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准予福建省博达企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授予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福州市第二批诚信用工企业的决定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授予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福州市第二批诚信用工企业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1.16
•【字号】榕人社就[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授予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福州市第二批诚信用工企业的决定
(榕人社就〔2014〕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帮助企业招工,持续打造我市企业诚信用工品牌形象,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2〕205号)要求,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推荐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决定授予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福州市第二批“诚信用工企业”荣誉称号。
希望获得“诚信用工企业”称号的企业珍惜荣誉,发挥带头引领作用,为营造我市良好用工环境,提升我市企业“诚信用工”品牌影响力,建设和谐幸福的新福州共同努力。
附件: 2013年度福州市诚信用工企业名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附件:
2013年度福州市诚信用工企业名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统一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统一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闽人社函〔2021〕29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统一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函〔2021〕29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2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提升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品牌,经研究,现就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统一考核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考培分离”的原则及“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考务”管理办法,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统一考核试点工作(以下简称“统一考核”)。
二、考核项目范围劳资管理、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控制、垃圾分类处置、家庭教育指导等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纳入统一考核试点。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增加统一考核项目。
三、时间安排统一考核实行“统考日”制度,原则上为每月第三个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报名情况进行安排。
统一考核试点工作由2021年12月起实施。
四、工作职责分工(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管理下,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统一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质量督导。
(二)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统一考核工作考点(以下简称“考点”)遴选确认、组织实施和质量督导。
(三)考点负责具体的报名受理、考场准备、考场编排、准考证制发、考核组织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福建省人才开发中心法人变更的批复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福建省人才开发中心法人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7.31
•【字号】闽人[2012]调函字9号
•【施行日期】2012.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
正文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福建省人才开发中心法人变更的批复
(闽人〔2012〕调函字9号)
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福建省人才开发中心:
关于申请变更法人的函悉。
经研究,同意你市场、中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董建洲。
请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及时换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有关手续。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人社办[2016]13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6.03【实施日期】2016.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办〔2016〕13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案件管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归口管理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案件管理,制定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办案流程和法律文书格式,建立规范、有效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制度,实现执法办案活动程序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要加强案件台账管理,建立案件流程监控制度,对案件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移送、结案、归档等执法办案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监控和管理。
二、规范执法办案行为。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从严查处社会保险欺诈骗保行为,健全案件移送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分析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
要建立重大案件监督制度,对于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要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三、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
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做到一案一卷、统一编号,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闽人社办〔2016〕26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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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复函
闽人社办〔2016〕264号
省物价局办公室:
贵办《关于报送调定价费相关资料的函》(闽价办通〔2016〕18号)收悉。
现就是否保留“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项目函复如下:
贵局《关于重新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14]292号)的执收对象只有我厅直属事业单位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执收期间,该中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布“12358”投诉举报电话,落实了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
随着《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及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职介中心已明确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能按闽人社文〔2015〕400号文的精神已转到专门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等工作上,原有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市场化服务项目从2016年10起全部停止(原代理业务已全部妥善处置),经费来源从经营收入改为购买政府服务(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
鉴此,我厅不再申请保留职介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项目,请贵局按相关规定取消“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项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结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5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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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1〕14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进一步做好立改废工作,我厅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公布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宣布废止5件(见附件1),宣布失效6件(见附件2),继续有效23件(见附件3)。
附件: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3日
——结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闽人社办〔2024〕212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4〕21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教育)处,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各承办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4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申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216号),在各地各部门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计划共97期,其中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5期,省级高级研修示范项目6期、工程领域专项6期、省级高级研修普通项目83期。
现将省级高级研修项目予以公布(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时完成研修项目各承办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严格按计划实施高级研修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研修选题、内容、对象、举办时间和地点,不得随意转交第三方组织实施,且须在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办班。
如有关事项发生变化,请提前书面报送情况说明。
列入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的,应在开班1个月前与我厅沟通研修项目实施有关事宜并提交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具体时间、地点、研修对象、学员人数、课程设置、授课专家名单、研修日程安排、食宿安排、经费预算等事项。
经人社部审核通过后,由我厅下发开班通知。
列入省级高级研修示范项目的,应在开班1个月前提交开班通知和实施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后组织举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闽人社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1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8日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机构和人员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机构和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16•【字号】闽人社文〔2024〕93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机构和人员名单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9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2024年12月,福建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将在泉州晋江举办。
为加强组织领导,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泉州市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福建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设综合组、宣传组、监督仲裁组、办公室等机构,负责统筹决策和部署推动赛事筹备和举办各项工作。
现将福建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机构和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8月16日福建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机构和人员名单一、组委会成员主任:孔繁军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蔡战胜泉州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主任:郑朝晖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雷连鸣泉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委员:黄信有省人社厅办公室主任陈玲省人社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李琼省人社厅规划财务处处长谢竞忠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赖延标省人社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处长李梅省人社厅人事处处长连长梠省人社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陈捷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许长春泉州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明元晋江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二、组委会综合组成员组长:谢竞忠(兼)组员:陈伟彬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何春芳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三级调研员黄晖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四级调研员林茗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四级调研员陈龙福州第一技师学院教师杨志建泉州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科长李剑雄晋江市市直机关政府综合系统党委书记三、组委会宣传组成员组长:陈玲(兼)成员:石建省人社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日洲省人事人才研究所副所长叶秀娟省人事人才研究所中级经济师杨遵龙福州第一技师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曾婧泉州市人社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张培良晋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四、组委会监督仲裁组成员组长:连长梠(兼)成员:陈耀钢省人社厅机关党委三级调研员李浩航省人社厅机关党委四级主任科员每个竞赛项目分别另成立项目监督组和仲裁组,名单另行公布。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届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届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闽人社文〔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届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02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精神,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坚持以用为本,重点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16〕2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才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以及《关于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通知》(闽人发〔2011〕6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评审)范围、对象和依据(一)认定(评审)范围和对象凡在我省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按规定申请认定(评审)相应专业高级职称: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2.不具备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要求,但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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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准予福建
省博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批复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闽人批复[2013]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准予福建省博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
限公司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批复
(闽人批复〔2013〕3号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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