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定价方法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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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定价分析

我国药品定价分析
• 二次议价为何反而造成价格混乱 在顺价加价15%的政策下药厂高价竞标政府 又禁止医疗机构二次议价双方乐见其成药 价虚高不下
采购禁止二次议价
最高零售限价
含义: • 指的是相同成分相同规格相同剂型相同含
量相同包装标准相同厂家类型的药品最高 可以在药房或医院可以出售的价格
缺陷: • 一是药价只降不升多数廉价药短缺 • 二是最高零售价处理不好药品价格与质
一类是药品价格虚低型 在很多地方唯低价是取的招标政策下中标价
虚低其他药企无法与之进行价格竞争其产品主要 销售在基层市场消费对象为处于弱势群体的社会 底层百姓即使产品有质量隐患对患者造成伤害这 类消费者大多也基本无力无法申诉
相反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质量标准等相
关政策的规范企业生存状况却不容乐观发展越发 艰难
批发价是指最后一级商业公司给医院的价格;实际零售价是指药品销售终 端销售给患者的最终零售价格对于医院而言发改委规定批发价和实际零售 价之间的加价率不能超过15%
按照定价权不同药品的定价可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调节定价其 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时政府会给企业一个最高零售限价企业在此价格 基础上报出一个价格并通过投标竞标最终取得在某地区医院销售的资格而企 业报出的这个价格得到认可后即为中标价
迅速向基层蔓延造成对患者的过度用药、滥用 药导致看病费用难以有效降低过度浪费有限的 医保费用
企业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给医生、医疗机构、 招标采购部门等相关环节高额回扣
在医院销售的药品主要是这种价格虚高药
品根据调研在二三级医院销售额最大的前三十 种药品基本全部是这种药品而且前三十种药品 的销售额能够占到三甲医院总药品销售额的一 半以上县级医院这个比重甚至超过60%;
一、药品定价

药品定价方法及定价模型研究

药品定价方法及定价模型研究

药品定价方法及定价模型研究药品定价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过程,其意义在于维持药品市场的稳定和公正,同时保障药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合理的药品定价方法及模型不仅关系到药品生产者的收益,还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患者的健康权益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药品定价方法、定价模型两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阐述其相关研究现状和应用情况,以期为未来的药品定价研究提供参考。

成本导向定价法是一种以药品生产成本为基础,加上一定的利润和税金来确定药品价格的方法。

其优点是简单易行,适用范围广;缺点是忽略了市场需求和竞争因素,可能导致定价过高或过低。

需求导向定价法是以市场需求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为基础来确定药品价格的方法。

它考虑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药品的价值,因此能更好地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

但该方法需要大量的市场调研和数据支持,操作难度较大。

竞争导向定价法是以市场竞争对手的药品价格为基础来确定药品价格的方法。

这种方法考虑了市场竞争因素,有利于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定位和销售。

但过于依赖竞争对手的定价,可能造成企业定价不合理,影响企业的收益。

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药品定价方法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方法,如基于药物经济学的定价方法、考虑质量因素的定价方法等。

这些方法在特定的场合和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单因素模型是指只考虑一个影响因素的药品定价模型。

例如,基于成本的单因素模型直接以药品生产成本为基础进行定价;基于需求单因素模型以市场需求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为基础进行定价。

单因素模型简单易行,但忽略了其他可能影响药品价格的因素,如市场竞争、药品质量等。

多因素模型是指综合考虑多个影响因素的药品定价模型。

这种模型在实际应用中更为复杂,但能更准确地反映药品价格的实际情况。

多因素模型通常包括成本、市场需求、竞争状况、药品质量等多个因素,根据这些因素的不同权重进行定价。

考虑患者支付能力的模型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药品价格受到政府的控制和监管。

因此,在制定药品价格时,需要考虑患者的支付能力。

中药创新药定价方案

中药创新药定价方案

中药创新药定价方案引言中药作为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和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药物研发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中药开始进入创新药领域。

然而,由于中药的特殊属性和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中药创新药的定价一直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中药创新药的定价方案及其相关问题。

中药创新药的特点中药创新药相对于传统中药具有以下特点:1.组成复杂:中药由多种草药组成,每种草药都有其特定功效,因此中药的组成非常复杂。

这使得中药创新药的研发和生产成本较高。

2.药效多样:中药中的活性成分众多,并且在人体内的作用机制复杂。

因此,中药的药效表现出多样性,难以准确评估其疗效。

这使得中药创新药的临床试验和注册上市成本较高。

3.传统认可:中药作为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民众的广泛认可和使用。

因此,中药创新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中药创新药定价的挑战中药创新药的定价面临以下挑战:1.市场需求不确定:由于中药的特殊属性,市场对中药创新药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

这使得制定中药创新药的定价具有一定的困难。

2.竞争压力大:中药市场竞争激烈,存在着大量的中药类似药物。

因此,中药创新药在定价时需要考虑与其他同类药物的竞争关系。

3.成本和效益平衡:中药创新药的研发和生产成本较高,需要考虑其在市场中的价值与成本之间的平衡。

这对于定价方案的设计提出了额外的要求。

中药创新药定价的原则为了合理确定中药创新药的定价,可以考虑以下原则:1.成本公开透明原则:中药创新药的定价应基于公开透明的成本计算方法,以确保定价的公正性。

2.过程公正原则:中药创新药定价过程应遵循公正原则,确保所有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3.风险分享原则:考虑到中药创新药开发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定价方案应充分考虑风险分享机制,以确保创新药企业的合理利润。

4.市场调节原则:中药创新药的定价应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

中药创新药定价的实践中药创新药定价的实践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成本考虑:根据中药创新药的研发、生产和推广成本,结合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进行定价。

药品的价格体系及如何计算差价

药品的价格体系及如何计算差价

药品的价格体系及如何计算差价我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确定合理的药品价格体系、生产企业的利润率和费用率、药品流通领域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等方式来体现。

一、药品的价格体系医药招商产品从生产领域经过流通领域后再进入消费领域,在流通领域又要经过批发、零售等环节。

药品经过每一个环节就是一次买卖,相应地就要有一个价格,这样就形成了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等药品价格形式。

1.药品的出厂价格是药品生产企业向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的价格,它由药品生产成本加生产企业的利润构成,是批发企业的药品收购价格或称药品的进价。

药品出厂价是药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第一道环节价格,由于在流通领域中的药品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都是以获得药品进销差价或批零差价作为医药招商企业的利润,所以药品出厂价格的高低将会影响其后各个环节上的药价,并最终会影响卖给终端消费者的零售价格,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

所以,药品的出厂价是制定其后各环节价格的基础。

2.药品的批发价格是药品批发企业向零售药店或医疗单位的药房销售药品时的价格,它由药品的购进成本加进销差价构成。

因为该环节的药品价格处于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之间,所以批发价格的确定有助于稳定药品的流通市场。

3.药品的零售价格是零售药店或医疗单位的药房向消费者销售药品时的价格,由购进成本(即药品进价)加上批零差价构成。

由于零售价格是药品流通中最后一道环节的价格,所以与消费者的利益直接相关。

二、药品价格在各环节的形成过程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出厂价格—药品生产成本+生产企业利润药品批发企业药品批发价格—药品出厂价格+药品进销差价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价格—药品批发价格+药品批零差价药品消费者药品消费者以药品零售价格购买药品。

三、药品差价(一)药品差价的概念药品差价是指药品处于不同的流通环节所形成的价格差额,具体包括进销(购销)差价和批零差价两种。

药品差价有差价额和差价率两种表现形式。

差价额是构成药品差价的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

8药品价格策略范文

8药品价格策略范文

8药品价格策略范文药品价格策略是制定药品价格的一项重要策略,它直接影响到药品的销售和利润。

以下是8个药品价格策略的详细说明:1.市场定价策略:此策略是基于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来定价的。

通过对市场进行调研,了解同类药品的价格水平,根据药品的独特性和市场需求情况来制定价格。

这种策略可以帮助企业获取市场份额和提高销售额。

2.成本加成策略:这种策略是基于药品的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进行定价的。

企业可以根据药品的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加上一定的利润来制定价格。

这种策略可以保证企业的盈利,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3.品牌定价策略:在药品市场中,一些知名品牌的药品往往可以以更高的价格销售。

这是因为品牌药品在市场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和认知度,用户更愿意购买这些药品。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品牌建设来提高药品价格,从而获取更高的利润。

4.市场细分策略:市场细分策略是根据不同的市场细分群体设定不同的价格。

个体化定价可以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和购买力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

例如,针对高端消费者,可以定价更高的价格,而针对大众消费者,可以定价较低的价格。

5.批发和零售策略:对于药品制造商和分销商来说,制定批发和零售价格是非常重要的。

批发价格可以给予分销商一定的利润空间,而零售价格则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

这种策略可以帮助企业达到生产和销售的平衡。

6.促销策略:不同的促销活动可以帮助企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提高销售额。

例如,限时打折、赠品等促销活动都可以通过定价策略来实现。

这种策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药品价格,刺激消费者购买。

7.经济性定价策略:对于一些常见且价格相对较低的药品,企业可以采取经济性定价策略。

通过降低这些药品的价格,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从而增加企业的销售额。

8.包装和服务策略:药品的包装和售后服务也是影响药品价格的因素之一、通过提供优质的包装和专业的售后服务,企业可以提高药品的附加值,从而增加药品的价格。

以上是8个药品价格策略的详细说明。

医药产品的定价策略

医药产品的定价策略

医药产品的定价策略
医药产品的定价策略是医药企业营销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还关系到市场的竞争状况和消费者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药产品定价策略:
1. 成本导向定价:这种定价方法以产品的成本为基础,加上一定的利润率来制定价格。

由于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成本较高,因此这种定价策略对于医药企业来说比较常见。

2. 竞争导向定价:这种定价策略以竞争对手的价格为基础,根据自身产品的优势和劣势来制定价格。

如果自身产品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可以适当提高价格;如果产品处于劣势,则需要降低价格或采取其他策略来提高竞争力。

3. 市场导向定价:这种定价策略以市场需求为基础,通过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心理预期来制定价格。

如果消费者对某款医药产品的需求较高,可以适当提高价格;反之则降低价格。

4. 撇脂定价:这种定价策略在产品上市初期,以高价销售,以迅速收回投资并获得高额利润。

这种策略适用于产品具有独特优势、市场需求大、消费者对价格不敏感的医药产品。

5. 渗透定价:这种定价策略在产品上市初期,以低价吸引消费者并迅速占领市场,随着市场份额的扩大再逐步提高价格。

这种策略适用于新产品上市初期,市场上存在大量潜在消费者、产品价格敏感度较高的医药产品。

总之,在制定医药产品定价策略时,需要综合考虑市场需求、竞争状况、成本等多个因素,从而制定出合理、科学、可行的定价策略,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

医药产品定价策略

医药产品定价策略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所有医保药品,包括专利药、独家 药品、血液制品;免疫药品、抗艾 药品和避孕药具。招标定价。
市场调节价
其他药品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药品价响因素
一、内部影响因素
1、产品成本 (1)总成本:由生产成本加管理费用组成
总成本=固定成本+可变成本 (2)固定成本: 指在生产前一次性投入的成本,包括机器、设备、厂
优点:可以使企业尽快回收投资成本,进行全面的产品推广,抢占市场 份额,创建强势品牌,为以后的竞争创造条件;
缺点:高价会将部分购买者排斥在外,不利于新产品市场的快速扩张, 同时厚利也会吸引更多的竞争者加入,争夺同一块蛋糕。
一、新产品定价策略
2.渗透定价策略
又称薄利多销策略,是指在新产品上市之初,把价格定在相对较低的水 平上,降低单个产品的利润空间,以“价廉物美”、“薄利多销”吸引 更多的购买者,实现市场的迅速扩张,取得市场主动权,以产品的大量 销售实现企业利润。
一、医药产品价格体系
(二)医药产品批发价
批发价=出厂价+进销差价 医药产品批发价是医药批发企业向医药零售企业(或医疗机构)销
售时的价格 。
它属于中间价格,介于医药产品出厂价和零售价之间 。 适当减少流通环节的层次,有利于稳定药店和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
有利于减轻消费者的负担。
一、医药产品价格体系
二、医药产品定价程序
1.确定企业定价方法 2.核算医药产品成本 3.确定医药市场需求 4.竞争分析 5.选择正确的定价方法和策略,制定市场调节价格
第四节
医药产品定价策略
新产品定价策略 心理定价策略 产品组合定价策略 折扣与折让定价策略
一、新产品定价策略
1.撇脂定价策略

药品定价

药品定价

在我国,药品得价格制定一直采用得就是双规制,也就就是在生产经营领域处于垄断地位得特殊药品以及保障国家医疗得基础药品由政府来进行定价,对于其她得药品定价,政府进行适当得调价。

政府定价一般制定药品得最高售价来限定药品得价格、到2014年为止,我国药品得降价已经累计达到了29次,可就是“瞧病贵”等群众反映得问题还就是没有得到解决。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位于中国青海省得西部,就是青海省下辖得一个自治州,北边与甘肃酒泉相邻,西边又临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南接本省得果洛藏族自治州以及玉树,东接本省得海南藏族自治州以及海北,总占地32。

58万公里2,就是青海省占地面积得百分之四十五左右,两个县级市—-格尔木以及辖德令哈,三个县—-乌兰、都兰与天峻,还有三个副县级行政委员会——茫崖、大柴旦以及冷湖,常住人口约为50万人。

2013年末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399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9183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海西拥有各类卫生机构121所,试点药店141家。

海西州地广人稀,产业结构发展单一,人均年收入较低,大多数地区人群分散居住,交通不便,药品配送成本高,药品价格依旧没有下降,按照部分药企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得反映,可知这些年来,在政府招标集中采购时,部分药企采用恶性竞争,招标过程中,一些已经纳入医保标准得低价药品比其生产成本低得多。

另外,劳动力成本、环保成本以及原材料得价格处于上升时期,一部分药品得需求量较小并且本身得用途也不就是很广泛,有些日均费用在数元甚至以下得药企限产或者干脆停产,这就使得优质低价药品得急缺,这些急缺药品中还包括了某些急救药,例如治疗心衰得每片只需几分钱得高辛,止疼得去痛片,阿咖酚散等等廉价药品仍就是群众反映较为强烈得热点问题,对药品得定价进行一定得管制不但没有切实地解决药价高得难题,甚至还使得这一难题更甚。

基层百姓仍然“瞧不起病、吃不起药”。

本文以如何完善基层药品价格机制;实施基层药品最高零售价制度;制定合理得基层药品招标价格;建立药品价格动态管理政策来满足基层群众得需求寻求卓有成效得管理制度,推动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改革得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如何解决这一社会突出问题,谈一谈自己得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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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定价方法综述0919030003 仁济中医邹斌杰关键字:药品价格还款经济学评价参考价格世界各国的药品市场都普遍受到了政府的高度规制,这是因为政府需要平衡大众健康、药品可及性以及药品总费用等多方面因素。

控制药品费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共同焦点。

今年来,药品行业广受各方诟病,原因之一在于药品费用不断增加,但具有新疗效价格的创新药品的出现却数不多。

另外,大型制药公司却指出,由于政府对成本的限制措施,研发投资已受重创。

从宏观政府角度看,对药品成本的规划最终是为了确定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而要做到更有效率的配置资源,就以为着必须在减少对已成熟药品资源分配的同时,鼓励对创新药品的投资。

1、药品定价的比较1.1法国——以ASMR为基础的“提前申请制度”法国的药品定价系统孕育了一个规格和谈判的复杂集合体;相关机构分别为透明委员会(the Transparency Community)和定价委员会(the Pricing Committee).法国政府和制药行业联盟之间签订的契约议程自2003年起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为缩短对新药的价格和补偿进行准许的时间,制药企业可以直接向定价委员会和透明委员会递交“提前申请”,从而尽早开始对一系列档案的评价会可以先做出一个非正式的定价决定,并在75天内制定出价格。

然而。

这个快速的过程只适用于ASMR为I到IV级的药品。

此外,ASMR为I到III级的药品(限于经过3年的销售,其预期销售额低于4千万欧元的药品)被允许由厂商自行设定一个自由价格,以使这些厂商在上述快速价格决策中获利。

针对自由价格,定价委员会必须在15天内给出答复,否则此价格将被默认为今后5年内此药品的市场价格。

全面经济学评价(FEEs)在法国政府的规制过程中所器的作用非常有限。

无论是在递交给透明委员会还是定价委员会的档案中,TEEs都没有被要求。

透明委员会中的成员也没有一个是经济学家,成本效果分析更没有成为评价ASMR的标准。

案当中所要求提供的经济学数据主要是用于确定目标消费者,以及分析新药的预算影响。

然而,一些最新城里的旨在对疗效策略提供推荐的独立公共代理机构已经开始将经济学评价——整合进医疗保健决策。

1.2德国——参考定价制度在德国,制药公司可以自由制定所有商品的价格,不需要介入任何正式的程序。

原则上。

所以处方药只要能够获准进入市场,就能自动被补偿。

除非被列入副目录。

1989年以来,德国开始实行参考定价系统。

严格意义上说。

参考定价不是一个定价系统,而只是一种补偿机制。

当然,定价和补偿决策在概念上是高度相关:补偿取决于系统的程度。

参考定价规定了从疾病基金处可获得补偿额的最大值,病人必须自付尝过参考价格的部分。

联邦联合委员会负责对参考定价系统内的药品进行分类:级别I为具有统一有效成分药品;级别II为药理作用、治疗作用类似的药品,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的药品;级别III 为具有同等治疗效果的药品,特别是合剂。

级别I只包括非专利药品,级别II和级别III 是所谓的“疗效参考价格组”,既可以包括专利药(最少3个)。

又可既包括专利药又包括非专利药。

疾病基金协会通过基于所谓“标准包装”的多元回归模型计算每组药品的封顶价格。

每年。

疾病基金协会都会对原有参考价格进行审查,并且在市场状况出现实质性变化时调整参考标准。

只有被认为代表了显著疗效进步的药品才能获准不受参考制度(当然,实际存在很多其他药品,由于未被纳入参考定价系统而可以获得全额报销)。

参考定价系统包含了46.3%的可补偿药物和69.8%的处方药物。

经济学评价尚未在德国的医疗卫生系统中起到任何实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应2004年改革法案的要求,政府成立了“质量和经济效率协会”:但此机构的主要任务只是评价药品有效性,从而为内科医师提供厨房建议,并尝试着去进行成本效果分析。

1.3英国——通过控制企业利润间接规制价格英国实行以一般赋税为主要财源的国民医疗服务(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HS),而NHS所用药品的价格则由药品价格调控计划(the Pharmaceutical Price Regulation Scheme, PPRS)决定。

绝大多数的新处方药在获得了药品和医疗服务产品规制局(the Medicines and Healthcare Products Regulatory Agency, MHRA)颁布的市场准入授权后都能自动得到补偿,除非它们被列入了一或两个负目录。

英国卫生部选择一些已经进入市场的药品进行全面经济学评价,作为对这些药品的一种上市的药品进行全面经济学评价,作为对这些药品的一种上市后鉴定;具体的工作由国家临床优质产品协会(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Clinical Excellence, NICE)承担。

NICE的评价工作包括听取制造商的一件,并公布一份周期性修订的综合性指导方案。

在制造商陈述一件的过程中,它们可以向NICE的指导方案是具有约束性的,处方医生需要遵守这些指令;如果违背,处方医生需要提供背离指导方案开药的原因。

1.4 比较讨论分析1.41 政策差异的对比分析德国参考价格和利润分别是他们看似松散的规则体系的支撑;法国则是将中央政府和制药公司之间的协商作为规则基础的代表。

在补偿制度方面,德,英两国也显示出巨大的相似——药品一旦获得市场准入许可可就自动得到了补偿资格;而在法国,只有被收录进正目录的心药才能被补偿。

国政策存在差异是有据可循的:除去一些历史原因,本国制药工业强势与否扮演了关键角色。

例如,PPRS似乎就是针对英国制药工业的特点量身定做的,这是因为制药业一直都为保持英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贡献了巨大力量:;相反,相对的弱势地位就很难赢得支持自身发展的国家政策。

现实情况是,制药公司将新药打入欧洲市场时,也通常会选择在德国和英国开始他们的药品审批——在这两个国家,药品价格会制定得高于其他国家。

1.42政策差异的对比分析尽管各国政策各有所不同,但政府在制定价格和补偿时所面临的问题却越来越具有共性——疗效的创新性是否得到了适当的评价。

在决定新药创新程度时,政府首先应该做到就是对药品的有效成分进行分类,比如分为治疗先前被忽略的病理学的药物以及治疗先前已经有方法能成功治愈的疾病的药物。

例如,法国的ASMR将可获得补偿的药物分成5个等级,成为了这一领域的先锋。

国外的药品价格制定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宝贵的借鉴。

以德国参考定价为例,这种保证了公司自由定价的方法可以通过鼓励价格竞争来削弱厂商对于投放“me—too”药的热情。

而结合对新药创新成都的分类制度后,德国的定价体系就呈现出”双重定价“的特质——创新药品通过奖励价格受到奖赏,而疗效进步一般的药品却必须受制于疗效参考价格;这正是在限制药品费用的同时鼓励制药公司投资高风险基础研究的一种明智之举。

如果运用博弈论的思想进一步比较德国的参考定价和我国医保补偿模式的异同,就会发现:参考定价模式下,病人为了避免自付。

会选择不高于参考价格的药品;在完全信息时,制药公司在预测到病人的选择后将更倾向把药品定价定在不高于参考价格的水平。

而在我国按比例补偿的模式下,就不易得到这样的有利于市场自由定价的均衡。

我们可以将此视为我国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全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而非市场调节价的理论原因之一。

我国医疗改革涉及的问题过去庞杂。

不能一蹴而就。

我们应当在合理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尤其是“双重定价“的思路,实现国家医疗费用控制问题和民族医药产业健康发展问题的双赢。

2、现存国家定价制度思考反思我国药品价格管制的范围,包括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政府对这部分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形式,规定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

除列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药品,其他药品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定价。

但无论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还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其价格都要遵循“质价相符、价格合理”的原则。

实际上,现行的药品定价模式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第一,“社会平均成本说”缺乏现实可行性。

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社会平均成本是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基本依据。

同时,按照价值规律,必须考虑药品的市场供求状况。

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对药品价格的制定,在依据成本和市场供求的基础上,还要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

然而,一方面,我国实行价格管制的药品种类有2400多种,约占市场上药品流通数量的20%,销售额为60%左右。

面对上千种药品由4000多家药厂生产的格局,且不说波动的成本变化,仅仅是定价所需要的成本信息,相关政府部门不可能及时、准确地收集;另一方面,由于当前不同所有制药品企业的成本组成有所不同,因此,社会平均成本不可能通过计算获得。

第二,“成本说”缺乏合理性。

我国药品价格核算的基本方法是成本加成法。

该方法以成本为核心,按成本加一定利润率之和来制定销售价格。

成本加成法的初衷是在保障药品生产者收回成本的前提下,控制流通环节中的每一次加价,从而达到限额盈利的目的,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但成本加成法必须逐一核定具体药品的生产成本,这种核定亦受到不同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劳动生产率、管理水平的影响而千差万别,最为关键的是患者购药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治病,在疗效一致的情况下,价格相对低的品种是首选。

该种价格管理机制还阻止了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技术进步,以降低成本,原因在于依靠技术进步降低成本后,药品必须依法降价。

第三,“优质优价”概念局限。

“优质优价”是在“质价相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是指药品的质量和价格要相适应,也就是说应根据药品质量差异,制定不同的价格,做到价格水平与药品内在质量相统一。

根据“优质优价”原则,扩展了对药品质量评价的因素,引入GMP等作价成分。

但是,“优质优价”的重要缺陷在于,这些标准脱离了药品应该以疗效为核心的特殊性,完全可能存在优质而疗效不高的情况。

第四,单独定价仍然没有体现药品的根本价值。

为了在维持药品价格稳定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药品生产企业发展,提高国内药品行业的整体实力,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体现药品的优质优价,对不同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药品,在价格上将专利药品、新药以及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拉开差价;在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时,生产企业可申请实行单独定价。

但是,专利药、新药并不一定是疗效好、不良反应小的药品,名优药品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实际上是以政府信誉作为担保,而不符合政府职能,如三鹿奶粉还曾经是国家免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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