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要机电设备采购、监造及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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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要机电设备采购、监造

及验收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煤

矿主要机电设备的立项选型、招标、监造、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煤矿主要机电设备事故,特制定集团公司煤矿主要机电设备采购、监造及验收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煤矿主要机电设备是指综采设备、综掘设备、大型固定设备、矿井供电设备、集中供电设备、特种设备、通风设备、自备电厂设备、通用物资等。

第三条综采设备是指采煤机、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转载机、可伸缩胶带输送机、乳化液泵站、喷雾泵站、刨煤机、破碎机、设备列车等。

第四条综掘设备是指掘进机、转载机、可伸缩胶带输送机、掘锚机、给料破碎机等。

第五条大型固定设备是指主要通风机、滚筒φ2m及其以上的主要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机、20m3及其以上主压风机、矿井主排水泵等。

第六条矿井供电系统是指移动变电站、主变压器、高低压

配电柜、地面及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等。

第七条集中供电设备是指变压器、高压电器、高低压开关柜、集中控制系统等。

第八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九条通风设备包括局扇通风机、千米钻机、地面瓦斯抽放泵等

第十条自备电厂设备包括锅炉、发电机、主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等。

第十一条通用物资是指电力电缆、强力胶带带强(2000N/m㎡)及其以上或带宽1m及其以上等。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对集团公司各单位煤矿主要机电设备使用和安全技术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是集团公司煤矿主要机电设备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机构,行使服务、指导、协调、对外联系、监督、检查等职能。对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及设计选型、制造生产资格认证、设备招标、监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工程验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技术管理程序上把关,对煤矿主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对发生的事故追查分析。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机电部门负责本单位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对本单位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的动态安全技术性能总负责。

第三章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的选型

第十五条煤矿主要机电设备选型前要进行充分的技

术论证,收集有关资料和信息,包括现场使用条件,设备安全性能和生产能力的要求,国内外主要制造商的基本情况,当前设备研发、制造水平和近、远期发展趋势,国内外的设备使用现状,以及设备投入使用后预期达到的目标等。

第十六条设备选型的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设备必须适合使用单位具体条件要求,适应管理、使用、维修水平要求。

(二)、可靠性原则。设备必须是制造质量好,工作安全性能可靠。应优先选用国内外知名品牌和专业生产厂制造的设备。

(三)、先进性原则。应选择性能先进、技术含量高的设备,以逐步提高装备水平。

(四)、经济性原则。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高的设备。

(五)、通用性原则。新选择的设备尽量与现有设备有通用性、兼容性,以减少备品配件品种,并便于设备的升级换代。

(六)、配套性原则。关联使用的设备必须有良好的配套性,一是相关技术尺寸必须正确,二是技术性能、生产能力必须匹配。

第十七条设备选型采用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实地(实物)调研与研究分析有关技术资料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必要时可请研究、设计单位或技术咨询机构作出选型方案。

第十八条一般情况下,应制定多个选型方案备选,然后由各级分管机电技术的领导召集相关业务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对备选方案进行比较论证,确定优化选型方案。

第四章煤矿主要机电设备采购技术协议

第十九条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立项,确定选型方案后,要先制定详细的技术要求,经与机电管理部门充分商讨,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对煤矿主要机电设备进行招(议)标。

第二十条煤矿主要机电设备合格的供应商,应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后或者按阳煤发[2010]1023号《阳煤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确定后,由各级分管机电技术的领导,组织或安排有关业务部门与供方技术部门进行技术谈判,起草技术协议。

第二十二条技术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所采购设备的型号、规格

(二)、设备使用条件(环境)的简要描述

(三)、设备的主要性能、技术参数

(四)、设备制造所采用的标准

(五)、对设备重要零部件、关键技术性能和采用特殊技术、特殊材料、特殊工艺的具体要求

(六)、配套设备的型号、规格,必要时附设备配套方案图

(七)、提供图纸、技术资料的约定

(八)、技术服务内容、方式的约定

(九)、设备验收的有关约定

(十)、提供附属设备和随机易损备件的有关规定

(十一)、设备的交货期

(十二)、违约责任和索赔

(十三)、其他应该由双方技术部门商定的事项

(十四)、设备的供货范围

(十五)、监造范围及保密条款

第二十三条凡集团公司采购的煤矿主要机电设备,必须经各级机电部门审核并经各煤炭管理公司分管机电的领导签署技术协议,再由集团公司机电分管领导签署技术协议。

第二十四条技术协议签订后,送交采购等相关部门,采购部门根据其内容和要求签订经济合同。

第五章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的监造

第二十五条煤矿主要机电设备是较为复杂的设备,其设计与制造质量、选用材料及其质量、制造工艺及装备水平、制造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制造厂商的内部管理水平等因素

制约,用户对生产厂制造的设备只能进行有限的初验、中检、终检和出厂验收等,不能跟踪复杂制造过程,设备内在质量不易做到全面的监督和控制。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需要设备项目法人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监造公司完成设备的监造工作,以此来最大限度的保证煤矿主要机电设备的制造质量。

第二十六条监造协议(合同)的签订。设备项目法人单位与监造方就具体不同型号的设备签订监造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协议要求监造方必须尽最大的努力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服务,注重过程质量,实施制造的过程控制,确保设备按照设计要求生产。该监造协议必须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监造单位应编制监造大纲,并按监造大纲的内容开展监造工作。监造单位应根据其开展监造工作的实践经验,依照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技术文件,组织相关专家编制切实可行的监造大纲,监造大纲经项目法人单位认可后,方可执行。并要求监造方根据新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断升级和实施,完善与修订监造大纲。必须保证监造大纲的规范性、科学性、可行性、正确性。项目法人单位按照监造大纲考核监造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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