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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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填写说明

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填写说明

B/L NO.(提单号码)

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Ⅵ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本栏不需填写,由系统自动生成。

SHIPPER(托运人)

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此栏填写发货人,即出口商的英文名称、地址和电话。电话前加"Tel:"字样。CONSIGNEE(收货人)

海运提单按照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为三种情况: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指示提单(Order B/L)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为不记名提单,则收货人一栏内不指明任何收货人,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

本栏应与国际海运委托书中的收货人一致。

NOTIFY PARTY(被通知人)

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本栏应与国际海运委托书中的收货人一致。

PRE-CARRIAGE BY

如货物需要转运,在这一栏中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则保持空白。此栏不需要填写。

PLACE OF RECEIPT

如货物需要转运,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则保持空白。

此栏不需要填写。

OCEAN VESSEL VOY.NO(船名航次)

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可在海运/空运委托书书中查询。

PORT OF LOADING(装货港)

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本栏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装运港填写。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

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

此栏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目的港填写。

PLACE OF DELIVERY

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目的地是目的港的话,这一栏可保持空白。MARKS& NOS.CONTAINER / SEAL NO.

填写唛头。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合同或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NO.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共三个栏位:柜型、包装数量、包装单位。如果是拼箱,填写:LCL;商品的包装数量和单位需填写,如:800 CARTONS。如果是柜货,填写柜型及数量,例如:Container:20' REEFER X 3;商品的包装数量和单位无需填写。

DESCRIPTION OF GOODS

此栏需列明货物的名称、包装数量以及运费条款。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该项除了商品描述还需填写运费条款。一般填:“Freight Prepaid/Freight Collect”,使用哪种按价格术语确定。当价格术语为EXW、FAS、FOB、FCA时,运费条款为"Freight Collect"。当价格术语为CFR、CPT、CIF、CIP、DAT、DAP时,运费条款为“Freight Prepaid"

如:

Fashion finger ring watch

240 CARTONS

Freight Prepaid

GROSS WEIGHT KGS

填写货物毛重,以公斤计。

如:2,012KGS

MEASUREMENT

填写货物的体积。

如:2.12 CBM。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AND/OR PACKAGES (IN WORDS) 货物包装数量的总计大写。

如:241箱,应写为SAY TWO HUNDRED AND FORTY-ONE CARTONS ONLY。

Freight & Charges (运费和其他费用)

费用是否支付情况。

CIF、CFR、CIP、CPT、DAP、DAT、DDP条件下 填“FREIGHT PAID”或“FREIGHT PPEPAID”FOB、FAS、FCA、EXW条件下 填“FREIGHT COLLECT”

系统中可不填。

revenue tons (运费吨)

运费单位,如信用证没有特别的规定,则无需填写。

rate (费率)

费率,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则无需填写。

per (每)

如USD2000 PER 20' container(每个20尺集装箱2千美金)。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则无需填写。

运费已付/到付(preipaid/collect)

运费已付/到付。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则无需填写。

(运费)在某地已付/支付(prepaid at /payable at)

(运费)在某地已付/支付。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则无需填写。

total prepaid (已付总额)

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则无需填写。

PLACE AND DATE OF ISSUE(签发时间和地点)

填写提单签发的时间和地点。提单签发的时间,不得迟于信用证或合同所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提单签发的地点,应为装运地点。

NO.OF ORIGINAL B(S)/L

填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为避免因正本提单在递交过程中丢失而造成提货困难,承运人多签发两份或两份以上的正本提单,正本提单的份数应在提单上注明。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相同,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失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全套正本提单”(FULL SET OR COMPLETE SET OF B/L),则须提供承运人签发的所有正本。

SIGNED FOR THE CARRIER

承运人签字。

LADEN ON BOARD TH VESSEL

装船批注日期和签署。提单可预先印就字样,若无,则需加注。

系统中可不填。

二、保险单填写说明

(1)保险公司名称(name of insurance company):此栏应根据信用证和合同要求相应的保险公司去办理保险单据,尤其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来证规定“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BY PICC”,PICC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用证要求出具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

(2)保险单据名称( name):此栏按照信用证和合同填制。如来证规定“INSURANCE POLAY IN DUPLICATE”,即要求出具保险单而非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等。

(3)发票号码(invoice NO.):此栏填写投保货物商业发票的号码。

(4)保险单号(NO.):此栏填写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号码。

(5)被保险人(insured):又称保险单的抬头人。托收时,应填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时,如信用证和合同无特别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填写方法:

①托收、T/T汇款或信用证无特别规定时,此栏填出口商(即信用证受益人),并由出口商空白背书。

②如果信用证规定保险单背书给特定方,如:endorsed to order of opening bank,则在此栏填出口商,并在背面背书,注明claims, if any, payable to order of ×××(特定方名称)。

③如果信用证规定某特定方为被保险人,则在此栏填出口商(受益人)名称接held in favour of×××(特定方),或直接在此栏显示in favour of×××(特定方),受益人不需要背书。

④如果信用证要求保险单做成指示抬头“To order”,则在被保险人栏目中填写To order,再由受益人背书。这种方法的效果与以上第1种填受益人加背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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