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修正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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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修正版)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修正版)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令第二十九号

颁布时间:2016-01-20

实施日期:2016-01-20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有效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十二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第十三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

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为公民提供生育、节育、不育等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计划生育服务诊疗科目的,方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组织,其设置、执业许可、变更、注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其医疗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制度,组织开展优生筛查、优生检测等工作,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九条结婚和生育应当接受优生优育指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育龄夫妻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告知,并指导其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经怀孕的,应当告知其终止妊娠。

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一条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由受术者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复通手术,费用从计划生育手术费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治疗不能从事重体力

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工作和生活上予以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社会救济。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避孕药具发放、供应的管理,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山西省十二五规划

山西省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山西省旅游局 二O一一年六月

目录 一、发展回顾与机遇挑战 (1)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2) (一)指导思想 (二)发展目标 三、空间布局 (3) (一)一核 (二)三级旅游服务体系 (三)六大旅游板块 (四)八条精品线路 (五)八大休闲度假区域 (六)重点旅游景区 四、旅游体系建设 (8) (一)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二)构建城旅融合的旅游城镇体系 (三)完善旅游产品体系 (四)健全旅游产业体系 五、旅游集聚区建设 (12) (一)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 (二)优秀旅游目的地 (三)旅游产业园区 六、品牌塑造与营销推广 (15) (一)培育和推广旅游品牌 (二)塑造和提升旅游形象 (三)积极创新旅游营销模式

(四)推广提升旅游节事活动 (五)加大旅游市场推广力度 七、品质提升与质量监管 (18) (一)实施旅游质量提升工程 (二)加强质量监督和行业管理 八、产业创新与业态培育 (19) (一)培育发展新型旅游业态 (二)壮大旅游产业主体 (三)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九、保障措施与规划实施 (20) (一)旅游保障措施 (二)旅游规划实施

为指导我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推进我省文化旅游强省的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制定山西省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一、发展回顾与机遇挑战 “十一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和全省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省旅游业蓬勃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旅游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旅游项目加快推进,景区素质明显提升;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旅游产业初具规模;旅游产品结构优化,市场影响有效扩大;基础设施不断改善,服务功能得到提升。全省累计接待境外游客458.16万人次,为“十五”期间的3.58倍;实现旅游创汇15.29亿美元,为“十五”期间的4.15倍;累计接待国内游客4.85亿人次,为“十五”期间的2.06倍;国内旅游收入达到3617.79亿元,为“十五”期间的4.82倍;实现旅游总收入3725.27亿元,为“十五”期间的4.77倍,旅游经济总量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一五”规划目标已提前完成,旅游业在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建设文化旅游强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十二五”期间,我省旅游业面临着世界经济复苏、旅游战略升级、消费需求拉动、交通高速发展等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发展机遇。特别是国务院批准我省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我省旅游业的转型发展和跨越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旅游业作为我省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和接续产业,将在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先行先试和深化改革,获得转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基于无纸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25462756.html, 基于无纸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研究 作者:邹峰 来源:《丝路视野》2020年第02期 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已经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信息系统整合,然而登记工作人员工作强度反而增加。究其原因,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并未进行实质性改造。本文提出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的四个要素,即减少审批材料、合并业务节点、减少审批流程和部门信息共享,并且阐述了无纸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实例。 关键词:流程再造不动产登记无纸化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背景介绍 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2016年1月1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始全面实施落地。 随着各种制度的实施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全国各地全面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如今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已经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信息系统整合,不动产登记工作也在稳步推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也越来越便利。然而随着机构的合并,各地登记机构人员变多了,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反而增加。究其原因,不动产登记在流程上并未进行改造或者只是简单改造,造成内部流程复杂,从而导致登记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人员的负荷反而增加。 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必须深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工作,结合信息化系统建设,进行无纸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 二、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分析 1993年,迈克尔·汉默与咨询专家詹姆斯·钱皮共同出版《企业再造》一书,并在书中阐述了业务流程再造的基本概念,即对企业的业务流程作根本性的重新思考和彻底翻新,以便使企业在成本、质量、服务、速度等表征企業业绩的重大特征上获得戏剧化的改善,并强调通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使企业业绩取得巨大提高。 对于政府服务而言,信息技术的使用促进政务业务流程的优化,推动与之匹配的政府体制改革,实现政府再造,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不断改善群众满意度。而针对不动产登记流程的再造需要基于减少审批材料、合并业务节点、减少审批流程和部门信息共享四个要素。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铁路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铁路建设发展“十二 五”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3]2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01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铁路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3〕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铁路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日 山西省铁路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

根据《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等,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发展成就及现状 “十一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抓住铁路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性机遇,依据《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及《山西省“十一五”铁路规划》,加快铁路干线建设,铁路路网进一步完善,线路质量明显提升,运输能力大幅度增长,运输状况不断改善,有效地支持了全省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一)发展成就。 1.大通道建设加快推进,路网格局不断完善。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铁路的快速发展期。部省合作建设的中南部铁路通道、大西客运专线、石太客运专线、太中银铁路、太原南站及相关工程、太兴铁路、吕临支线铁路、太原铁路枢纽西南环线、准朔铁路等全面推进,其中石太客运专线、太中银铁路已建成运营通车,累计投产新线353.7公里,建成车站9个。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太兴铁路、大西客运专线、吕临支线铁路、太原铁路枢西南环线、准朔铁路以及北同蒲韩家岭至应县增四线、应县至原平新建取直线、黄陵至韩城至侯马铁路等新建和改建项目已开工建设。到‘十一五’末,运行速度160公里/小时以上的快速铁路达353.7公里,以高速重载运输为重点的高标准铁路建设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大西客运专线等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使全省铁路网络进一步得到改善,对我省通道能力的优化和中心城市的提升作用进一步增强。先后完成湖东至大同东增建二线、湖东至大同南增建四线、古大联络线、宁朔复线等建设任务,地方铁路完成墨镫至左权段建设,路网结构日趋合理。 2.货物运输能力持续提升,能力保障大幅提高。

不动产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原则的处理意见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涉及房地一致性处 理的若干意见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房产实际登记中存在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虽无权属证书但是拥有不同时期政府不同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而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为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房地一致性登记的原则,现就我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处理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房、地证书不齐或登记资料缺失的处理方法 (一)对只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没有登记或登记资料不齐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继续有效,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土地使用证申请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的,一律按换证登记办理,不再重新要求提供权籍调查表。 对办理换证或其他登记的,由分局、所与登记中心对接档案资料,移交登记中心后直接扫描数字化归档,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由登记中心统一保管。没有换证或其他登记的档

案,仍然有分局、所保管。 如果已经发证的档案资料里缺失地籍调查表的,分局、所负责重新补测调查。 2、对已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商品房开发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由登记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属地国土所不再开展权籍调查。 (2)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条件的,须出具地上物无合法产权具结书,可以按照权利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没有建设或建设后没有申请地上物、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3)个人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属地国土所要现场查看并重新制作权籍调查表。 3、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部分满足登记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有部分房屋整幢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现权利人须出具无合法产权具结书,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或宗地图上必须有按照房屋测量规范测量的房屋信息。宗地图上对暂不能登记的地上物用红虚线显示,只对可以登记的合法产权部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对其他地上物的情况在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中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最新最全上海十二五建设规划

最新最全上海十二五建设规划 黄浦区安置到铁路浦东客站(惠南)、航头(下盐路)、孙桥环东 静安区安置到华新、鲁汇、南桥、青浦新城大盈港及朱家角东三里河 普陀区安置到云翔(马陆南翔之间)、白银路(嘉定城西)、徐行、安亭汽车城地铁站闸北区安置到罗店西、月浦马泾桥(月罗公路)、罗泾大川沙河 徐汇区安置到米市渡、泗泾南 长宁区安置到亭林、南桥、徐泾东、华新、白鹤旧青浦 杨浦区安置到合庆、祝桥、惠南(盐仓西南)、黄路、万祥、宣桥 卢湾区安置到三林懿德、曹行君莲、北桥瓶山、谈家港、航头南、曹路南 虹口区安置到横沔、罗店、宣桥、祝桥、惠南 浦东陆家嘴安置到孙桥、周康航、三林懿德、航津路、唐镇、合庆、孙桥环东、祝桥 三个重点发展的核心商务集聚区域: 陆家嘴——花木——北外滩——外滩"我们单位"金融航运商务区; "会"——龙华滨江——三林耀华地区综合商务活动板块; 虹桥枢纽——徐泾——赵巷区域长三角现代服务业服务中枢区 九个市中心区域现代服务业发展集群: 环人民广场——五东地区; 豫园老西门等老城厢地区; 淮海中路——太平桥地区; 四川北路地区; 大连路——杨树浦路地区; 苏河湾——上海站不夜城地区; 静安寺——南京西路——长寿路地区; 中山公园——虹桥开发区; 上海南站——小闸镇——徐家汇——衡山东湖地区。

四个城市副中心:五角场、张江科学城中区、莘庄、真如 六个中型商务服务区:长风、梅陇新都会、大宁北中环、七宝、金桥、漕河泾 六个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长征、桃浦、江桥、杨行、曹路、九亭 四个金融后台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配套饲服数据园区:唐镇、紫竹、周浦、浦江镇。 三个组团式重点新城:临港、松江、嘉定 四个分为两个地理片推进建设的次要新城: 青浦淀山湖——白鹤; 奉贤南桥——奉城海湾; 金山卫柘林——枫泾朱泾亭林; 崇明城桥明珠湖——东滩长横生态城。 1,川沙以南、下盐公路以北,瓦屑坦直以东地区,建设浦东客站、奥体中心,国门商务区,行政文化第二办公中心等,与迪斯尼乐园融为一体。原规划在惠南的浦东铁路客站,不再设立在沪通铁路线上,而是深入该区域内部,服务于整个除了西部沿江地区以外的浦东。沪通铁路提升为高速铁路。 2,南汇新城将扩展,与奉城大团和奉贤海湾联合发展。文化设施和基础设施先行,大型居住区导入。 3,市规划局已经做了1800公里地铁网络的远期规划,今后新城之间、大虹桥到大浦东之间,也将有快速地铁(四根轨道的地铁)。 4,请大家注意张江科学城中区,那真是未来派的精品。沪通铁路和郊环线将合并过黄浦江。 十二五期间,重点开发陆家嘴——花木——北外滩——外滩的第一"我们单位"商务区。 外滩地块,要完成外滩源二期、四川南路地块、十六铺二期、新开河地块、董家渡区片的整体建设,以及薛家浜地块的调整。 陆家嘴花木"我们单位"商务区,要完成上海中心大厦和中心区地下综合体、中心绿地地下综合体以及连廊建设,对港务大厦等9栋早期写字楼进行重建改造;加快上海船厂地 块开发;调整充实世纪大都会、新上海商业城的功能;2013年起逐步进行崂山、乳山、梅园西块、陈家门、竹园南块、东昌东园、天后宫地块等的拆迁。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精)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时间: 2013-01-29 晋发〔2012〕15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 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快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前,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

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是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重要途径,是关注和改善民生的着力点,对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在发展群众自治组织、提升社区服务功能、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社区建设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但从我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情况看,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社区工作人员总体素质不高、办公和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偏少和工作人员待遇偏低等问题,制约和影响了社区各项建设的整体推进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 (二)发展目标。到“十二五”期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发展目标,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区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队伍、服务网络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努力使全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群众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显著增强,社区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力量进一步充实;社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7.1实施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9-01-22 13:35:00 来源: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 苏人发〔2019〕8号 关于批准《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9日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19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信用管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自治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环保、价格、信用信息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并推广使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用于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物业管理相关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 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 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2]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5 【实施日期】2012.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沪府发〔201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是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主要任务之一。发展旅游业将有效带动上海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力提升上海城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更好地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根据《中国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发展机遇 (一)发展基础 “十一五”期间,上海旅游业紧密依托城市发展,把握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契机,成功应对了复杂宏观经济环境的考验,抵御了突发事件的严重冲击,实现了旅游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持续优化,在社会、经济、文化、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发展目标。 1.产业规模不断扩大 截至2010年底,上海共有各类旅馆约6700家、床位约55万张,其中,星级饭店298家,包括五星级饭店44家、四星级饭店64家、三星级饭店123家、二星级饭店65家、一星级饭店2家;旅行社1037家,其中,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42家;A级景区(点)61个,其中5A级景区(点)3个,4A级景区(点)28个,3A级景区(点)30个;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38个;红色旅游基地30个;旅游咨询服务中心45个;旅游集散站6个。2010年,上海旅游业总收入达3053.23亿元人民币,较“十五”期末增长90.3%。旅游外汇收入达64.05亿美元,较“十五”期末上涨77.5%。国内旅游收入达2522.94亿元人民币,较“十五”期末增长了约92.8%,年平均增长18.6%。2010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851.12万人次,入境过夜旅游人数733.72万人次,国内游客2.15亿人次,分别较“十五”期末上涨49%、65%和138.2%。国内来沪游客人数保持快速增长,2007年,首次突破1亿人次大关;2010年,受益于上海世博会,突破2亿人次大关。受金融危机影

最新十二五总结及十三五发展规划

最新十二五总结及十三五发展规划 下面是我们的给大家推荐的最新十二五总结及十三五发展规划供大家参阅! “十三五”开篇在即,面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转型跨越急需创新引领、投资结构急待提档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如何做好“十三五”招商引资发展规划,对xxxx经济产业全面升级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因此,我局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引,结合xxxx实情,立足资源优势,总结先前经验,明确发展需求,继续尽职尽责,充分发挥招商引资职能,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科学规划,努力实施,以项目为核心,以服务为重点,制定今后五年的发展目标与具体措施,全面勾勒xxxx未来五年招商引资发展新蓝图。 “十二五”期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商务局外资处的大力指导下,我局积极招商选商,大力营造投资环境,加大对外交流和项目推介力度,使全区招商引资工作逐步规范,服务意识和质量逐步提升,投资环境明显改善,项目签约率、资金到位率明显提高,项目建设速度显著加快。“十二五”期间,我局大力发掘引进重点产业、打造精品项目,使我区经济实现了质与量的协同发展。 (一)主要成绩

1、全方位多领域招商引资,我区经济总量快速提升。xx年-xx年6月底,外来投资(市外国内投资)累计完成407.56亿元人民币,引进外资(境外)68605万美元,名列全市各县区前茅。累计征集到39个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达1140亿元,涉及到特色农业和物联网高科技产业、城中村改造及城市综合体建设、现代服务业、旅游业、房地产、装备制造业、大型集团总部基地建设等多个领域。 五年中,恒大地产、星河湾地产、保利地产、首开地产、万科地产等一线大型房地产企业来我区投资建设,先后引进了北美新天地、茂业天地、华宇商业广场、千禧世纪广场、汾酒文化商务中心等一大批商业项目落户我区,星河湾酒店、凯宾斯基酒店、万豪国际酒店、阳光酒店等一批五星级酒店或已开业或正在建设。 “十二五”期间,我区项目储备、项目落地、项目建设、项目投产等项指标均位列太原市前茅。外来投资逐年增加,特别是外来投资服务业速度明显加快,推动了xxxx区经济总量快速提升。 2、努力打造精品商业街区,我区发展质量全面优化。“十二五”期间,xxxx区积极培育和发展了一批精品特色商业街区。素有“山西中关村”之称的太原南内环街,已成为集批发、零售、开发为一体的电子一条街,云集了赛格、青龙、颐高、阳光、云天、赛博等综合批发市场,其辐射效应,极大地带动了周边产业的发展。长风街--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是社会的一大关注点,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产权未发生变更、转移的,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可以不更换新证书。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呢? 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呢?《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专家还表示,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 三类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几个问题

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几个问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双证合一,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的职责也分别由房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集中至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行使,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涉及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复案件类型以及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不动产登记类案件的行政复议时效、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查询土地房屋产权登记资料、之前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及行政复议机关确定等问题,一直困扰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笔者试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出发,浅谈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后不动产登记类复议案件审理的几个问题。(一)行政复议时效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是一种非许可审批,也有观点认为上述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当然,这并不影响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属性,即,不动产登记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基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隐私性和排他性,对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自知道登记行为起六十日内计算;一种观点认为自知道登记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知道行政复议权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知道登记行为之日起两年。当然,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最长时效是否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亦值得探讨。1.一般申请时效。《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时效》(苏政办发[2016]142号)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其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综上,对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开始计算,但自知道不动产登记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2.最长申请时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时效》(苏政办发[2016]142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涉及不动产的,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据此,不服不动产登记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其最长申请期限为不动产登记行为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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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沪经信企(2012)416号 索取号: (发布日期:2012-07-18)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各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结合上海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7月11日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上海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十二五”时期,加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本市的重大战略任务,对于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的工作部署,结合上海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发展回顾 “十一五”期间,本市中小企业总体上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发展态势,中小企业已成为创新驱动的活力源泉、劳动者就业的主体、经济贡献的重要组成部分。 1.“十一五”发展状况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中小企业(法人型企业,下同)33.9万户,吸纳从业人员805.7万人,实收资本总额为20028.6亿元,实现营业收入61924.3亿元,分别占全市企业的99.5%、80.8%、77.1%与64.5%,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从企业分布看,上海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批发业,工业,商务服务业,零售业,建筑业,科研及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交通运输业9个行业,总户数为30.5万户,占全市中小企业总数的90.2%。“十一五”期间上海市中小企业行业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十一五”期间上海中小企业行业分布图 从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看,2010年上海中小企业从业人员主要分布在工业、批发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零售业7个行业,总人数684.5万人,占图2-1 “十一五”期间中小企业主要行业户数情况 -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 120,000 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信息传输、计 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研及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 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 他(户)2006年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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