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网贷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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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网贷管理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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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网贷管理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广东网贷管理细则主要内容是:鼓励网贷企业提高注册资本,提高从业人员门槛;强调投资人风险自担。

增加“备案”不是为出借人资产安全提供保证,增加“风险自担原则”,增加“合格出借人”的概念;要求征信管理部门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为加强借款人风险控制等提供方便。

▲一、广东网贷管理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广东网贷管理细则主要内容是:1、广东省实施细则的出台要在2017年2月23日以后了(因为征求意见稿截止征求意见是在该日期);2、鼓励网贷企业提高注册资本,提高从业人员门槛;3、强调投资人风险自担。

增加“备案”不是为出借人资产安全提供保证,增加“风险自担原则”,增加“合格出借人”的概念;4、增加了金融办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为网络借贷企业评估分类的“民间化”铺平了道路;5、要求征信管理部门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加强借款人风险控制等提供方便;▲二、网贷的定义是什么P2P网贷即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它是互联网金融(ITFIN)行业中的子类。

网贷平台数量在2012年在国内迅速增长,迄今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而总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

2018年6月以来,P2P网贷行业就进入了多事之秋,7月,出问题的P2P平台数量明显增加。

2018年8月8日,全国互金整治办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金整治办下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P2P平台尽快报送老赖信息。

2018年10月首批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恶意逃废债信息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面临失信惩戒。

▲三、P2P运营模式网络信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

网络贷款管理制度

网络贷款管理制度

网络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网络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网络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络贷款平台及相关人员。

三、网络贷款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应制定健全的网络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不良的金融业务活动。

四、网络贷款平台管理网络贷款平台应具备合法营业资质,负责落实金融机构的网络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借款人和投资人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合规管理金融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金融业务活动,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并加强内部员工的合规培训,做好合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业务运作合法合规。

六、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控,合理确定网络贷款额度和利率,控制不良贷款比例,预防和化解网络贷款风险。

七、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应主动向借款人和投资人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借款合同、资金使用情况、还款进度等,确保信息透明,借贷双方了解借款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八、合同管理金融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应当合法合规地管理借款合同,包括制定标准化的借款合同格式、落实借款合同管理制度、对借款合同进行定期审查等,确保借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九、投资人保护金融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应当加强对投资人的保护,包括建立投资人保护基金、完善投资风险预警和投诉处理机制,提供投资者教育和投资咨询服务,增强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十、督导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贷款业务的督导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处罚措施对违反本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严肃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禁止网贷的管理制度范文

禁止网贷的管理制度范文

禁止网贷的管理制度范文禁止网贷的管理制度范文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从根本上治理和化解金融体系中的网贷风险问题,依法禁止网贷活动的管理制度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信息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网贷行业的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金融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获得金融监管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从事网贷活动。

第四条网贷指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以出借人和借款人为主体,平台为中介,形成网络借贷合同。

第五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网贷行业进行宏观调控,制定运营准入规则和业务规范,加强对网贷平台的监管和风险评估,对违规经营网贷活动的机构进行惩处。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网贷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自身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运营准入管理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立网贷业务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和平台的网贷业务进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金融机构和平台在开展网贷业务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备案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备案材料。

第九条备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公司介绍、经营团队背景、运营能力证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审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审查通过的备案申请,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核发备案证书;未通过的,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要求其进行整改。

第三章业务监管与风险评估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和平台应当按照备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业务监管机制和流程,确保网贷业务合规经营。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和平台应当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定期对网贷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制度

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制度

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保持金融市场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网络借贷业务的所有网络借贷平台机构。

第三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风险可控和依法经营的原则,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借贷业务,与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六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八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放贷、变相放贷和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九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出借人和借款人披露借款信息、风险提示等内容。

第十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定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业务运作合规。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团队,配备专业人员,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还款能力。

第十二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风险的监控和控制,及时发现并化解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来降低系统性风险。

第十四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五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章程和业务规程,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业务秩序。

广东省金融办等关于印发《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金融办等关于印发《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金融办等关于印发《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广东分行,广东省信访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共广东省委维稳办•【公布日期】2016.06.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省金融办等关于印发《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金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省网信办省信访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2016年6月9日附件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净化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防止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央宣传部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6〕11号)和我省互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和化解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风险,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的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2022年版)

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2022年版)

附件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及《XXX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XX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数据,是指XX在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以及贷款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收集、使用的各类内外部数据。

本办法所称风险模型,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各类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反洗钱模型、合规模型、风险评价模型、风险定价模型、授信审批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清收模型等。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XX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第四条 XX互联网贷款业务应服务于江西省域客户,不得开展跨区域业务。

第五条下列贷款不适用本办法:(一)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XX线下或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二)XX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三)XX规定的其他贷款。

第六条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 XX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细则之广东网贷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细则之广东网贷管理实施细则出台近来, 广东网贷管理实施细则出台征求意见, 下面相关内容,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月21日,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召开了《广东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研讨会, 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出席了会议, 与20多名会员单位高管代表齐聚一堂, 就征求意见稿的各项合规要求进行讨论, 积极推进互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今年的2月份, 网贷行业的监管文件密集出炉. 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下发了《广东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 14日下发了《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备案细则》),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全国首个省级网贷监管细则, 表明广东省金融办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21日研讨会上, 与会代表们紧紧围绕着新政策文件的相关内容, 包括银行存管、备案登记、信息报送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展开热烈讨论. 代表们一致同意, 《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引导行业加速合规:明确了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 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各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穿透式监管网络;对相关的整改内容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将有利于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有序推动合规工作;对网贷平台的公司治理提出指导, 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实力, 在合规和创新方面的道路上快速成长.然而, 针对《暂行办法》存在疑惑的地方, 多名参会企业高管代表结合各自平台实际运营情况都提出了疑问. 罗浩杰在会上提到, 《暂行办法》对“合格投资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规定仍未足够细化. 究竟“合格投资人”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网贷平台应该申请ICP许可证还是EDI许可证?这都仍有待监管层的进一步明确.相关阅读2月13日, 广东省金融办就《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至2月23日止. 这是继厦门出台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后, 全国第二个区域网贷机构管理办法细则的雏形.21世纪经济报道查阅该《意见稿》发现, 针对过去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问题,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意见稿》对网贷机构的各方管理责任进行细化:省金融办承担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一级派出机构制定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并实施行为监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贷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 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 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省工商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注册登记, 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意见稿》明确,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网贷机构备案登记上, 《意见稿》指出, 拟开展网贷业务的信息中介机构, 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金融办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根据需要, 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 省金融办有权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登记后的网贷机构评估分类.在获得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后, 机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意见稿》指出, 网贷机构应当开展合格出借人审查, 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 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 并经出借人确认.针对多数网贷机构信息不透明的情况, 《意见稿》指出,网贷机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审计报告中应特别载明分支机构相关情况, 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市金融办、银监局等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而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及相关备查文件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市金融办及银监部门, 并在机构住所供公众查阅.对于网贷机构的管理, 《意见稿》指出, 监管部门可以进行但不限于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 现场检查可由省金融办或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办牵头组成跨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组.包括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应当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 定期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注册、备案登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违法违规等信息, 通过统一的省级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实时交换数据、共享信息.《意见稿》还指出, 注册地在外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广东网贷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南岭财富网贷平台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P2P网贷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贷业务管理,规范网贷行为,防范网贷风险,提高网贷资产质量,参考行业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公司网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网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网贷业务是公司对线上及线下借款业务的总称。

包括实地考察标,债权转让标,净值标、机构担保标等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网贷业务人员是公司参与网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网贷业务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网贷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业务的开展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规定。

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本,服务优先;审慎经营,择优办理;公开透明、诚信经营;欢迎广大投资人及行业协会等机构监督。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七条实行网贷业务准入管理制度。

网贷业务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

公司网贷业务准入对象主要包括:平台内注册会员(二)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网贷业务坚持“为投资者创效益,为融资者解决资金问题”原则。

1、基本条件:(1)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具体准入标准详见借款审批标准。

(2)用途合规合法。

(3)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4)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公司类客户:原则上要求当地的注册企业,实际经营超过半年以上;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无执行中的法案及其他不良信息。

(2)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严格准入过程:公司办理网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

公司办理网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网贷监管细则

网贷监管细则网络借贷的你清楚吗?下面小编带你来看一下具体的细则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并实施行为监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互联网【发文字号】穗金融规[2018]6号【发布部门】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原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8.06.26【实施日期】2018.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穗金融规〔2018〕6号)各区金融工作部门:现将《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2018年6月26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6〕年1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检查主体为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需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本细则的检查对象指广州市辖区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所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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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网贷管理细则广东省金融办就《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下文是收集的广东针对网贷管理细则最新消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规范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网络借贷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广东省内注册并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省级部门职责]按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具体承担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一级派出机构根据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___,依法查处违反网络 ___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省工商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

第四条 [分级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行为监管,配合本市人民政府开展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治理和增强实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和风控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增强机构实力。

鼓励聘请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 [备案登记]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

根据需要,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

第七条 [备案审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形式合规、完备的备案登记材料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统一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___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省金融办有权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等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按照国家相关具体规定执行或由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获得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第九条 [机构经营范围]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备案注销]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注销情况报省金融办。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按规定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第十二条 [征信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风险揭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 ___,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第十四条 [合格出借人审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开展合格出借人审查,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五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其中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进行披露。

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动、及时、准确披露主要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详细信息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职责]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部门为省金融办、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省金融办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本省或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包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配合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本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第十七条 [自律组织职责]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加强省内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严格履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职责。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措施]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谈话。

现场检查可根据需要,组成跨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组,联合现场检查组由省金融办或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具体牵头组织。

第十九条 [非现场监管]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收集、、分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持续监测风险状况。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报送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等信息。

第二十条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省金融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人民政府、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一条 [一般信息报送]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三)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年度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中应特别载明分支机构相关情况,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管情况报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上一年度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

省金融办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共享机制]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应当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注册、备案登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违法违规等信息,通过统一的省级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实时交换数据、共享信息。

各地级以上市参照省的做法,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等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等规定向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外注册公司的监管]注册地在外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暂行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深圳市实施细则,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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