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教案好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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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

知识方面:识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形式、类型、约定条款、解除;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意义);运用:结合所学知识,使学生能根据个人将来可能从事的职业,模拟个人与单位订立的一份劳动合同;

能力方面:通过学习,培养学生理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思想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自觉守法用法;

教学重点: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

教学难点: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程序;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案例—讨论”教学模式

教学用具:电脑多媒体辅助教学工具

课时安排:二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复习提问:

(案例)张某,18周岁,就读于某中职学校烹饪专业。他在学校里非常勤奋好学,毕业时不仅拥有职高的文凭,也拥有了劳动部门颁发中级中式烹调师的技能等级证书。张某的最高职业理想是成为酒店的行政总厨。张某毕业以后,面临的第一大挑战就是找工作。经班主任刘老师的推荐,张某到了甲酒店应聘。酒店王经理非常赏识张明,在向介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之后,就与张某口头约定让他担任助理厨师,一个月工资1500元,但对签合同和缴保险等问题避而不谈。假如张某已经在酒店连续工作满一年多了,酒店还是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合同的。2008年1月4日,王经理面露难色地告诉张某,虽然张某干得很出色,但酒店已经又有了新的厨师,希望他离开。

(讨论)请对该酒店的做法发表自己的看法。张某必须离开吗?

导入新课:

(回答)张某没有必要离开。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电脑显示)

讲授新课:

一、劳动合同(电脑显示)

1、劳动合同的含义(电脑显示)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用来确立并明确和的协议。

2. 劳动合同的形式(电脑显示)

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讨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有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你认为呢?(答案)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终身制合同。它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企业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解除条件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要严格。

3、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

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案例)王某今年刚从某中职院校外贸类专业毕业,欲与一外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知道他就职的这家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几家分公司,于是,他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他的工作地点就是温州,但公司不同意。公司认为工作地点的安排是单位的自主权,王某无权选择工作地点,更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作地点。

(讨论)王某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个规定?劳动合同到底应该具备哪些内容呢?

答案1.此案中,王某要求约定工作地点,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2.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两类。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法定条款劳动合同不成立。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共有九项,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补充条款并不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了补充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常见的补充条款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案例)赵某,男35岁,是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1992年该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赵某每年向单位上缴承包年利润后,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讨论)如果摆在你面前的是这样一份劳动合同,你会签订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合同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其中一项或多项必备条款,在我们现实的实施过程中仍然视为有效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必须对合同进行修正,使其符合劳动合同的格式要求。

4.劳动合同的解除(电脑显示)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一定条件时,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案例)王某(申诉人)系本市某外企员工,自1999年12月,王某与所在公司(被诉人)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并在被诉人出具的解除合同补偿金领款单上签名。后王某因不满被诉人给予的经济补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补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被诉人则辩称:申诉人的工资收入按销售额提成难以确定,故被诉人按每月1000元标准予以补偿,该补偿金额高于上海市劳动局劳关发(1998)16号文的标准,因此被诉人不同意支付申诉人提出的补偿金差额。

(讨论)请对该公司的做法发表自己的看法。该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张某提出的补偿金差额?答案:该公司不需要支付张某提出的补偿金差额。既然申诉人与被诉人经协商一致而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事后再要求补发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依据不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的要求不予支持,并裁决申诉人承担150元仲裁费。

5、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案例)张某去年3月受聘到一家摄影公司工作,去年12月,公司在没有给他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把他辞退了,导致他没能及时找到工作。

(讨论)他能向该公司要求赔偿吗?如果能,他能得到哪些赔偿?

答案:他的情况应区别对待。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如果他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或者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通知;其次,他所在公司依法或者依照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他们双方劳动合同的,公司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本人;第三,如果他所在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98条的规定,他所在公司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他造成的损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问题,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由于公司已造成他工资收入损失,因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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