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教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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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专业专业课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方面:

识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形式、种类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

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意义)。

运用:结合所学知识,以所在专业的工种范围,模拟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

能力方面:通过学习,培养学生理解、运用知识的能力。

思想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自觉守法、用法。

教学重点:1.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2.劳动合同的解除。

教学难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为“铁饭碗”

教学方法:“案例——讨论”教学模式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部分新课导入

一、导入一:视频

二、介绍本课内容

第二部分讲授新课

一、劳动合同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为了增加学生对概念的记忆,此处横线处的内容为学生填写)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一方面是劳动者,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

2.客体:劳动力;

3.内容: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4.形式: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导入:视频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案例一:

王某今年刚从大专院校外贸类专业毕业,欲与外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知道他就职的这家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几家分公司,于是,他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他的工作地点就是温州,

但公司不同意。公司认为工作地点的安排是单位的自主权,王某无权选择工作地点,更不应当在劳动

合同中规定工作地点。

讨论:

1.劳动合同到底应该具备哪些内容呢?(引入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内容。)

2.王某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1:劳动合同到底应该具备哪些内容呢?

✧劳动合同期;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报酬;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解析2:王某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王某提出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2.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或废止;

3.用人单位转产或调整、改变生产任务;

4.用人单位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5.法律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案例二:(由本案例推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李某是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签有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李某听说在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每月月薪4800元,相比之下原企业每月只有1800元的工资太低,遂向原企业口头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原企业未马上做出答复。15日后,李某离开原企业,已到了外资企业上班。李某的离

开,给原企业的生产造成了影响,原企业要求李某回厂上班,但李某以已向企业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

为由而拒不回厂。于是原企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劳动仲裁委

员会经审理,认定李某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外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李某所在的原企业仲裁能成功吗?

首先,从形式上看,李某只是以口头的形式通知企业的。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其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事项达成一致。在企业没有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做出答复时,原劳动合同就依然应当有效,李某就必须承担其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结论: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作为招用他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由本案例推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闫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人员,工作上漫不经心,常利用上班时间偷着玩电脑游戏。一天,总经理外出办事,闫小姐又偷偷地打开电脑,玩起了“扫雷”游戏。闫小姐正玩得投入,被突然回来

的总经理发现,于是“吃”了一张“黄牌”;“这次对你提出口头警告,如有下一次,处理可就不是这

么客气的了。”

一个月后的一天,刚刚交完几个设计图样,,闫小姐闲得慌,抱着侥幸心理又一次玩起了电脑游戏。

这一次她被身边的同事告了密。总经理把闫小姐叫到办公室,翻开桌面上企业人手一册的《员工守则》,

把其中一条规定指给许小姐看,“上班时间不得利用办公电脑玩游戏;违者,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如

果在第一次书面警告后,第二次再犯,则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总经理摊开双手:“很抱歉,

闫小姐,根据《员工守则》,企业现在正式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请你另谋高就吧。”

闫小姐离职以后,总经理对人事经理得意地说:“你们以后记住了,清除闫小姐这样的员工,必须要做到稳、准、很。”总经理的话音刚落,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电话通知公司,闫小姐已经因解

除劳动合同不服,提起了仲裁申请。

问:闫小姐能仲裁成功吗?

提示:企业规章制度是对职工行为准则的规范,也是对企业处理职工时的程序规定。《劳动法》第25条明确肯定了上述观点: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结论:本案中,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该企业对违反规定在上班时间利用办公电脑玩游戏的员工,第一次对其做出书面警告,然后,如果第二次再犯这类的错误,才能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即该企业依据此条规定解除违纪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书面警告的程序。由于该企业对闫小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未给予书面警告,那么闫小姐第二次利用办公电脑玩游戏的行为就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该企业解除与闫小姐的劳动合同这一决定处理程序不合法。

很显然,本案中的公司在仲裁案件中将会得到一个不利的结果。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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