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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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一、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2.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表现为示警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可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责任竞合的免除条件

1.时效免责

2.不诉及协议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四、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五、法律责任的竞合及特点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3.该行为符合两个货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六、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准则,是立法活动中应该遵循的指导思想。

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2.科学立法原则

3.民主立法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七、执法的含义及特点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八、司法的含义及特点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质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九、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十、违法的构成要件

1.违法以行为违反法律为前提,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

2.违法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过错的行为。

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

十一、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

1.法律监督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我国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

2.法律监督的客体

所有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是法律监督的主体,也是法律监督的客体。

3.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4.法律监督的权利与权力

法律监督的的权力与权利是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和权利。

5.法律监督的规则

法律监督的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

十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2.社会组织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

4.公民的监督

5.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

十三、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在法律运用或实施过程中对表达法律的语言的意义的揭示、说明和选择。

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特定的。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

十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十五、政治对法的作用以及法对政治的作用

1.政治对法的作用: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法的产生与实现与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

2.法对政治的作用:

(1)协调政治关系;(2)规范政治行为;

(3)促进政治发展;(4)解决政治问题。

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

2.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3.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4.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四、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1.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4.宪法规定了选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程序。

五、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2.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4.宪法规范的纲领性: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宪法规范相对稳定性。

六、宪政的概念及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七、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八、我国的国体及其实质

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1.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

2.工农联盟是基础;

3.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统一。

九、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4.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基本内容及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基本内容:

1.人民主权原则。

2.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

3.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

4.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性质: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十一、选举制度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十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1.选民平等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4.每一代表法律地位平等;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

十三、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1.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有利于行政管理;

3.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

4.有利于巩固国防;

5.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

十四、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

1.中央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十五、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与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3.享受权利方面的不同。

4.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的范围。

5.公民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而人民表达的是整体概念。

十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

4.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5.特定人的权利。

十七、平等权

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包括守法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十八、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2.劳动权

3.休息权

4.获得物质帮助权

5.受教育的权利

6.文化权利和自由

十九、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

二十、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2.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1.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2.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

2.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二十一、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3.责任制原则

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5.精简和效率原则

二十二、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5.对其它国家机关予以监督

6.其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十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人事任免权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四、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的职权

1.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权

2.质询权和询问权

3.提出罢免案权

4.视察权(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5.物质保障权

6.言论免责权

7.人身保障权

8.其他权利

二十五、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二十六、国务院的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

6.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7.重大事项决定权

8.人事任免权

9.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七、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责

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2.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3.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4.实行主席负责制,对全国人大级常委会负责。

二十八、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等;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4.监督权;

5.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十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2.有权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县级以上);

3.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教育、科学、文化、民族等事务;

4.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监督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6.依法保护和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7.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2.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协调一致。

4.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

三十一、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

1.最高权威性原则

2.民主原则

3.合法性原则

4.稳定性原则

5.发展性原则

刑法

一、刑法的性质

1.特定性

刑法所涉及的内容与对象较为特殊,即刑法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

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

2.广泛性

刑法保护的法益包括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可以说,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予以保护。

3.严厉性

在犯罪发生时,惩罚这种行为的措施是刑罚,刑罚的惩罚措施是最强的处罚手段。因此,刑罚具有保障性,即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1.禁止溯及既往;

2.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

五、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具体要求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六、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

1.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但是,并非一切危害了社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时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3.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行为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的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只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

七、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点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2.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4.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八、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但是犯罪对象却不一定会受到侵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却不是。

九、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织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客体;

4.犯罪客观方面。

十、犯罪的客观要件的概述

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危害行为;

2.危害后果;

3.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十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即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刑法规范排除“思想犯罪”。

2.危害行为是主体有意识的行为。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十二、作为的概念及实施方式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行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行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行为;

4.利用动物实施行为;

5.利用他人实施行为等。

十三、不作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不作为通常表现

为消极的有所不为。

1.行为有作为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十四、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十五、刑事责任年龄

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六、间接故意的概念及情形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行为人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知识点汇总

高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精编版 一、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1、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民事违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跟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民法对诉讼时效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2、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权,侵害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依法行使财产权 1、所用权: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享有其利益。 ①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③机动车、航空器、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由于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第三人不知情;价格合理;不是赃物或遗失物) 2、用益物权: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就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1、著作权 (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分为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电影权、放映权能等。著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并获得报酬,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 (2)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只有一次;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永久保护。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著作权是法人,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保护期一旦届满,则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2、专利权 (1)专利法规定,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其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 (2)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3)专利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发明专利20年,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起算。 3、商标权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国民、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等不能用作商标。 (2)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导读】华图河北省公务员考试网同步河北华图发布: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北华图微信公众号(bdhuatu),答疑微信号dbhuatu521。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没有防务权和外交权。 1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18.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19.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知识点汇总

2018届浙江省高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精编版 一、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1、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c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民事违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复原状,修理、重作、跟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民法对诉讼时效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2、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 4、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权,侵害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依法行使财产权 1、所用权: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享有其利益。 ①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③机动车、航空器、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由于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第三人不知情;价格合理;不是赃物或遗失物) 2、用益物权: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就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1、着作权 (1)着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着作财产权分为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电影权、放映权能等。着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着作财产权并获还可以将着作财产权转让他人。 (2)着作人身权的发表权只有一次;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永久保护。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年。如果着作权是法人,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保护期一旦届满,则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2、专利权 (1)专利法规定,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其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 (2)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3)专利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发明专利20年,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起算。 3、商标权

【公基常识】法律知识点小结

【公基常识】法律知识点小结 法律—应当可以 一、应当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口诀:烧杀淫掠不经事,伤贩爆投应负刑。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口诀:偶尔发个小神经,精神正常应负刑。 3.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口诀:喝酒虽然迷糊虫,敢作敢当应负刑。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口诀:他们还有点年轻,应当从轻或减轻。 5.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口诀:老翁过失杀了人,应当从轻或减轻。 6.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口诀:防卫、避险超限度,应当减轻或免刑。 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口诀:只有从犯享此福,应当从、减或免刑。 9.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口诀:被迫犯罪不情愿,应当减轻或免刑。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口诀:中止犯罪主观轻,没有损害应免刑,及时收手不干了,造成损害应减轻。 1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口诀:教唆小孩去犯罪,思想太坏应从重。 12.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假释。 口诀:故犯结束没5年,不长记性又故犯。 觉悟太低应从重,缓刑假释都不用。 二、可以 1.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口诀:老翁故意要杀人,可以从轻或减轻。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口诀:半疯半癫不免刑,可以从轻或减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务员考试知识点总结

一、适当试题标记 资料分析的一组材料,是由材料和5个试题组成,不像是其他部分那样,一个试题下面紧跟着4个选项,试题材料和题目的信息量并不是很大,我们只需要短暂的记忆试题即可,而资料分析由于材料的信息量很大,有些试题和材料相距比较远,所以我们在解答的时候,就要有意识的在材料中进行标记。 1、试题标记目的 我们在上面已经说过,由于资料分析的材料,尤其是文字材料,信息量很大,而且有的试题和材料距离比较远,那此时如果我们不进行标记,就容易忘记或者记忆混乱而造成找出错误的数据,最终得到错误的答案。 对于信息量比较大的表格材料来说,由于表格的行、列比较多,如果我们不进行标记,那么很容易找错行或者列,从而找出错误的数据。 对于图形材料来说,由于数据比较凌乱,所以我们在解答的时候,倘若不进行任何标记,那就有可能会将这些数据“张冠李戴”。 总而言之,我们进行标记的目的,就是为了找准数据,那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进行标记呢?且看下面的讲解。 2、如何进行标记 不论是文字材料,还是其他材料,我们在解题的时候,都是先看试题,然后根据试题的关键词来到材料中定位,找出关键句解答,所以在做标记的时候,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对于刚开始确定出来的关键词,我们就可进行标记,把关键词用圆圈圈住或者用直

线标出; (2)然后返回到材料中寻找关键句,我们可以根据比较明显的“指标”进行跳跃性的阅读,从而找出关键句,并用直线勾画出关键句。 二、结合选项分析 不论是资料分析,还是行测的其他部分,都是给出了4个选项,那这4个选项是凭空给出来的吗?当然不是,如果不是,那这几个选项在设置的时候,有什么特点,我们如何结合选项来解题呢?这就是本节将要讲解的内容。 1、选项特点分析 行测资料分析给出的4个选项,必然有一个正确的,其余的要么是用来迷惑你的,要么就是正确答案附近的,用来打酱油,对应资料分析而言,一般来说选项的设置也有以下几个原则(当然说的是一些计算性试题中): 一、正确选项,这个显然是必须有的; 二、最大迷惑选项,如要求2005年的值,在选项中给出2006年的值; 三、打酱油选项,这类选项一般都是和正确答案比较接近的选项,有时候会给我们的计算带来不小的麻烦。 2、根据选项选答案 这种方法一般应用在选项中的数据特点比较明显,如上个资料分析的例题,其次也可以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专业技术知识试卷

法律专业知识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律划分为(C)。 A. 根本法和普通法 B. 一般法和特别法 C. 国内法和国际法 D. 实体法和程序法 2. 关于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正确的表述是(A)。 A. 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法律对政策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两者相辅相成 B. 政策决定法律,法律对政策具有积极或消极的作用 C. 政策与法律在指导思想和制定机关方面相同,两者不可分离 D. 政策是法律的评价标准,法律是政策实施的有效手段 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B)适用我国法律。 A、一律 B、一般 C、可以 D、不能 4.法律(A )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A、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B、调整的方法 C、保障权利的途径 D、调整的机制 5.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制定的宪法。 A、1949 B、1950 C、1952 D、1954

6.(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 A、民族自治制度 B、区域自治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民族平等制度 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 D )。 A、权利 B、权力 C、义务 D、权利和义务 8.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国家审判机关,( C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A、领导 B、指导D、管理 9.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是(C)。 A、行政法就是指行政法规 B、行政法是行政法规的渊源之一 C、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D、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效力不同的两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10.具有中国公民资格的法定条件是(B )。 A、出生在中国 B、具有中国国籍 C、年满18周岁 D、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①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作用。 ②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①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②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公务员考试常识知识点(中国地理篇)

公务员考试常识知识点(中国地理篇) 1.我国领土最南端在哪里(南沙群岛曾母暗沙) 扩展一下 2.我国人口分布的特点(东南多,西北少) 扩展一下 3.我国南北方重要的地理分界线是那一座山脉(秦岭) 扩展一下:秦岭-淮河一线也是1月0℃等温线和800mm等降水线通过的地方。 4.我国山脉中属于弧形走向的是那一座山脉(喜马拉雅山脉)扩展一下

5.我国的四大高原(青藏高原、内蒙古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 6.“天无三日晴,地无三尺平”说的是哪里特有的现象(云贵高原贵州一带的现象) 扩展一下 7.古代东西方交流的必经之地是(新疆、甘肃等西北地区) 8.我国四大盆地(塔里木盆地、准格尔盆地、柴达木盆地、四川盆地)

9.世界上最大的“固体水库”是(南极洲) 10.我国长江中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是(嘉陵江) 11.我国长江位于世界长河第几位(第三位) 12.“五湖四海”中的“五湖”指的是(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巢湖) 扩展一下 13.我国海拔最高的湖泊(西藏的霍尔湖泊) 14.“五岳”指的是哪五座山(东岳泰山、西岳华山、北岳恒山、南岳衡山、中岳嵩山) 扩展一下 15.四大名山中属于中国丹霞地貌且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

录》的是(龙虎山) 扩展一下:龙虎山与龟峰于2010年8月2日被一并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 16.我国面积最大的平原是(东北平原) 17.我国面积第二大的平原是(华北平原) 18.我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我国面积最大的岛屿(台湾岛) 扩展一下:台湾岛——中国第一大岛,战略要地。位于东海南部,西依台湾海峡(属于东海),距福建省海岸75~220海里;东濒太平洋;东北与日本琉球群岛为邻,距冲绳岛约335海里;南隔巴士海峡与菲律宾相望,距吕宋岛约195海里。岛形狭长,从最北端富贵角到最南端鹅銮鼻,长约394千米;最宽处在北回归线附近,约144千米。面积3.58万平方千米,在世界大岛中列第38位。其中汉族约占98%,高山族等约占2% 20.我国主要的内河航线(长江航线、珠江航线、京杭运河航线、松花江航线)

《实用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实用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题型(一) (绪论、1-4章) 一、判断正误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因为刑法是法律,所以,法律就是刑法。(X) 2、不同的文明文化,造就了不同的法律制度。(V) 3、中华法系的母法是以唐、明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V) 4、法律是随着自然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一种自然现象。(X)| 5、在我国,“人民”的概念内涵就是“公民”。(X) 6我国的其它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准绳。(V)厂 7、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有明显界限的。(X)「 8、学习法律理论的目的就是避免自己不犯罪。(X) 9、法是在私有制出现以后才产生的。(V ) | 10、只要立法完备,就可以规定所有需要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X ) 11、县级人大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X ) 12、法的实施的最终目标是法的实现。(V ) 13、法的适用只能由司法机关来开展,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司法权。 V 14、在强调法治的今天,还须以德治辅助法治、以德治支撑法治。(V ) 15、依法治国是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V 1 16、有法不一定可依,违法不一定必究。(X ) 17、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课程发展观,才可能齐国的法制建设。(V ) 18、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V ) 19、社会主义民主只要有制度作保证就必然可行。(X ) 20、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是平等的。(X ) 21、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先秦时期就已经使用,所以,我国是最早立宪的国家。 (X ) 22、在法治国家,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是至高无上的。(V ) 23、在我国,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 V ) 24、我国宪法把休息权赋予了所有公民。(X ) 25、行政法已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X 26、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变动性,需要经常废、改、立。(V ) 27、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法律地位。(V 28、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力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优越地位。(V 29 ?行政法律关系中一个重要特点是主体之间能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相同。(X) 30.国家公务员主要特征之一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人员。所以,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工勤人员。(V )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公务员考试行政管理知识点记忆大全

c. 文化职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 影视) c. 社会职能(其他的社会公共性的职能) 1.含义: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 能。 1.含义:是按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划分的职能。 行政职能 a.实施主体:政府机构 c. 实施手段:依法行政 c.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的职能(如:社会治安、公共福利、城市发 展、环境保护、国土管理、民族事务、司法监察) 2)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 1.自然经济状态下的政府职能:御外和安内。 2.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 6)政府的管理运行职能 1.含义: 是按照管理运行程序划分的职能。符合管理学中的“封闭性 正在转变 3)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 政府职能 a.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 b.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 c.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7)影响与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 1.社会环境的变迁(是转变的外因) 2.公共行政的科学化(是转变的内在动力) 3.技术手段的创新(是转变的根本保障) 4.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是转变的制约因素) b. 主要内容: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 a. 中央政府专有职能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原则” 稳定宏观经济 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2. 可分为:计划职能 组织职能 4. 传统社会主义国家计划体制下的政府职能:领导职能 d. 政府职能的实施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 4)政府的基本职能1. 定义:8)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 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 依据政府管理的事务性质横向划分的政府职能称为政府的基本职 能。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 2. 政府职能的系统转移 2. 内容 a. 政治职能(包括军事保卫、外交、治安、民主政治建设 b.经济职能(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督(或叫内部转移,是政府内部重划分职能) 3. 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公务员考试行政管理知识点记忆大全 1)政府职能的含义 5)政府的层级职能 2. 包括几层意思 2. 政府层级职能包括: b. 地方政府专有职能 d. 是完整统一的体系 注: 目前,我国政府层级职能并没有在宪法或法律上明确规定。御外、安内和建设公共设施 3.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 控制职能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1年→助理5年→执医,大专1年→助理2年→执医,本科1年→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0日内准予注册。30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中止执业满2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非法行医不属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 14.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6.尸检:48h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 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 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 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胎儿,新生儿。 24.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9.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 丙类:手足口病等。 乙类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考点全汇总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36大高频考点全汇总 一、哲学的基本问题 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又可以表述为意识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或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谁为第一性,谁为第二性。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第二个是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是否具有同一性。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标准。 二、唯心主义的两种基本形式 一种是客观唯心主义,一种是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把某种独立于人类与自然界之外的“客观精神”作为世界万物的本原,世界万物都是这种客观精神本体的派生物;主观唯心主义把人的主观意识当作世界万物的本原,世界万物都是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 三、物质和意识 列宁关于物质的定义:“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意识是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意识是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映,正确的意识是客观世界的反映,错误的甚至荒诞的意识是对客观世界的歪曲反映。

四、质量互变规律 质是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是事物本质所固有的可以用数量形式表示的规定性,包括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诸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方式等。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量的区间。量变是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在度的范围内发生的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原有发展过程的延续和渐进。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事物延续和渐进过程的中断。事物的变化有没有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与质变的根本标志。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事物的不断地经过“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两种状态循环往复,永不停息地向前发展。 五、对立统一规律 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各方面之间及各事物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着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推动了事物运动、变化、发展。事物的变化、发展,既离不开事物的内部矛盾,也离不开事物的外部矛盾。 六、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及其条件,包括自然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因素。社会意识是指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即人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它是

公务员考试中必须注重的法律知识点

20XX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即将来临,为了帮助广大考生积极备战山东公务员考试,中公教育专家特别推荐最新考情资讯,深度剖析时下热点,整合公考疑难问题,预祝广大考生在山东公务员考试中金榜题名,荣获佳绩。 一、考察范围相对明确,以传统法为主 法学本身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广博而专业,因此,省考作为一种公开选拔公务人员的考试形式,所面临的考生是千千万万的,各个考生所学专业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在考察广度上,基本以传统的法学为主,包括民法部门法、宪法部门法、刑法部门法、行政法部门法以及相关的诉讼法学等,偶尔也会涉及相关新法的考察,所以方向还是比较好把握的。另外,在考察深度上,基本属于作为一名合格公民或是公务员应知应会的法律常识内容,所以,大家在心理上要明确,法律知识点不难! 我们以历年出现频率最多的民法为例。 1.某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被物业公司划出停车位对外出租,其收益应该归( )所有。

A.房地产开发商 B.物业公司 C.小区业主共有 D.小区所在地居委会 【中公解答】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故本题答案选C。 【考点分析】这道题主要考察是《物权法》当中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些考生或许并不懂甚至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便如此,也不妨碍做题。你只需知道小区内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等都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共同共有,而这都属于日常生活常识,便可快速的选出正确答案。小区内道路归业主共有,那么,共有道理所产生的收益也必然归小区业主共有,故本题选C。 生活随处皆学问,生活处处皆法律。只需考生平日多注意些日常生活,多留心周围的事物,考试时便可大大的提高大家法律常识的得分。

有关七年级政治《法律》知识点

有关七年级政治《法律》知识点(七年级下册P62-74) ①未成年人由于生活经验不足,各方面都还不够成熟,在辨别是非、区分良莠方面往往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②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够强,容易遭受不法侵害,所以未成年人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家庭保护:要求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的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保护: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司法保护:要求公检法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 (1)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首先要根

据受侵害的性质和程度,确定采取相应的方法和途径。如受到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上的民事侵害,可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协商和调节等方法来解决 (2)当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歹徒行凶时,我们要靠自己的智慧迅速而准确作出判断,采取机制灵活的方法与其斗争。如:有能力将其制服时,要勇敢地同其搏斗;没有能力将其制服时,可采取“周旋法”“呼救法”等;万不得已,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力求保全自己;必要时,还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要防止溺水、触电、烧伤、交通事故以及被人勒索、拐骗、绑架等,逐步提高自我保护的本领 ①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给我们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等。 ②非诉讼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最常用的有效手段 ③打官司指的是诉讼。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诉讼通常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④如果经济困难,可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要点整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要点整理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5、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公务员考试必考常识1417个知识点(精华版)

公务员考试必考常识 1.热带有几个季节—— 2个 2.亚洲耕地面积最大的国家是——印度 3.“海的女儿”是哪个城市的城徽——哥本哈根 4.被称为“老人国”的星系是哪一星系——椭圆星系 5.妙应寺白塔始建于元朝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由当时哪国的工艺家阿 尼哥奉敕主持修建——尼伯尔 6.称为“数学之神”的科学家是——阿基米德 7.“薛涛笺”产生于哪个朝代——唐 8.产生海水潮汐的主要原因是——月球引力 9.天文学是研究什么的科学——天体 10.领土面积居世界前四位的国家是——俄罗斯、中国、加拿大、美国 11.我国最东边的城市是黑龙江的哪一个城市——绥芬河市 12.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的时间—— 1789、7、14 13.面临江上大风大雨时,吴六奇唱的是哪一出戏——《沉江》 14.非洲产量和储量都占世界第一位的矿产是——黄金、金刚石 15.“杀龟大会”的“龟”是指——吴三桂 16.被誉为“风车之国”是哪个国家——荷兰 17.太阳表面温度大约多少——6000度 18.晋与十六国时期,谁曾建立前燕、后燕、西燕、南燕——慕容氏 19.荷兰的中央政府所在地是——海牙 20.新石器与旧石器的差别是——制作方法的差别

21.太阳在那一天离地球最远——夏至 22.“书圣”王羲之的代表作是——《兰亭序》 23.1945年发明了第一个充气轮胎的工程师是——罗伯特汤姆森 24.是谁发明了磅秤——吉尔?佩尔索纳?德?洛百瓦尔 25.第一架实用直升机的发明人为——西科斯基 26.千佛坛是哪个国家的——印度尼西亚 27.克里奥佩特拉是哪个王朝的君主——托勒密王朝 28.青海湖蒙古语为“库库诺尔”,意为——青色的海 布匿战争交战双方一方是罗马人,另一方是——迦太基人经验分享:在这里我想跟大家说的是自己在整个公务员考试的过程中的经验的以及自己能够成功的考上的捷径。首先就是自己的阅读速度比别人的快考试过程中的优势自然不必说,平时的学习效率才是关键,其实很多人不是真的不会做,90%的人都是时间不够用,要是给足够的时间,估计很多人能够做出大部分的题。公务员考试这种选人的方式第一就是考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就是考思维,第三考决策力(包括轻重缓急的决策)。非常多的人输就输在时间上,我是特别注重效率的。第一,复习过程中绝对的高效率,各种资料习题都要涉及多遍;第二,答题高效率,包括读题速度和答题速度都高效。我复习过程中,阅读和背诵的能力非常强,读一份一万字的资料,一般人可能要二十分钟,我只需要两分钟左右,读的次数多,记住自然快很多。包括做题也一样,读题和读材料的速度也很快,一般一份试卷,读题的时间一般人可能要花掉二十几分钟,我统计过,我最多不超过3分钟,这样就比别人多出20几分钟,这在考试中是非常不得了的。论坛有个帖子专门介绍速读的,叫做“得速读者得行测”,我就是看了这个才接触了速读,也因为速读,才获得了笔试的好成绩。其实,不只是行测,速读对申论的帮助更大,特别是那些密密麻麻的资料,看见都让人晕倒。学了速读之后,感觉有再多的书都不怕了。而且,速读对思维和材料组织的能力都大有提高,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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