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01-06黑龙江省交通厅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施工安全内业管理标准

黑龙江省施工安全内业管理标准引言施工安全是建设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施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黑龙江省制定了施工安全内业管理标准。
本文档旨在对该标准进行详细解读,以便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能够深入了解并合理应用。
1. 标准概述施工安全内业管理标准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规范的标准。
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项目施工的安全性,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发生,同时也提高项目的施工效率和工作质量。
2. 标准内容2.1 施工现场规划和布置•选择施工现场时,考虑地质条件、环境因素等,确保施工安全。
•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的布局,包括道路、临时设施的设置等,以确保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2 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责任和权限,健全管理制度。
•制定并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在遵守规程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
2.3 人员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确保施工人员持有合格的证书和执照,符合相关从业资格要求。
2.4 施工设备和工具管理•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严格控制施工设备和工具的使用,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5 施工材料管理•对施工材料进行质量把关,禁止使用问题材料。
•合理储存施工材料,避免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2.6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设立合理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2.7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建立定期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3. 标准应用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都应严格遵守这一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标准遵守和监督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准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黑应急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应急规〔2022〕6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6月23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结合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严格精准、提质增效为目标,以健全执法体系、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完善执法手段、建强执法队伍为着力点,加快建立完善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机制,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守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健全执法体系,落实执法责任(一)明确层级执法职责。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原则,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总责。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职责由内设机构承担,主要负责全省执法体系建设和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组织开展跨市(地)执法、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市级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县级依法承担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违法案件的查处。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黑龙江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规费计取一样吗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其综合单价的确定。
应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实计算,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
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措施项目费用是否调整或如何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清,应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按实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二、定额计价工程1.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今年竣工工程和结转到2008年的工程,其今年完成部分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6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哈尔滨市单价表》、2007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应的计价规定进行结算。
2002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哈尔滨市单价表》已废止,结算时不得使用。
2.材料的市场价格与单价表价格的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清有争议时,可参照《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格调找价差(正负价差),调找的价差列入计算程序的其他费用。
三、定额日工资的调整今年竣工工程和结转到2008年的工程,其今年完成部分的土建、安装、市政工程定额日工资可在35.05~45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日工资可在35.05~70元/工日之间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具体的工资标准,双方约定不清或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按区间中限执行。
该项调整的人工费列入计算程序的其他费用中。
费用的取费基础仍为35.05元/工日。
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不执行此条规定。
四、工伤保险费的计取工伤保险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哈劳社发〔2007〕198号)规定,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费用之和为计算基础按0.11%计入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之和为计算基础按0.11%计入工程造价。
高速公路长大桥遂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长大桥遂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参照交通部“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监管的特大桥、大桥和隧道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三条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保证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长大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六条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是省内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管理机构,检查、监督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七条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是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公路桥隧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桥隧进行养护和管理,努力确保桥隧安全畅通;(二)建立健全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收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安全评价、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桥隧勘测、设计、维护、运营、安全监测和其它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资料或数据,建立、维护桥隧安全技术档案和运营管理数据库;(五)负责开展桥隧巡查、结构检查和日常维护、安全状况监测等安全管理工作;(六)建立以反恐和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点的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机制,及时更新相关应急救援报告、救援联系方式,定期请示相关部门支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交通厅(黑交发[2008]229号)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第三条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地市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市站)可参照本办法对其所监督的工程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省站和地市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工地试验检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资质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评定第五条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可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合同承诺,经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并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工地试验室评定申报手续。
第七条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采用完全委托的方式,委托取得《等级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合格工地试验室,并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工地试验室评定申报手续,同时提供委托合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黑交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18〕4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指挥部):现将《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19日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遵循提升决策层、强化管理层、精干实施层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和公路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建设计划并纳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省高建局)实施和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要承担战略布局、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培育市场、监督执法和指导服务等行政行为,依法履行审批、许可和行政监督职责,受理有关项目建设的举报、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建设项目管理中主要负责拟订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管理;承担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和规定权限内的初步设计审批;承担交通重点工程、大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受理和颁发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和规定权限内的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工程技术咨询、交流、引进推广工作。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交发[2013]192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交发【2013】192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为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和服务能力,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重视程度,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的重大社会意义,充分认清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始终把提高培训质量、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作为行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抓紧抓实抓好,从源头遏制和防范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宏观调控,科学有序发展为切实维护培训市场秩序,防止盲目增加培训机构带来无序竞争,保证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培训需求,我省要切实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宏观调控,依据全省各地车辆保有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驾驶培训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以满足社会需求和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科学合理规划布局,新增培训机构应符合全省宏观调控总体要求,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黑龙江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黑龙江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黑龙江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秉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科学化、信息化为目标,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基本原则如下:1. 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 预防为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提前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 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4. 综合治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实现安全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5. 持续改进:不断优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工程部长、安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物资部长、综合部长、财务部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 工作机构(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编制等。
(2)工程技术部门:负责项目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技术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物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确保物资质量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行政、后勤、保卫等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5)财务部门: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经费的预算、审批和支出,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得到保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a. 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b.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c.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d. 制定并落实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e. 对项目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订)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订)【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1【实施日期】2018.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交通运输、水利、通讯、民航、卫生计生、人防、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组织模式
2010年第6期 (总第196期) 黑龙江交通科技
HE LLONGJlANG JIAOTONG KEJl No.6,2010
(Sum No.196)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组织模式 孟宪哲 (黑龙江省交通干部学校)
摘要:介绍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模式。 关键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U49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8—3383(2010)06—0128一O1
道路运输是黑龙江省运输生产的主要形式,在黑龙江省 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和很大的比重,抓好道路运 输生产安全是交通行业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根 据全省公路水路交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十一五”时期是 黑龙江省加快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实施全面建小康战 略的关键时期。预计到2010年底,全省道路运输公路客运 量、旅客周转量、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 10%、15%、9%和12%,完成建设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 一小时工业圈城市间快速公路运输体系,初步建立起能力充 分、组织协调、运行高效、管理上乘、服务优质、安全环保的公 路运输系统。 交通运输各环节中的参与者同时都是社会中的一员,交 通安全与每个人都是相关的,因此在整个社会要形成合理适 用的安全管理体制。 一般交通安全管理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管,运输相关 交通安全管理归交通运政行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管 理。由此,社会交通安全管理可分为两部分。 1公安交通管理 在我国,公安交管部门是比较特殊的,它不受交通部门的 管理,但所从事的交通管理工作却与交通安全鼠息相关,在与交 通管理有关的活动中,驾驶员的考核工作、车辆牌照的管理、交 通事故的管理以及交通稽查等都是由交通警察来执行的。在省 内这些工作也是由当地的交警支队来执行,在交警系统内部设 有不同的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分工,直接领导层主要负责统一 协调,各下属层则是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体。 一般来讲,公安交通管理的工作重点是针对城市道路运 输秩序管理,管理的对象为:公交车、私家车、出租汽车等,管 理的内容主要是人员超载、交通违章等。 2交通运政管理(行业管理) 交通运政管理主要针对的对象为营运车辆,包括货运和 客运,并检查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其管理体系由管 理部门对对象车辆进行直接的管理和监督。其管理体系与 公安交通管理类似。 运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的方式也是多样的,通常通过制 定各项规定,比如车辆每日安全检查记录规定、车辆运输安 全行车规定等,通过不定期的抽样检查,保障规定的执行。 总的说来,行业安全管理主要面向四个层面。 (1)公路客运安全管理 通过调研,黑龙江省公路客运的行业安全管理具有良好 的基础,自场、车分离以来,省运管处明确了管理对象,加大 了管理力度。目前省内客运常见的违章形式是超速、超载和 疲劳驾驶。针对以上现象,省运管处和交通警察管理部门均 加大了抽查力度。 收稿日期:2010—04—22 ・128・ 从客运市场来看,省内目前共有客运企业37 222家,包 括普通公路运输、旅客快速运输、包车、租车等,客运市场形 势十分复杂,一般大型的运输企业普遍具有雄厚的经济与技 术基础,例如龙运集团、大庆客运总站等,企业内部都有自己 的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上也容易得到落实。但是面对大量 的挂靠私营车辆,在安全管理上就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个 体客运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并且个体业主没有太多的精力 关注安全,对安全运输造成很大隐患。 (2)公路货运安全管理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黑龙江省货运的市场化程度太高 而管理相对滞后,其结果是导致管理混乱。在省内发生的营 运性车辆交通事故中,货车的事故次数是高于客运的。截至 2006年8月,省内共有87 945家货运企业,除了几个大型货 运企业外,大多数都是私营、个体运输,数量繁多。在企业经 营审批的过程中,这些小企业或个人也大多采用挂靠形式, 以绕开有关政策的限制。并且个体运输常见形式是空车配 货,为了赚取利润,业主不惜超载、超限。 (3)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 危险品运输之所以危险,并不是由于运输过程发生交通 事故而危险,关键是一旦运输的危险品发生泄漏,就会对周 围环境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我国对于危险品运输有着明确 的规定。2000年前后,黑龙江省有危险品运输车辆16 000 辆左右,后来由于整顿危险品运输市场,危险品运输车辆大 幅下降,只留下了如中石化这样少量的几个危险品运输单 位。到2005年底,危险品运输车辆登记在册的仅有4 200 辆,这显然与过去庞大的运输需求相比有很大缺口,所以必 然存在许多违规车辆违规运输危险品,这种情况是非常危险 的。但由于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性和货运市场的混乱, 所以黑龙江省危险品运输方面存在很大的隐患。 (4)维修企业与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 法律规定,省运输管理局和各地、市运输管理局拥有对 全省维修企业和驾驶员培训学校监管的权利。维修企业为 汽车运输提供后勤保障,在进行车辆维修、车辆一级维护和 二级维护上担负有重要的责任,特别是那些小型运输企业和 个体运输车辆,其本身不具备一级、二级维护的资格,因此在 行业管理时,维修企业必须相对均匀的分布于城市中,为各 类运输车辆提供定点维护与定点维修。目前省内共有汽车 维修企业6 553家,员工总数达53 317人。 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向社会输送驾驶员,各地、市运输 管理局要把好审验关。运输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验驾驶学 校的开学资格,对驾驶员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并配合交警管 理部门做好驾驶员考试工作。省内目前共有驾驶学校162 家,近几年来新近成立的驾驶学校就有几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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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系统安全工作管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交通系统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厅及交通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厅直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落实到位、奖惩严明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省交通厅及厅直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厅及厅直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厅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 厅长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由其他厅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公路局、省航务管理局、黑龙江海事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省高速公路建设局、黑龙江航运公安局、公路运输工会、厅人事劳资处主要领导担任。 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厅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厅安全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人事劳资处。 厅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分析研究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向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加强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指导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三)督导厅直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安全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对厅直单位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和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督导省航务管理局、黑龙江海事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履行相应的行政监管职责,对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全省道路运输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四)宣传国家、省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五)组织、参加厅直单位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办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厅及厅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负责分管工作内的安全;各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制定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要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 厅直各单位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厅的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把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系统、本单位防范安全事故工作,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健全,各基层单位至少有一名具有安全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六)开展安全宣传,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八)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整改隐患、人员培训、装备购买、安全保障等。 (九)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十)制定并实施重特大事故处置预案。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九条 以下各单位除履行第八条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省公路局负责监督省内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合理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依法制止、取缔在全省公路上危及路产路权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对网化公路建设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省航务管理局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审查水运企业、船舶的安全资质,依法组织实施对营运船舶登记;负责监督航道交通安全设施的科学合理设置、维护与管理。 (三)黑龙江海事局负责船舶的检验、登记,船员培训的管理及考试、发证,对水上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及危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照职责范围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对汽车客运站、驾驶员培训学校、汽车维修行业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省高速公路建设局依法对重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六)航运公安局负责黑龙江省水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对厅直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业务指导。 (七)省公路勘察设计院负责公路设计中的安全事项。 (八)各收费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排除所管公路上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九)公路运输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监察部门参与厅直单位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厅直各单位要制定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坚持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坚持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安全宣传教育面达到95%以上,保证教育的效果,并将教育情况及时填入安全教育记录本。 第十一条 厅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应当接受上级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厅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资格,持有《黑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证》上岗。 第十二条 厅直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全省本行业内涉及安全生产重要岗位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发给培训证书。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 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 第十六条 厅直各单位要严把驾驶员选拔关。要组成由主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的考核组,在驾驶员上岗前对其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素质、驾驶技能、驾驶经历、身体状况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人员要在考核情况表上签字。 第十七条 厅直各单位要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每年要对驾驶员行车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审查,不合格的及时调离驾驶员岗位。 第十八条 厅直各单位每月要对驾驶员进行一次教育,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分析安全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交流行车经验、制定安全措施。要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的要进行补课,全年三次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教育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厅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各单位每季要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基层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经常性检查。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或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检查。各单位在节假日前和节假日期间自行组织安全检查,上级部门组织抽查。 第二十二条 专业检查。锅炉、电梯、电器等专业设备要请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经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情况要随时记载在安全检查记录本上,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在安全检查时要认真负责,当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直至停产停业整顿,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及各施工现场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边建设边通车路段施工中开设的平交路口必须设专人指挥交通,避免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投入必要的整改资金,年度重大隐患整改率要达到80%。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并建立安全隐患档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五章 事故处置及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厅直单位若发生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向厅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若发生化学物质伤害事故,还要向公安部门报告,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一般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