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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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的案例(3篇)

强化法律监督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某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为例,分析强化法律监督在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案件概述2018年,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时,发现涉案当事人陈某涉嫌虚假诉讼。

陈某在诉讼过程中,捏造证据、伪造证据,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该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依法对陈某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三、强化法律监督的措施1. 深入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陈某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侦查。

通过查阅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等手段,查明陈某捏造证据、伪造证据的事实。

2. 严格审查起诉,确保案件质量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陈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侦查机关提出的起诉意见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作,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该院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案件协查等机制,共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4.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注重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通过举办讲座、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向公众普及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案件办理结果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陈某因捏造证据、伪造证据,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地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五、案例启示1. 强化法律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案件质量。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及对策探析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及对策探析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及对策探析[摘要]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于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及时解决民事纠纷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监督的重要依据。

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拓展了监督的范围、手段、方式,对今后的民事检察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监督权力;多元化监督体系引言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涌现,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求。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内容广泛,尤其对于民行检察工作带来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权力,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一)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畴,进一步拓宽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近年来,我国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生效的民事裁判不能有效、完整执行的情况比较突出,民事执行工作中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普通存在。

此次新《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将有助于规范执行秩序,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①(二)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监督方式,规定检察建议为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之一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改变了单一的抗诉监督模式,检察建议将成p由于之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检、法两家对调查权的认识有分歧,导致检察机关调查权难以行使。

新《民事诉讼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法律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方法和手段。

(五)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为民行工作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创新提供了依据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作者:薛晨光来源:《卷宗》2016年第06期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具有多方面的价值意义,其形式性与实质性价值都充分体现出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公开、统一性原则。

充当重要角色以及关键性作用的检查监督制度也在我国诉讼程序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与缺陷,我国检查监督制度发展还不够健全与深入,其追求有错必究,而民事诉讼体现的是司法的独立性,这就使两者间出现了一定矛盾,影响法律的执行。

简单来说,诉讼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整个诉讼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顺序、方式与步骤,因而需要健全的检查监督制度保证实施进行。

本文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检查监督制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具体分析,目的在于找到误区,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及改善建议,希望为我国民事诉讼检查监督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查监督制度;误区;改善建议从古至今,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历朝历代都在不断加强与巩固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对于法律的规范化、透明化、公平性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今,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机构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事检查监督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国家制度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享有充分的检查监督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我国从经济到政治、文化、外交等各方面都在发生着变革,法律制度也在根据社会发展不断改革、完善、健全,尤其针对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存在形式的讨论也引来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观点分为两大阵营:即理论与务实派别。

这两方面的争论不是空穴来风的,检查监督制度的改革虽然还没有被明确提出具体的方向,但其存在的种种问题是不能视而不见的。

因此,加强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体系的改善,明确其不足,重新进行准确定位,必能使其为我国法律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下即是针对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所作的针对性研究。

1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相关介绍(一)概念定义民事检察制度的定义需要从几个方面来理解,所谓制度,就是大家都要共同遵守行动准则与规范,也指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条令、规格等。

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解决及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解决及完善

L e gaI SW t om A ndSo c i o l V堡垒!圭塾垒竺!堡型!!::.篮置鐾霭论氏事诉专公声之绅监督哥星存仍解:夹及完善姚远摘要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作为纠正执法不公、保障司法公正的专门程序,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本丈试运用民事诉讼方面的理论基础,对民事检察权的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就完善民事法律监督程序提出立法建议,使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更富有时代性,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建设.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3.02一,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一)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基本概念要想论述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理论,必须首先对其基本概念作划分:民事公诉权、民事诉讼监督权。

民事公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法行为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

民事公诉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题的特定性。

普通民事诉讼的主体,大都是与案件育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人。

民事公诉则是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定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

第二,身份的特定性。

第三,争议的特定性,检察机关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提起民事诉讼时,才构成民事公诉。

第四,案件类型的特定性,一般为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

而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权,应当是公权力对审判权力的监督,是制度对制度的监督。

而当事人申请再审权是一种救济制度,法院自行再审则是属于内部的制约,两者都有其局限性和不足。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仅仅是民事检察权的内容之一。

其属性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一项法律监督职权。

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是基于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基本属性而决定的,是依照宪法规定所应该享有的~项法律监督职权。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优秀案例(3篇)

法律监督优秀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张某,因与邻居李某的土地纠纷问题,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张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返还侵占的土地。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判决书存在明显错误,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合法权益。

张某不服判决,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案件受理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张某的申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门调查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发现法院判决书存在以下问题:1. 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实际损失。

2. 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3. 判决书程序违法,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诉讼权利。

三、法律监督过程1. 调查取证某市人民检察院调查组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收集了以下证据:(1)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2)张某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履行情况证明。

(3)李某侵占土地的现场照片和视频。

(4)政府部门对张某投诉的处理情况。

2. 依法提出抗诉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书存在明显错误,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抗诉。

3. 司法审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充分,决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 重审案件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李某应返还张某侵占的土地,并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李某不服判决,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的申诉进行了审查,认为李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了李某的申诉。

五、案例评析1. 体现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法院判决书提出抗诉,体现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2. 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检察监督职权的概念辨析

民事检察监督职权的概念辨析

民事检察监督职权的概念辨析摘要::我国民行检察工作自始,即将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相提并论,惯称“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作为概念极不科学,研究时应当分开。

从检察权的内部分工角度,“民事检察监督职权”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应当具有其特定的含义。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职权;概念;辨析一、民事检察监督职权的概念(一)民事检察监督的词义解析1、“法律监督”的含义《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因此,中国的“检察监督”不是一般行政性质的监督,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监督,即法律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中的“监督”特指法律监督。

在西方法律中,不存在“法律监督”的概念,《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牛津法律指南》(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the blackwell encyclopedia of political)等大型法律辞书中都没有“法律监督”的词条。

[1],是中国法律中的一个专门术语。

因此,对“法律监督”的理解,必须在中国法律的语境中寻求合理的解释。

首先,“法律监督”一词在中国法律中的使用极为谨慎,是用来特别指称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活动;[2],“法律监督”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监督法律的实施”。

因为监督法律正确实施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的权利,而法律监督则是以权力为基础,具有“必为性”和“必止性”,即法律监督的主体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对象必须接受监督、纠正违法。

[3],“法律监督”不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享有的权利,而是建立在国家权力的基础上,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机关依据授权实施的特定行为,是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来监察和督促纠正违法情况的国家行为。

2、“检察”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检察”也有两种解释:一是检举核查,考察;二是特指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

浅析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

浅析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

浅析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法治进程的步步深入,越来越多的人都意识到了维权的重要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由此导致的一些新旧问题也逐渐增多,并日益凸显,其中,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些问题,也渐渐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

本文列举了实施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与现实依据,分析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并讨论了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的具体措施。

[关键字]民事执行;监督;实践;措施执行是审判活动的延伸,是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障,公正的审判必须以公正的执行作为圆满结局。

但是,透视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的情况,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求从政治高度排除执行干扰,人民法院也不断加大力度解决执行问题,但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究其原因,缺乏外部监督是关键。

一、实施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与现实根据(一)法律依据:民诉法的立法原意——审判活动包括了执行活动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这里的“审判活动”应从广义上理解,它不仅包括法院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而且还包括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行为。

虽然从性质上说,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与非诉讼行为是有区别的,二者在实行的方式上也不同,但是它们都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活动,都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

按照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内涵,审判权不仅仅包括纠纷解决权,还包括调查权、执行权等一系列与纠纷解决这个主体性权力相关联的权力,这些权力不能离开纠纷解决权而独立存在,纠纷解决权也难以离开这些关联性权力而单独存在。

无论是主体性权力还是关联性权力,都属于法院依法产生的审判权能。

只要是法院的审判权能,它都会对当事人以及社会上的其他相关人产生实际的影响,因而都要公正地行使,执行活动也不例外。

(二)现实依据:执行权的强制性、单向性特点决定必须接受监督近年来频频发生法院工作人员被查出贪污腐败、革职下马的现象,且涉案人员职位高、学历高,涉案金额大。

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3篇)

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类案同判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实施原则、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类案同判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为类案同判提供了宪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应当注意类案同判,确保裁判结果公正、合理。

”三、类案同判的实施原则1.合法性原则类案同判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裁判结果合法、合规。

2.公正性原则类案同判应当确保裁判结果公正、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开性原则类案同判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4.效率性原则类案同判应当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四、具体案例1.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中,张某因家庭暴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均认定家庭暴力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故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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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
【摘要】司法的权威地位不是完全靠强制力实现的,还要靠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以及公众对判决的接受程度来实现。

民众对判决的认同和服从才能使其从内心深处产生对司法权威的尊重,才能有助于树立建立在民众法律意识基础上的司法权威。

“法律必须被敬仰,否则形同虚设。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法律敬仰是支撑法治国家的基石。

人民一旦对法律丧失信心,法律得不到人民的认同和认可,那么法律将会变得一文不值,社会秩序也会一片混乱。

民事纠纷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存在甚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统一,也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本文从同案不同判的理解方式入手,重点分析了相关的法律监督措施。

【关键词】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法律监督
0.引言
“同案不同判”对于成文法国家来说,从绝对意义上讲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并不能成为法官恣意和机械裁判的借口。

同案同判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宪法原则的体现,也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司法统一的必然要求。

因此,“同案不同判”就成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理由之一,也成为民事检察办案的重要切入点之一。

具体的案件办理中,由于法官对于法律的个人理解不同、法律适用不统一等原因,加之民事纠纷案的复杂性的影响,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此类案件进行科学、理性的监督。

1.对“同案不同判”的理解
判断是否为“同案”必须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案件事实就是终审法院所判定的法律事实。

由于民事纠纷案件种类多,情况复杂,很难用统一的标准进行判定,可以采取同类案件中的相似点进行判断。

“不同判”主要是指同类法律问题,应当采用相同的法律标准进行判决,但由于不同法院和法院所根据的法律标准不同,做出了不同的审判结果。

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降低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是我国法律适用不统一的主要表现。

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是保证同案不同判的主要手段,同案同判不仅能够体现我国法律公平正义,也能够加快法治国家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对于各地方人民法院来说,必须时刻重视对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法律监督。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代社会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法律适用平等要求法律适用机制和适用效果的统一。

正因为如此,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同类问题同样处理,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最基本的技术化标准。

“没有足够理由支撑的不同对待造成了当事人的不服和舆论的指责,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应当看到,上述案例仅就个案而言,可以归属于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但对整个法院系统而言,一类涉及相同法律关系的案件
出现不同的法律适用,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就不仅仅是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而是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

其后果不仅损害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影响其公正性和权威性,而且也引发人们对法院公正性的质疑,导致人们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产生不可预见性,从而无所适从。

司法的权威地位不是完全靠强制力实现的,还要靠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以及公众对判决的接受程度来实现。

2.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监督对策和建议
2.1法律制定层面上的对策与建议
2.1.1制定法律适用细则
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正比;法律的精确度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成反比。

因此,应尽量通过详细的实体法规范来实现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制。

2.1.2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选择已经生效的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对有相同或类似事实的案件,在适用法律和裁量幅度上可以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判决,以达到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案例指导制度,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供各级法院判案参考。

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同一法律问题,如作出与指导性案例相反的裁判,应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目前各级法院针对同案不同判所制定的各种具体操作不胜枚举。

如“山东法院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避免同案不同判”,“广东防止同案不同判,限定法官自由裁量权”,“北京法院六条举措避免同案不同判”,等新闻报道大量涌现。

大部分高级法院业已颁布文件试行案例指导运作,甚至不少中级、基层法院也尝试建立了这一制度。

正确对待选编案例、裁判指导,大胆探索,积极实践,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保持同样案情的判决与结果的同样性,对于解决“同案不同判”有着重要意义。

2.2规范和加强法院内部管理机制
加强法院内部案件的质量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机制,是保证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手段。

充分发挥各法院间、法院内部的协调机制,统一司法机制,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1)强化审判委员会功能,对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类型定期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统一同类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2)建立和完善对同类案件的评查机制,重点检查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的通报惩处,加强审判人员对法律适用统一问题的重视。

(3)加大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力度。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级法院有义务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

上级法院应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指导文件等形式对下级法院的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规范指导,科学规范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问题的产生。

(4)建立专业的合议庭,对案件类型进行合理的转化。

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根据我国司法体制特点,设立专业的合议庭,将案件进行分类审理和裁判,实行同类案件裁判的模式,达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5)利用信息平台,统一裁判尺度。

根据各法院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对审理案件进行认真对比分析,从而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2.3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对适用法律不当、审判人员审判不合理、审判程序违规等工作上出现的错误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进行科学监督。

一方面,通过充分发挥抗诉职能抑制“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诸抗诉事由中,违反“同案同判”原则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既属于严重的实体违法范畴,也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范畴,办案人员也正是通过比对法院已生效裁判与自己对该案的假设处理、之前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决情况而形成判断,从而发现法院裁判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事由的。

对“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是发挥检察机关职能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维护我国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充分发挥抗诉职能,在进行案件抗诉时,可以采取在抗诉书中适当加入典型案例的方式,为审判员起到一个积极的参考作用。

这种引入案例的手段,能够有效的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又能增强抗诉书的说服力和有效性,更好的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

检查机关对于法律适用统一问题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主要是通过对个案的监督,既通过一定阶段内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和申诉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找出案件在判决中出现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建议法院尽快找出原因,及时解决,进而改进工作方法。

这种监督方法较为传统,监督和检查的范围较小,效率较低,所以,检查机关如果仅仅对个案进行监督很难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解决其中的问题,不能将监督机制发挥到最优。

所以,在对民事纠纷案件的监督中,需要建立更完善的监督机制,发挥多元化的监督职能,从根本上降低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参考文献】
[1]金石,王春慧.“同案不同判”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J].人民检察,2011(05).
[2]季程.“同案不同判”现象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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