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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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上的讲话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6.10.26
•【文号】
•【施行日期】2006.10.26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

同志们:
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是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法院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也是海事法院成立22年来的首次。

会议的主题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海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刚才,曹建明副院长发表了重要讲话。

讲话站在历史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肯定了海事审判事业22年来取得的成就,全面回顾了海事审判工作在改革、发展、稳
定大局中的重要作用,深刻阐述了目前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历史发展机遇,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海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讲话高屋建瓴,着眼大局,深刻全面。

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海事审判工作的回顾
198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海事法院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一决定,开始在全国部分主要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的设立,是我国审判事业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开创意义的大事。

22年来,海事审判事业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前进的发展历程。

海事审判工作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不断推进改革与创新,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审判制度,促进了经贸和航运经济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海事审判在实践中探索,在改革中前进,在发展中完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建立专门海事审判体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2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海事审判体系建设。

一是相继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开创了海事审判工作的新纪元。

1984年6月,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武汉海事法院成立;1990年3月,海口、厦门海事法院成立;1992年12月,宁波海事法院成立;1999年7月,北海海事法院成立。

这些海事法院专门受理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不服辖区内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海事审判工作。

自此,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实际、布局合理、体现专业审判特点和跨行政区域管辖特点的海事审判体系,成为世界上建立专门海事司法机构最多的国家。

海事法院的设立,海事审判体系的完善,是人民司法事业的一个创举,大大丰富了审判工作的内涵,创新了审判体制和诉讼管辖制度,打破了以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格局,从体制机制上保证了海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意义十分深远。

二是理顺了海事法院管理体制,建立海事审判新格局。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在全国范围对海事法院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由交通部组建和管理的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武汉海事法院以成建制的方式移交给地方司法系统,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进行管理,此举为海事审判工作扫清了机制性障碍,从此,海事审判工作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是设立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开创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海事法院创新思路,顺应形势发展对海事司法的需求,在辖区重要港口城市设立了24个派出法庭。

派出法庭的设立,使海事法院的布局更加合理,管辖更加有效充分,审判工作更加便民利民。

因此,派出法庭在海事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座谈会,对此予以充分肯定,标志着海事法院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22年来,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积极开展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共受理各类一审海事、海商案件72000件;扣押船舶4000余艘,其中外轮1100余艘;拍卖船舶800余艘,其中外轮100余艘;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700亿元人民币。

我国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无论是在亚太地区还是在全球海事司法领域都是最多的,远远超过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和英国。

除了案件数量在国际海事司法领域首屈一指外,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类型也远远超出了国际上通行的海事司法调整的范围。

其他国家海事司法的受案范围一般局限在海损、救助、拖带、碰撞、船舶维修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方面,而我国
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还包括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港口作业纠纷、海洋开发利用等,案件类型60余种。

通过案件审理,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对外贸易和航运秩序,保护了海洋环境,扩大了我国海事审判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各海事法院依法审结了一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海事案件,充分体现了海事审判专门化的特点。

比如,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塞浦路斯斯达迪航务有限公司的“吉米尼”轮和我国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振兴”轮在黄浦江上发生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一方面将海事事故报告、天气水文记录、鉴定结论等所有定案证据交由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辩论。

另一方面,聘请专家推算航迹,确定会船时间及碰撞格局,最终查清了案件事实,分清了双方责任。

天津海事法院在审理“冀黄渔0824”轮与印度籍“爱佳”轮碰撞纠纷案件中,要求勘验人和作鉴定的行政官员出庭作证。

印度当事人经过公开、公正的庭审程序,主动提出调解,最后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赔偿550万元人民币。

(三)完善海事审判制度,规范和统一海事司法
22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审判制度。

一是推动海事立法,确保海事审判有法可依。

海事法院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海事海商方面的法律,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海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提供了充分的司法实践依据,直接促进了两部法律的出台。

比如,1993年,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了广州海运局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这是全国海事法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参照国际习惯做法,根据海商法基本理论,结合我国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公告、确认债权性质等程序,公平地审结了此案。

这次审判实践,为海商法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提供了依据。

又如,以前,我国民诉法并无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但诉前证据保全又是海事审判较重要的司法程序。

1992
年,厦门海事法院在审理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诉讼前申请证据保全案件中,对被申请人所属的“大丰”轮航海日志、工班表、装船记录及相关的理货单等予以保全,对案件公正审理起到关键性作用。

这一案件为海事证据制度的建立以及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

为进一步健全我国海事立法,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部法律,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XXX施行,在我国海事审判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它坚持遵循海事审判规律,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和成功经验,在国际海事司法领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比如,为保证海事案件裁决的可执行性,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海事请求保全制度,实施诉前扣押船舶、诉前扣押船载货物、诉前扣押船用燃油、诉前证据保全等保全制度;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海事强制令制度、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为解决涉外海事案件送达难问题,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向当事船舶船长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以及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送达海事诉讼文书的制度,保证了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实体裁决的公正。

二是加强司法解释,建立完善相关诉讼和海事法律适用制度。

海事法院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审判实践先后制定了《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填补了海事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法律适用方面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海事审判无法可依的状况。

海诉法出台后,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
释,进一步促进了海事司法统一。

三是积极参加国际公约的起草和谈判。

为维护我国利益,推动国际海事法律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公约的修改和起草工作。

有关国际组织起草或者通过的《1999年扣押船舶国际公约》、《2000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国际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国际公约》、《残骸清除国际公约(草案)》、《统一运输法国际公约(草案)》等国际海事公约,都体现了我国的意见,反映了我国海事司法实践经验,凝积了中国海事法官的心血。

(四)发挥审判窗口作用,扩大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22年来,海事审判工作积极发挥对外审判的窗口作用,不断提升司法权威,逐步扩大国际影响力。

涉外海事案件比例始终保持在受理案件总数的20%左右,案件当事人遍及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

在涉外案件类型不断扩大,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争议标的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外国法和中国法,始终坚持对国内外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始终注重维护海上航运秩序,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海事司法环境。

如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的“航海者”轮系列案件、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塔斯曼海”轮系列案件、大连海事法院受理的“阿提哥”轮系列案件等,均在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国内外媒体报道的焦点。

随着海事审判权威性和国际公信力的不断增加,我国已成为国外当事人优先选择的诉讼地之一。

近10年来,与我国无直接联系的国外当事人选择来华诉讼案件明显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共有726件。

如韩国·东南租赁有限公司与巴拿马·帕兹航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碰撞发生在公海,起运港和目的港均不在我国,韩国·东南租赁有限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行使择地诉讼的权利在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又如巴哈马籍巨轮“航海者”号因拖欠巨额燃油费而被债权人申请扣押。

涉案当事人来自美国、英国、利比里亚等8个国家,这些当
事人一致选定到中国解决争端。

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对“航海者”号实施了扣押,在船东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航海者”号。

经过公开、公平的拍卖程序,美国JP摩根大通银行以594万美元的价格竞买得“航海者”号。

当事人称赞广州海事法院在办理扣押、拍卖“航海者”轮一案中“公正严明,认真负责,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海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仅反映了我国海事立法的逐步完善,也表明了我国海事司法水平已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

近10年来,我国海事诉讼案例已经连续在英国《劳氏法律报告》、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委员会等有影响的国际机构的刊物上刊载。

我国海事审判已经成为国际航运界、国际海事司法界关注和研究亚太地区海事司法动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我国海事司法在国际海事司法特别是在亚太地区海事司法领域的中心地位正在逐步确立。

(五)注重法官职业化建设,培养高素质法官群体
22年来,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海事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素质明显提高。

我国海事法院成立之初,由于体制不完善,时间紧迫,海事法官的遴选范围被局限在海事管理和港航企业的在职人员中,只有极少数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成为海事法官。

因此,早期我国海事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普遍缺乏,法律素质和司法能力较差。

但经过不懈努力,我们已经逐步建立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具有较高水准的海事职业法官队伍。

这主要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政治素质。

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狠抓政治学习,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三讲”教育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活动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海事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进一步增强,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精神面貌始终
保持着良好的状态,模范法官不断涌现,一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群体正在形成。

海口海事法院法官林江同志忠于职守,在身患肾衰竭危及生命的时刻,仍坚持出差办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联合举办的“2005中国杰出法官”评选活动中获得“银法锤”奖;大连海事法院女法官孙光秉公办案,一心为民,多次荣获最佳法官、人民满意好法官和“三八红旗手”等光荣称号,树立了海事法官的光辉形象。

这次会议表彰的10个先进集体和28个先进个人,是海事法官的杰出代表,正是他们,以及他们背后的一个个群体,一个个法官,谱写了22年来海事司法的壮丽篇章。

二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审判能力。

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把提高海事法官业务素质当作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在积极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法官的知识更新。

选派海事法官到远洋船舶实习,及时准确掌握海事、航运知识。

举办15次海事审判研讨会,对海洋及通海水域环境污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无船承运人等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讨,帮助海事法官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法学理论素质,优化知识结构。

组织海事法官出国考察,出席有关研讨、修订国际海事公约的专家会议;邀请外国专家、学者、法官来华讲课、座谈、介绍案例,开扩海事法官的国际视野。

三是优化法官结构,提高法官层次。

针对海事审判的特点,各海事法院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潜心培养了一批掌握普通民商法律,精通海事海商法律,熟悉航运专业知识,精通专业英语,具有较强审判能力的专家型复合型海事法官。

据统计,截至2006年9月,全国从事海事审判的法官共有542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498人,占93%,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法官212人,占39%。

海事法官的学历层次明显高于全国法官的平均水平,为搞好海事审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六)加强法院基础建设,保障审判工作的开展
22年来,海事法院的基础建设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基本完成了自创建以来的第二轮基础建设工作。

特别是近几年,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厦门、天津、北海、武汉、大连和上海海事法院先后完成了新办公楼建设,办公条件得到很大改善。

同时,海事法院在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用不到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了派出法庭的设置和基础建设任务。

在办公现代化等方面,海事法院已经完成了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所确定的任务。

目前,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努力实现海事审判管理网络化、庭审记录和卷宗档案数字化,为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良好的基础条件。

22年来,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许多成绩,也积累了宝贵经验。

这些经验既是海事审判工作得以发展的基石,也是海事审判工作继续前进的强大动力。

一是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海事审判制度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完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海事司法制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审判发展道路。

三是坚持遵循海事审判规律。

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紧紧抓住专业性、涉外性、国际性强的特点,严格遵循自身规律,坚持审判独立和中立,坚持公开和民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坚持平等保护。

唯有如此,我国海事审判的公信力
和权威性才能不断提高。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法官素质。

海事审判工作要发展,海事法官队伍建设是第一要务。

正是有了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法官队伍,我们的事业才能不断实现新目标,不断迈向新台阶。

22年来,我们走过了一条艰难而又果实累累的道路,我们在一张白纸上画出了令人自豪的图画,我们的事业因为有了这些成绩变得更加坚实,更加光明。

这些成绩是全体海事法官共同拼搏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辛勤工作在海事审判岗位上的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向所有支持海事审判工作的部门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回顾和总结海事审判工作成绩和经验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海事审判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改革意识不强,发展观念滞后;海事司法解释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司法行为不规范,裁判不统一;审判管理比较薄弱,监督指导能力有待提高;法官队伍参差不齐,违法乱纪现象仍有发生。

等等这些,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海事司法能力和水平与进一步扩大开放、进一步促进经贸航运事业发展对海事司法的需求不相适应。

二、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
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

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体制机制的核心,做好这一时期的法院工作包括海事审判工作,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海洋意识的增强,迫切要求加强海事审判工作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探索海洋、开发海洋、保护海洋将成为全球发展的热点和全球竞争的新舞台。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18,700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和
14,000公里的岛屿海岸线,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003年5月,国务院批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把我国发展成为海洋强国的目标,推动了海洋渔业、海洋运输、海产养殖、海洋石油天然气等海洋产业的蓬勃发展。

随之而来的海洋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的水体污染、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纠纷将会增多,海事法院案件管辖的范围需要从涉船、涉货扩大到涉水领域,海事司法保障功能需要加强。

海洋意识就是开放意识。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

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推动着世界格局的变化,国际竞争将更加激烈。

5年的入世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

完善司法标准,促进司法统一,因此显得更加急迫。

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发展变化,探讨世界航运经济的发展对国际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应对国际海事法律统一化趋势对法律适用的挑战,研究中国海运在更大范围内融入国际市场对海事司法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海事司法制度,是摆在海事法院面前的重大课题,需要在加强海事审判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对外贸易和航运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加强海事审判工作
综观我国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与我国对外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紧密相联。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入,对外贸易和航运发展势头十分强劲。

2005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已突破14219.1亿美元,居世界第三位。

2006年1-8月,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11046.1亿美元,预计全年达到15000亿美元。

贸易量的增加需要航运的发展作为依托。

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货物进出口是通过海上运输来完成的,2005年,我国航运完成的外贸海运量占世界贸易运输总量的近三分之一,其中集装箱运输量占世界进出口数量的三分之一,干散货运输占世界贸易运输增长量的二分之一。

目前,我国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已近300家,拥有或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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