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三篇)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中国海洋石油工业起步于60年代,1967年建成了第一个海上采油平台。
由于技术和资金的原因,初期发展比较缓慢。
70年代末期,海洋石油工业成为中国最早对外开放的领域,通过对外合作,海洋石油工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xx年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时,原油产量不足10万吨/年。
xx年,海洋石油总公司油气生产产量已经突破xx 万吨/年。
与此同时,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十几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恶性事故,一般事故也呈下降趋势。
海洋石油作业的特点海洋石油是海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和行业,其主要作业是在远离陆岸的海洋环境下进行的,其特定的作业环境决定了作业的特点:1.作业环境恶劣。
我国海上石油作业的水深从几米到几百米,作业区域从南到北,近的离岸几十公里,远的离岸几百公里。
环境条件非常复杂,海上石油平台和设施除了要面对海上风、浪、流的影响,海水对设备的腐蚀等常规风险外,还要面对南方的台风、北方的海冰以及风暴潮等破坏性极大的自然环境。
2.作业风险大。
海上作业平台小的只有几百平方米,大的几千平方米,好像茫茫大海中的一个孤岛。
自然条件恶劣,生产生活空间有限,油气生产设施集中,在这种条件下进行钻井、试油、油气生产等高风险的作业,很容易发生各类事故,而且由于油气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集中,在发生事故后容易产生连锁反应,酿成重大恶性事故。
1979年的“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事故、xx年的英国Piper.Alpha平台特大火灾以及最近发生的巴西P—36平台的翻沉事故,都说明了海上石油作业的高风险性。
3.救援工作难度大。
由于海上石油平台的空间有限,在发生事故后逃生的途径相对较少,救援工作也非常困难,只能依靠守护船舶和直升机,离岸较远的平台直升机从陆地起飞到平台需要几个小时,还要受到天气和海况的限制。
“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事故发生时因风浪大、天气寒冷,平台74人中只有两人生还;Piper.Alpha平台火灾则因漫延速度极快,大火和浓烟很快封锁了逃生通道,造成165人死亡的惨剧。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管理

(三)事故损失
1、人员伤亡:2人溺水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约:592万元
事故教训:
(一)对海况海床变化引发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多年来埕岛油田海底地质已发生较大变化,作 业者没有在作业前开展地质调查和物探调查,井下 作业公司也没有开展相关的插桩风险分析,还依据 十几年前的海底地质资料,而实际的海床地基已经 满足不了平台安全施工的需要。
(二)平台操作手册内容不完善,应急状态不能正确 指导安全操作
平台操作手册未规定平台倾斜超过0.3度时调整 平台的海况环境限制条件;操作手册提示平台存在 倾斜和滑桩等风险,但未给出平台风险削减方案, 给现场操作人员执行带来困难。
(三)井下作业公司对升降平台等重大作业监督管理级 别低
井下作业公司对移动式平台的座底、升降平 台等重大作业存在着较大风险的作业仅由现场人 员进行监控和操作的方式,没有实施许可或报备 制度,作业的监管级别较低。
3、海洋石油作业特点
海洋石油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高科技的行业。
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海上油气田开发与陆上油气田开发 有相当大的差异,对专业技术的要求有很大的不同,这主要是由客观环 境的截然不同所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十个显著的特点:
18:50
18:52
19:05
20:05-21:40
22:20……
生活区开始进水, 36人遇险,其 中4人落水
中石化集团公司及胜利油田部署 应急抢险会,同时上报石化分 部、东营海事处、东营市政 府、山东省安监局、山东省 人民政府、国家安监总局
接到报告后,海油安 办石化分部、东营海事处、 东营市人民政府、山东省 安监局、山东省人民政府、 安监总局海油安办等部门 相继启动各自应急程序, 展开一场政企联动的陆海 空立体应急救援行动。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一)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与监督体制(一)中国海洋石油工业起步于60年代,1967年建成了第一个海上采油平台。
由于技术和资金的原因,初期发展比较缓慢。
70年代末期,海洋石油工业成为中国最早对外开放的领域,通过对外合作,海洋石油工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1982年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时,原油产量不足10万吨/年。
2000年,海洋石油总公司油气生产产量已经突破2000万吨/年。
与此同时,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十几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恶性事故,一般事故也呈下降趋势。
海洋石油作业的特点海洋石油是海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和行业,其主要作业是在远离陆岸的海洋环境下进行的,其特定的作业环境决定了作业的特点:1.作业环境恶劣。
我国海上石油作业的水深从几米到几百米,作业区域从南到北,近的离岸几十公里,远的离岸几百公里。
环境条件非常复杂,海上石油平台和设施除了要面对海上风、浪、流的影响,海水对设备的腐蚀等常规风险外,还要面对南方的台风、北方的海冰以及风暴潮等破坏性极大的自然环境。
2.作业风险大。
海上作业平台小的只有几百平方米,大的几千平方米,好像茫茫大海中的一个孤岛。
自然条件恶劣,生产生活空间有限,油气生产设施集中,在这种条件下进行钻井、试油、油气生产等高风险的作业,很容易发生各类事故,而且由于油气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集中,在发生事故后容易产生连锁反应,酿成重大恶性事故。
1979年的“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事故、1987年的英国Piper.Alpha平台特大火灾以及最近发生的巴西P—36平台的翻沉事故,都说明了海上石油作业的高风险性。
3.救援工作难度大。
由于海上石油平台的空间有限,在发生事故后逃生的途径相对较少,救援工作也非常困难,只能依靠守护船舶和直升机,离岸较远的平台直升机从陆地起飞到平台需要几个小时,还要受到天气和海况的限制。
“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事故发生时因风浪大、天气寒冷,平台74人中只有两人生还;Piper.Alpha平台火灾则因漫延速度极快,大火和浓烟很快封锁了逃生通道,造成165人死亡的惨剧。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体系技术规范

43 安全协调人的职责 .
431 应保证各独立作业单元的安全运行和提供单位与独立作业单元之间的联系渠道。 ..
432 应对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进行监督 , ., 并确保提供的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
44 独立作业单元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力 . 441 独立作业单元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
a 执行单位的安全政策; ) b 激励员工遵守上述安全政策; ) ) c 以简明方式发布恰当的命令和指令; d 检查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 e 核实检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的问题。 )
准。
本标准是在《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体系原则(7 》 9 版)经过两年多实践检验的基础上, 证明符合海洋石油 企业实际情况, 编制而成的。
本标准 编制过 在 程中, 参考了国 劳 织、 际 组织 际 织、 、 大 还 动组 国 海事 等国 组 英国 澳 利亚等国 及 际 家以
阿莫科、 菲利普斯、 阿科等外国石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本标准20 年0 月 2 00 9 9日发布, 0 年 0 月0 起实施。 2 1 1 1日 0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 , 起 同时代替《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体系原则(7 》 。 9 版) 本标准的附录 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海石油( 中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海石油( 中国) 中海石油( 中国) 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中海石油海洋工程公司、 中海石油北方钻井公司、 中海石油南方船舶公司、 中海石油 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李天恩、 宋立崧、 何国平、 李顺海、 杨敬红、 朋、 钟 常青林。 本标准主审人: 牛世广。
452 应保证根据规定为独立作业单元配备合格的人员。 ..
海洋石油细则及公司文件要求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通常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
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3、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一)改动井控系统的;(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四)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4、按照设施不同区域的危险性,划分三个等级的危险区:(一)0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二)1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者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三)2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对于海上设施通往危险区的通道口、门或者舱口,应当在其外部标注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禁止烟火”和“禁带火种”等标志。
5、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
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海上平台作业安全作业规范

海上平台作业安全作业规范在广阔无垠的大海上,海上平台是进行各类作业的重要场所,如石油开采、天然气勘探、海洋工程建设等。
然而,由于海上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海上平台作业面临着诸多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平台的正常运行,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海上平台作业安全作业规范至关重要。
一、人员安全管理1、人员选拔与培训参与海上平台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选拔和专业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海上安全知识、应急处理技能、操作规程等。
只有通过考核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才能上岗作业。
2、健康检查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和定期都要接受全面的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海上的特殊工作环境。
对于患有某些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等)的人员,应限制其参与相关作业。
3、个人防护装备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防护鞋、耳塞、护目镜等。
同时,要确保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和定期维护。
4、工作时间与休息安排合理安排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避免过度疲劳。
严格遵守工作与休息的时间比例,确保人员有充足的休息和恢复精力的时间。
二、设备与设施安全1、设备选型与检验海上平台所使用的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选型和检验,确保其适应海洋环境的特殊要求,如抗腐蚀、抗风浪等。
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全面的性能测试和安全评估。
2、设备维护与保养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对于关键设备,要制定专门的维护计划,并记录维护情况。
3、安全设施配备平台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救生设备、通风设备、避雷装置等。
这些设施要定期进行检验和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4、结构安全定期对海上平台的结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结构的损伤和缺陷,确保平台的整体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作业环境安全1、气象与海况监测密切关注气象和海况变化,及时获取天气预报和海浪、风暴等信息。
在恶劣天气来临前,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
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

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正文:---------------------------------------------------------------------------------------------------------------------------------------------------- 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永久或临时弃置的油气井的全保护海底油气矿藏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根据《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进行勘探、开发、生产等海洋石油作业的作业者、承包者。
第三条弃井作业的申请和批准一、对于永久或临时性的弃井作业,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填写弃井作业申请表报告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地区安全监督处(下称安全办公室地区安全监督处)。
二、海上油气田生产井的永久性弃井作业应在作业前三十天提出申请,并需经安全办公室地区安全监督处的批准。
三、作业者或承包者在提出弃井作业的申请时,应提交弃井作业计划。
弃井作业计划应包括:弃井作业程序、时间安排、泥浆性能;注水泥、爆炸或割套管、拔套管的作业计划;井口遗留物及其距海底泥面位置并绘制简图。
第四条弃井作业的技术要求一、弃井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不同压力体系地层已经充分封堵了;能够防止地层内的流体流出海底泥面以外。
二、永久性弃井一在裸露井眼井段,水泥塞应起码高于任何油、气、水等渗透层以上三十米,水泥塞长度不少于五十米,以封隔油气水等渗透层,防止互窜或流出海底;裸眼井段无油气水时,在最后一层套管柱以下和以上各有三十米水泥塞。
二如果下了尾管,应在尾管顶部上下各三十米的井段各有三十米的水泥塞。
三如果已在套管或尾管内进行了射孔试油作业,应在射孔试油层上部十五米处下桥塞,并在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在其上部打五十米长度的水泥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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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上石油作业系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合资企业及合作开发机构在依法登记的海域内,利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石油设施和石油专用船舶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在内陆水域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领导承诺、目标、责任第一条领导承诺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应对海上作业安全作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在工作中做出表率。
第二条安全目标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第三条安全责任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都应制定各岗位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职工都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职责和资料管理第四条安全组织机构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五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1。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海上石油作业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含航务、通信)工作年度计划并归口管理;2.负责海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和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3。
负责制订、修订海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航务、通信技术规程,编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对海上石油设施的财产投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
主持制定海上安全应急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6.负责海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7。
按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督促作业单位及时申报海上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海底长输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的“作业许可证”;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起重船的“作业许可”;值班守护船的“登记"等工作,并提交有关报告;8.负责海上锅炉、压力容器、吊机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9。
负责海上石油作业的船舶、航标、港口、导航、安全作业区等航务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0。
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安全问题。
第六条资料管理各级作业单位都应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台账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台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名册,人员死亡、失踪等记录;2。
事故记录;3。
各种证书、证件;4。
安全设备的维修、测试、更换、再次施工安装及故障记录;5。
各项安全演习、训练记录;6。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7。
海况、气象记录;8。
海上工作日志及作业记录;9。
平台配备的救生设备及属具、安全器材及检测工具应登记造册,更换后及时变更记录;10。
基层班组安全活动记录;11.安全会议记录;12。
其他有关安全资料。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第七条安全人员配置海上平台及相应基层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应根据倒班轮休方式按一岗双人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并行使同级副职安全管理职权。
第八条海上作业人员安全资格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所有人员均应经过有资格单位的培训和相应的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海区要求的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1。
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相应取得“钻井操作证”、“司钻操作证”、“防硫化氢技术合格证"、“船员适任证书”。
2。
平台经理、钻井(采油、作业)监督及其他特殊工种(起重、电气、锅炉、报务)操作人员,应按《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取得相应岗位的培训合格证书。
3。
长期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人员(一次15天以上者),应经过“海上求生”、“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平台消防"、“直升机遇难水下逃生"等科目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
4.短期出海作业人员(一次5天以上,15天以内者)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综合教育,并取得“短期出海证".5.临时出海作业人员(一次少于5天)应接受出海安全教育,并取得“临时出海证”。
第九条安全培训1。
新职工入厂教育和在职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应结合海上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根据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编制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2。
从事电气、焊接、锅炉、起重、高空、水下等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特殊安全教育,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检验。
3.所有新入厂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职工岗位调动应重新进行相关岗位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新入厂职工的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规定、标准和职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常识;(3)海上作业特点、风险情况和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岗位应知应会;(4)本岗位的职业病预防措施,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使用方法;(5)作业单位内部的有关管理制度;(6)海上石油设施上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7)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4.在职职工应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在职职工的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2)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3)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生产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演练。
第四章风险评价、发证检验和隐患治理第十条风险评价1.在做出《海上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应对拟建海上石油设施做出《油气生产设施安全预评价报告》,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2。
对新、改、扩建的海上石油设施,在完成设计时,设计者应做出该设施的安全分析与功能评价(SAFE),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安办")或其委托机构审查认可。
3.对使用中的石油设施,作业单位、发证检验机构和政府监督机构认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第十一条发证检验1.取证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设施均应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书。
2。
检验合同海上石油设施的发证检验,均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已获得海安办颁发资格证书的检验机构检验,并签订检验合同。
签订检验合同时应重点明确:(1)发证检验机构承担的义务、经济责任、法律责任;(2)发证检验依据国家、海安办颁布的法规和认可的技术规范、标准.确无适用技术规范标准时,应列出有关参考标准规范的目录,并提出海上石油作业的特点及海洋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
3。
异议协调裁决作业单位对石油设施发证检验的结论持有异议时,可向海安办的委托机构申请协调,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应报请海安办裁决.第十二条隐患治理1.项目的决策程序、隐患项目的计划管理、隐患项目的分级监管、隐患项目的实施管理、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的补助,按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2.作业单位应建立隐患治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对相关单位、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隐患治理责任进行考核。
3。
作业单位认真做好安全技术立项,组织科技攻关,积极推广科技成果。
首次在海上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应在陆地上做好试验,成熟以后,方可使用.第五章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第十三条生产性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从国外引进装置、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在国内补充配套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设计资格从事海上石油建设工程勘探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资格。
第十五条设计审核应充分考虑影响石油设施强度、稳定性、建造、安装和使用的环境条件,做好设计审核工作.第十六条设备采购1.石油设施上装设的所有设备均应具有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出厂合格证,船用设备还应具有“船用产品合格证”.作业单位和发证检验机构应根据所用标准和设备的重要性,确定需要进行出厂检测或试验的设备。
2。
安装在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及在危险区使用的便携式灯具、测试仪器仪表等,应有资格单位颁发的符合该类危险区要求的防爆、防护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设计责任建设项目实行设计项目终身负责制;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越级设计,由设计单位领导负责;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由建设单位委托人负责;设计人员未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出现问题由设计人、校对人和审核人负责;对采用非标设计造成的缺陷,由设计人和审核人负责;由于设计原因造成事故或未遂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设计责任人和设计院长的责任.第六章运行和维修第十八条队伍选择及监督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应根据不同的作业状况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搞好施工设计并经发证检验机构审查,指定专人负责全过程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地球物理勘探海上石油地震勘探施工安全组织、海上作业、应急部署、长途搬运等安全管理,按SY 5728《滩海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钻井作业在海上进行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钻井的条件、一般安全管理、安全制度和资料、防火防爆、井控、用电管理、起重作业、钻井专用设备的安全、钻井作业安全、石油作业事故管理等,按SY 6307《浅海钻井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测井作业海上测井作业中的资格认可、吊装、危险品运输及监护、现场作业的要求等,按SY 6204《滩海测井作业安全规程》执行.第二十二条采油(气)、井下作业海上采油(气)、井下作业中的基本条件、安全管理、井控、井下作业专用设备的安全、井下作业安全等,按SY 6321《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执行.第二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报废的管理,按《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执行。
输油气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按SY574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
起重机安全管理按SY 574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中第12章的要求执行。
2。
直升机甲板安全管理按SY 574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中第15章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消防设施管理1.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账,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进行监督检查.2.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及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等消防设施的具体要求按SY 6429《浅海石油作业消防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