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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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任免

公务员职务任免
国家公务员管理教程 教材
二十一世纪公共管理系列
第7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
广义旳职务任免,是涉及因为多种原因造成公务员职务 产生、变更或消灭旳全部行为过程。狭义旳职务任免, 是指办理职务任免旳手续。
本文所讲旳公务员职务任免是广义概念,是指任免机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务任免条件旳要求,在其任免权 限范围内,经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或免除公务员 担任一定职务。
完善管理: 对公务员旳管理有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 职务管理经过职务任免,拟定每个公务员旳职务,然 后根据不同职务旳特点和要求,以及公务员推行职责 旳情况,实施各项管理。
保障权利: 保障机关和公务员双方旳权利。经过要求 职务任免旳条件、情形、权限、程序等,规范机关与 公务员旳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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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教2材 公务员职务任免旳意义
1、它是合理选拔使用国家公务员旳主要制度保障。
2、它是提升公务员素质旳必要手段,能够改善公务 质量和民众旳满意度。
3、它是管理公务员队伍旳有效手段,是国家公务员 接受监督旳主要凭证,是实现公务员职务管理制度 化旳主要措施。
4、它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旳主要保障,将改善我国 旳政治环境,推动民主政治及政治当代化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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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选任制公务员旳任免
7.3.2 选任制公务员旳任免 2.选任制公务员旳撤职
选任职务自然终止。
(2)任期内辞职、被撤职、被撤职旳,所任职 务免除。
(3)“准选任制公务员”:自然免除与直接撤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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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治州、设区旳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旳副局 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旳局长、副局长、主任、 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职务任免管理制度范文

职务任免管理制度范文

职务任免管理制度范文职务任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务任免程序,确保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单位职务任免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务员职务任免、企事业单位中高级职务的任免以及其他相关职务任免工作。

第三条职务任免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确保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二)坚持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原则,确保职务任免工作与个人素质和绩效能力相对应;(三)坚持高素质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确保干部队伍的稳定和长远发展。

第四条职务任免工作应当遵循任人唯贤、公海雇船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要求和人员条件,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充分调查核实和科学评估候选人的各项素质和绩效表现。

第五条职务任免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防止任人唯亲、权力寻租等不正之风的产生。

第六条职务任免工作应当及时公布结果,并向候选人和单位其他相关人员做出解释和反馈。

第二章职务空缺申报第七条职务空缺申报是指单位对空缺职务的依法依规告知,并向干部推荐组织进行申报的程序。

第八条职务空缺申报的内容应当包括空缺职务的类型、级别、岗位职责、工作要求、资格条件、任职期限等。

第九条职务空缺申报应当公开透明,向单位内部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公开,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空缺申报制度,明确申报程序和要求,并向单位内部公示。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工作流程,明确职务空缺审核、公示和筛选的时间节点。

第十二条申报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资格评估。

第十三条职务空缺申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向未被推荐的申请人做出解释和反馈。

第三章职务选拔任用第十四条职务选拔任用是指通过公开竞争、选拔考察等程序,确定合适人选并办理职务任免手续的过程。

第十五条职务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人员条件,合理设定选拔标准,科学评估候选人的能力、素质、经历和绩效。

公务员职务任免公务员职务任免流程及标准解读

公务员职务任免公务员职务任免流程及标准解读

公务员职务任免公务员职务任免流程及标准解读公务员职务的任免是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政府机构运行正常、高效的关键。

本文将对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流程和标准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流程1. 招录环节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首先要进行招录,并由考核部门根据职位需求的要求进行公开招聘。

招录工作一般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人事局组织实施。

招录主要包括岗位发布、报名、初试、复试、体检、考察等环节。

2. 考核环节考核环节是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核心环节。

一般通过笔试和面试等方式对报考者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胜任职务的能力和素质。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面试则主要考察其沟通表达、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应变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3. 鉴定环节公务员职务任命前,需要对候选人进行政治审查和甄别,以确保其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符合要求。

此外,还需要对候选人的绩效和资格进行审定,以确定其是否达到职务任命的标准。

4. 决策环节经过考核和鉴定后,职务任免的决策权通常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招录机构负责。

他们会根据候选人的考核结果和其他相关材料,综合判断并做出最终的决策。

5. 公示环节当职务任免的决策形成后,需要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旨在加强阳光审查和公众监督。

公示结果如无异议,即可进入任命程序。

6. 任命环节经过公示并没有出现异议后,考核机构将职务任免的决定通知候选人,并作出书面任命。

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即可正式就任职务。

二、公务员职务任免标准解读1. 考核标准公务员职务任免时,考核是重要的标准之一。

考核主要评估候选人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文化素质、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

政治表现体现公务员对党的领导的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工作业绩主要查看候选人在岗位上的实绩和工作质量;文化素质考察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思想道德品质体现候选人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第8章公务员职务任免

第8章公务员职务任免

内容:
1、适用范围
2、任届年限和任职届数
3、任期管理
4、任职期满干部安置
三、关于公务员兼职问题
国外对公务员兼职规定 各国公务员制度有关兼职方面的规定,
主要是:不限制从事学术性、公益性活 动的兼职,但禁止公务员兼任有报酬的 公职,特别是禁止公务员在营利性机构 兼职,不少国家将这作为一条公务员的 纪律来规定。
《公务员法》对兼职的规定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 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 酬”、“不得在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中 兼任职务”。
1、对在机关内兼职没有限制 2、对在机关外兼职作出适当限制
四、关于公务员最高 任职年龄的限制
由国家另行规定。
原因: 1、鼓励在本岗位上努力工作 2、要区别对待 3、为推进机构改革,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赋予职责。职责来自职务,职务就是职 责。
2、完善管理。职务管理的起点就是职务任 免环节。
3、保障权利。保障机关和公务员双方的合 法权利。
第二节 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概念及范围 选任制即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
象的任用方式。 主要职务:
主要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会 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党政机关、政协 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缺点:
1、易产生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 2、不易调整,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
二、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任免机关是指主管公务员任免事项并 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是公务员任免中 实施任免行为的主体。
任免权限是指某一任免机关对一定范 围内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所具有的任免权。
对公务员任免,涉及到对公务员的授 权,任免机关必须是具有法定权利的机关。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公务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考试或其他考核方式录用、担任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

作为公务员,他们拥有良好的福利待遇和稳定的职业生涯,工作内容也一般涉及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是指政府机关管理的公务员职务的产生、变更和消失,以及公务员在职务中调整的过程。

具体的规定如下:(一)职务的产生、变更和消失公务员职务产生、变更和消失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职务产生的条件包括:招聘所需的学历、能力和政治素质等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涉及到招聘规定的招聘广告、考试主管机关的通知、审定等程序必须规范;职务必须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制定,并经上级机构制定批准后予以颁布。

公务员职务变更是指对公务员职责、权限、职级、岗位和机构、所在专业技术职系的调整等内容的变更调整。

一般情况下,职务变更的原则是以公务员的职务管理权限为标准,对个别部门、单位、岗位等调整适当的自由度。

公务员职务消失有迁出、调离、辞职、开除等几种情形。

其中,涉及到开除等情形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保证政府机关的管理理念更人性化,加强职务调整的文化底蕴。

(二)职务的调整公务员职务调整的形式一般有晋升、降职和回退三种,其中晋升是职务调整的一种重要形式。

晋升的依据为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职务对应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等条件。

公务员在职务调整中,应该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仅仅是考核成绩,还应考虑到个体的成长、专业能力的体现和多个部门、机构间的协作性因素。

二、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是指一般公务员职务升降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在职务升降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与之相关的考核成绩、工作业绩和个人能力等因素。

具体规定如下:(一)晋升公务员晋升需要根据个人的考核成绩、工作业绩和个人能力,加之现有的职位的需要,来确定是否有晋升的需求。

在评审晋升时,要综合考虑公务员晋升的合理性、相关部门意见、实际工作经验等多种因素,保证晋升的公平公正。

3第三节西方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3第三节西方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组织。
(四)西方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情形
任职:一是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政治选举;政 治任命;考试录用、聘任、调任、公开选拔、荐 举等。二是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需要办理任职 手续。职务升降、转任、免职后重新任职。三是 其他情形。如德国公务员任用对象除专职公务员 外,还包括后备公务员、送学人员、荣誉公务员。
降职程序:由主管机关决定,报请上一级机关 审核、批准,再由任免机关办理相关任免手续。
(三)西方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 机关与任免权限
1.议会:英国上议院、下议院;法国国民议会、 参议院;美国众议院、参议院组成。
2.政党。党的领袖、中央组织、地方和基层组织、 外围组织等。两党制、多党制。
3.行政机关。政府首脑、内阁、政府各部、内设 行政机构。
4.司法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5.其他公立机构。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社会
免职:转换职位的;职务升降;因健康原因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定期限;不符合任职资格条 件,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其他职务的;退休 的;被辞退;因机构变动强制性裁员;死亡;因 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等。
二、西方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 (二)西方国家公务员降职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
1.按晋职者选拔方法,分为委任晋升、考试晋升、 考核晋升、招聘晋升、荐举晋升、登用晋升;
2.按晋升依据:功绩晋升、年资晋升; 3.按晋升者来源:内部晋升、外部晋升。 4.按晋升时职务递增幅度:逐级/破格晋升。
(二)西方国家公务员降职
降职条件:任职资格条件缺失;工作效率低下, 工作业绩不理想;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原职, 不能继续执行公务;机构编制缩减,裁减冗员; 因违纪、失误或失职行为影响恶劣。

第4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4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制度,规范职务管行为,本身既是实现公 务员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也是为公务 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所提供的管理基础。
4.1职务任免制度
1.【单选】公务员任职的原则:必须贯
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 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此外,还应该特别强调遵循党管干部原 则。
4.1职务任免制度
二、职务任免机构与权限 1、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机构与权限 ②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大机关领导职务;各级政府领导人员;审批机关 职务;检察机关职务。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除上述职务以外,国家权力机关还有权决定任命另一 部分公务员职务,而且决定任命与会议选举一样,也具 有选任的性质。比如,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 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其人选根据国 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由 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等等。此外,法官、检察官 和驻外全权代表职务的任免也是类似的方法和程序。
2.【简 答、单选】简述党管干部原则的
内容(1)-(2) 党管干部原则是党和国家管理干部的一 项根本原则。在公务员任职中具体贯彻 这一原则时,主要应该做到: (1)党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向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建议任用各级政府组成人员;
4.1职务任免制度
2.【简 答、单选】简述Fra bibliotek管干部原则的二、职务任免概述 1、涵义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根 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任职条件,在其 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用或免 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职务任免包 括任职和免职。
2、职务任免的类型 (1)选任制: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 规定,由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来 确定公务员任职或者免职的任免方式 。 适用范围: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大及 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以及 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 生的人员。

公务员职务任免

公务员职务任免

公务员职务任免近年来,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问题备受关注。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基层建设支撑,职务的任免不仅关系到行政机构运行效率,也影响着公务员队伍的激励机制和公信力。

因此,加强公务员职务任免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务员职务任免的背景、现状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大多数国家都存在着一套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该制度包含了岗位空缺的公示、选拔考核、面试等环节。

这样的制度不仅有助于选拔优秀的公务员,提高行政效能,也可以提供公平竞争机会,减少腐败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存在着职务任免不公开透明、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这给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政府公信力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首先,加强公示公告的力度。

通过公示,公务员职位的空缺情况将更广泛地得到公众知晓,公务员的选拔程序也能够更加公正透明。

其次,建立职务任免评估机制。

在选拔和任免过程中引入专业的评估机构,以确保选拔的公务员具备相关的素质和能力。

再次,制定职位任免的细则和规范。

明确选拔、任免程序中各环节的要求和流程,杜绝人为干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后,增强职责分工和监督机制。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用于对公务员的任免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运行的公平公正。

尽管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各国存在着差异,但都追求公正透明和高效的目标,这是根本的要求。

提高公务员职务任免的规范化和透明化程度,不仅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支持,更需要公务员自身的自觉遵守和改进。

只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才能推动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结语公务员职务任免直接关系到行政机构的运行效率和公信力。

为了提高职务任免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选拔和任免程序,建立评估和监控机制。

同时,公务员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够推动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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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职务任免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及时进行任免,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其发挥国家公务员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各职其人,人职相宜,结构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
1、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国家公务员任职与免职的统称,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条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或者免去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在以往干部任免制度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实现了规范化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所有职务都必须进行任免,不仅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办理,而且对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也必须办理,不仅在晋升、降职时办理,在录用、调任、轮换、挂职锻炼、退休时也要办理。

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国家公务员的作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国家公务员中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武之地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

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1、选任制
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

2、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

委任制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

对我国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将以委任制为主。

针对过去委任制存在的一些缺点,如用人上的长官意志、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能上不能下等,在国家公务员任免制度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选拔任用过程中,遵循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强化激励竞争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等手段,从而使委任制的运用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用。

3、聘任制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国家公务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

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
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

聘期满后自行解聘,需要时再协商续聘与否。

从国家行政机关职能的特点,及目前的社会条件来看,还不宜在国家公务员较大范围内实行聘任制,只能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采用。

主要因为:第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是研究制定、执行政策和指导监督政策的实施。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一定连续性,并需要具有丰富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

若多数实行聘任制,很有可能带来大面积不稳定因素,影响国家行政机关政党运转。

第二,聘任制的实施需要与之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落聘人员的去向和社会保障问题解决不好,聘任制的实行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人才市场也未发育成熟。

因而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后,可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实行聘任制。

三、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任免机关是指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

职务任免作为一种人事管理行为,任免机关是行为主体。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员。

”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因而,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我国公务员的任免机关。

任免权限是指任免机关对国家公务员行使职务任免的权力范围。

任免机关只有在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

对国家公务员任免权限的划分,是根据各级政府的组织原则和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划分的。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工作部门以及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均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除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之外,应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之外的领导职务和部分非领导职务,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由任免机关授权各工作部门、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任命。

如国务院任免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副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各直属机构的局长、副局长、署长、副署长、主任、副主任等。

省政府任免各厅局的副职、直属机构的正副职、厅局级非领导职务等,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司局级以下职务,省政府工作部门的处级以下职务,则可委托各工作部门任免。

四、国家公务员的任职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须有拟任职务的职位空缺,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严禁突破职数限额任职现象的发生。

被任命的不同职务层次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的拟任职位条件的基本要求。

1、任职情形
对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情形予以规定,目的在于要求任免机关适时地实施任职。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2、任职程序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用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这样才能保证任用质量,
提高任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水平。

委任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按照下列程度进行;
(1)所在单位提出拟任人选。

所在单位根据职位空缺和国家公务员的德才提出拟任职人选,并向任免机关说明拟任职理由、任职方案、拟任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接到下级单位任职呈报意见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根据任职的不同情形,职务层次的高低,对拟任职人选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3)任免机关决定任命。

具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集体讨论,作出是否任职的决定。

(4)任免机关发布任职令、颁发任命书。

各级政府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分别发给由总理、省长、直辖市市长、自治区主席、市(州)长、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发给部门首长签署的任命书。

聘任国家公务员的程序一般如下:
(1)公布拟聘任的职位、职数以及任职资格条件。

(2)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选对象。

(3)对初选对象进行竞聘、面试、笔试或者举行答辩。

(4)用人单位择优确定聘任人选,签订聘约,发给聘书。

聘用人员聘用期满后,其职务自然解除,需要继续聘用的,必须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3、对于兼职的规定
有关兼职的规定是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能够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兼职过多过滥的现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五、国家公务员的免职
国家公务员职务发生变化而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免去其原任职务。

免去原职,是任用新职务的前提。

如果不及时办理免职手续,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人员重叠,即某一职务同时有两人担任;二是职务重叠,即某个国家公务员同时具有两个职务。

1、免职情形。

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去现任职务。

(1)转换职位任职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6)退休的;
(7)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务的。

2、免职程序。

免去国家公务员所任职务,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建议。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免职事由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并发免职令或免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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