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错误裁判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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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最高法副院长: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沈德咏原题: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

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

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

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如果办了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

因此,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

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

在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概率越来越小。

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法律错判致死的案件(3篇)

法律错判致死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子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错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讲述一起因法律错判而导致的悲剧案件,以期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二、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命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抓获。

在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后,张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令人痛心的法律错判。

三、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抓获。

2. 案发当晚,张某与死者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死亡。

3.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4.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5.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律师提出了疑点:现场无目击证人,仅有死者李某的尸体和张某的供述。

此外,张某曾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也未得到充分调查。

7. 经过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未能充分调查张某的精神状况,导致错判。

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8. 重新审理后,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其精神状况,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四、悲剧发生1. 张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无法承受心理压力,于2016年自杀身亡。

2. 张某的家属认为,法律错判导致了张某的死亡,要求相关部门赔偿。

3. 相关部门经调查,认定张某的死亡与法律错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五、案件反思1. 法律错判的原因:本案中,法律错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侦查机关未能充分调查案件事实;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三是律师未能充分履行辩护职责。

2. 预防法律错判的措施:为预防法律错判,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2)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性;(3)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加强律师的辩护能力;(4)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度,对错案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享(3篇)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分享几个经典的法律误判案例,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一:陈同庆案陈同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陈同庆,男,1978年出生,湖南省人。

2006年,陈同庆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陈同庆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同案犯李某的联系方式。

随后,李某被警方抓获。

在李某的供述中,陈同庆成为了同案犯。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陈同庆却坚称自己并未参与诈骗犯罪,且与李某素不相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凭陈同庆的供述和李某的供述,认定陈同庆犯有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陈同庆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供述。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陈同庆无罪,并撤销了一审判决。

三、案例二:张志军案张志军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法律误判案例。

张志军,男,1975年出生,山东省人。

2007年,张志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张志军的DNA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进行了比对。

比对结果显示,张志军的DNA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高度相似。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质疑,认为DNA鉴定存在瑕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DNA鉴定的程序和结果,仅凭比对结果认定张志军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张志军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DNA鉴定存在严重瑕疵,并认定张志军无罪。

四、案例三:杨佳案杨佳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杨佳,女,1985年出生,浙江省人。

2010年,杨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杨佳的血液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血液进行了比对。

M(上)死HMM刑与误判HM

M(上)死HMM刑与误判HM

死刑与误判(上)——以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为出发点关键词: 死刑误判率/成因/对策内容提要: 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方面的教授为主体的一批美国学者对美国1973年至1995年判处的全部死刑案件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他们统计出了美国死刑案件的平均误判率,推算出了影响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各项因素与死刑误判之间的具体数量关系,并据此提出了解决死刑误判问题的十项对策。

该研究虽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其对中国死刑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以及改革与完善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启迪价值。

2000年6月中旬,美国媒体重头报道了一举世震惊的消息:一项最新研究成果(该研究项目至2002年才正式结束)表明,美国死刑案件误判率[1]高达68%,有3个州死刑案件误判率高达100%.这一报道震动了全球法律界,尤其是刑事司法界。

我国许多媒体也报道了这一消息[2],有些论著还引用这一结论论证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不合理,难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中国死刑的适用范围很广,即使不考虑研究经费的限制以及死刑案件完整的统计资料难以获得,在立法大幅度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之前,在中国进行类似研究都是非常困难的。

此外,考虑到中国法学界对死刑的研究目前尚停留在从理论上讨论其存废以及从诉讼程序本身研究如何保障其正确适用,那么美国学者对死刑误判问题进行的精确的定量研究②以及从政治、经济、社会、人口等多视角对导致死刑误判因素的全方位分析对于中国学者研究死刑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启迪价值。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对这一研究结论表示震惊之后,我国却没有学者对这一研究作更深入的探讨,甚至对这一研究作比较全面介绍的论著都尚付阙如。

本文试图对这一研究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结论作一全面介绍,并对其存在的不足及对我国可能具有的启迪价值作一初步分析,以期对我国死刑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以及改革与完善有所裨益。

一、研究的背景与概况自上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叶,美国犯罪率节节攀升。

法律错判的冤案案例(3篇)

法律错判的冤案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入,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冤案发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以张某某案为例,剖析一起法律错判的冤案,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970年生,原系某市某区居民。

2006年,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张某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3年,张某某申请再审,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再审。

2015年,再审法院依法改判张某某无罪。

三、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05年6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命案,死者为当地某企业老板。

经调查,警方怀疑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后,张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2.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警方获取了张某某的供述,称其因与死者有经济纠纷,为报复死者,持刀将其杀害。

警方根据张某某的供述,找到了作案工具和作案现场,初步认定张某某有作案嫌疑。

3. 一审、二审在一审、二审中,法院认为张某某的供述真实可信,证据确凿,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 再审2013年,张某某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原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张某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之处,且部分供述与现场勘查结果不符。

(2)原判决认定张某某有作案动机的证据不足。

(3)原判决认定张某某有作案工具的证据存在瑕疵。

5. 改判无罪2015年,再审法院依法改判张某某无罪。

四、案例分析1. 侦查阶段的问题在侦查阶段,警方仅凭张某某的供述,就将其认定为嫌疑人。

然而,张某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之处,且部分供述与现场勘查结果不符。

这表明,在侦查阶段,警方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存在误导嫌疑人的情况。

2. 审判阶段的问题在一审、二审中,法院仅凭张某某的供述和部分证据,就认定其有罪。

然而,原判决认定张某某有作案动机的证据不足,且部分证据存在瑕疵。

这表明,在审判阶段,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不够全面,存在法律错判的风险。

死刑案件同案不同判的非正当性分析

死刑案件同案不同判的非正当性分析
关键 词 死 刑案件 同案 不 同判 非正 当性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文献标 识码 : A


其造成的结果是必定有犯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至于平等权 , 更是权利侵害的焦点 。平等权不仅在宪法和法律规定层面得 剑了确认. 而且在实践巾也得到认可。然而 , 出于社会根源影 响、 社会差异的存在 , 我 国平等权的问题还是存在隐忧的, 死刑 适剧 失 衡就 更加 破 坏 平 等 。
5 、 助 长腐败 , 败坏 社会 风气 。 死刑 适用 失衡 的根源 巾 法 官的 自由裁量权过 火 占有 很大 分量 , 如果 不制止 这种现 象 的滋 长 1 蔓 延, 定会使权钱交易、 权权交易柏伴随存在, 导致司法腐败 , 这样 就 会在社 会 产 尘不 良反应 , 彳 丁 损 社会 风气 , 引起 公众 不满 。 6 、 不 利 于有 效地 预 防犯 罪 、 减 少犯 罪 发 生 。刑 罚 的 预 防功 能 分为 一般预 防和 特殊 预防两 种 , 针对 犯罪 人 的特殊 预 防功 能 , 由于死 刑 适 用的 不 公 , 导 致 犯罪 人 认罪 伏 法 的意 志 动 摇 : 针 对 社 会人 众 的 …般 预 防功 能 , 由 于死 刑适 用 失 衡 的现 象 , 使 人们 对 司法 产 生疑 虑 。 不 仪如 此 , 也有 可 能助 长 犯罪 人 的侥 幸 心 理 , 鼓励犯罪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也有可能使其他与案件有关联 的利害 关 系 人对 法律 产 生抵 触 情 绪 , 进 而报 复社 会 , 造 成 社会 秩序混乱。 秩序就是有条理、 不混乱的情况。 人们制定刑罚 不 是 为 了惩 罚 , 而 是 为 了建 稳 定 的秩 序 , 而 ̄ E P f J ' 适 用 失 衡 题 恰恰 违 背 了刑 刊制 定的 初 衷 。 7 、导致 司 法资 源 的浪 。死 刑 适用 失衡 导致 案 件 m 效 率低 F , 上诉率、 l j j 诉率升高 , 导致案件 l I { i 理拖沓 , 不仪增加当 事人 的 诉讼 成术 。 也会 严 重增 加 社会 成 本 , 耗 费司 法 资 源 。 8 、影响我困的闻际J - 负责任的人 形象。步 E 刑体现一个 例家 对 于人 权的 蜉重 和 保护 , 也 是 衡量 一 个 困家 文 明程 度 的 重 要标志。世界各I 目 1 均呼叮尽量减 少死刑、 逐步废除死刑。巾l 目 正在 掰 力跻 身 人 之 列 , 渴 帮 提 高 自身 的 困际 地位 和 声 望 , 然 而死 刑 的适 用 数 量人 、 死刑 适 用 的失 衡现 象 , 一 向 是 世界 其 他 刚家 诟病我 闷不 尊 重和 保 障人权 焦 点 , 严 重影 响 我 的 际 形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你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你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你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以聂树斌案为例,探讨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性。

在司法领域,证据裁判原则是指法庭在作出裁决时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鉴定和评价,并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来确定事实的真相。

证据裁判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备受争议的一起冤案,也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一次严峻考验。

聂树斌于1994年被指控强奸、杀害一名女学生,并被判处死刑。

然而,随后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疑点和证据不足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

多年来,聂树斌案成为中国司法领域的一块心病,也成为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一次重大考验。

聂树斌案中的证据问题引发了公众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质疑。

据报道,聂树斌案的关键证据是一份“忏悔书”,然而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聂树斌曾多次声称自己是冤枉的,而“忏悔书”则成为了他被判死刑的重要依据。

然而,这份“忏悔书”的真实性一直没有得到充分证明,而且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疑点,例如签名不一致、笔迹模糊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引发了公众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质疑,质疑法庭是否在充分审查证据的基础上作出了公正的裁决。

聂树斌案中的证据不足问题凸显了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性。

据报道,聂树斌案中除了“忏悔书”外,几乎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聂树斌的罪行。

而且,当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程序和证据不规范问题,例如调查人员未能保护现场、未能进行全面调查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案件真相的模糊和证据的不足,使得聂树斌案的审判结果备受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证据裁判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它要求法庭在作出裁决时必须以证据为依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以偏概全或凭空臆断,从而保证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聂树斌案中的司法失误凸显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必要性。

聂树斌案的审判过程中存在众多的司法失误,例如调查人员未能充分收集证据、律师未能提出有效辩护意见等。

被误判的法律案件(3篇)

被误判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个别案件可能会出现误判。

本文将讲述一起因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而被误判的法律案件,以期引起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

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张某因邻里纠纷,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死。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李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1. 初审阶段在初审阶段,李某对故意杀人的指控表示认罪。

由于证据确凿,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 上诉阶段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李某与张某的纠纷起因于邻里矛盾,并非故意杀人。

(2)李某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紧张状态,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3)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违法之处,证据不足。

3. 再审阶段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辩护意见有一定道理,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三、重审阶段1. 审理过程在重审阶段,法院重新审查了案件证据,并对李某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分论证。

以下是重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1)李某在案发时确实处于精神紧张状态,但不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2)李某与张某的邻里矛盾并非故意杀人的直接原因,但也不能排除其存在故意杀人的可能性。

(3)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违法之处,证据不足。

2. 判决结果重审法院认为,虽然李某的辩护意见有一定道理,但根据现有证据,仍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因此,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李某的上诉。

四、案件反思这起被误判的法律案件,暴露出以下几个问题:1. 证据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导致李某被误判。

这提醒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必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 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违法之处,导致李某被误判。

这警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司法公正。

3. 司法不公这起案件反映出司法不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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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错误裁判问题的研究
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同),习惯上称为死刑案件。

被告人被错误地判处死刑,这可以说是最为严重的冤、假、错案,这类错案典型地反映出刑事司法过程存在的严重缺陷,并严重地制约了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讨论的错误裁判死刑的案件,都是已经被依法确认为错误裁判的死刑案件,并不包括那些当事人尚在申诉甚至已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而尚无结果的死刑案件。

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如下:第一,在案件性质上,被错误裁判的死刑案件大多为杀人案件。

因为,总的来说,杀人案中被告人被判死刑者较其他罪案中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明显居多。

第二,从错误裁判的性质看,死刑案件错误裁判基本上都是事实认定错误,而非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重大冤、错案件,这是错案领域的一种普遍现象,反映出我们在有些场合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和证明要求上缺乏慎之又慎的态度。

第三,从错误裁判的主要原因看,死刑错误裁判的第一位原因总是取证上的刑讯逼供和证据运用中的口供主义。

这一特点说明,口供主义的意识在刑事司法人员中依然根深蒂固。

在刑讯逼供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死刑案件的错误裁判现象还会层出不穷。

第四,从第二审程序重复错误裁判的情形看,“疑罪从轻”、“有罪推定”的传统观念在第二审过程中仍有市场。

如“陈金昌抢劫杀人案”、“孙万刚杀人案”均属这种情形。

第五,从纠正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过程看,高级人民法院纠错机制严重不足。

主要表现:其一,纠错过程漫长。

其二,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错误后,通常不直接、彻底否定原判,而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把纠正错判的机会留给原审法院。

而原审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承认自己的判决错误,加之存在各种阻力,于是,往往在经过一年半载后再次做出与原判基本无异的判决,其结果是当事人再次上诉。

这样,上诉—发回—再判决—再上诉—再发回,案件像一个球似的在两级法院之间来回滚动,陷入一种无休止的旅行过程,直至上级法院意识到不可能再指望下级法院放弃错误判决时,高级人民法院才可能自己做出改判,彻底或部分纠正错判。

如“河北省陈国清等四人抢劫杀人案”。

其三,发现错误裁判的能力不足,部分死刑案件裁判错误的纠正纯属偶然。

如“陈金昌案”,“杜培武案”等。

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一些基本特点,反映出我国死刑案件审判机制尚有严重缺陷。

克服这种缺陷,才能有效地防止错误的死刑裁判。

而对于死刑案
件错误裁判的主要原因如下:其一,惩罚至上的强烈意识,使程序违法、程序不公得到容忍。

表现在诉讼过程中,人们在强烈的惩罚心理支配下,一般不会意识到一种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于是,审前阶段上以刑讯逼供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程序违法行为极易发生,而发生以后在程序内、程序外也都容易被容忍。

表现在审判阶段上,一审法院的法官和二审法院的法官都可能发现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但法官们经常会采取容忍态度。

其二,程序制约机制的弱化。

法律上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意在提高三机关揭露和惩罚犯罪的效率,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错误。

在重大、特大案件的诉讼中领导、协调与督促会得到加强,但是也因此会使互相制约削弱,互相配合强化,从而无法阻止死刑案件裁判错误的发生。

其三,审判独立地位的严重削弱。

原因一是上级领导机关的压力。

原因二是公安、检察机关施加的压力。

原因三是舆论的压力。

由此严重制约了法院和法官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使法官难以独立地做出否定指控的无罪判决。

其四,不恰当的奖惩机制。

因为奖惩制度导致的趋利避害心理使刑事司法领域的任何办案人员包括法官都不敢面对已经意识到的司法错误,不愿意因为阻止或纠正司法错误而使自己或自己的同行承担错案责任。

其五,对实物性证据和科学证据审查判断简单粗糙,证明标准掌握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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