用即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适度的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

”张静认为:“合理使用是在公平合理之范围内,可不经同意而引用或复制他人之著作物。

”吴汉东先生归纳总结出“合理使用”定义需要把握的五点:即为使用有法律依据;使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不需要对价;使用须出于正当目的;使用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上效果的行为。

进而吴先生提出了自己对于“合理使用”的定义,即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22条列出了12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2.2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的立法上与大陆法系并不相同,我国对“法定许可”是加以单独规定的。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立法中并没有“法定许可”的称谓,而是将所有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作品行为归人“权利的例外和限制”条款。

这些条款总是对具体情形作出非常具体、全面的规定,但是往往缺乏一项判定特定行为是否属于“例外和限制”的一般规则。

大陆法系的立法也没有用单独的条款对“法定许可”另行加以规定,只是在“权利的例外和限制”条款中规定某些行为虽然无须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美国《版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无须经版权人许可,但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称为“法定许可”。

我国对“法定许可”进行了单独的规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某种原本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却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换言之,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代替著作权人自动向行为人“发放”了使用作品的许可。

《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32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在报纸上、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39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42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3《伯尼尔公约》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伯尼尔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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