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推荐】纳税会计第四版书后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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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推荐】纳税会计第四版书后习题答案

第1章

纳税会计概述

一、术语解释

1.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及其专门方法,核算和监督纳税人的纳税事务,参与纳税人的预测、决策,达到既依法纳税,又合理减轻税负的一个会计学分支。

2.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确定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或费用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标准,即只要权利已经发生,不论款项是否已收到,都确认为当期收入;只要义务已经发生,不论款项是否已付出,都确认为当期费用。

3.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收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4.抗税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5.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或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6.收付实现制原则在确定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时,以款项是否实际收到和付出为标准,即只要款项在当期收到,无论是否应该在该期收到,就确认为当期收入;只要款项在当期支付,无论是否应该在该期支付,就确认为当期费用。

7.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其经营决策、筹资决策和投资决策过程中,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以降低税负为目标,运用现代管理理论与方法,对纳税活动进行方案的规划、预测、比较、决策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8.偷税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9.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某一特定时期的收入应当与取得该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配比。

10.骗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二、填空题

1.法律性专业性融合性和两重性

2.纳税主体持续经营货币时间价值纳税年度

三、判断题

1.×正确的是:纳税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纳税会计资料大多来源于财务会计,纳税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

2.√【解析】纳税会计具有融合性,是融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于一体的特种专业会计。3.√【解析】法律性是纳税会计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主要标志。纳税主体不论采用何种记账基础进行核算,都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4.√【解析】纳税会计的目标是向纳税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关于纳税人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等税务活动方面的会计信息,以利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纳税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有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5.×正确的是: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凭借纳税会计的信息,进行税款征收、检查和监督。6.×正确的是:除印花税、关税及耕地占用税等不需预缴的税种外,纳税人应交给税务机关的各种税金均在本“应交税金”账户中核算。

7.×正确的是: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有一定区别。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应是纳税主体。但在特殊或特定情况下,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

8.√【解析】货币时间价值就是指货币在其运行过程中具有增值的能力。

9.×正确的是: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向国家缴纳各种税款的起止时间。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10.×正确的是:由于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原则以及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基本上也都适用于纳税会计。但又因纳税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纳税会计。因此,纳税会计的原则不一定适用于财务会计。11.√【解析】应征凭证是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应交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也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应征凭证主要有: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定额税款通知书、应交税款核定书、预缴税款通知单、审计决定书和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12.×正确的是: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应照常进行纳税申报。

13.√【解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选择题

1.C

【解析】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有一定区别。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应是纳税主体。但在特殊或特定情况下,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

2.C

【解析】依法申请减免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其他都是纳税人的义务。

3.A

【解析】《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A

【解析】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A

【解析】《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6.B

【解析】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C

【解析】对扣缴义务人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罚款,不追缴税款。

1.答:

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在会计主体、计量尺度等方面相同;纳税会计的计税依据是财务会计所提供的资料。

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会计目标不同、核算依据不同、提供的信息不同、会计原则的运用不同。

2.答:

纳税人的权利有:

(1)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待。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4)认为税务机关具有不当的行政行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

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

密。

(6)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

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7)有权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

证。

(8)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有: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3)必须按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4)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越过3个月。

(5)要按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提供担保。(7)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8)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

款及滞纳金,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综合题

1.答:

(1)该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2)不论有无收入,都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3)税务机关可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答:

税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

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根据以上可以判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由于该公司偷税数额已占应交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所以构成了偷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答:

(1)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规定,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款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该公司采取伪造假购货发票、假出口报关单、假外汇结汇单、假完税凭证等手段,两次骗取出口退税款合计1.2万元,已构成犯罪,犯骗取出口退税罪。

(2)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1.2万元税款外,对单位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章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一、术语解释

1.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3.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4.免抵退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一种计算方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填空题

1.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补贴收入

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5.待处理财产损溢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

三、判断题

1.×正确的是:一般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2.×正确的是: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四、选择题

1.A,B

【解析】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2.A,B

【解析】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3.B,D

【解析】应纳消费税的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包括成本、利润和消费税。

4.C

【解析】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A,B,D

【解析】企业结转商品进销差价时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不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6.B

【解析】实行按日预缴增值税的企业,预缴时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五、问答题

1.答: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设置上采用多栏式账户的方式,在借方和贷方各设若干专栏加以反映。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企业当月上缴本月增值税税额。

(3)“减免税款”专栏,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税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应退税额,借记“应收补贴款———增值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同时,贷记本科目。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2.答: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计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应当注意的是,包装物押金不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

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3.答:

由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纳税期作了抵扣。发生损失后,一般很难核实所损失的货物是在何时购进的。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定。因此,应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所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中只有所耗用的原材料、应税劳务等部分才产生进项税额,其人工部分不产生进项税额,因此,在计算在产品、产成品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时,要按其成本资料计算其所含的原材料和外购劳务的成本。另外,由于原材料、应税劳务在计提进项税额时,抵扣率可能不同,如运费的抵扣率只有7%,这时需要根据企业的有关资料计算一个平均抵扣率,以便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未查明原因之前,按照该货物的实际成本与转出的进项税额之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答: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记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按照出口货物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或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与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应退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或“应

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或“应收补贴款”科目。

六、综合题

1.答:

(1)借:应收账款———光明厂7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银行存款100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40000

(2)借:银行存款585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3)不含税销售额=234000/(1+17%)=2000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0×17%=34000(元)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

贷:库存商品———乙产品160000

(4)借: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105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60000

(5)借:应收账款———胜利厂142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银行存款200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80000

(6)年实际利率为5%,则半年的实际利率为2.5%

发出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大阳厂100000

银行存款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6371.21

(5000/(1+2.5%)+50000/(1+2.5%)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3628.79(100000-96371.21)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库存商品———丙商品80000

(7)发生的运费收入为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17%)×17%

=4273.5×17%

=726.5(元)

借:银行存款12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其他业务收入42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726.5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

贷:库存商品———丁产品70000

(8)借:库存商品———甲产品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20000

借:应收账款———红光厂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9)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企业可以按折扣以后的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借:应收账款———红光厂333450

贷:主营业务收入28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450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200000

收到款项时:

由于红光厂在5天付款,享受2%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326781

财务费用6669

贷:应收账款———红光厂333450

(10)借:原材料———A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40000

(11)发出代销货物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80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80000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光明贸易公司64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5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61600

销售费用2750

贷:应收账款———光明贸易公司64350

(12)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按其对外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新准则规定此种用于集体福利不确认收入,用于非货币性职工薪酬要确认收入。)

销项税额=600×100×17%=102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70200

主营业务成本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库存商品———甲产品4000

(13)借:应付股利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0

贷:库存商品———丁产品700000

(14)借:长期股权投资184000

贷:原材料———A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15)借:营业外支出87000

贷:库存商品———丁产品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16)借:应收账款———红光厂315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0

其他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900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库存商品———丙产品2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15000

贷:包装物15000

(17)包装物租金为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其应纳增值税为:10000/(1+17%)×17%=8547.01×17%

=1452.99(元)包装物押金由于尚未逾期,故不用计算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310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0

其他业务收入8547.01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252.99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160000

(18)逾期的包装物押金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30000/(1+17%)×17%

=25641.03×17%

=4358.97(元)

借:其他应付款———红光厂包装物押金3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564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8.97

(19)销售价格未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不缴纳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

累计折旧80000

贷:固定资产———机床100000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

(20)企业销售产品无论销售给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均应以不含税的销售价格乘以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由于销售产品给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因此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将其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再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234000/(1+17%)×17%=34000(元)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结转成本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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