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中的六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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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址遗迹保护问题研究

大遗址遗迹保护问题研究

大遗址遗迹保护问题研究大遗址遗迹保护问题研究引言:大遗址遗迹是指具有显著普遍价值的文化遗迹,代表着人类文明进化的历程,是对人类历史发展和文化认识极为重要的遗址。

然而,随着全球范围内的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这些重要的遗址面临着一系列的保护问题。

一、遗址遗迹保护的重要性与挑战1.1 重要性大遗址遗迹是人类文明的见证,通过其保存的物质遗迹,我们能够了解到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从而深入思考和认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演化。

这些遗址所包含的信息对于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与互鉴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挑战然而,大遗址遗迹面临着多重保护挑战。

首先,大遗址遗迹多位于自然环境脆弱、生态系统脆弱的地区,因此遭受到自然灾害和环境变化的威胁。

其次,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和人口持续增长带来了新的压力,导致大遗址遗迹面临着过度开发、琐碎的商业开发、庸俗化的威胁。

此外,贫困和不发达地区往往缺乏保护资源和专业知识,使得遗址遗迹的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二、大遗址遗迹保护的方法与实践2.1 制定合理的保护政策制定合理的保护政策对大遗址遗迹的保护至关重要。

政府应该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对大遗址遗迹进行保护和管理,合理规划遗址遗迹保护区,并加强对大遗址遗迹的监管和维护。

2.2 加强科学研究与监测工作通过加强科学研究与监测工作,可以更好地了解遗址遗迹的状况和面临的威胁,为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这包括对遗址遗迹的传统建筑材料和建造技术的研究,对环境变化对遗址遗迹的影响等方面的研究。

2.3 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提高公众对大遗址遗迹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也非常重要。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向公众传递遗址遗迹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起公众对遗址遗迹的关注和关心。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到遗址遗迹的保护和维护工作中,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2.4 联合国际社会共同合作大遗址遗迹的保护工作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可以起到重要的协调和支持作用,通过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资金援助等方式,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大遗址遗迹的保护工作。

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协调性规划探索——以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为例

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协调性规划探索——以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为例

保 护与 区域 发 展 的 协 同 是 编 制 科 学 、 理 、 合 可操 作
基 金 项 目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 2 J Z 06) 陕 西省 教 育厅 2 1 1Y C H 1 和 0 0年科 学 研 究 计 划 项 目及 重 点 研
于协 调 。 为 此 , 西 安 市 文 物 局 委 托 , 北 大 学 文 化 遗 受 西
产保 护规 划 中心 于 2 0 0 5年 重启 《 长 安 城 遗 址 保 汉
护 总体规划 》 制 工作 。规 划 结合 近年 来 国家 文 物 编 局对 全 国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的 最 新 要求 和大 遗址保 护 规 划 的前 沿 理 论 , 以大遗 址 保 护 与 区域发 展 协 调 为 指 针 , 规 划 技 术 路 线 、 架 与 在 框
索 与创 新 。
【 关键 词 】大 遗 址 保 护 ; 区域 发 展 ; 调 ; 长安 城 协 汉
【 中图分类号】T 9 4 U 8
【 文献标识码 】 A
引 言
大 遗 址 是 指 中 国 文 化 遗 产 中 规 模 特 大 、 化 价 文 值 突 出的 大 型 文化 遗 址 、 存 和古 墓 葬 。 们 占 遗 ¨它
之 后最 终形 成 。
图 1 规 划 范 围图
总体 规划》 。然 而 , 由于 汉 长安 城 规模 巨大 , 址 保 遗 护面 临 问题 复杂 , 案 前 两次 申报 并 未通 过 国家 文 方 物局 评审 , 原委 除却 规 划 编制 中 的一 些技 术 因素 之 外, 主要症 结在 于文 物 保 护专 家 与 地 方 政府 在 保 护 范围、 保护 措 施 、 民搬 迁 等 区域 利 益 上 的 分 歧 难 居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0•【字号】豫政[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2007〕4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我省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大遗址分布较为广泛。

大遗址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是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大遗址保护的重要意义大遗址是指我省境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年代跨度长、规模较大、文化遗产价值突出、在古代文明发展历程中具有特殊或重大意义的古代都城遗址、陵墓群、城池遗址、建筑群遗址、聚落遗址以及大型手工业作坊遗址等。

大遗址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状况,体现了先民的智慧和创造力,代表了古代文化的丰富内涵和发展轨迹,是几千年文明史的主要载体,是文化遗产的精髓。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大遗址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省大遗址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文物保护意识淡薄,未能处理好大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滞后,大遗址被占压或蚕食的现象比较严重,大遗址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开发利用价值遭到损害;大遗址保护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宣传、展示不够,大遗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保持文化传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我省地域形象、增强社会软实力的有效途径。

大遗址作为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在文化强省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优秀民族文化遗产、提升文化竞争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大遗址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大遗址保护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实现“两大跨越”、加快中原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大遗址保护中的土地问题

大遗址保护中的土地问题

大遗址保护中的土地问题我国现行的大遗址管理体制是一种双轨并行的管理体系,在业务上接受自上而下的文化(文物)部门垂直管理,在行政上接受省(市、区、县)政府的分级领导。

因此,一方面,大遗址管理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归属地方文化(文物)部门,接受其专业指导;另一方面,在大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上,地方政府其他部门如城建、规划、土地、公安等部门也赋有相应的职权范围。

在组织体系上,国家大遗址管理的行政职能形成了由中央到地方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构成的自上而下的专业管理体系,主要是从国家文物局到地方文物局(文化局)的业务指导关系,行政上却隶属于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大遗址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一)文物保护管理体制自身的问题目前,许多大遗址区拥有多重身份,对口多个主管部门。

比如八达岭长城,既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又是国家4A 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这几项各有各的法规,各有各的管理规定。

这种交叉的管理,给大遗址保护、调查研究带来很大困难。

这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格局,容易产生遇到利益一哄而上、遇到责任互相推诿的局面。

各类遗产地区划重叠、边界不清、核心功能不明,造成了管理效能低下,各管理部门和机构难以在经济发展和文物保护之间取得协调和平衡,无法形成保护和管理的合力,遗址区域的土地利用调整、环境整治、人口搬迁和村庄改造等重大问题都难以开展。

大遗址涉及到的管理部门非常多,有文物、建设、环境、旅游、水利、航运、交通等等,行业很多,管理体制比较复杂。

许多大遗址保护范围地跨多个区级行政区划,分属几个街道办,没有一个统一的行政机构全面负责管理遗址区的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

虽然我国现在已经成立了涉及15个部委的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但是各个部委从自己工作的角度出发,关注的问题不完全相同,在保护管理方面的协调并不容易。

多数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行政级别为科级,只有行政监督权,文物执法权受上一级文物局(文化局)委托,执法权限主要是发现、劝阻和制止文物破坏行为,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

大遗址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大遗址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大遗址保护的困境与对策作者:赵楠来源:《知音励志·社科版》2016年第07期摘要大遗址是有历史遗存及其周边环境组成的大型古文化遗址,在考古学上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是反映历史的一面镜子。

大遗址的保护是对历史的一种敬畏,也是对子孙后代的一种交代。

我国现有412处大遗址,包括秦始皇陵、汉长安城、长城、大运河等。

目前我国对大遗址的保护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由于意识不强、资金短缺、法制不健全,缺乏统一规划等等问题的存在,使我们对于大遗址的保护出现了好多问题。

笔者认为保护大遗址一定要解决此类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都要重视,从强化政府和民众的保护意识、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保护大遗址的法律法规、遗址保护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等方面着手,来保护好大遗址,造福子孙后代。

【关键词】大遗址;保护;困境;对策大遗址是指大型古文化遗址,由遗存及其相关环境组成,一般是指在我国考古学文化上具有重大意义或在我国历史上占有政治、经济、文化、军事重要地位的原始聚落、古代都城、宫殿、陵墓和墓葬群、宗教遗址、水利设施遗址、交通设施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手工业遗址、其他建筑遗迹。

它们的面积有几十万平方米、几百万平方米,甚至几十平方公里、几百平方公里。

例如:长城、古运河、秦始皇陵、楼兰遗址、殷墟、汉长安城遗址等。

我国国内大遗址数量众多,但保护和利用情况,以及产业合理布局情况并不理想。

大遗址保护区域发展一直是学术界和各级政府在探索和思考的课题,文保与民生,发展与遗址破坏的矛盾始终存在。

目前,国内外还没有成熟的和被验证成功的发展模式,尤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和产业布局。

本文将从大遗址区域文保和民生和谐统筹共谋发展的角度,分析大遗址区域发展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

1 大遗址保护面临的困境1.1 保护意识淡薄,保护理念缺失长期以来,虽然国家层面一直提倡保护国家的大遗址,但是从地方政府以及普通民众都只是把保护大遗址停留在口号阶段,没有真正的搞清楚为什么要保护大遗址,怎样保护好大遗址,保护好了有什么意义。

历史遗迹保护管理养护中的难点、重点及建议

历史遗迹保护管理养护中的难点、重点及建议

历史遗迹保护管理养护中的难点、重点及建议1. 难点1.1 文化与商业的冲突历史遗迹通常具有文化意义和商业价值。

保护和管理历史遗迹时,文化价值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经常成为一个难题。

保护历史遗迹需要制定严格的规定和管理方式,以确保其文化价值得到尊重和传承,同时平衡商业活动的发展和利润的追求。

1.2 资金和资源的匮乏历史遗迹的保护和管理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支持,包括资金投入、专业人才、技术设备等。

然而,很多历史遗迹管理单位在资金和资源方面都面临匮乏的问题,导致难以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1.3 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历史遗迹常常受到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的威胁。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坏,而人为破坏如盗窃、破坏性游客行为等也会对历史遗迹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如何预防和应对这些威胁,成为历史遗迹保护管理中的重要难点。

2. 重点2.1 制定具体的保护规划和策略为了有效保护历史遗迹,需要制定具体的保护规划和策略。

这包括明确保护的目标和原则、制定保护措施和技术标准等。

重点应该放在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上,同时充分考虑历史遗迹的特点和文化背景。

2.2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对于历史遗迹保护管理至关重要。

这方面包括对历史遗迹的合理使用和开发的规范、对破坏历史遗迹行为的惩处等。

通过强化法律保护,可以提高历史遗迹的保护效果。

2.3 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公众的参与和意识提升对于历史遗迹的保护至关重要。

加强公众教育,推广历史遗迹的价值和意义,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可以有效减少破坏和损害。

3. 建议3.1 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分享历史遗迹保护管理养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可以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分享,相互借鉴和研究,共同解决保护管理中的难点和问题。

3.2 科技应用于历史遗迹保护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无损检测、数字化复原等,在历史遗迹保护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加强科技研发和应用,可以提高保护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中国大遗址保护的现状、问题及政策思考

中国大遗址保护的现状、问题及政策思考

中国大遗址保护的现状、问题及政策思考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拥有众多珍贵的文化遗产。

这些遗址是我们文明的见证,也是我们自身历史和文化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的大遗址面临着严重的保护问题。

本文将探讨中国大遗址保护的现状、问题,并提出一些政策思考。

目前,中国的大遗址保护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例如故宫、长城等著名遗址得到了有效保护和管理。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遗址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首先,一些大遗址的保护意识和保护力量相对薄弱。

由于经费、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限制,一些遗址的保护措施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导致了遗址的进一步破坏和损失。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缺乏对大遗址的正确认识和尊重,为了经济利益,他们往往将遗址所在地作为开发项目的一部分,以各种形式侵占遗址,破坏其原有的地貌和环境。

最后,一些大遗址本身的管理和保护措施也存在不足,例如缺乏有效的监测和治理机制,遗址周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等问题。

针对中国大遗址保护面临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加强保护。

首先,政府应当加大对大遗址保护的投入和支持。

通过增加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的投入,提高遗址的保护水平,加强监管力度。

其次,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大遗址的保护和管理。

加强立法,完善保护机制,明确责任、权限和处罚措施,确保遗址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政府应加大对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监督力度,确保他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侵犯和破坏大遗址。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遗址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大遗址,共同参与保护工作。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先进技术。

中国的大遗址保护可以向其他国家学习,从而改进自身的保护工作。

可以与国际组织、专家和学者进行合作,开展共同研究和保护项目,共同推动遗址保护的发展。

通过开展交流和合作,不断提升保护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中国大遗址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但我们已经开始采取措施来改善这一状况。

(完整版)历史遗迹保护管理养护中的难点、重点及建议

(完整版)历史遗迹保护管理养护中的难点、重点及建议

(完整版)历史遗迹保护管理养护中的难点、重点及建议引言历史遗迹是人类文明的珍贵财富,其保护管理养护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面临着许多难点和重点。

本文旨在探讨这些难点和重点,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能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历史遗迹。

难点1. 人为破坏和自然侵蚀:历史遗迹常常面临人为破坏和自然侵蚀的威胁。

例如,游客的涂鸦和不当行为可能会破坏遗迹的完整性,而自然力量如风雨和地震则可导致结构物的倒塌。

如何抵御这些威胁,保护遗迹不受损,是一个难点。

人为破坏和自然侵蚀:历史遗迹常常面临人为破坏和自然侵蚀的威胁。

例如,游客的涂鸦和不当行为可能会破坏遗迹的完整性,而自然力量如风雨和地震则可导致结构物的倒塌。

如何抵御这些威胁,保护遗迹不受损,是一个难点。

2. 保护原址与开放需求的冲突:历史遗迹既需要保护原址的完整性,又需要满足公众对参观的需求。

然而,大量游客的涌入可能会加速遗迹的磨损。

因此,如何处理保护和开放的关系,确保遗迹既能对公众开放又能得到适当的保护,是一个重要难题。

保护原址与开放需求的冲突:历史遗迹既需要保护原址的完整性,又需要满足公众对参观的需求。

然而,大量游客的涌入可能会加速遗迹的磨损。

因此,如何处理保护和开放的关系,确保遗迹既能对公众开放又能得到适当的保护,是一个重要难题。

3. 缺乏专业人才和资金:历史遗迹的保护管理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但在一些地方,缺乏相关的人才队伍。

同时,对于保护管理的经费也存在限制。

这使得如何有效利用有限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成为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难点。

缺乏专业人才和资金:历史遗迹的保护管理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但在一些地方,缺乏相关的人才队伍。

同时,对于保护管理的经费也存在限制。

这使得如何有效利用有限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成为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难点。

重点1. 科学的保护规划和措施: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是保护历史遗迹的重点之一。

这包括对遗迹特点进行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如修复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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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中的六个关键问题∗权东计摘 要: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应立足大遗址保护规划的本原,以政府的管理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提高规划成果的法律地位为目的,将长远目标与客观实际相结合,调整规划编制的内容,完善规划编制的环节,合理进行遗址保护区划与管理措施的制定,实现大遗址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强化规划成果的公共政策作用,使大遗址保护规划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关键词:大遗址;保护规划;关键问题当前,随着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区域竞争的日益激烈,大遗址以其突出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社会的价值而成为新的开发的热点,大遗址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也日益显现。

大遗址保护规划已经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大遗址保护规划的“龙头”地位也逐步得到确认。

但是,大遗址保护规划的形势却不乐观,面临着“编制难、审批难和实施难”的三难境地,本文试图通过对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六个问题进行分析,探析影响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的关键问题。

1.论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的目的与意义美国规划学者约翰·M·利维在他的著作《现代城市规划》1中是这样论述规划需求的:“对规划的需求可以概括为两个词:相互联系性(interconnectedness)和复杂性(complexity)。

如果我们的人口数量是有限的或我们所依托的技术是相对简单的,那么就没有像本书所描述的规划需要了。

如果我们每一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那么,通过一般规划工作我们将一无所获。

但事实上,我们拥有大量的人口,我们的技术相当复杂,因此,这个如果是不存在的。

”大遗址保护规划除了具有城市规划的一般相互联系性和复杂性以外,还具有自身的相互联系性和复杂性问题。

其复杂性与相互联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政府管理的需求大遗址管理体制上客观存在着国家文化文物部门的纵向管理体制与大遗址范围涉及的不同区位地方政府的隶属管理、同一级地方政府不同部门的条块管理等。

为了满足政府管理需求和协调政府各职能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客观上要求要有一个保护规划。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项目,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项目(06JK017),(07JK120)。

1.2区域发展的必然结果大遗址,特别是处在城市与城市近郊大遗址所处的地理环境相当复杂,它不仅处在一个不断演替的经济环境背景之中,而且具有错综复杂的人文环境。

为了协调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关系,解决大遗址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必须有一个保护规划来协调和解决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矛盾。

1.3大遗址价值与功能体现的需要大遗址是唯一的、不可再生的人文资源,但它的功能和价值却是多重的。

大遗址的功能和价值有联系也有区别。

遗址功能的大小决定了其价值的高低,因此它的价值随着人类对遗址功能认识的深化而变化。

但功能和价值并非一一对应,有时还有矛盾。

如过分注重大遗址的某种功能,必然影响大遗址整体价值的维护;若片面强调大遗址的某种价值,也要影响其综合功能的发挥。

惟有认识大遗址的综合功能,才能充分体现其价值;也惟有注重大遗址的整体价值,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

如何在科学评估大遗址的价值的基础上、通过的合理展示,发挥大遗址的功能,需要一个科学的保护规划。

1.4不同利益群体和谐共生的需要大遗址由于其价值与范围大的缘故,也就必然涉及到许多不同利益团体,这些不同利益团体存在着社会地位、地理区位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导致对大遗址价值的认识、保护态度各不相同。

不同利益团体的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大遗址价值的不同需求和不同保护与利用模式的产生。

这些关系处理得是否恰当是大遗址保护规划的关键。

对大遗址保护规划的效能理想化和夸大是造成规划编制目的产生偏差的根源。

大遗址保护规划的“龙头”地位,不在于编制内容的面面俱到,而在于体现和落实大遗址管理者对大遗址发展政策的空间意图——空间性是大遗址规划的根本特征。

因此,只有弄清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目的和意义,把编制重点从对虚无的战略层面的研究和对“终极蓝图”的追求的理想境界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实实在在地把政府政策意图和大遗址本体保护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紧密结合,才能满足政府服务、监控和纠正市场对大遗址空间资源配置不当的需求,才能使大遗址保护规划真正成为大遗址保护工作的行动纲领,而不是某遗址本体的技术保护方案。

以政府的需求为导向建立规划目标,以政府的管理权限确定规划范围,以大遗址本体保护与历史环境风貌保护为规划的主要内容,以提高大遗址区域内居民生活质量为根本,增强规划内容的继承性,确保大遗址的可持续和谐发展,成为大遗址保护规划的主要目的与意义所在。

“规划是在高度政治化的背景下进行的”,大遗址保护规划更是如此。

这是因为:(1)大遗址规划是国家实施文化保护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关系国家文化安全;(2)规划通常关系到国家、地方政府、居民的利益关系,它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3)规划决策的结果通常是可以很清楚地被看到的,具有较强的透明度;(4)公众认为自己能够评判规划问题,而不去过分的崇拜规划师的专业技能;(5)规划决策通常对遗址区域内大多数居民收入和政府财政收入有很大的影响。

只有明白这些问题,才能明白谁是大遗址规划的编制者。

2.1政府大遗址保护规划是一项涉及大遗址区域全局发展的公共政策,其编制过程也是政策的制定过程。

政府作为居民的法定代表机构,自然成为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主体。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这就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政府是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的主体。

2.2规划者规划设计单位或规划师是受政府委托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规划者通过对大遗址现状的“望、闻、问、切”,找出大遗址保护发展的主要问题和关键因素,然后从“四项”评估、保护对策、保护控制范围的划定,展示利用的主题、保护工程项目的时序安排等,规划设计出大遗址未来的发展蓝图,然后经过专家评审、政府审批,以法定的形式告知社会大众。

2.3公众公众是规划的参与者与执行者之一。

如果将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只被纳入文物保护、或工程技术的范畴,这就使得原本属于“公共政策”的大遗址保护规划,由于采取封闭性“专家规划”的工程技术制定方式,使大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因缺乏有效参与途径,其切身利益和需求得不到应有的体现。

“反客为主”的结果,往往使规划只代表政府利益,而忽视居民利益,成为日后“实施难”的根源。

在这三者的关系中,只有确保政府的规划编制主导地位,才能充分体现政府的意志和反映社会大众的呼声,保证规划的代表性;只有调动社会各方的力量共同参与、进行民主决策,才能避免“精英规划”的局限性,才能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只有三者共同作用,才能使规划成果更符合大遗址保护发展的需求,被更广泛地接受和遵循,并得以顺利实施。

大遗址保护规划和其他规划一样,既是预见性,又是反应性规划2。

它是尝试对难以琢磨的、易引起争论的但又非常重要的“公众利益”提供服务。

评价规划科学性,取决于规划是否对相互联系性和复杂性问题的解决,是否能被政府、公众和规划者共同所接受,并能有效的实施。

在我国行政体制下,政府是规划管理权的惟一执行者,其对规划内容准确性的理解和实施手段合理性的掌握,直接影响到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另外,由于受政府任期和政绩考核的时效性限制,大遗址保护规划必须要解答大遗址现实的迫切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公众急切关心的问题),只有强化近期保护项目与利用项目建设的指导作用,把规划的意图变成政府的行动计划,才能真正发挥大遗址保护规划在大遗址保护工作中的决策和协调作用。

公众是大遗址规划的直接受益者和规划执行的主要参与者,规划在内容上,如果不能妥善的处理好公众的利益,规划就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公众就有可能成为规划执行的阻碍力量,甚至是大遗址的主要破坏者。

保护公众利益,特别是大遗址“保控范围”内公众的利益是评判大遗址保护规划是否科学的主要因素。

如何是大遗址保护规划成为科学的规划?笔者认为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在于规划者是否能在科学的思想指导下、以科学的方法、编制科学的规划内容,最终使得规划能够体现政府和公众的意图,遗址得以保护、居民生活得以改善、区域各项事业得以和谐发展。

大遗址规划必须要向政府、公众“讲述真理”,不仅要讲述“什么是真理”,还要讲述“如何实现真理”;不仅要指出“将来会是什么”,更要强调“现在该做什么”。

只有跳出“精英”规划者的纯技术的层面,以政府和公众的需求为导向,把追求长远目标和解决眼前问题紧密结合,将规划的真理融会贯通在管理和实践中,大遗址保护规划才能彻底摆脱“墙上挂挂”的命运。

4.论大遗址保护规划划编制的发展方向大遗址保护规划现有的僵化编制模式和漫长的审批过程,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下大遗址区域快速发展的要求,“规划滞后”几乎成为一切大遗址问题的责任所在。

要发挥大遗址保护规划对大遗址的调控作用,规划编制就要求淡化计划性色彩,强调成果向战略性、动态性和灵活性转变。

因此,在大遗址总体规划中,在对大遗址终极目标、规模的远景预测的同时,必须探索多元化发展的保护模式,强化大遗址规划终极目标地位,为实现可持续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市场经济的确立,要求政府制定的交易规则必须是公正的、明确的和稳定的,否则,只会造成市场信号的混乱和政府公信力的降低,违反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3。

大遗址保护规划是大遗址“保控范围”内进行保护、生产、生活、建设的交易规则,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其所确定的内容必须是刚性的和具体的,否则,规划的弹性过大、解释空间过宽,其严肃性就会受到挑战。

现实中,大遗址保护规划实施的无力,就是大遗址保护规划的刚性约束力不足的表现。

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大遗址保护规划究竟应走向“务虚”还是“务实”?应是策略研究还是立法过程?这是大遗址保护规划改革必须解答的问题。

大遗址保护规划是调整社会各方对大遗址土地利用的空间需求利益关系的纲领性文件,其编制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技术规范性的定义,向设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方向发展,不能把大遗址规划停留在技术层面和具体的项目设计与规划实施的细节上,否则就失去规划的战略指导意义和法规意义,把规划变成设计。

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明确和强化了大遗址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

大遗址保护规划划的法律特征,要求规划编制应体现准立法的过程:(1)规划的依据是法规要求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延续;(2)规划的内容应该是客观和具体的;(3)成果的表达应该是清晰和可操作的;(4)编制的过程应该是多方参与和公开的;(5)规划的实施应该是有保障和稳定的;(6)规划的监督和调整应该是严肃和制度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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