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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所历年面试题目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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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律所面试问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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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in life is not hard work or struggle, but making the right choices.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律所面试问题及答案第一题:【背景】某客户就股权转让问题到所咨询,向你介绍了如下情况(因客户并非专业人士,所以在陈述过程当中可能存在陈述内容混乱或使用术语欠准确等问题,请根据你自己的专业知识自行分析和判断):1、我公司名为ABS,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和外方股东各一名,中方股份占35%,外方股份占65%,JF公司的法人代表、中方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以及ABS公司的董事长均为同一人;2、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由公司出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批准。

公司于是委托外方股东K公司从外国的专用设备生产商P公司处进口设备,打算将设备一部分留给公司自用,一部分用作出租给第三人的JF公司。

JF公司具备相应的设备使用资质;3、在办理过程当中,由于银行贷款金额不足,公司又决定由外方股东K公司在承诺的投资总额内,提前投入一部分作为股东借款给ABS公司,公司承诺在将来的分红当中优先归还,中方股东E公司承诺对公司的承诺承担连带责任;4、ABS公司客户JF公司为早日能够租用公司进口的设备,提出可以预交部分设备租金,但要签订合同,K公司与E公司均表示同意;5、银行提出要求ABS公司将设备设定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同时还要求ABS公司的中方和外方股东均单独签署担保书。

【要求】请按照如下格式写出当中存在的所有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简要内容,例如: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设备买卖关系。

答:1、ABS公司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2、ABS公司与K公司之间的设备买卖关系;3、ABS公司与JF公司之间的设备租赁关系;4、K公司与ABS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5、E公司与K公司之间针对ABS公司的股东借款的担保关系;6、ABS公司与银行之间以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担保关系;7、K公司与银行之间针对ABS公司的贷款的保证担保关系;8、E公司与银行之间针对ABS公司的贷款的保证担保关系。

知名律所历年笔试题目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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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笔试时间:1.5-2小时,可上下浮动,对笔试时间不做严格限制。

3.考场情况:采用纸质试卷,在会议室完成,闭卷完成(不能用电子产品或参阅书籍)。

二、中英文互译英译中:(1)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乙方违约责任的情形,约有9条,400~500百字;(2)一封客户来信;(3)商业合同中的赔偿条款;(4)change of control;(5)restriction payment;(6)应收账款协议;(7)assets mortgage agreement(8)To make any leases whatsoeverof the collateral and to accept or agree to accept surrenders of leases of the collateral in such circumstances,for such purposes and upon such terms whatsoever as the mortgagee may think fit, and to vary the terms of any lease affecting the collateral in such manner as the mortgagee may think fit,without being liable to account for any loss in any such case.(9)Chairman of the board Chairman of the board is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company.However, without prior approval of the board,chairman of the board shall not take any action unilaterally restricting the board or the company.And the parties shall pay their best efforts to prevent the chairman of the board to take such kind of action.A meeting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shall be convened and presided over by the chairman of the board.Where the chairman is unable to perform his duties for some reason,he shall temporarily appoint another director to replace him and perform the duties of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company.中译英:(1)工程承包合同条款;(2)合同条款中雇员的义务,约十余条;(3)租赁合同条款;(4)资产管理协议;(5)商务谈判备忘录的效力条款;(6)一个资产管理协议的一部分,其中包括:监管人依甲方和乙方共同发出的指示函行事。

最新实习律师面试模拟题库(含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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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实习律师面试58题【含答案解析】一、简答题1.2006年4月19日,何某某通过竞拍以291万元取得某国有公司所持聚力源公司相应股权,经嘉兴市国资委批准,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通知聚力源公司。

何某某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后,由于某种原因未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

2008年7月24日,聚力源公司在未通知何某某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并就公司增资以及吸收新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等事项作出决议。

2010年5月17日,何某某以聚力源公司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法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聚力源公司则以何某某不具有股东身份,无权提起诉讼等为由提出抗辩。

问题:1、何某某是否具有聚力源公司的股东身份而成为适格原告?2、何某某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参考答案:何某某通过竞拍取得某国有公司所持聚力源公司股权,已经嘉兴市国资委批准,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

工商变更登记需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实施,非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

何某某作为股权受让方,与聚力源公司股东会决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聚力源公司明知何某某受让股权成为股权实际享有人,即便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之前,也有义务保障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聚力源公司没有通知何某某参加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四条关于“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规定,相关决议应确认无效。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何某某只能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其提起本案诉讼早已超过法定期间,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2.关于设备购买款项4、ABC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5、ABC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设备抵押关系;6、银行与外方股东K公司之间的保证关系;7、银行与中方股东E 公司之间的保证关系;8、ABC公司与外方股东K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9、中方股东E公司与外方股东K公司之间的承诺保证还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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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叫逻辑学中的三段论,和法律思维有什么关系2,物权法的缺点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4,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关系5,什么叫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功能是什么?对经济发展有何帮助?6,什么叫公司治理?公司董事股东的关系?公司法如何保护股东权益?对于商事经营,董事如何行使抗辩?7,说明法学教育应如何改进8,律师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9,说出你选择律所的理由10,列举十个你最想进的中资所第九个题目我猜测是测试对于律师这一行的兴趣吧,所以绞尽脑汁写了十一个。

逻辑题,E文,5个,easy,GMAT的程度,不过问题三没怎么看懂,呵呵法律翻译,英翻中,有两句话比较bt,其他的还好,比较easy。

只详细记得第一部分的个别:1 什么时三段论;跟律师思维有何关系2《物权法》的不足3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4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5 什么是资本市场?对经济的作用6 什么是公司治理?董事跟股东的关系?公司法如何保护股东利益?一个董事被起诉决策存在失误,可以如何抗辩?7律师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合作用8 自己选择律所的因素9 中国法学院教育的改进10 你最想去的中资所,至少10个第三部分是关于刺破公司面纱的一个报道,(不知问题定性是否准确)翻译,共10句第二部分是类似lsat的5道选择,单选最佳项一、案例分析(一)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03年发行上市前所编制的2000年、2001年、2002年会计记录中虚增16176万元人民币,某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受贿,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并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

上述虚构利润、虚假文件内容载入了公司2003年4月26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和随后公布的上市公告书中。

招股时虚报利润1.6亿多元。

当初发行5000万股,采用溢价发行方式。

该股开盘价将近10元,一路攀升,最高时达到34元左右,随后又一路下跌,致使股民遭受到了严重损失。

2003年上市后又虚增利润2800余万元。

此外,该公司的募集资金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向使用。

4.3亿元募集资金未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承诺用于四个建设项目的投向使用,而是注入证券公司用于炒股和申购新股。

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该石化公司以28个虚拟大户的名义,从500万股职工股中买下200万股,按照“股票对外发放明细表”将这些股票送给上市中给予过帮助和今后对企业发展有用的单位和个人。

总计送出94.15万股,76个单位,179人接受了好处。

股票发行的溢价款达1094万元,石化公司用于弥补上年的亏损。

为该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法律意见书公布后第60日买卖了该公司的股票。

在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过程中,公司高层侵占公司资产达200余万元。

后来受害股民欲提起诉讼。

(1)股民向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如何?持多少股权的股民可以向公司提起诉讼?答: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起诉,或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损害公司利益时)起诉。

如果前述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股民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答:回答股民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首先应了解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我国证券法对不同的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作了不同规定。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2003年1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3年《虚假陈述规定》)第21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此,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依《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仅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

关于发起人的责任,该条未直接采用“发起人”概念,而规定的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我国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外延应宽于控股股东,而控股股东均应为发起人,既然控股股东承担过错责任,发起人当然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在2003年《虚假陈述规定》制定时,旧《证券法》未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在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仅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就不应依2003年《虚假陈述规定》之规定,将发起人界定为与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同的责任人。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的连带责任。

依《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依此,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的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68条第3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此处所谓“保证”系指“确保”,与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含义不同。

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确保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而在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除非能证明没有过错,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的连带责任依《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依此,保荐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的连带责任。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责任下的连带责任依《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此,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过错责任下的连带责任。

所以,综上,股民的损失应当由发行人石化公司承担;如果保荐人、承销机构、石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也要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石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中介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30分)答:1.对于“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03年发行上市前所编制的2000年、2001年、2002年会计记录中虚增16176万元人民币,某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受贿,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并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

上述虚构利润、虚假文件内容载入了公司2003年4月26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和随后公布的上市公告书中。

招股时虚报利润1.6亿多元。

当初发行5000万股,采用溢价发行方式”的行为,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并且该《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某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受贿,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触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触及刑法第280条第1款: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所以,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和严惩。

2、对于“2003年上市后又虚增利润2800余万元。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应当予以纠正并受到主管机关的惩戒。

3、对于“该公司的募集资金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向使用。

4.3亿元募集资金未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承诺用于四个建设项目的投向使用,而是注入证券公司用于炒股和申购新股。

”,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同时,《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该石化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和处罚。

4、对于“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该石化公司以28个虚拟大户的名义,从500万股职工股中买下200万股,按照“股票对外发放明细表”将这些股票送给上市中给予过帮助和今后对企业发展有用的单位和个人。

总计送出94.15万股,76个单位,179人接受了好处”的情形,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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