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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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031号(政治法律类309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031号(政治法律类309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031号(政治法律类309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03•【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031号(政治法律类309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完善产权保护法律条款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和获得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我国目前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状况还不乐观:一是,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平等;二是,公权力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现象仍然存在”的问题确是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您所指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产权司法保护中也收到民营企业家的类似反映。

近年来,为解决民营企业家反映强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意见》)的落实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出台规范指导意见。

为切实将中央关于产权保护的各项要求落地落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法发[2016]28号),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推进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机制建设。

二是抓住牛鼻子,力争重点工作取得突破。

为做好《产权意见》的落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抓住做好甄别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这项重点工作的牛鼻子。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提起再审三个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1、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2、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3、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并公开阐明再审这三个案件的重大意义,引起一定社会反响,有力提升企业家和产权人的信心。

目前,张文忠已被宣告无罪,社会反响强烈,企业家投资创业的信心得到提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0〕63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我国“十二五”时期发展的目标任务,并把加强社会建设作为推动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必须摆到社会建设的整体格局中来谋划,放到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中来推进,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1、刑事审判必须高度注重社会矛盾化解。

刑事犯罪由社会矛盾衍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极端表现。

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本身就是在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但犯罪受到惩罚并不等于案件中的所有矛盾必然得到了有效化解,案件处理不当还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18•【文号】法[2013]131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2013年4月18日法[2013]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主导作用,每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定期公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状况,广泛宣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对于社会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全面回顾了人民法院2012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客观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绩。

不凡的业绩,已然载入历史。

面向未来,我们重担在肩。

党的十八大要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目标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审判力量,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目录前言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三、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四、打牢审判基层基础,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结束语前言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再上新的台阶。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青高法〔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青高法〔2021〕33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并经2021年4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第9次党组会和4月9日第1次审委会讨论通过。

“十条措施”受到省委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军同志亲自作了重要批示,对省法院制定的“十条措施”给予了充分肯定。

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职能,发挥作用,制定出十条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措施,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相信在泽军同志的带领下,省院的工作会百尺竿头,更上一层楼。

省委会始终关注支持省院的工作。

”“十条措施”围绕服务保障“一优两高”战略实施、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等任务,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通过强化政治责任、牢记职责使命、不断更新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突出生态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高品质生活、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工作方法、打造过硬队伍等十个方面内容,对全省法院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进行了框架安排。

现将“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中级法院组织辖区法院认真学习,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2日附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为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结合我省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张家麟;姚小虎;蒋郑献;朱磊
【期刊名称】《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结合安徽省实际,重点就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谈几点认识。

【总页数】3页(P15-17)
【作者】张家麟;姚小虎;蒋郑献;朱磊
【作者单位】安徽省编办;安徽省编办;安徽省编办;安徽省编办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审判职能作用
2.加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3.加强创新社会管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4.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5.切实发挥地方人大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2011年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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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2010]19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05.10【实施日期】2010.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法[201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福建南平、广西北海、广东湛江、江苏泰州、山东潍坊等地先后发生暴力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给师生、家庭带来无尽痛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极大,必须高度重视。

对犯罪分子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受伤人员要精心治疗。

对校园安全检查防范要切实加强。

严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中央还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该项工作。

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的安排部署,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维护校园、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安全的责任感。

当前,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福建南平等五地接连发生的五起针对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和老师的恶性案件,严重破坏了学校教育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深刻领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肩负起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的政治责任,要把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妥善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按。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6•【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上升到立法层面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倾听各界意见,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意见建议,发布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案例,积极维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亲自出席会议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在认真研究办理和吸收采纳民营企业界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多项司法政策,发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典型案例、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等指导案例,为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供规则遵循。

二、推进机制建设,精准服务民营企业人民法院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全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权利救济渠道和诉讼服务。

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推出一系列精准服务民营企业的务实举措,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沟通联络,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和指引,为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作出诸多有益尝试。

例如,湖南衡阳中院出台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24条举措,积极开展“暖企行动”“送法进百企”等活动;北京海淀区法院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推出一系列保企稳业具体举措,推动“商事纠纷商人解”;南宁西乡塘区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联动保障中心,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南京秦淮区法院立足辖区企业需求,开展“司法服务面对面”活动,从2021年至今,已深入近百家民营企业,开展企业座谈会40余次,调处纠纷300余起,为2000余人次提供法律宣讲,帮助企业解决审判、执行难题;重庆涪陵区法院在辖区企业开设司法服务民营经济示范工作站,确定对口联系法官,主动为企业的法律困境“把脉”,提供全方位司法服务;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法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1.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坚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不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

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开放。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完善市场主体司法裁判规则体系。

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及时开展司法解释清理修订工作,废除按照所有制类型区分市场主体和对民营企业不平等的规定。

完善营利法人的司法裁判规则,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

针对特别法人制度的最新发展,按照中央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的要求,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特征、法人属性、功能作用、运行机制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规范、扶持和保护高新科技企业、金融业和高端服务业领域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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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以及上级法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能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建设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的幸福六安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组织领导法院决定成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领导小组,院党组书记、院长叶志刚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在研究室下设办公室,李学军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分别联系指导督查各科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李学军负责刑事审判庭、独山法庭、苏埠法庭、徐集法庭、审监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法警大队;鲁永贤负责办公室;许哲俊负责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城南法庭、技术室;杜梅负责执行局、执行二局、立案庭、新安法庭;汪传安负责人政治处、纪检监察室、研究室。

三、总体目标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完善管理服务机制措施为保障,依法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降低社会风险,充分发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作用,并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中实现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四、主要任务根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目标,按照中级法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方案,结合本院工作实际,自觉统一思想认识和行动,切实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来完成。

(一)增强“四种意识”,推进“四项工程”1、增强职能意识,狠抓执法办案工程——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正确把握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全面发挥刑罚的惩治、矫正和预防犯罪功能,推动建立惩治和预防犯罪长效机制。

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犯罪,坚决严惩;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和过失犯,依法从轻处理。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区矫正,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重视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尽量减少社会对立面。

适用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和解工作,减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调解经济社会关系。

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讲求司法方式方法,依法妥善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善良风俗。

妥善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权属侵权等各类民事纠纷,依法保障和促进国家民生政策的落实,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案件,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示范作用,维护公序良俗,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大环境。

——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依法促进官民关系和谐。

进一步加大诉权保障力度,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积极促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抓好协调化解工作,加大与行政机关的协调和沟通力度,主动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积极把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纳入化解行政争议框架之中,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推动社会管理和谐化进程。

——加强执行工作,依法保障诉讼权益实现。

完善协助查询财产和查找被执行人制度,加大财产查证力度,解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

积极推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强化法院内部的指定执行、委托执行、提级执行、联合执行、执行督办等措施的运用,建立执行诚信、执行监督和执行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正确处理好依法司法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通过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保稳中发挥能做司法的积极作用。

2、增强服务意识,深化能动司法工程——积极服务经济发展。

依法审理好涉及各类投资主体的案件,平等保护投资主体合法诉求,维护交易安全,努力发挥好民事审判规制经济秩序的功能,规范市场主体,分担市场风险,努力达到多方共赢的局面。

通过不断改进司法方式方法,妥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防止因利益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积极服务社会建设。

结合审判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社会矛盾的新动向、新特点,及时作出分析,通过司法年度报告、专项司法统计分析等方式,为党委、人大、政府依法决策、科学管理提供参考。

对敏感案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排查摸底,提前做好应对预案。

——积极服务特殊人群帮教。

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控,提高矫正质量,严防脱管漏管再犯新罪。

努力形成以司法行政为主导,社区为平台,社会力量参与的关怀帮教格局。

3、增强为民意识,落实维护民生工程——认真做好民生案件审理工作。

依法审理好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婚姻家庭等方面案件,保障和促进国家民生政策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扩大救助对象,简化救助程序,积极采取减、缓、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坚持把救济权利、保障民生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诉讼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保护群众利益,让群众更加信任和倚重司法。

——认真做好调解工作。

着力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发挥好法院民事工作调解室的作用。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对各类传统民事案件要尽可能以调解、和解等方式结案。

要加强辨法析理、说服教育、思想疏导、判前评断、判后答疑等工作,尽最大努力定分止争、平息矛盾。

无论是案件裁判、诉讼调解、文书制作,还是做辨法析理、服判息诉工作,都要做到情理法有机统一,使当事人自觉接受和服从裁判结果。

——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

着力做好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对于初信初访案件高度重视,对有问题的依法纠正,有瑕疵的及时弥补,没有问题的耐心劝解,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对于重信重访案件认真处理,区别不同案情制定相应的对策,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案件不息诉不放过。

不断改进接访工作的方式方法,有效化解信访问题,增强群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

——认真做好便民利民工作。

立案大厅专门增设“法律志愿者服务岗”和“法律诉讼引导台”,为诉讼百姓及时提供法律帮助与诉讼指导,创新诉讼便民机制。

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实行诉讼引导、立案审查、救助服务、信访接待等“一站式”服务,建立人民法庭、便民诉讼服务站、联络点、联络员“四位一体”的基层司法网络,推行电话立案、远程立案、上门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办案等便民措施,不断扩大司法服务覆盖面。

4、增强公正意识,完善自身建设工程——完善司法公开机制。

加大审判信息公开力度,抓好案件信息查询工作;加大司法程序公开力度,坚持公众旁听庭审制度化;加大司法政务公开力度,充分利用法院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布法院工作信息。

畅通民意沟通渠道,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积极组织“法院开放日”等活动,广泛社会各界意见。

——完善审判管理机制。

要以审判管理为重点加强人民法院自身的管理创新工作,巩固和深化“审判管理年”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审判质效评估、流程管理、质量监督、层级管理和信息保障,促进形成科学合理、严格规范、职责明晰、运行顺畅的审判管理机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断提升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更好地为民司法。

把审判管理工作提升到新高度,打开新局面,推动法院审判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实现以审判管理促进社会管理的目标。

——完善队伍建设机制。

紧密结合创先争优、“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核心价值观教育,提升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确保司法廉洁。

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深化对参与社会管理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为人民法院保障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二)构筑“八大平台”,实现“八大提升”1、构筑量刑规范化平台,提升量刑均衡水平加大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力度,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听取控辩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对量刑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

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

使量刑更加均衡,更加公开透明,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2、构筑法律指导平台,提升服务园区水平通过对个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的研判,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单位提出有效的司法建议。

主动开展法制宣传,提高企业的风险预警和依法维权能力,为园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构筑诉调对接平台,提升案结事了水平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方式化解纠纷,健全完善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

加强与社区、企业、乡镇党委、民间调解组织的联系,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4、构筑审判调研平台,提升司法建议水平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特别是针对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堵塞管理漏洞,并以适当方式督促落实。

5、构筑司法宣传平台,提升法制宣传水平加强法律、司法程序和诉讼知识的宣传,通过搭建与媒体沟通平台,畅通与媒体联系渠道,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日,利用建立门户网站等措施,增强法制宣传的影响力。

扩大公众及当事人对法律和诉讼知识的了解,扩大裁判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中的可接受度,促进服判息诉,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增强司法途径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彻底性。

6、构筑便民诉讼平台,提升服务群众水平加强便民诉讼服务站、联络点、联络员的建设,使人们群众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解决纠纷。

组织“法官进社区”等活动,推进基层法治促进员的落实工作,积极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密切关注涉案民生,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加大司法为民力度。

7、构筑信息网络平台,提升司法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拓展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运用,逐步构建起信息网络基础应用平台、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应用平台、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管理信息应用平台等信息系统应用平台,为法院审判信息管理、业务流程化、司法资源共享提供有力的物质和技术保障,促进法院审判工作的科学化发展。

8、构筑素质培育平台,提升队伍建设水平定期开展法院干警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组织专家教授讲座,掌握法律的最新动态;每年组织或参加学术论文评比、裁判文书评比、案例选编、社会调研等活动;利用各种平台丰富专业知识,提高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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