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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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盐酸管理制度

一、运输、储存、使用盐酸此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确定1名专兼职盐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二、定期对盐酸使用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如联络员、仓管员、直接使用人员进行过程监查,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教育和岗位职责培训。

三、每次购买盐酸,按照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下属协会办理购用证明。

四、购买盐酸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五、所购买的盐酸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六、盐酸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盐酸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七、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盐酸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盐酸送到使用车间。盐酸领用人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八、污水处理站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盐酸。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使用人不得私自存放盐酸在污水处理站。领用人再次领用已送回的盐酸应按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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