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风险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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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风险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债务风险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债务风险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资委的相关通知和集团公司的要求,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的发展,制定了《债务风险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旗下的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债务风险情况,对各企业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集团公司建立了重大事项管控制度,将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纳入各企业业绩考核范围,对大中型基建投资、并购投资、现金流、债务融资、还贷、担保、成本费用、更改支出、小型基建、捐赠等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管控。

分类管理的目标是遏制资产负债率上升趋势,最终使集团公司及各企业资产负债率逐年降低并控制在合理水平,财务结构稳健,债务结构合理,债务风险明显降低,确保集团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因债务风险引发的重大财务危机。

分类管理按照集团公司三级责任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控制、动态管理、统一监督、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

集团公司以资产负债率为基本指标,参考各企业近年来负债水平和负债结构以及现金净流量等情况,确定债务风险分类管理范围。

根据债务风险程度高低,集团公司将各企业划分为四大类别:特别监管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关注企业和正常企业。

其中,特别监管企业指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高于100%,或者资产负债率低于100%但持续严重亏损、资金链告急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指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高于85%的发电企业或者高于90%的非电企业,且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关注企业指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高于85%的发电企业或者高于90%的非电企业,但经营盈利或虽经营微亏但现金流较为稳定的企业;正常企业指资产负债率低于85%的企业。

企业,集团公司应当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其融资、调整其经营计划、加强财务监督等。

同时,对于风险控制措施有效、债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规定集团公司应当动态调整债务风险分类管理范围,除已被明确分类的企业外,还包括债务风险一般的企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1日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4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决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各级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通过财政资金偿还的中央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作为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真实完整,严格监督、公开透明,限定用途、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财力水平等因素确定。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延政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09〕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延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政府财政信用扩大对外融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开发投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预算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因政府行为所形成的应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偿还及以政府财政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各类债务。

第三条政府债务主要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直接或间接偿债责任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国债转贷资金、政策性挂账、财政欠拨及其他应由政府财政偿还、兑付的各类债务。

第二章政府债务管理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务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协调融资申报工作。

政府债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政府债务管理相关办法;(二)测算编制政府债务年度偿还计划;(三)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评价;(四)对政府拟举债项目偿债能力进行测算;(五)对政府债务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六)对政府债务项目绩效进行评价;(七)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八)监督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时偿还债务。

第五条政府债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政府债务风险控制与防范机制,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政府举债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政府债务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政府确定的经营性项目以及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项目等。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合政[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4日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借用还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纳入名录管理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用事业单位、四大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及其他相关单位等(以下简称举债单位)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编制、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

包括举债单位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政府性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按偿还责任划分为三类:(一)直接债务:举债单位以财政性资金作为直接还款来源,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

主要包括:1.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举债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3.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分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

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第四条【风险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分类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一)真实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

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第二章风险分类第六条【五级分类】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资产未出现信用减值迹象。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且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

(三)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信用减值指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我们制定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23日附件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2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以下均简称新增限额)分别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单独测算。

第三条新增限额分配管理应当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程序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

第五条省本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向省本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

第三章新增限额分配第六条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菏政办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2〕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菏泽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监督管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和偿还行为,合理有效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含政府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举借、拖欠形成的债务,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承担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债务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决定,财政部门为本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依法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第五条政府债务举借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注重效益、强化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债务的投资领域应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经济和财力承受能力,制定政府债务举借和偿还计划,合理确定政府债务总量。

第七条政府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格限制用于非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八条举借政府债务应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制定抵御风险措施,坚持适度从紧。

企业债务风险管理规定(3篇)

企业债务风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债务风险管理,提高企业债务风险防范能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所有企业,包括各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预防为主,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相结合;(二)全面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三)科学合理,合规操作,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债务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债务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债务风险管理职责,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债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债务风险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债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债务风险管理制度;(二)债务风险组织架构;(三)债务风险评估与监测;(四)债务风险控制措施;(五)债务风险信息披露。

第六条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债务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二)债务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三)债务风险评估与监测的方法;(四)债务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要求;(五)债务风险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债务风险组织架构应当包括以下部门或岗位:(一)债务风险管理委员会;(二)债务风险管理部;(三)财务部;(四)法律事务部;(五)审计部。

第三章债务风险评估与监测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债务风险评估与监测机制,对债务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动态的评估与监测。

第九条债务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信用风险:评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包括信用记录、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二)市场风险:评估市场利率、汇率、价格波动等对债务风险的影响;(三)流动性风险:评估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包括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结构等;(四)操作风险:评估企业内部操作流程、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等方面可能导致的债务风险。

第十条债务风险监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监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定期监测计划,对债务风险进行定期评估;(二)实时监测:对重大债务风险事件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三)异常情况监测:对债务风险指标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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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风险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大唐集团制〔2013〕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开展2010年度债务风险监控工作的通知》、《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风险管控工作若干意见》、《集团公司债务风险控制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以下简称“各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债务风险情况,对各企业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集团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管控制度,将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纳入各企业业绩考核范围,对大中型基建投资、并购投1资、现金流、债务融资、还贷、担保、成本费用、更改支出、小型基建、捐赠等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管控。

第五条分类管理的目标是,遏制资产负债率上升趋势,最终使集团公司及各企业资产负债率逐年降低并控制在合理水平,财务结构稳健,债务结构合理,债务风险明显降低,确保集团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因债务风险引发的重大财务危机。

第六条分类管理按照集团公司三级责任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控制、动态管理、统一监督、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管理的范围与类别第七条集团公司以资产负债率为基本指标,参考各企业近年来负债水平和负债结构以及现金净流量等情况,确定债务风险分类管理范围。

第八条集团公司依据债务风险程度高低,对各企业划分为四大类别:(一)对于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集团公司各分公司资产负债率按汇总报表口径计算,下同)高于100%,或者资产负债率2低于100%但持续严重亏损、资金链告急(如亏损大于折旧)的企业,确定为债务风险特别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特别监管企业”);(二)对于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高于85%的发电企业或者高于90%的非电企业,且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确定为债务风险重点监管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管企业”);(三)对于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高于85%的发电企业或者高于90%的非电企业,但经营盈利或虽经营微亏但现金流较为稳定的企业,确定为债务风险关注企业(以下简称“关注企业”);(四)除上述企业外,为债务风险一般企业。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债务风险分类管理范围按年度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章债务风险控制方案第十条各企业应当根据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债务风险控制方案,包括现状分析,总体目标、年度目标,管理措施,责任落实,考核规定等。

第十一条债务风险控制方案应当确定未来三年资产负债率控制以及债务结构调整的各年度目标,资产负债率目标应当3逐年下降。

第十二条债务风险控制方案应当从控制投资和负债规模、强化现金流管理、调整债务结构、提高盈利能力、改善财务状况、加强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债务风险控制方案应当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动态管理,并纳入各企业业绩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各企业总经理(厂长)为本企业债务风险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是本企业债务风险控制工作的分管责任人,财务部门是本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归口负责部门,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落实。

各企业应当设专岗负责债务风险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企业债务风险控制方案经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企业批准后实施。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负责审核所属各企业债务风险控制方案。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各企业债务风险控制方案,指导、监督实施,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债务风险控制方案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债务风险预警与动态监测4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当逐级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对所属各类企业债务风险有加剧趋势的及时下达预警通知,被预警企业应立即逐级向上级企业(集团公司)作专题报告,详细报告债务风险变化原因及防止恶化的对策。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

各企业应当每月随财务快报向集团公司报送“债务风险分类管理监测指标表(一)”,特别监管企业应当随财务快报向集团公司每周报送“债务风险分类管理监测指标表(二)”、每月报送“债务风险分类管理监测指标表(三)”。

各企业应当按年度随12月份财务快报逐级上报债务风险控制方案执行报告,执行报告须经本企业总经理(厂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每年年度终了,特别监管企业总经理(党组书记)应当向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其上一年度债务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十条对于债务风险措施效果不明显、风险持续增加的企业,集团公司将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核实企业财务状况,评估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情况随时约谈企业总会计师或者分管财务负责人。

5对债务风险控制不力、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发生严重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对企业总经理(厂长)进行警示谈话,视具体情况,组织开展责任调查与追究工作。

第五章分类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应把控制资产负债率作为债务风险控制的首要目标,确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资产负债率预算指标,坚决遏制资产负债率持续上升的势头。

第二十二条各企业应当依据财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市场、价格、技术、资金和竞争风险分析。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基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执行概算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核准前,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不得向金融机构融资;基建管理费不得超支,不得超出企业资金能力搞前期项目;投产一年后应对照可研报告撰写项目效益后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实施并购应当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严格履行集团公司相关审批程序;坚持非主业资产不收购、盈利能力6低的资产不收购、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收购;切实加强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效益测算等关键环节的管理,防范并购风险;并购完成后应对照上报收购方案撰写项目效益后评估报告。

除非特殊情况,各企业不得进行非主业投资。

第二十五条各企业应充分利用和发挥集团财务公司金融平台和结算中心功能,以现金流管理为核心,强化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以银行账户管理为切入点,切实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原则上集团公司系统所有企业均应在集团财务公司开户,除特殊专用账户外其他账户必须纳入财务公司网银系统,并对各企业在当地的基本户每日实施限额管理,以此着力提高资金集中度和归集度,确保账户和资金的在线监控,做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防范资金风险并重。

同时各企业要把在财务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主结算账户,扩大结算范围和结算量。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并加强流动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运转效率。

积极开展清仓利库,盘活存量工作,以盘活无效、低效资产为目的的资产处置方案须报请集团公司审批;要加大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的清理和催收,特别是加快电热费回收,降低货币资金存量,压缩流动资产,减少资金沉淀,提高流动资产周转率,腾出资金减少贷款。

7各企业应当规范与多经、三产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维护双方正当权益,防止不合理的利益转移,及时清理资金往来,除正常资金往来外,多经三产企业占用主业资金应当制定还款计划,限期收回。

第二十六条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合理节约资金成本,正确处理降低资金成本与防范债务风险之间的关系,确保按时还本付息以及预算还贷额度的完成。

各企业融资应当按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先融资后审批或未经审批就擅自融资。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集团财务公司贷款,减少对外举债额度,为降低集团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作贡献。

各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债务结构的适时调整和优化,融资期限的选择要与实际用途相匹配,在能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考虑节省资金成本,严禁短贷长用。

各企业应当从维护集团公司和本企业信誉和形象的高度来加强还贷管理,有能力的企业应提前还贷,严禁出现借款逾期现象,防范信用风险,确保再融资渠道畅通。

各企业未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收费权质押和保险收益权质押等,经集团公司同意提供的担保不得超过出资比例。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应当加大扭亏增盈力度,深化全面预算8管理,积极开展“双增双节、盈利攻坚”活动,加强定额管理与同业对标,努力降低燃料成本,严禁采购煤价电价倒挂的电煤,强化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管理,节约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严禁铺张浪费行为。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修理费支出原则上应当在固定资产原值的1%以内严格控制。

各企业新投产机组投产当年修理费支出原则上应当在固定资产原值的0.3%以内严格控制,投产后次年修理费支出原则上应当在固定资产原值的0.5%以内严格控制,投产后第三年修理费支出原则上应当在固定资产原值的0.7%以内严格控制。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除涉及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具有投入产出明显优势的重点更改项目外,应当严格控制其他一般性更改项目资金支出,压缩非生产性更改项目支出,更改资金不得突破折旧资金的20%,经济效益差、折旧资金不能全部收回的企业应当进一步压缩更改支出规模。

新投产机组投产当年不得进行更改支出,投产后次年更改支出应当在折旧资金的10%以内严格控制,投产后第三年更改支出应当在折旧资金的15%以内严格控制。

第二十九条各企业应当严格限制小型基建项目建设,未经集团公司审批不得进行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建设和职9工福利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各企业应当严格限制对外捐赠,捐赠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不得虚列收入,成本费用开支不得挂账,不得为完成债务风险控制目标而弄虚作假。

第六章对关注企业的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关注企业应在集团公司下达的资产负债率预算指标的基础上制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措施,下降幅度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加分因素。

第三十三条关注企业基建三项费用严禁突破集团公司批复的执行概算及年度预算额度;原则上不得大量占用生产资金搞前期项目致使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

第三十四条关注的分子公司应当审慎对待对外兼并收购,确需并购应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并确保项目并购后的经济效益。

如项目并购后经济效益显著低于预期,将在资产经营考核中根据差异程度予以扣分。

10第三十五条关注企业在集团财务公司资金归集率应当达到90%以上,工程款、燃料款、大宗材料款等原则应当通过集团财务公司统一对外结算,电热费回收天数应当优于集团公司平均回收水平。

第三十六条关注企业应当在集团公司下达预算额度内严格控制新增融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指标,坚持将80%甚至以上的折旧资金用于还贷,确保还贷额度完成,并创造条件争取多还贷。

第三十七条关注企业成本费用使用的定额应达到集团公司平均水平,电煤热值差应在集团公司标准内严格控制,且不超过上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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