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闽政办[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文化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增加对动漫和网络游戏有关市场监管和依法对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核等职责;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闽人社文〔2021〕103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有关部门: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技能中国行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技能福建”行动的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2日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改革创新、需求导向原则,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着力强基础、优结构,扩规模、提质量,建机制、增活力,打造技能强省,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十四五”期间,大力实施“技能福建”行动,以培养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先导,带动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形成一支规模大、结构好、技能强、素质优,基本满足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超越需要的技能人才队伍。
“十四五”期间,新增技能人才85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15万人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技能政策引领”行动1.健全技能人才发展政策体系。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等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中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内容,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构建新时代新福建技能人才发展新格局。
事业单位人员交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发挥人才优势,促进人才合理配置。
第二章交流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范围包括:(一)在同一事业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二)跨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三)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之间的交流。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四)符合国家及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交流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符合交流条件的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交流申请;(二)审核审批:单位人事部门对交流申请进行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三)签订协议:单位与交流人员签订交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办理手续:按照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包括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
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交流保障措施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为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包括:(一)为交流人员提供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根据交流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岗位和条件;(三)保障交流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交流期间的工作待遇和生活条件;(四)建立健全交流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交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五章交流纪律与监督第九条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弄虚作假,伪造交流材料;(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三)不得利用交流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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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关于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的通知各干部监督信息交流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机制,促进干部监督信息共享,增强干部监督工作合力,为县委选准用好干部当好参谋。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通知如下:一'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综治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卫计局、县信访局为干部监督信息交流成员单位。
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实施。
二'信息交流对象全县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及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重点是科级领导(含非领导)干部。
三、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1、县纪委(监察局):对领导干部的立案通知书、有关问题的审查结论和处分决定;经初核初查确有问题但构不成立案条件的领导干部情况;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问题;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虽未核实但有可能形成事实的情况。
2、县委组织部:在干部考察环节中,向成员单位了解考察对象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书面征求意见;在受理群众举报中发现领导干部违规违法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转交相关单位核实处理;查处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时向审计机关发出审计委托书,并协助做好有关沟通工作。
3、县委政法委(综治办):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的情况;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其他工作中,收到反映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
4、县法院:对领导干部的一审判决书和终审判决书;对经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未给予刑事处罚,但确实存在违法问题的有关情况。
5、县检察院:对领导干部的一审判决书、终审判决书、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批准逮捕、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6、县公安局:对领导干部的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有关问题的调查结论、处理决定、刑事拘留等情况;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问题。
事业人员调配交流制度

市场调查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委托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就_______(市场调查目的)进行市场调查,乙方具备进行此项调查的专业能力,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内容1.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市场调查范围及内容)的市场调查工作。
1.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要求完成市场调查,并向甲方提交市场调查报告。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调查费用3.1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市场调查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2 上述费用包括乙方进行调查所需的全部直接和间接费用。
3.3 甲方支付调查费用的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
第四条调查报告4.1 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__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市场调查报告。
a) 市场调查的基本情况;b) 市场调查的数据分析;c) 市场调查的结论与建议;d) 附件:相关调查问卷、数据表格等。
4.3 乙方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5.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目的实现后_______年。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_______%。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实行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实行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该办法旨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
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局管领导干部、局管后备干部和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任职超过一定年限应当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符合一定情况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
例如,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副职满8年的;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处室)任正、副职满10年的;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处室)任职经历的局管后备干部,或在本单位(处室)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等。
有些情形下,经同意,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例如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因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不宜交流的等。
第三章原则和方法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交流轮岗的方法包括调整、轮岗和交流。
调整是指对工作人员的职务、岗位、职级等进行调整;轮岗是指同一工作单位(处室)内部,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轮换岗位;交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处室、市区环保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任职。
第四章实施程序交流轮岗工作实施程序包括计划制定、选派确定、交流实施和考核评价。
具体实施程序由市××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五章相关保障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提供必要的保障,包括保障工作人员的基本待遇、安排合理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研究机会等。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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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二、引进人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74号),积极引进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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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闽人发[2006]17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6.11.07
【实施日期】2006.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06]171号)
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